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
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
交通運輸部
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
第27.1017條 滑油導管和接頭
(a)每根滑油導管的固定必須能防止過大的振動。
(b)連接在可能有相對運動的旋翼航空器部件之間的每根滑油導管,必須用柔性連接。
(c)軟管必須經過批準。
(d)滑油導管的內徑必須不小于發動機進油口或者出油口的內徑,在連接中不得采用嵌接導管。
第27.1019條 滑油濾網或者滑油濾
(a)每臺渦輪發動機裝置,必須包括能過濾發動機全部滑油并滿足下列要求的滑油濾網或滑油濾:
(1)具有旁路的滑油濾網或者滑油濾,其構造和安裝必須使得在該濾網或者油濾完全堵塞的情況下,滑油仍能以正常的速率流經系統的其余部分;
(2)滑油濾網或者滑油濾必須具有足夠的濾通能力(根據發動機的使用限制),以便在滑油臟污程度(與污粒大小和密度有關)超過《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CCAR–33)對發動機所規定的值時,保證發動機滑油系統功能不受損害;
(3)滑油濾網或者滑油濾(除非將其安裝在滑油箱出口處)必須具有措施,在臟污程度影響本條(a)款(2)項規定的濾通能力之前作出指示;
(4)滑油濾網或者滑油濾旁路的構造和安裝,必須通過其適當設置使聚積的污物逸出最少,以確保聚積的污物不致進入旁通油路;
(5)不具備旁路的滑油濾網或者滑油濾(裝在滑油箱出口處除外),必須具有將滑油濾網或者滑油濾與本規定第27.1305條(r)款中要求的警告系統相連的措施。
(b)使用活塞發動機的動力裝置安裝中,滑油濾網或者滑油濾的構造和安裝,必須使得在該濾網或者油濾濾芯完全堵塞的情況下,滑油仍能以正常的速率流經系統的其余部分。
第27.1021條 滑油系統放油嘴
必須具有能使滑油系統安全排放的一個(或者幾個)放油嘴。每個放油嘴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是可達的;
(b)有手動或者自動的機構,能將其確實地鎖定在關閉位置。
第27.1027條 傳動裝置和減速器:通用要求
(a)要求持續潤滑的旋翼傳動系統部件的滑油系統,必須完全獨立于發動機滑油系統,以確保在自轉期間的潤滑。
(b)傳動裝置和減速器的壓力潤滑系統必須符合本規定第27.1013條(除(c)款外)、第27.1015條、第27.1017條、第27.1021條和第27.1337條(d)款的發動機滑油系統的要求。
(c)每一壓力潤滑系統必須具有一個能過濾全部潤滑油的滑油濾網或者滑油濾,且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其設計能從潤滑油中清除可能損壞傳動裝置和傳動系統部件或者阻礙潤滑油流動到危險程度的任何污染;
(2)應裝有指示器以指示當本條(c)款(3)項要求的旁路在打開時(或者在此之前)滑油濾或者滑油濾網上污染的聚積情況;
(3)配有旁路,其構造和安裝要按照下列要求:
(ⅰ)在該濾網或者油濾完全堵塞的情況下,潤滑油仍能以正常的速率流經系統的其余部分;
(ⅱ)通過旁路的適當布置,使聚積的污物溢出最少,以確保聚積的污物不致進入旁通油路。
(d)對旋翼傳動系統及其部件提供潤滑的每一滑油箱或者集油槽出口,必須安裝濾網以防止可能阻礙潤滑油從出口流向本條(c)款規定的油濾的任何物體進入潤滑系統。本條(c)款規定不適用于安裝在滑油箱或者集油槽出油口的濾網。
(e)旋翼傳動系統減速器的濺油潤滑系統必須符合本規定第27.1021條和第27.1337條(d)款的要求。
第六節 冷 卻
第27.1041條 通用要求
