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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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
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
5°~10° 90
10°~20° 30
20°~30° 15
第五節 安全設備
第27.1411條 通用要求
(a)機組應急使用的所需安全設備,例如照明彈和自動充氣救生筏投放裝置,必須易于接近。
(b)必須備有存放所需安全設備的設施。該存放設施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布置得使安全設備可以直接取用,而且其位置明顯易見;
(2)防止安全設備由于受到本規定第27.561條中規定其慣性載荷而導致損壞。
第27.1413條 安全帶
每一安全帶必須裝有金屬對金屬的鎖扣裝置。
第27.1415條 水上迫降設備
(a)民用航空運行規章所要求的應急漂浮和信號設備,必須滿足本條要求。
(b)救生筏和救生防護用品必須經過批準,而且必須安裝得便于機組和乘客使用。救生防護用品的存放設施,必須容納供每個乘員使用一套的救生防護用品,此救生防護用品應申請水上迫降的合格審定。
(c)每個自動投出或者由駕駛員投出的救生筏,必須用一條繩索將它系留在旋翼航空器的旁邊。此繩的強弱,必須保證由它所系留的空救生筏在旋翼航空器沉入水中之前斷開。
(d)每個信號裝置,在使用中必須保證不造成危害,而且必須安裝在方便易取的位置。
第27.1419條 防冰
(a)為獲得進入結冰條件下飛行的合格審定,必須表明滿足本條的要求。
(b)必須演示旋翼航空器在其高度包線內,在《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9)附錄C中確定的,連續最大和間斷最大結冰條件下能安全運行。必須根據旋翼航空器的運行要求進行分析,以確認防冰系統足以滿足旋翼航空器不同部件的要求。
(c)除本條(b)款規定的分析和實際評價外,還必須通過旋翼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在測定的自然大氣結冰條件下的飛行試驗,以及為確定防冰系統足夠效能所必需的下述一種或者多種試驗,來表明防冰系統和它的部件的有效性:
(1)部件和部件模型的試驗室干燥空氣試驗,或者試驗室模擬結冰試驗,或者兩者的組合;
(2)整個防冰系統或者系統的單個部件,在干燥空氣中的飛行試驗;
(3)旋翼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在測定的模擬結冰條件下的飛行試驗。
(d)本條的防冰規定,可視為主要適用于機體。至于動力裝置的要求,包含在本規定的E章中。
(e)必須明確或者提供一種方法,用以確定旋翼航空器關鍵部件上的結冰情況。除非另有限制,否則此方法必須晝夜有效。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必須說明這種確定結冰情況的措施,且必須包含旋翼航空器在結冰條件下安全運行必需的資料。
第27.1435條 液壓系統
(a)設計
每個液壓系統及其元件,必須能承受液壓載荷及任何預料的結構載荷而不會產生永久變形。
(b)試驗
每個液壓系統必須經過耐壓試驗驗證。當進行耐壓試驗時,系統的任何部分不得有損壞、失靈或者產生永久變形的現象。每個系統的試驗載荷必須至少為該系統最大工作壓力的1.5倍。
(c)蓄壓瓶
在防火墻的發動機一側不得安裝液壓蓄壓瓶或者增壓油箱,除非它是構成發動機整體的一部分。
第27.1457條 駕駛艙錄音機
(a)民用航空運行規章所要求的每臺駕駛艙錄音機必須經過批準,并且其安裝必須能夠記錄下列信息:
(1)通過無線電在旋翼航空器上發出或者收到的通話;
(2)駕駛艙內飛行機組成員的通話;
(3)駕駛艙內飛行機組成員使用旋翼航空器內話系統時的通話;
(4)進入耳機或者揚聲器中的導航或者進近設備的通話或者音頻識別信號;
(5)飛行機組成員使用旅客廣播系統時的通話(如果裝有旅客廣播系統,并根據本條(c)款(4)項(ⅱ)目的要求有第四通道可用);
(6)使用經批準的數據信息集的所有數據鏈通信(如果安裝了數據鏈通信設備),數據鏈信息必須作為通信設備的輸出信號被記錄,該通信設備將信號轉換為可用數據。
(b)本條(a)款(2)項的錄音要求,可用下列裝置之一來滿足:
(1)在駕駛艙內安裝一只區域麥克風,麥克風要安裝在最佳位置,能夠記錄正、副駕駛員工作位置上進行的通話,以及記錄駕駛艙內其他機組成員面向正、副駕駛員工作位置時的通話。
(2)在正、副駕駛員工作位置處安裝一只持續供電或者聲控的唇式麥克風。本條規定的麥克風必須置于上述位置,并且如有必要,需對錄音機的前置放大器和濾波器進行調整或者補償,以便在飛行中駕駛艙有噪聲條件下記錄和重放的錄音通信是可懂的?啥潭缺仨毥涍^局方批準,評價可懂程度時可以把記錄反復播放,用聽覺或者視覺進行判斷。
(c)每臺駕駛艙錄音機的安裝必須將本條(a)款規定的通話或者音頻信號根據不同聲源分別記錄在下列通道上:
(1)第一通道,來自正駕駛員工作位置上的每個麥克風、耳機或者揚聲器。
(2)第二通道,來自副駕駛員工作位置上的每個麥克風、耳機或者揚聲器。
(3)第三通道,來自安裝在駕駛艙內的區域麥克風,或者在正、副駕駛員工作位置的持續供電或者聲控的唇式麥克風。
(4)第四通道:
(。﹣碜缘谌偷谒拿麢C組成員工作位置上的每個麥克風、耳機或者揚聲器;
(ⅱ)來自駕駛艙內與旅客廣播系統一起使用的每個麥克風,如果其信號未被別的通道所拾。l件是不要求配置本條(c)款(4)項(ⅰ)目中規定的工作位置,或者該工作位置的信號由另一通道所拾。;
(ⅲ)來自駕駛艙內與旋翼航空器廣播系統一起使用的每個麥克風,如果其信號未被別的通道所拾取。
(d)每臺駕駛艙錄音機的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涔╇姂獊碜詫︸{駛艙錄音機的工作最為可靠的匯流條,而不危及對重要負載或者應急負載的供電;
(ⅱ)盡可能長時間保持供電,又不危及旋翼航空器的應急操作。
(2)應備有自動裝置,在墜撞沖擊后10分鐘內,能使錄音機停止工作并停止各抹音裝置的功能。
