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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

    1. 【頒布時間】2025-11-27
    2. 【標題】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
    3. 【發文號】交通運輸部令2025年第9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6. 【法規來源】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fgs/202512/t20251215_4181672.html

    7. 【法規全文】

     

    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

    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

    交通運輸部


    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


    (2)說明可能發生的故障,如何判別這些故障以及對這些故障采取補救措施的檢查排故資料。
    (3)說明拆卸與更換產品和零件的順序和方法以及應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的資料。
    (4)其他通用程序說明,包括系統地面運轉試驗、對稱檢查、稱重和確定重心、頂起和支撐以及存放限制程序。
    (c)結構檢查口蓋圖和無檢查口蓋時為獲得檢查通路所需的資料。
    (d)在規定要作特種檢查(包括射線和超聲波檢查)的部位進行特種檢查的細節資料。
    (e)檢查后對結構進行防護處理所需的資料。
    (f)關于結構緊固件的所有資料。如標識、報廢建議和擰緊力矩。
    (g)所需專用工具清單。
    A29.4 適航限制章節
    持續適航文件必須包括標題為“適航限制”的章節,該章節應單獨編排并與文件的其他部分明顯地區分開來。該章節必須規定型號合格審定所要求的強制性更換時間、結構檢查時間間隔和相關結構檢查程序。如果持續適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組成,則本條要求的適航限制章節內容必須列入主要手冊中。申請人必須在該章節顯著位置清晰聲明:“本適航限制章節已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準,規定了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有關維修和運行的條款所要求的維修內容,如果局方已另行批準使用替代的大綱則除外。”