(a)每個動力裝置冷卻系統在申請合格審定的地面或者水面以及空中的臨界運行條件下,和在發動機正常停車后,必須能使動力裝置部件的溫度,均保持在對這些部件所制定的限制范圍以內。所涉及的動力裝置部件包括但不限于發動機、旋翼傳動系統部件、輔助動力裝置以及這些部件所使用的冷卻或者潤滑液。
(b)必須按照本條所規定的條件,用試驗表明滿足本條(a)款的要求。
第27.1043條 冷卻試驗
(a)通用要求
對于本規定第27.1041條(b)款所規定的試驗,采用下列規定:
(1)如果在偏離本條(b)款所規定的最高外界大氣溫度的條件下進行試驗,則必須按照本條(c)款和(d)款修正所記錄的動力裝置溫度,如果采用更合理的修正方法則除外;
(2)根據本條(a)款(1)項所確定的修正溫度,不得超過制定的限制;
(3)對于活塞發動機,冷卻試驗所用的燃油必須是經批準用于該發動機的最低燃油品級,而混合比必須是進行冷卻試驗的飛行階段通常使用的調定值;
(4)試驗程序必須按照本規定第27.1045條的規定。
(b)最高外界大氣溫度
相應于海平面條件的最高外界大氣溫度必須至少規定為37.8℃(100℉)。在海平面以上,假設溫度遞減率為:高度每增加1000米,溫度下降6.5℃(1000英尺,溫度下降3.6℉),一直降到
–56.5℃(–69.7℉)為止,在此高度以上認為溫度是恒定的–56.5℃(–69.7℉)。但是,對于冬季使用的裝置,申請人可以選用低于37.8℃(100℉)的相應于海平面條件的最高外界大氣溫度。
(c)修正系數(氣缸筒不適用)
對于規定了溫度限制的發動機所用的液體和動力裝置部件(氣缸筒除外)的溫度必須進行修正。修正方法為:此溫度加上最高外界大氣溫度與外界空氣溫度(冷卻試驗中所記錄的部件或者液體最高溫度首次出現時的外界空氣溫度)的差值,如果采用更合理的修正方法則除外。
(d)氣缸筒溫度的修正系數
氣缸筒溫度必須進行修正。修正方法為:此溫度加上最高外界大氣溫度與外界空氣溫度(冷卻試驗中記錄的氣缸筒最高溫度首次出現時的外界空氣溫度)差值的70%。
第27.1045條 冷卻試驗程序
(a)通用要求
對于每個飛行階段,旋翼航空器冷卻試驗必須在下列條件下進行:
(1)對于冷卻最苛刻的形態;
(2)對于冷卻最苛刻的條件。
(b)溫度的穩定性
對于冷卻試驗,當溫度變化率小于每分鐘1.1℃(2℉)時,則認為溫度已達到“穩定”。部件和發動機所用液體溫度穩定規則適用于:
(1)每架旋翼航空器和每個飛行階段,必須采用下列規定:
(ⅰ)在進入擬試驗的每一飛行階段前,溫度必須達到穩定;
(ⅱ)如果在進入狀態下通常不能達到穩定,對此情況,在擬試驗的起飛階段前,必須通過整個進入狀態下的運轉,使得在進入時溫度達到其自然水平。
(2)在起飛階段的每架直升機,在以起飛功率爬升之前,必須懸停一個階段,使溫度達到穩定。
(c)試驗持續時間
對于每一飛行階段的冷卻試驗必須連續進行,直到下列任一種狀態為止:
(1)溫度達到穩定或者相對于試驗條件所記錄的最高溫度出現以后5分鐘;
(2)飛行階段結束;
(3)達到使用限制值。
第七節 進氣系統
第27.1091條 進氣
(a)發動機的進氣系統在申請合格審定的各種運行和機動飛行條件下,必須供給發動機所需的空氣量。
(b)可能有回火火焰出現的冷空氣進氣系統,其進氣口必須開在整流罩外面。
(c)如果燃油能在任何進氣系統中積聚,則該系統必須有放油嘴,放出的燃油應滿足下列要求:
(1)避開旋翼航空器;
(2)在排氣火焰流場之外。
(d)對于裝有渦輪發動機的旋翼航空器,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必須有措施防止由可燃液體系統的放油嘴、通氣口或者其他部件漏出或者溢出的危險量燃油進入發動機的進氣系統;
(2)進氣道的位置或者防護必須使其在起飛、著陸和滑行過程中吸入外來物的程度減至最小。
第27.1093條 進氣系統的防冰
(a)活塞發動機