(3)應備有音響或者目視裝置,能在飛行前檢查錄音機工作是否正常。
(4)無論駕駛艙錄音機和數字式飛行數據記錄器是安裝在獨立的盒子內還是組合單元,任何記錄器以外的單一電氣故障,不能使駕駛艙錄音機和飛行數據記錄器停止工作。
(5)具有符合下列要求的獨立電源:
(ⅰ)提供10±1分鐘的電源來支持駕駛艙錄音機和安裝在駕駛艙的區域麥克風;
(ⅱ)安裝位置盡可能靠近駕駛艙錄音機;
(ⅲ)當由于電氣匯流條的正常關斷或者任何其他斷電導致駕駛艙錄音機的所有其他電源中斷時,駕駛艙錄音機和駕駛艙安裝的區域麥克風能夠自動切換至該電源。
(e)記錄容器的位置和安裝,必須能將墜撞沖擊使該容器破裂以及隨之起火而使記錄毀壞的概率減至最小。
(f)如果駕駛艙錄音機裝有抹音裝置,其安裝設計必須使誤動的概率以及在墜撞沖擊時抹音裝置工作的概率減至最小。
(g)每個記錄器容器必須是鮮橙色或者鮮黃色。
(h)當民用航空運行規章要求同時具有駕駛艙錄音機和飛行數據記錄器時,只要符合本條中的其他要求和本規定中關于飛行數據記錄器的要求,可以安裝一個組合單元。
第27.1459條 飛行數據記錄器
(a)民用航空運行規章所要求的每臺飛行數據記錄器的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從滿足本規定第27.1323條、第27.1325條及第27.1327條中適用精度要求的信號源,獲取空速、高度和航向數據。
(2)垂直加速度傳感器應剛性固定,其縱向位置應安裝在經批準的旋翼航空器重心限制范圍之內。
(3)(ⅰ)其供電應取自對飛行數據記錄器的工作最為可靠的匯流條,而不危及對重要或者應急負載的供電;
(ⅱ)盡可能長時間保持電力,又不危及旋翼航空器的應急操作。
(4)應備有音響或者目視裝置,能在飛行前檢查記錄器是否正常在存儲介質中記錄數據。
(5)除僅由發動機驅動的發電機系統供電的記錄器外,應備有自動裝置,在墜撞沖擊后10分鐘內,能使具有數據抹除裝置的記錄器停止工作,并同時停止各抹除裝置的功能。
(6)無論駕駛艙錄音機和數字式飛行數據記錄器是安裝在獨立的盒子內還是組合單元內,任何記錄器以外的單一電氣故障,不能使駕駛艙錄音機和數字飛行數據記錄器都停止工作。
(b)每個不可彈出式記錄器容器的位置和安裝,必須能將墜撞沖擊導致容器破裂以及隨之起火而毀壞記錄的概率減至最小。
(c)應建立飛行記錄器的空速、高度和航向讀數與正駕駛員儀表上相應讀數(考慮校正系數)之間的相互關系。此關系必須覆蓋航空器運行的空速范圍、高度限制范圍和360度航向范圍。相互關系可在地面上用合適的方法確定。
(d)每個記錄器容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外觀為鮮橙色或者鮮黃色;
(2)在其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條,以利于發現它在水下的位置;
(3)當民用航空運行規章有要求時,在容器上裝有或者連接有水下定位裝置,其固定方式要保證在墜撞沖擊時不大可能分離。
(e)當民用航空運行規章要求同時具有駕駛艙錄音機和飛行數據記錄器時,只要符合本條中的其他要求和本規定中關于駕駛艙錄音機的要求,可以安裝一個組合單元。
第27.1461條 含高能轉子的設備
(a)含高能轉子的設備,必須符合本條(b)款、(c)款或者(d)款的規定。
(b)設備中的高能轉子必須能承受因故障、振動、異常轉速和異常溫度所引起的損傷。此外,還需滿足下列要求:
(1)輔助轉子機匣必須能包容住由高能轉子葉片破壞所引起的損傷;
(2)設備控制裝置、系統和儀表設備,必須合理地保證在服役中不會超過影響高能轉子完整性的使用限制。
(c)必須通過試驗表明,含高能轉子的設備能夠包容住高能轉子在正常轉速控制裝置不起作用時能達到的最高轉速下產生的任何破壞。
(d)含高能轉子的設備,必須安裝在當轉子破壞時,既不會危及乘員安全,也不會對繼續安全飛行產生不利影響的部位。
G章 使用限制和資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27.1501條 通用要求
(a)必須制定本規定第27.1503條至第27.1529條所規定的每項使用限制以及為安全運行所必需的其他限制和資料。
(b)必須按照本規定第27.1541條至第27.1589條的規定,使這些使用限制和為安全運行所必需的其他資料可供機組成員使用。
第二節 使用限制
第27.1503條 空速限制:通用要求
(a)必須制定使用速度范圍。
(b)當空速限制是重量、重量分布、高度、旋翼轉速、功率或者其他因素的函數時,必須制定與這些因素的臨界組合相對應的空速限制。
第27.1505條 不可超越速度
(a)必須按照下列要求制定不可超越速度VNE:
(1)不小于74.08千米/小時(40節)(校準空速)。
(2)不大于下列三種值中的小者:
(。┌凑毡疽幎ǖ27.309條制定的最大前飛速度的0.9倍;
(ⅱ)按照本規定第27.251條和第27.629條表明的最大速度的0.9倍;
(ⅲ)證實的前行槳葉槳尖達到M數效應時最大速度的0.9倍。
(b)VNE可以隨高度、旋翼轉速、溫度和重量變化,如果:
(1)同時采用的變量不超過這些變量中的兩個(或者綜合一個以上這些變量的儀表不超過兩個);
(2)這些變量(或者綜合一個以上這些變量的儀表指示值)的范圍大到足以使VNE可以有一個實用和安全的變化。
(c)對于直升機,穩定的無動力VNE表示為VNE(無動力),如果滿足下列條件,這一速度可以制定成小于本條(a)款制定的VNE:
(1)VNE(無動力)不小于有動力VNE和用以滿足下列要求的速度的平均值:
(。⿲τ趩伟l直升機,按照本規定第27.65條(b)款的要求;
(ⅱ)對于多發直升機,按照本規定第27.67條的要求。
(2)VNE(無動力)為下列之一:
(。┮粋恒定的空速;
(ⅱ)比有動力VNE小的一個恒定值;
(ⅲ)申請合格審定的部分高度范圍為一個恒定空速,而其余高度范圍比有動力VNE小的一個恒定值。
第27.1509條 旋翼轉速
(a)無動力(自轉)的最大值
無動力旋翼最大轉速必須制定成不超過下列兩種值中小者的95%:
(1)按照本規定第27.309條(b)款確定的最大設計值;
(2)在型號試驗期間表明的最大轉速。
(b)無動力最小值
無動力時旋翼最小轉速必須制定成不小于下列兩種值中大者的105%;
(1)在型號試驗期間表明的最小轉速;