    附件B

    直升機儀表飛行適航準則

    Ⅰ 通用要求
    運輸類直升機在未滿足本附錄規定的設計和安裝要求時,不得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規定的儀表飛行規則(IFR)進行型號合格審定。
    Ⅱ 定義
    (a)VYI表示儀表飛行時的爬升速度,在表明符合儀表飛行爬升要求時,用它代替VY。
    (b)VNEI表示儀表飛行時不可超越速度,在表明符合儀表飛行最大速度限制要求時,用它代替VNE。
    (c)VMINI表示儀表飛行時最小速度,以表明符合儀表飛行時最小速度的限制要求。
    Ⅲ 配平
    在所有經批準的適合于該型號儀表飛行規則的空速、功率狀態和形態下,必須能將周期變距、總距和航向操縱力配平到零。
    Ⅳ 縱向靜穩定性
    (a)通用要求
    在本附錄Ⅳ(b)至(f)規定的重量和重心臨界組合情況下,直升機必須具有確實的縱向操縱力靜穩定性。桿力必須隨速度變化,以便速度有顯著變化時駕駛員能明顯地感覺到由此引起的桿力的變化。對于在本附錄Ⅳ(b)至(f)規定的每一種配平條件下,當操縱力緩慢松釋時,空速必須恢復到配平速度的10%范圍內。
    (b)爬升
    必須在配平速度±37.04千米/小時(20節)的整個速度范圍內爬升時表明穩定性,此時:
    (1)直升機是在VYI速度配平;
    (2)起落架收起(如果是可收放的);
    (3)在VYI速度下限制爬升率至少5米/秒(1,000英尺/分)所需的功率或者最大連續功率,取小者。
    (c)巡航
    必須在0.7~1.1VH(或者VNEI,如果VNEI比VH小)的整個速度范圍內,在不超過配平速度±37.04千米/小時(20節)時表明穩定性。此時:
    (1)直升機在0.9VH或者0.9VNEI(取小者)配平,并將功率調整為該速度平飛所需的功率;
    (2)起落架收起(如果是可收放的)。
    (d)小速度巡航
    必須在0.9VMINI~1.3VMINI或者到配平速度加37.04千米/小時(20節)(取大者)的整個速度范圍內表明穩定性。此時:
    (1)直升機以1.1VMINI配平,并將功率調整為該速度平飛所需的功率;
    (2)起落架收起(如果是可收放的)。
    (e)下降
    必須在配平速度±37.04千米/小時(20節)的整個速度范圍內表明穩定性。此時:
    (1)直升機以0.8VM或者0.8VNEI(或者對于起落架放下情況為0.8VLE)(取小者)配平;
    (2)以配平速度下降,下降率保持5米/秒(1000英尺/分)所需的功率;
    (3)起落架放下和收起(如果適用)。
    (f)進場
    必須在0.7倍推薦最小進場速度到高于推薦最大進場速度37.04千米/小時(20節)的整個速度范圍內,表明穩定性。此時:
    (1)直升機在推薦的一個或者多個進場速度配平;
    (2)起落架放下和收起(如果適用);
    (3)保持3°下滑角所需的功率和保持經批準的最陡進場梯度所需的功率。
    Ⅴ 橫向——航向靜穩定性
    (a)在整個批準的空速、功率和垂直速度范圍內,航向靜穩定性必須是正的。在配平狀態進行直到±10°側滑角的直線穩定側滑時,除配平點附近的小范圍側滑角區域外,航向操縱量必須隨側滑角增大而連續增加。在直到該機型最大適用側滑角的更大角度,增加航向操縱量必須能夠使側滑角增大。必須能夠在不需要特殊的駕駛技巧及警覺,保持平穩飛行。
    (b)在整個經批準的空速、功率和垂直速度范圍內,在配平狀態±10°范圍的側滑中,橫向操縱動作或者操縱力不得有駕駛員感覺到的負的上反穩定性。縱向周期桿隨側滑的移動不得過大。
    Ⅵ 動穩定性
    (a)周期少于5秒的任何振蕩,必須在不大于1個周期內衰減到原振幅的1/2。
    (b)周期等于或者大于5秒但小于10秒的任何振蕩,必須在不大于兩個周期內衰減到原振幅的1/2。
    (c)周期等于或者大于10秒但小于20秒的任何振蕩,必須是衰減的。
    (d)周期等于或者大于20秒的任何振蕩,不得在20秒內達到兩倍振幅。
    (e)任何非周期性響應,不得在9秒內達到兩倍振幅。
    Ⅶ 增穩系統
    (a)如果采用增穩系統,該增穩系統的可靠性必須考慮到增穩系統發生故障的影響。發生任何妨礙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的增穩系統失效狀態,必須是概率極不可能的。對增穩系統中凡未經表明是概率極不可能的失效狀態,需表明:
    (1)在經批準的儀表規則運行限制內的任何速度或者高度,出現失效或者故障時,直升機仍可安全操縱。
    (2)直升機整個飛行特性允許在不超出駕駛員能力的情況下長時間儀表飛行。影響操縱系統的其他不相關的可能故障,必須予以考慮。此外:
    (ⅰ)在整個實用飛行包線內,應滿足本規定B章中操縱性和機動性要求;
    (ⅱ)飛行操縱、配平及動穩定性特性,不得受損到低于允許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的水平;
    (ⅲ)對于A類直升機,在整個實用飛行包線內,應滿足本規定B章中動穩定性要求;
    (ⅳ)在整個實用飛行包線內,應滿足本規定B章中縱向靜穩定性及航向靜穩定性要求。
    (b)增穩系統必須設計成在正常運行中或者一旦出現故障或者失效時,假定在適當的時間內開始了糾正動作,不可能引起飛行軌跡的危險偏離或者在直升機上產生危險的載荷。裝有多路系統時,必須考慮相繼產生的故障情況,除非已經表明故障出現是不可能的。
    Ⅷ 設備、系統和安裝
    基本設備和安裝必須符合本規定第29.1303條、第29.1431條和第29.1433條及下列例外和補充要求:
    (a)飛行和導航儀表
    (1)用陀螺穩定的磁航向指示器代替按照本規定第29.1303條(h)款要求的陀螺航向指示器。
    (2)用滿足本規定第29.1303條(g)款(1)項至(7)項要求的備用姿態指示器代替第29.1303條(g)款要求的轉彎儀。如果有備用蓄電池,則可用飛機電源系統充電,但必須有足夠的隔離措施,該系統必須設計成備用蓄電池不得用于起動發動機。
    (b)其他要求
    (1)無論旋翼航空器是否按照在結冰條件下運行進行合格審定,對于儀表飛行規則(IFR)飛行所必需的可能受到結冰不利影響的儀表系統和其他系統,必須具有足夠的防冰措施。
    (2)在發電系統內必須具有使任一發生危險過壓的電源自動斷開勵磁,并將其從主匯流條自動切斷的裝置。
    (3)每一種所需的使用能源(電、真空等)的飛行儀表,必須具有與儀表成一體的目視裝置以指示有無足夠的供能。
    (4)當需要采用完成同樣功能的復式系統時,每個系統必須成套、成路和分立,使系統之間在實體上分隔開,以確保單一故障不對其他系統產生不利影響。
    (5)對帶動每個駕駛員工作位置處所需飛行儀表的系統規定如下:
    (ⅰ)對于氣壓系統,只有正駕駛員需要的飛行儀表可以連接到該系統上;
    (ⅱ)附加的儀表、系統或者設備不得連接到副駕駛員工作的系統上。除非有措施保證,附加的儀表、系統或者設備發生任一失靈后(如未表明其概率極不可能),所要求的飛行儀表仍能繼續正常工作;
    (ⅲ)設備、系統和安裝必須設計成,當發生任何單個故障或者故障組合后(如未表明其概率極不可能),無需增加機組成員的動作,仍能保留一組可供駕駛員使用的、由儀表提供的、對飛行安全必不可少的信息顯示(包括姿態、航向、空速和高度);
    (ⅳ)對單駕駛布局,必須為需要靜壓源的儀表提供選擇備用靜壓源的裝置,并且該備用靜壓源必須經過校準。
    (6)在確定本規定第29.1351條(d)款(2)項的符合性時,評估必須包括為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所需全部系統的供電。
    (c)雷暴燈
    除本規定第29.1381條(a)款要求的儀表燈外,還必須備有能為基本飛行儀表提供高強度白色泛光照明的雷暴燈。其安裝必須滿足第29.1381條(b)款的要求。
    Ⅸ 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
    必須提供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或者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儀表飛行規則(IFR)補充規定,并應包括:
    (a)限制
    批準的儀表飛行規則(IFR)的飛行包線,儀表飛行規則(IFR)飛行機組的組成,更改后的運行類型,以及經批準的直升機儀表飛行規則(IFR)時的精確進場最陡梯度。
    (b)程序
    正確使用儀表飛行規則(IFR)系統所需的資料,以及當增穩系統或者電氣系統失效時所推薦使用的操作程序。
    (c)性能
    如果VY1與VY不同,則應提供申請批準的整個重量、高度和溫度范圍內,以VY1和最大連續功率爬升時的爬升性能。