活塞發動機的進氣系統必須有防冰和除冰措施。除非用其他方法來滿足上述要求,否則必須表明,在溫度為–1℃(30℉)的無可見水汽的空氣中,發動機以75%的最大連續功率運轉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裝有普通文氏管式汽化器的海平面發動機的旋翼航空器,有能提供50℃(90℉)溫升的預熱器。
(2)裝有有助防冰的汽化器的海平面發動機的旋翼航空器,有一個掩蔽的備用氣源,該備用氣源進入空氣的預熱,不低于氣缸下游發動機冷空氣所提供的預熱。
(3)裝有普通文氏管式汽化器的高空發動機的旋翼航空器,有能提供67℃(120℉)溫升的預熱器。
(4)裝有有助防冰汽化器的高空發動機的旋翼航空器,有能提供下列溫升之一的預熱器:
(ⅰ)56℃(100℉);
(ⅱ)如果用液體防冰系統,至少溫升應達22℃(40℉)。
(b)渦輪發動機
(1)必須表明,每臺渦輪發動機及其進氣系統能在發動機整個飛行功率范圍(包括慢車)內工作。且:
(ⅰ)在《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9)附錄C規定的結冰條件下,發動機或者進氣系統部件上沒有不利于發動機運轉或者引起功率嚴重損失的冰聚積;
(ⅱ)在規定的旋翼航空器限制范圍內,在降雪和揚雪時沒有不利于發動機運轉的影響。
(2)渦輪發動機必須在溫度–9~–1℃(15~30℉)、液態水含量不小于0.3克/米3、水滴平均有效直徑不小于20微米的大氣條件下,進行地面慢車運轉30分鐘,此時可供發動機防冰用的引氣處于其臨界狀態而無不利影響。隨后發動機以起飛功率(推力)作短暫運轉。在上述30分鐘慢車運轉期間,發動機可以按局方可接受的方式間歇地加大轉速到中等功率或者推力。
(c)增壓式活塞發動機
裝有增壓器(對進入汽化器之前的空氣進行增壓)的活塞發動機,在判斷符合本條(a)款的規定時,在任何高度上均可利用由此增壓所產生的空氣溫升,只要所利用的溫升是在有關的高度和運轉條件下因增壓而自動獲得的。
第八節 排氣系統
第27.1121條 通用要求
對于排氣系統,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必須有考慮歧管和管道熱膨脹的措施;
(b)必須有防止局部過熱的措施;
(c)排氣管排出的廢氣必須避開發動機進氣道、燃油系統部件和放油嘴;
(d)表面溫度足以點燃可燃液體或者蒸氣的每個排氣系統零件,其安置或者屏蔽必須使得任何輸送可燃液體或者蒸氣系統的泄漏,不會由于液體或者蒸氣接觸到排氣系統(包括排氣系統的屏蔽件)的任何零件引起著火;
(e)不得在夜間由于排出的廢氣產生的眩光而影響駕駛員視覺;
(f)如果渦輪發動機的排氣系統中有明顯的凹陷區,為防止旋翼航空器在發動機起動失敗后,燃油聚集在該處,則必須有在任何正常地面姿態和飛行姿態排放聚集的燃油避開旋翼航空器的措施;
(g)排氣熱交換器必須有防止任何內部熱交換器損壞后使排氣口堵塞的措施。
第27.1123條 排氣管
(a)排氣管必須是耐熱和耐腐蝕的,并且必須有措施防止由于工作溫度引起的膨脹而損壞。
(b)排氣管的支承,必須能承受工作中會遇到的任何振動和慣性載荷。
(c)連接在可能有相對運動的部件之間的排氣管,必須采用柔性連接。
第九節 動力裝置的操縱機構和附件
第27.1141條 動力裝置的操縱機構:通用要求
(a)動力裝置操縱機構的位置和排列,必須符合本規定第27.777條的規定,并按照第27.1555條的要求作標記。
(b)動力裝置操縱機構的每個柔性件必須經過批準。
(c)操縱機構必須能保持在任何給定的位置,而不會出現下列情況:
(1)需要經常注意這些機構;
(2)由于操縱載荷或者振動而有滑移的趨勢。
(d)安全運行所要求的動力裝置閥門操縱機構,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對于手動閥門,在打開和關閉位置要有確實的止動器;對于燃油閥門,在上述位置要有適當的指示標志。