(2)由設計驗證所確定的最小值。
(c)有動力最小值
有動力時旋翼最小轉速必須制定成:
(1)不小于下列兩種值中大者;
(。┰谛吞栐囼炂陂g表明的最小轉速;
(ⅱ)由設計驗證所確定的最小值。
(2)不大于按照本規定第27.33條(a)款(1)項和(b)款(1)項所確定的值。
第27.1519條 重量和重心
必須將按照本規定第27.25條和第27.27條分別確定的重量和重心限制制定為使用限制。
第27.1521條 動力裝置限制
(a)通用要求
必須制定本條規定的動力裝置限制。該限制不得超過發動機型號合格證中的相應限制。
(b)起飛工作狀態
動力裝置起飛工作狀態必須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轉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設計所確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號試驗期間表明的最大轉速。
(2)最大允許進氣壓力(對于活塞發動機)。
(3)與本條(b)款(1)項、(2)項制定的限制相對應的功率在使用時間上的限制。
(4)如果本條(b)款(3)項規定的時間限制超過兩分鐘,則用氣缸頭、冷卻劑出口或者滑油溫度容許的最大值來限定。
(5)渦輪發動機在申請合格審定整個使用范圍內的大氣條件和燃氣溫度限制。
(c)連續工作狀態
連續工作狀態必須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轉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設計所確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號試驗期間表明的最大轉速。
(2)按照本規定第27.1509條(c)款旋翼轉速要求所表明的最小轉速。
(3)渦輪發動機在申請合格審定整個使用范圍內的大氣條件和燃氣溫度限制。
(d)燃油品級或者牌號
必須規定最低燃油品級(對于活塞發動機)或者燃油牌號(對于渦輪發動機),此規定不得低于該發動機在本條(b)款和(c)款的限制范圍內運轉所要求的品級或者牌號。
(e)渦輪發動機的扭矩
主旋翼由渦輪發動機驅動,且傳動系統中無扭矩限制器的旋翼航空器按照下列規定:
(1)如果發動機能夠輸出的扭矩大于下面的任一值,必須確定發動機扭矩限制:
(。┰O計的旋翼傳動系統所能傳遞的扭矩;
(ⅱ)按照本規定第27.547條(e)款表明的主旋翼系統設計所能承受的扭矩。
(2)按本條(e)款(1)項所確定的發動機扭矩限制,不得超過本條(e)款(1)項(ⅰ)或者(ⅱ)目所制定的扭矩。
(f)外界溫度
對于渦輪發動機,必須制定外界溫度限制(如果裝有防寒裝置,包括對該裝置的限制),該限制應為表明符合本規定第27.1041條至第27.1045條有關冷卻規定時的最高外界大氣溫度。
(g)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的工作狀態
除非另經批準,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的使用必須限于多發渦輪動力的旋翼航空器一臺發動機失效后的運行,其時間不多于分鐘。使用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還必須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轉速不得大于:
(。┬碓O計所確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號試驗期間表明的最大轉速。
(2)最高允許的燃氣溫度。
(3)最大允許的扭矩。
(h)30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的工作狀態
除非另經批準,30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的使用必須限于多發渦輪動力的旋翼航空器一臺發動機失效后的運行,其時間不多于30分鐘。使用30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還必須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轉速不得大于:
(。┬碓O計所確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號試驗期間表明的最大轉速。
(2)最高允許的燃氣溫度。
(3)最大允許的扭矩。
(i)連續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的工作狀態
除非另經批準,連續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的使用必須限于多發渦輪動力的旋翼航空器一臺發動機失效后的繼續飛行。使用連續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還必須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轉速不得大于:
(。┬碓O計所確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號試驗期間表明的最大轉速。
(2)最高允許的燃氣溫度。
(3)最大允許的扭矩。
(j)額定30秒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的工作狀態
額定30秒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只允許用于多發渦輪動力的且合格審定使用額定2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的旋翼航空器,且僅用于一臺發動機失效或者預防性停車后其余發動機的繼續使用。必須表明在使用了額定30秒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后,通過本規定附錄A的第A27.4條以及《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CCAR–33)附錄A的第A33.4條適用的檢查和其他相關程序,可以容易探明任何損傷。使用額定30秒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的任何時間段必須限于不超過30秒。還必須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轉速不得大于:
(。┬碓O計所確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號試驗期間表明的最大轉速。
(2)最高允許的燃氣溫度。
(3)最大允許的扭矩。
(k)額定2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的工作狀態
額定2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只允許用于多發渦輪動力的且合格審定使用額定30秒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的旋翼航空器,且僅用于一臺發動機失效或者預防性停車后其余發動機的繼續使用。必須表明在使用了額定2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后,通過本規定附錄A的第A27.4條以及《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CCAR–33)附錄A的第A33.4條適用的檢查和其他相關程序,可以容易探明任何損傷。使用額定2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的任何時間段必須限于不超過2分鐘。還必須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轉速不得大于:
(。┬碓O計所確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號試驗期間表明的最大轉速。
(2)最高允許的燃氣溫度。
(3)最大允許的扭矩。
第27.1523條 最小飛行機組
必須考慮下列因素來規定最小飛行機組,使其足以保證安全運行:
(a)每個機組成員的工作量;
(b)有關機組成員對必需的操縱器件的可達性和操作簡易性;
(c)按照本規定第27.1525條核準的運行類型。
第27.1525條 運行類型
旋翼航空器經批準的運行類型(例如目視飛行規則(VFR)、儀表飛行規則(IFR)、晝間、夜間或者結冰條件)按照對適用的合格審定要求的符合性演示和所裝設備來制定。
第27.1527條 最大使用高度
必須制定受飛行、結構、動力裝置、功能或者設備特性限制所允許使用的最大高度。
第27.1529條 持續適航文件
申請人必須根據本規定附錄A編制局方可接受的持續適航文件。如果有計劃保證在交付第一架旋翼航空器之前或者在頒發標準適航證之前完成這些文件,則這些文件在型號合格審定時可以是不完備的。
第三節 標記和標牌
第27.1541條 通用要求
(a)旋翼航空器必須具有:
(1)本規定第27.1545條至第27.1565條中所規定的標記和標牌;
(2)如果具有不尋常的設計、使用或者操縱特性,為旋翼航空器安全運行所需的附加的信息、儀表標記和標牌。
(b)本條(a)款中規定的每一標記和標牌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示于醒目處;
(2)不易擦去、走樣或者模糊。
第27.1543條 儀表標記:通用要求
每一儀表標記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當標記位于儀表的玻璃罩上時,有使玻璃罩與刻度盤盤面保持正確定位的措施;
(b)每一弧線和直線有足夠的寬度,并處于適當的位置,使駕駛員清晰可見。
第27.1545條 空速表
(a)每個空速表必須按照本條(b)款規定作標記,且標記要位于相應指示空速位置。
(b)必須作下列標記:
(1)一紅色線:
(。┏鄙龣C外的旋翼航空器,標在VNE處;
(ⅱ)對于直升機,標在VNE(有動力)處;
(ⅲ)對于直升機,標在VNE(無動力)處。如果VNE(無動力)小于VNE(有動力),且兩者同時顯示,則VNE(無動力)紅色線標記必須與VNE(有動力)紅色線標記做明顯區分。
(2)[備用]
(3)對警告范圍,用一黃色范圍。
(4)對正常使用范圍,用一綠色或者無標記范圍。
第27.1547條 磁航向指示器
(a)在磁航向指示器上或者其近旁必須裝有符合本條要求的標牌。
(b)標牌必須標明在發動機工作的平飛狀態該儀表的校準結果。
(c)標牌必須說明上述校準是在無線電接收機打開還是關閉的情況下進行的。
(d)每一校準讀數必須用增量不大于45°的磁航向角表示。
(e)如果一個磁航向指示器的不穩定,因電器設備工作會具有大于10°偏移,則標牌應標明哪些電氣負載或者哪些負載的組合工作時能引起大于10°的偏移。
第27.1549條 動力裝置儀表
每個所需的動力裝置儀表,根據儀表相應的類型應符合下列要求:
(a)最大安全使用限制和(如有)最小安全使用限制,必須用紅色線標示;
(b)正常使用范圍必須用綠色或者無標記范圍標示;
(c)起飛和預警范圍必須用黃色范圍或者黃色線標示;
(d)發動機或者旋翼因振動應力過大而需加以限制的轉速范圍必須用紅色范圍或者紅色線標示;
(e)所有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限制或者批準的使用范圍必須標記,使其與本條(a)款至(d)款的標記有明顯的區別,但30秒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限制可以不作標記。
第27.1551條 滑油油量指示器
滑油油量指示器必須標出足夠密的刻度,以便迅速而準確地指示滑油油量。
第27.1553條 燃油油量表
如果任一油箱的不可用燃油量超過3.8升(1美加侖)或者該油箱容積的5%中之大者,則必須在其油量表上從校準的零讀數到平飛中所讀得的最小讀數用紅色弧線標示。
第27.1555條 操縱器件標記
(a)除飛行主要操縱器件和功能顯而易見的操縱器件外,必須清晰地標明駕駛艙內每一操縱器件的功能和操作方法。