    附件C

    結冰合格審定

    (a)連續最大結冰
    大氣結冰狀態的最大連續強度(連續最大結冰)由云層液態水含量、云層水滴平均有效直徑和外界大氣溫度三個變量決定。這三個變量的相互關系列于本附錄圖1中。用高度和溫度表示結冰限制包線列于本附錄圖2中。由圖1和圖2可確定云層液態水的含量同水滴直徑及高度間的相互關系。除了水平范圍17.4海里外的連續最大結冰狀態的云層液態水含量,用圖1的液態水含量乘上本附錄圖3的相應系數來確定。
    (b)間斷最大結冰
    大氣結冰狀態的最大間斷強度(間斷最大結冰)由云層液態水含量、云層水滴平均有效直徑和周圍空氣溫度三個變量決定。這三個變量的相互關系列于本附錄圖4中。用高度和溫度表示的結冰限制包線列于本附錄圖5中。由圖4和圖5確定云層液態水含量同水滴直徑及高度間的相互關系,除了水平范圍2.6海里外的間斷最大結冰狀態的云層液態水含量,用圖4的液態水含量乘上本附錄圖6的相應系數來確定。

    圖1 連續最大(層云)大氣結冰狀態液態水含量與水滴平均有效直徑的關系



    圖2 連續最大(層云)大氣結冰狀態環境溫度與氣壓高度的關系

    圖3 連續最大(層云)大氣結冰狀態液態水含量系數與云層水平距離的關系


    圖4 間斷最大(積云)大氣結冰狀態液態水含量與水滴平均有效直徑的關系



    圖5 間斷最大(積云)大氣結冰狀態環境溫度與氣壓高度的關系




    圖6 間斷最大(積云)大氣結冰狀態液態水含量系數隨云層水平范圍而變化



    附件D

    第29.803條要求的應急撤離演示準則

    (a)必須在黑夜或者白天摸擬黑夜的條件下進行應急撤離演示。如果是在白天有自然光的室內進行演示,則必須在遮擋好每扇窗戶和門的機庫里進行。此外,如果機庫內超過無月光夜晚的照明度,則旋翼航空器所有的窗口和艙門都要遮擋。可以使用地板或者地面照明燈但它必須保持很低并有遮擋,以免燈光射進旋翼航空器窗口和艙門。
    (b)旋翼航空器必須處于起落架放下的正常姿態。
    (c)可以在地板或者地面上放置安全設備(如墊子和翻轉的救生筏)保護參加者。不得使用不屬于旋翼航空器應急撤離設備的其他設備來協助參加演示者下到地面。
    (d)除本附錄(a)規定者外,只可以使用旋翼航空器應急照明系統提供照明。
    (e)必須裝齊旋翼航空器計劃運營所要求的一切應急設備。
    (f)每一外部艙門和出口以及每個內部艙門或者簾布必須處于起飛時的狀態。
    (g)每個機組成員必須坐在通常指定的起飛位置上,并且直至接到開始演示的信號為止。為符合本條要求,每個機組成員必須是:
    (1)正規定期航班的機組成員;
    (2)具有使用應急出口和應急設備的知識。
    (h)必須按照下列規定由正常健康人組成有代表性的載客情況:
    (1)至少25%的人超過50歲,并且至少40%是女性;
    (2)其余75%或者稍少一點人的年齡必須是50歲或者略低一些,其中至少有30%是女性;
    (3)載客數在44座以上,旅客須攜帶三個真人大小的玩偶(不計入總的旅客裝載數內),以摸擬2歲或者不到2歲的嬰孩。載客數少于44座而多于19座的,須攜帶二個真人大小的玩偶,載客數少于19座的不做要求;
    (4)凡正規擔任維護或者操作旋翼航空器的機組人員、機械員和訓練人員不得充當旅客。
    (i)不得對任一旅客指定專門的座位,但中國民航局適航部門有要求者除外。除本附錄(l)規定,申請人的雇員不得坐在應急艙口旁邊,除非經適航部門允許。
    (j)必須系緊座椅安全帶和肩帶(如果有要求)。
    (k)開始演示前,必須將總平均量的一半左右的隨身攜帶行李、毯子、枕頭和其他類似物品分放在過道和應急出口通道上的若干地點,以造成輕微的障礙。
    (l)不得向任何機組成員或者旅客預示演示中要使用的特定出口。
    (m)申請人不得對參加演示者進行演示的訓練、排練或者描述,任何參加者也不得在演示前的6個月內參加過這種性質的演示。
    (n)可以對旅客作起飛前的有關簡介,也可以勸告旅客遵循機組成員的指導。但對演示當中要遵循的程序不得加以說明。
    (o)如果備有本附錄(c)允許的安全設備,則必須把所有客艙和駕駛艙的窗戶遮蔽,或者在所有應急出口都設置安全設備,以免暴露在演示中將供使用的應急出口。
    (p)符合適用于該旋翼航空器所需全部要求的機身兩側應急出口,在演示中使用的數目不得超過50%。演示中不使用的出口,必須使其手柄不起作用或者在出口的外面放上紅燈、紅帶或者其他可以接受的措施,以表示起火或者其他不可使用的原因。要使用的出口必須是旋翼航空器所有應急出口的代表性出口,并且必須由申請人指定并經適航部門批準。如果安裝,必須至少使用本規定第29.807條(c)款要求的一個與地板齊平(第29.807條(a)款(1)項要求)的Ⅰ型出口。
    (q)所有撤離者必須借助于屬于航空器的撤離設備離開旋翼航空器。
    (r)在演示中必須完全執行經批準的程序。
    (s)當最后一名乘員撤離旋翼航空器并到地面后,撤離時間即告結束。