(2)對于動力作動閥門,應有向飛行機組指示下列情況之一的手段:
(ⅰ)閥門在全開或者全關位置;
(ⅱ)閥門在全開和全關位置之間移動。
(e)對于裝渦輪發動機的旋翼航空器,任何動力裝置操縱系統中單個的失效或者故障,或者其可能的組合都不得造成動力裝置為安全所必需的任何功能的失效。
第27.1143條 發動機的操縱機構
(a)每臺發動機必須有單獨的功率操縱機構。
(b)功率操縱機構的組合和布置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單獨操縱每臺發動機;
(2)同時操縱所有發動機。
(c)每個功率操縱機構必須對其操縱的發動機進行確實和及時反應的操縱。
(d)如果功率操縱機構具有切斷燃油的特性,則該操縱機構必須有措施防止其誤動到斷油位置,該措施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在慢車位置有確實的鎖或者止動器;
(2)要用另外的明顯動作才能將操縱機構移到斷油位置。
(e)對于申請審定30秒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值的旋翼航空器,必須具有自動啟動和操縱30秒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并防止任一發動機超過與旋翼航空器經批準的30秒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值有關的發動機安裝限制的措施。
第27.1145條 點火開關
(a)必須有快速切斷所有點火電路的措施,其方法可將點火開關構成組列或者使用一個總點火控制器。
(b)每組點火開關和每個總點火控制器都必須有防止被誤動的措施,但不要求連續點火的渦輪發動機的點火開關除外。
第27.1147條 混合比操縱機構
如果有混合比操縱機構,每臺發動機必須有一單獨的混合比操縱機構。這些機構的排列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能單獨操縱每臺發動機;
(b)能同時操縱所有發動機。
第27.1151條 旋翼剎車操縱機構
(a)在飛行中必須不可能因誤動而使旋翼剎車。
(b)如果旋翼剎車機構在起飛前沒有完全松開,則必須有警告機組的措施。
第27.1163條 動力裝置附件
(a)裝在發動機上的每一附件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必須經過批準允許其安裝在有關的發動機上;
(2)必須利用發動機上的設施進行安裝;
(3)必須是密封的,以防止污染發動機滑油系統和附件系統。
(b)除非采用其他措施,否則對位于傳動裝置和旋翼傳動系統的任何部件上的附件傳動裝置必須采用扭矩限制措施,以防止因過大的附件載荷導致這些部件損壞。
第十節 動力裝置的防火
第27.1183條 導管、接頭和組件
(a)除本條(b)款規定者外,在易受發動機著火影響的區域內輸送可燃液體的每一導管、接頭和其他組件,均必須是耐火的,但屬于發動機一部分并固定在發動機上的可燃液體箱和支架必須是防火的或者用防火罩防護,如果任何非防火零件被火燒壞后不會引起可燃液體滲漏或者濺出則除外。上述組件必須加防護罩或者安置得能防止點燃漏出的可燃液體。活塞發動機上容量小于23.7升(25夸脫)的整體滑油池不必是防火的,也不必用防火罩防護。
(b)本條(a)款不適用于下列情況:
(1)已批準作為型號審定合格的發動機一部分的導管、接頭和組件;
(2)破損后不會引起或者增加著火危險的通風管和排放管及其接頭。
(c)可燃液體的放油管和通氣管的排放必須避開進氣系統的進氣口。
第27.1185條 可燃液體
(a)每個燃油箱必須用防火墻或者防火罩與發動機隔開。
(b)除燃油箱外,作為裝有可燃液體或者氣體系統一部分的油箱或者容器都必須用防火墻或者防火罩與發動機隔開,除非系統的設計、油箱及其支架所采用的材料、切斷裝置以及所有的連接件、導管和控制裝置所提供的安全度,與油箱或者容器同發動機隔開的安全度相同。