(b)對動力裝置燃油操縱器件有下列要求:
(1)必須對燃油箱轉換開關的操縱器件作出標記,指明相應于每個油箱的位置和相應于每種實際存在的交輸供油狀態的位置;
(2)為了安全運行,如果要求按特定順序使用某些油箱,則在此組油箱的轉換開關上或者其近旁必須標明該順序;
(3)對多發旋翼航空器的每個閥門操縱器件必須作出標記,指明相應于所操縱的發動機的位置。
(c)對可用燃油容量必須作如下標記:
(1)對無轉換開關的燃油系統,必須在燃油油量表上標出系統的可用燃油量,除非:
(ⅰ)由駕駛員易于獲取的其他系統或者設備提供;
(ⅱ)包含在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的限制章節。
(2)對有轉換開關的燃油系統,必須在轉換開關附近指明對應轉換開關每個位置可供使用的可用燃油量。
(d)對附件、輔助設備和應急裝置的操縱器件有下列要求:
(1)對每一重要的目視位置指示器,如指示旋翼槳距或者起落架位置的指示器,必須給予標記,以便在任何時候,每個空勤人員都能確定與指示器有關的構件位置;
(2)每個應急裝置的操縱器件必須為紅色,并必須標示使用方法。
(e)對裝有可收放式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須在駕駛員清晰可見處標明收放起落架時的最大飛行速度。
第27.1557條 其他標記和標牌
(a)行李艙、貨艙和配重位置
每個行李艙和貨艙以及每一配重位置必須裝有標牌,說明按裝載要求需要對裝載物作出任何限制,包括重量限制。
(b)座椅
如果一個座椅能承受的最大容許重量低于77公斤(170磅),標明該較低重量的標牌必須永久地固定在座椅的結構上。
(c)燃油和滑油加油口采用以下規定:
(1)必須在燃油加油口蓋上或者其近旁作如下標記:
(ⅰ)“燃油”字樣;
(ⅱ)最低燃油品級(對于活塞發動機的旋翼航空器);
(ⅲ)許用燃油牌號(對于渦輪發動機的旋翼航空器);
(ⅳ)壓力加油系統的最大許用加油壓力和最大許用抽油壓力。
(2)在滑油加油口蓋上或者其近旁必須標有“滑油”字樣。
(d)應急出口標牌
每個應急出口的標牌和操作手柄必須是紅色的。每個應急出口操作手柄附近必須有一標牌清楚地指明出口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27.1559條 限制標牌
必須有一個駕駛員能清晰可見的標牌,其上寫明旋翼航空器經批準的運行類型(例如目視飛行規則(VFR)、儀表飛行規則(IFR)、晝間、夜間或者結冰條件)。
第27.1561條 安全設備
(a)在應急情況下由機組操作的每個安全設備的操縱器件,例如自動投放救生筏的操縱器件,必須清晰地標明其操作方法。
(b)裝有滅火瓶、信號裝置或者其他救生設備的位置,例如鎖柜或者隔間,必須相應作出標記。
第27.1565條 尾槳
尾槳必須有標記,以便在正常晝間地面條件下,可清晰地看到槳盤。
第四節 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和批準的手冊資料
第27.1581條 通用要求
(a)應提供的資料
必須為每架旋翼航空器提供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該手冊必須包含下列內容:
(1)本規定第27.1583條至第27.1589條要求的資料;
(2)由于設計、使用或者操縱特性而為安全運行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b)經批準的資料
在本規定第27.1583條至第27.1589條所列適用于該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的每一部分內容必須提供、證實和批準,并且必須單獨編排,加以標識,將其同該手冊中未經批準的部分清楚地分開。
(c)[備用]
(d)目錄表
根據手冊的復雜程度,如有必要,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必須有目錄表。
第27.1583條 使用限制
(a)空速和旋翼限制
必須提供在其相應指示器上或者附近標示空速和旋翼限制所需的資料,必須解釋每一限制和顏色標記的含義。
(b)動力裝置限制
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1)本規定第27.1521條要求的限制;
(2)對限制的解釋(當需要時);
(3)按照本規定第27.1549條至第27.1553條的要求對儀表作標記所需資料。
(c)重量和載重分布
必須提供本規定第27.25條和第27.27條分別要求的重量和重心限制。如果允許多種可能的裝載情況,則必須包括有關的說明,以便遵守限制。
(d)飛行機組
當要求飛行機組成員多于一人時,必須提供按照本規定第27.1523條確定的最小飛行機組的人數及其職能。
(e)運行類型
必須列出經批準的旋翼航空器及其所裝設備依據的每一種運行類型。
(f)[備用]
(g)高度
必須提供按照本規定第27.1527條制定的高度和限制因素說明。
第27.1585條 使用程序
(a)手冊中使用程序部分,必須包含所有正常和應急程序的資料,包括起飛、著陸程序及有關空速在內的保證安全運行所需的其他資料。手冊必須包含所有適用資料,包括:
(1)在試驗中使用的起飛場地類型和相應的每種離場爬升速度;
(2)在試驗中使用的著陸場地類型及相應的進場和下滑空速。
(b)對于多發旋翼航空器,必須提供為安全起見,燃油系統需按照本規定第27.953條規定獨立供油的每種運行狀態的資料,同時提供將燃油系統配置成表明符合該條要求的說明。
(c)對于按照本規定第27.1505條(c)款制定VNE(無動力)的直升機,必須提供解釋VNE(無動力)的資料和在全部發動機失效后減小空速至不大于VNE(無動力)的程序。
(d)[備用]
(e)如果任一油箱的不可用燃油量超過該油箱容積的5%和3.8升(1美加侖)中的大者,必須提供資料指明,在平飛時當油量指示器讀數為“零”時,不能在飛行中安全使用該油箱的任何數量的余油。
(f)必須提供關于每個油箱可用燃油總油量的資料。
(g)必須提供在本規定第27.71條中規定的最小下降率和最佳下滑角所對應的空速和旋翼轉速。
第27.1587條 性能資料