    附件E

    HIRF環境和設備HIRF試驗水平

    本附錄規定了用于本規定第29.1317條中電子電氣系統的HIRF環境和設備HIRF試驗水平。HIRF環境和試驗室設備HIRF試驗水平的場強值均以測量調制周期內峰值的均方根表示。
    (a)HIRF環境I如下表1所示:
    表1 HIRF環境I
    頻 段 場強(V/m)
    峰值 平均值
    10kHz-2MHz 50 50
    2MHz-30MHz 100 100
    30MHz-100MHz 50 50
    100MHz-400MHz 100 100
    400MHz-700MHz 700 50
    700MHz-1GHz 700 100
    1GHz-2GHz 2000 200
    2GHz-6GHz 3000 200
    6GHz-8GHz 1000 200
    8GHz-12GHz 3000 300
    12GHz-18GHz 2000 200
    18GHz-40GHz 600 200
    表中,較高的場強適用于頻段邊沿。
    (b)HIRF環境II如下表2所示:
    表2 HIRF環境II
    頻 段 場強(V/m)
    峰值 平均值
    10kHz-500kHz 20 20
    500kHz-2MHz 30 30
    2MHz-30MHz 100 100
    30MHz-100MHz 10 10
    100MHz-200MHz 30 10
    200MHz-400MHz 10 10
    400MHz-1GHz 700 40
    1GHz-2GHz 1300 160
    2GHz-4GHz 3000 120
    4GHz-6GHz 3000 160
    6GHz-8GHz 400 170
    8GHz-12GHz 1230 230
    12GHz-18GHz 730 190
    18GHz-40GHz 600 150
    表中,較高的場強適用于頻段邊沿。
    (c)HIRF環境ⅲ如下表3所示:
    表3 HIRF環境ⅲ
    頻 段 場強(V/m)
    峰值 平均值
    10kHz-100kHz 150 150
    100kHz-400MHz 200 200
    400MHz-700MHz 730 200
    700MHz-1GHz 1400 240
    1GHz–2GHz 5000 250
    2GHz-4GHz 6000 490
    4GHz-6GHz 7200 400
    6GHz-8GHz 1100 170
    8GHz-12GHz 5000 330
    12GHz-18GHz 2000 330
    18GHz-40GHz 1000 420
    表中,較高的場強適用于頻段邊沿。
    (d)設備HIRF試驗水平1
    (1)10kHz-400MHz內,用連續波(CW)和1kHz方波調制(調制深度為90%或者更大)做傳導敏感試驗。傳導敏感電流最小必須從10kHz時的0.6mA開始,然后每10倍頻率增加20dB,到500kHz時電流最小為30mA。
    (2)500kHz-40MHz內,傳導敏感電流至少為30mA。
    (3)40MHz-400MHz內,做傳導敏感試驗,最小電流從40MHz時的30mA開始,然后每10倍頻率減少20dB,到400MHz時最小為3mA。
    (4)100MHz-400MHz內,用峰值最小為20V/m的連續波(CW)和1kHz方波調制(調制深度為90%或者更大)做輻射敏感試驗。
    (5)400MHz-8GHz內,用峰值最小為150V/m、占空比為4%且脈沖重復頻率(PRF)為1kHz的調制脈沖做輻射敏感試驗。該信號必須以1Hz的頻率切換開和關,占空比為50%。
    (e)設備HIRF試驗水平2
    設備HIRF試驗水平2是由本附錄表2中HIRF環境II經過可接受的航空器傳輸函數和衰減曲線降低后的結果。
    試驗必須覆蓋10kHz-8GHz頻段。
    (f)設備HIRF試驗水平3
    (1)10kHz-400MHz內,做傳導敏感試驗,最小電流必須從10kHz時的0.15mA開始,然后每10倍頻率增加20dB,到500kHz時最小為7.5mA。
    (2)500kHz-40MHz內,傳導敏感試驗的電流最小為7.5mA。
    (3)40MHz-400MHz內,做傳導敏感試驗,最小電流從40MHz時的7.5mA開始,然后每10倍頻率減少20dB,到400MHz時最小為0.75mA。
    (4)100MHz-8GHz內,進行峰值最小為5V/m的輻射敏感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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