(a)對于旋翼航空器,必須提供按照本規定第27.49條至第27.87條和第27.143條(c)款和(d)款確定的下列資料:
(1)確定高度-速度包線的足夠資料。
(2)有關資料:
(。┓定的爬升率及下降率、有地效及無地效懸停升限、及相應的空速和其他相關資料,包括計算的高度和溫度影響。
(ⅱ)對每個高度和溫度條件,旋翼航空器能夠在不低于8.74米/秒(17節)全方位風下,安全地有地效和無地效懸停的最大重量。這些數據必須被明確引用到相關懸停圖表。此外,如果存在重量、高度和溫度的其他組合,按此提供了性能資料,并且此時旋翼航空器在最大風速情況下不能安全著陸和起飛,則使用包線的那些部分和適當的安全風條件,必須在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中給出。
(ⅲ)對于活塞發動機的旋翼航空器,表明符合本規定第27.1041條至第27.1045條冷卻規定的相應最高大氣溫度的資料。
(ⅳ)以本規定第27.71條確定的最小下降率和最佳下滑角所對應的速度及條件自轉時,下滑距離隨高度而變化的資料。
(b)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必須包含:
(1)在手冊性能資料中,用以滿足與本規定第27.51條中規定的起飛重量和高度有關的任何資料;
(2)按照本規定第27.65條(a)款(2)項(ⅰ)目確定的起飛水平距離。
第27.1589條 裝載資料
如果乘員重量取任何有可能的值,而處在按照本規定第27.25條確定的最大和最小重量之間的可能裝載情況會導致重心超過第27.27條規定的任一極限,則對每一個這種可能情況都必須有裝載說明。
H章 附 則
第27.2001條 施行
本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于2002年7月2日以民航總局令第11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于2017年4月1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10號修改的《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同時廢止。
附錄A
持續適航文件
A27.1 一般規定
(a)本附錄規定本規定第27.1529條所要求的持續適航文件的編制要求。
(b)旋翼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文件必須包含:發動機和旋翼(以下統稱產品)的持續適航文件,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所要求的設備的持續適航文件,以及所需的有關這些設備和產品與旋翼航空器相互聯接關系的資料。如果裝機設備或者產品的制造商未提供持續適航文件,則旋翼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文件必須包含上述對旋翼航空器持續適航必不可少的資料。
(c)申請人必須向局方提交一份文件,對如何分發申請人或者裝機產品和設備的制造商提供的持續適航文件更改資料,進行說明。
A27.2 格式
(a)申請人應當根據所提供資料的數量,將持續適航文件編成一本或者多本手冊。
(b)手冊的編排格式必須實用。
A27.3 內容
手冊的內容必須用中文或者局方接受的其他語言編寫。持續適航文件必須包括下列手冊或者章節(視適用而定)以及下列資料:
(a)旋翼航空器維修手冊或者章節
(1)概述性資料,包括在維修和預防性維修所需范圍內對旋翼航空器特點和數據的說明。
(2)旋翼航空器及其系統和安裝(包括發動機、旋翼和設備)的說明。
(3)說明旋翼航空器部件和系統如何操作及工作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資料(包括適用的特殊程序和限制)。
(4)關于下列細節內容的勤務資料:維修點、油箱和流體容器的容量以及所用流體的類型、各系統的適用壓力、檢查和勤務的接近口蓋位置、潤滑點位置和使用的潤滑劑、勤務所需設備、牽引說明和限制、系留、頂起和調水平的資料。
(b)維修說明
(1)旋翼航空器的每一部分及其發動機輔助動力裝置、旋翼、附件、儀表和設備的定期維修資料,該資料提供上述各項應予清洗、檢查、調整、試驗和潤滑的薦用周期,并提供檢查的程度,適用的磨損允差和在這些周期內推薦的工作內容。但是,如果申請人表明某項附件,儀表或者設備非常復雜,需要專業化的維修技術、測試設備或者專家才能處理,則申請人可以指明向該件的制造商索取上述資料。薦用的翻修周期及其與適航限制章節必要的相互參照也必須列入。此外,申請人必須提交一份包含旋翼航空器持續適航所需維修頻次和范圍的維修大綱。
(2)說明可能發生的故障、如何判別這些故障以及對這些故障采取補救措施的檢查排故資料。
(3)說明拆卸與更換產品和零件的順序和方法以及應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的資料。
(4)其他通用程序說明,包括系統地面運轉試驗、對稱檢查、稱重和確定重心,頂起和支撐以及存放限制程序。
(c)結構檢查口蓋圖和無檢查口蓋時為獲得檢查通路所需的資料。
(d)在規定要作特種檢查(包括射線和超聲波檢驗)的部位進行特種檢查的細節資料。
(e)檢查后對結構進行防護處理所需的資料。
(f)關于結構緊固件的所有資料,如標識、報廢建議和擰緊力矩。
(g)所需專用工具清單。
A27.4 適航限制章節
持續適航文件必須包括標題為“適航限制”的章節,該章節應單獨編排并與文件的其他部分明顯地區分開來。該章節必須規定型號合格審定所要求的強制性更換時間、結構檢查時間間隔和相關結構檢查程序。如果持續適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組成,則本條要求的適航限制章節內容必須列入主要手冊中。申請人必須在該章節顯著位置清晰聲明:“本適航限制章節已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準,規定了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有關維修和運行的條款所要求的維修內容,如果局方已另行批準使用替代的大綱則除外!
附錄B
直升機儀表飛行適航準則
Ⅰ 通用要求
正常類直升機在未滿足本附錄規定的設計和安裝要求時,不得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規定的儀表飛行規則(IFR)進行型號合格審定。
Ⅱ 定義
(a)VYI表示儀表飛行時的爬升速度,在表明符合儀表飛行爬升要求時,用它代替VY。
(b)VNEI表示儀表飛行時不可超越速度,在表明符合儀表飛行最大速度限制要求時,用它代替VNE。
(c)VMINI表示儀表飛行時最小速度,以表明符合儀表飛行時最小速度的限制要求。
Ⅲ 配平
在所有經批準的適合于該型號儀表飛行規則的空速、功率狀態和形態下,必須能將周期變距、總距和航向操縱力配平到零。
Ⅳ 縱向靜穩定性
(a)通用要求
在本附錄Ⅳ(b)或者(c)(視適用而定)規定的重量和重心臨界組合情況下,直升機必須具有確實的縱向操縱力靜穩定性。桿力必須隨速度變化,以便速度有顯著變化時駕駛員能明顯地感覺到由此引起的桿力的變化。對于批準單駕駛的情況下,在本附錄Ⅳ(b)規定的每一種配平條件下,當操縱力緩慢松釋時,空速必須恢復到配平速度的10%范圍內。
(b)對批準單駕駛的情況
(1)爬升
必須在整個速度范圍內爬升表明在配平速度±37.04千米/小時(20節)爬升時的穩定性。此時:
(。┲鄙龣C是在VYI速度配平;
(ⅱ)起落架收起(如果是可收放的);
(ⅲ)在VYI速度下限制爬升率至少5米/秒(1000英尺/分)所需的功率或者最大連續功率,取小者。
(2)巡航
必須在0.7~1.1VH(或者VNEI,如果VNEI比VH。┑恼麄速度范圍內,在不超過配平速度±37.04千米/小時(20節)時表明穩定性。此時:
(。┲鄙龣C在0.9VH或者0.9VNEI(取小者)配平,并將功率調整為該速度平飛所需的功率;
(ⅱ)起落架收起(如果是可收放的)。
(3)小速度巡航
必須在0.9VMINI~1.3VMINI或者到配平速度加37.04千米/小時(20節)(取大者)的整個速度范圍內表明穩定性。此時:
(ⅰ)直升機以1.1VMINI配平,并將功率調整為該速度平飛所需的功率;
(ⅱ)起落架收起(如果是可收放的)。
(4)下降
必須在配平速度±37.04千米/小時(20節)的整個速度范圍內表明穩定性。此時:
(ⅰ)直升機以0.8VH或者0.8VNEI(或者對于起落架放下情況為0.8VLE)(取小者)配平;
(ⅱ)以配平速度下降,下降率保持5米/秒(1000英尺/分)所需的功率;
(ⅲ)起落架放下和收起(如果適用)。
(5)進場
必須在0.7倍推薦最小進場速度到高于推薦最大進場速度37.04千米/小時(20節)的整個速度范圍內,表明穩定性。此時:
(。┲鄙龣C在推薦的一個或者多個進場速度配平;
(ⅱ)起落架放下和收起(如果適用);
(ⅲ)保持3°下滑角所需的功率和保持經批準的最陡進場梯度所需的功率。
(c)對批準最小飛行機組為雙駕駛的直升機,必須滿足本附錄Ⅳ(b)(2)和(b)(5)的要求。
Ⅴ 橫向-航向靜穩定性
(a)在整個批準的空速、功率和垂直速度范圍內,航向靜穩定性必須是正的。在配平狀態進行直到±10°側滑角的直線穩定側滑時,除配平點附近的小范圍側滑角區域外,航向操縱量必須隨側滑角增大而連續增加。在直到該機型最大適用側滑角的更大角度,增加航向操縱量必須能夠使側滑角增大。必須能夠在不需要特殊的駕駛技巧及警覺,保持平穩飛行。
(b)在整個經批準的空速、功率和垂直速度范圍內,在配平狀態±10°范圍的側滑中,橫向操縱動作或者操縱力必須不得有駕駛員能感覺到的負的上反穩定性?v向周期桿隨側滑的移動不得過大。
Ⅵ 動穩定性
(a)對批準的單駕駛情況
(1)周期小于5秒的任何振蕩,必須在不大于1個周期內衰減到原振幅的1/2;
(2)周期等于或者大于5秒但小于10秒的任何振蕩,必須在不大于兩個周期內衰減到原振幅的1/2;
(3)周期等于或者大于10秒但小于20秒的任何振蕩,必須是衰減的;
(4)周期等于或者大于20秒的任何振蕩,不得在20秒內達到兩倍振幅;
(5)任何非周期性響應,不得在6秒內達到兩倍振幅。
(b)對批準最小飛行機組為雙駕駛的直升機
(1)周期小于5秒的任何振蕩,必須在不大于兩個周期內衰減到原振幅的1/2;
(2)周期等于或者大于5秒但小于10秒的任何振蕩,必須是衰減的;
(3)周期等于或者大于10秒的任何振蕩,不得在10秒內達到兩倍振幅。
Ⅶ 增穩系統
(a)如果采用增穩系統,該增穩系統的可靠性必須考慮到增穩系統發生故障的影響。發生任何妨礙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的增穩系統失效狀態,必須是概率極不可能的。對增穩系統中凡未經表明是概率極不可能的失效狀態,需表明:
(1)在經批準的儀表規則運行限制內的任何速度或者高度,出現失效或者故障時,直升機仍可安全操縱。
(2)直升機整個飛行特性允許在不超出駕駛員能力的情況下長時間儀表飛行。影響操縱系統的其他不相關的可能故障,必須予以考慮。此外:
(ⅰ)在整個實用飛行包線內,應滿足本規定B章中操縱性和機動性要求;
(ⅱ)飛行操縱、配平及動穩定性特性,不得受損到低于允許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的水平;
(ⅲ)在整個實用飛行包線內,應滿足本規定B章中縱向靜穩定性及航向靜穩定性要求。
(b)增穩系統必須設計成在正常運行中或者一旦出現故障或者失效時,假定在適當的時間內開始了糾正動作,不可能引起飛行航跡的危險偏離或者在直升機上產生危險的載荷。裝有多路系統時,必須考慮相繼產生的故障情況,除非已經表明故障出現是不可能的。
Ⅷ 設備、系統及安裝
基本設備及安裝必須符合本規定第29.1303條、第29.1431條和第29.1433條及下列例外和補充要求:
(a)飛行和導航儀表
(1)用陀螺穩定的磁航向指示器代替按照本規定第29.1303條(h)款要求的陀螺航向指示器。
(2)用滿足本規定第29.1303條(g)款(1)項至(7)項要求的備用姿態指示器代替按照第29.1303條(g)款要求的轉彎儀。對雙駕駛布局,必須指定其中一個駕駛員的主指示器作為備用。如果有備用蓄電池并具有足夠隔離措施,則可用飛機電源系統充電。
(b)其他要求
(1)無論旋翼航空器是否按照在結冰條件下運行進行合格審定,對于儀表飛行規則(IFR)飛行所必需的可能受到結冰不利影響的儀表系統和其他系統,在《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9)附錄C規定的連續最大和間斷最大結冰條件下,必須具有足夠的防冰措施。
(2)在發電系統內必須具有使任一發生危險過壓的電源自動斷開勵磁,并將其從主匯流條自動切斷的裝置。
(3)每一種所需的使用能源(電、真空等)的飛行儀表,必須具有與儀表成一體的目視裝置以指示有無足夠的供能。
(4)當需要采用完成同樣功能的復式系統時,每個系統必須成套、成路和分立,使系統之間在實體上分隔開,以確保單一故障不對其他系統產生不利影響。
(5)對帶動每個駕駛員工作位置處所需飛行儀表的系統規定如下:
(。⿲τ跉鈮合到y,只有正駕駛員需要的飛行儀表可以連接到該系統上;
(ⅱ)附加的儀表、系統或者設備不得連接到副駕駛員工作的系統上,除非有措施保證,附加的儀表、系統或者設備發生任一失靈后(如未表明其概率極不可能),所要求的飛行儀表仍能繼續正常工作;
(ⅲ)設備、系統和安裝必須設計成,當發生任何單個故障或者故障組合后(如未表明其概率極不可能),無需增加機組成員的動作,仍能保留一組可供駕駛員使用的、由儀表提供的、對飛行安全必不可少的信息顯示(包括姿態、航向、空速和高度);
(ⅳ)對單駕駛布局,必須為需要靜壓源的儀表提供選擇備用靜壓源的裝置,并且該備用靜壓源必須經過校準。
Ⅸ 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
必須提供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或者旋翼航空器飛行手冊儀表飛行規則(IFR)補充規定,并應包括:
(a)限制
批準的儀表飛行規則(IFR)的飛行包線,儀表飛行規則(IFR)飛行機組的組成,更改后的運行類型,以及經批準的直升機儀表飛行規則(IFR)時的精確進場最陡梯度。
(b)程序
正確使用儀表飛行規則(IFR)系統所需的資料,以及當增穩系統或者電氣系統失效時所推薦使用的操作程序。
(c)性能
如果VYI與VY不同,則應提供申請批準的整個重量、高度和溫度范圍內,以VYI和最大連續功率爬升時的爬升性能。
Ⅹ 電子電氣系統的閃電防護
電子電氣系統閃電保護條款,見本規定第27.1316條。
附錄C
A類旋翼航空器準則
C27.1 通用要求
小型多發旋翼航空器不能用于A類運行的型號合格審定,除非它除了滿足本規定的要求之外,還滿足本附錄所包含的設計安裝和性能要求。
C27.2 適用的CCAR–29條款
除了滿足本規定的要求之外,必須滿足《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9)的下列條款:
第29.45條(a)款和(b)款(2)項—通用要求
第29.49條(a)款—最小使用速度時的性能
第29.51條—起飛數據:通用要求
第29.53條—起飛:A類
第29.55條—起飛決斷點:A類
第29.59條—起飛航跡:A類
第29.60條—高架直升機場起飛航跡:A類
第29.61條—起飛距離:A類
第29.62條—中斷起飛:A類
第29.64條—爬升:通用要求
第29.65條(a)款—爬升:全發工作
第29.67條(a)款—爬升: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
第29.75條—著陸:通用要求
第29.77條—著陸決斷點(LDP):A類
第29.79條—著陸:A類
第29.81條—著陸距離:A類
第29.85條—中斷著陸:A類
第29.87條(a)款—高度-速度包線
第29.547條(a)款和(b)款—主旋翼和尾旋翼結構
第29.861條(a)款—結構、操縱器件和其他部件的防火
第29.901條(c)款—動力裝置
第29.903條(b)和(c)款—發動機
第29.908條(a)款—冷卻風扇
第29.917條(b)款和(c)款(1)項—(旋翼傳動系統)設計
第29.927條(c)款(1)項—附加試驗
第29.953條(a)款—燃油系統的獨立性
第29.1027條(a)款—傳動裝置和減速器:通用要求
第29.1045條(a)款(1)項、(b)款、(c)款、(d)款和(f)款—爬升冷卻試驗程序
第29.1047條(a)款—起飛冷卻試驗程序
第29.1181條(a)款—指定火區:包括范圍
第29.1187條(e)款—火區的排油和通風
第29.1189條(c)款—切斷措施
第29.1191條(a)款(1)項—防火墻
第29.1193條(e)款—整流罩和發動機艙蒙皮
第29.1195條(a)款和(d)款—滅火系統
第29.1197條—滅火劑
第29.1199條—滅火瓶
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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