(c)每個油箱與每一防火墻或者用于隔開油箱的防火罩之間,必須有不小于13毫米(1/2英寸)的間隙。除非采用等效的措施來防止熱量從發動機艙傳給可燃液體。
(d)位于可能滲漏的可燃液體系統組件近旁的吸收性材料,必須加以包覆或者處理,以防吸收危險量的液體。
第27.1187條 通風和排放
包含動力裝置任何部件的每一個艙都必須有通風和排放可燃液體措施。排放措施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當需要排放時,在一般預期情況下排放是有效的;
(b)合理布置,確保排放出的液體不會增加著火危險。
第27.1189條 切斷措施
(a)向發動機艙輸送可燃液體的每根導管必須有切斷措施,但下列情況除外:
(1)與發動機組成一體的導管、接頭和組件;
(2)滑油系統的所有組件(包括滑油箱)都是防火的,或者位于不易受發動機著火影響的區域;
(3)氣缸容量小于8.2升(500立方英寸)的活塞發動機的滑油系統管路。
(b)必須有措施防止切斷裝置被誤動,并能使機組在飛行中重新打開已關閉的切斷裝置。
(c)每個切斷閥及其操縱機構的設計、布置和保護,必須使其在由發動機著火引起的任何可能出現的情況下正常工作。
第27.1191條 防火墻
(a)每臺發動機,包括渦輪發動機的燃燒室、渦輪和尾噴管部分,均必須用防火墻、防火罩或者其他等效設施與乘員艙、機體結構、操縱機構、旋翼機構以及符合下述條件的其他部件隔離:
(1)對于可控著陸必不可少;
(2)未按本規定第27.861條加以防護。
(b)每臺輔助動力裝置和燃燒加熱器以及在飛行中需要使用的其他燃燒設備,均必須用防火墻、防火罩或者等效設施與旋翼航空器的其他部分隔離。
(c)為了滿足本條(a)款和(b)款的要求,必須考慮在正常飛行和自轉時火焰受到氣流影響可能經過的途徑。
(d)每個防火墻或者防火罩的構造必須能防止危險量的空氣、液體或者火焰從任何發動機艙進入旋翼航空器的其他部分。
(e)在防火墻或者防火罩上的每一開孔都必須用緊配合的防火套圈、襯套或者防火墻接頭進行封嚴。
(f)防火墻或者防火罩必須是防火的和防腐蝕的。
第27.1193條 整流罩和發動機艙蒙皮
(a)整流罩和發動機艙蒙皮的構造和支承,必須使其能承受在運行中可能遇到的振動、慣性和空氣載荷。
(b)在正常地面姿態和飛行姿態時,整流罩和發動機艙的每個部分都必須有迅速而徹底地排放措施。
(c)不得把油排放到可能引起失火的地方。
(d)每個整流罩和發動機艙蒙皮必須至少是耐火的。
(e)由于靠近排氣系統零件或者受排氣沖擊而經受高溫的整流罩或者發動機艙蒙皮的各部分必須是防火的。
(f)必須提供措施,以便在出現正常固定裝置的結構或者機械失效時,能保持每個可打開的或者易于拆裝的壁板、整流罩、發動機或者旋翼傳動系統蒙皮,防止對旋翼或者關鍵的操縱部件造成危險的損壞,除非這樣的失效是極不可能的。
第27.1194條 其他表面
除不承受來自發動機艙噴射出的高溫氣體、火焰或者火花的尾段表面外,發動機艙后部和附近的所有表面必須至少是耐火的。
第27.1195條 火警探測系統
每架裝渦輪發動機的旋翼航空器,必須有經批準的、快速動作的火警探測器,其數量和位置要保證飛行時對駕駛員在駕駛艙中不易觀察到的發動機艙失火部位能夠迅速地進行火警探測。
F章 設 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27.1301條 功能和安裝
所安裝的每項設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其種類和設計與預定功能相適應;
(b)用標牌標明其名稱、功能或者使用限制,或者這些要素的適用的組合;
(c)按照對該設備規定的限制進行安裝;
(d)在安裝后功能正常。
第27.1303條 飛行和導航儀表
所需的飛行和導航儀表規定如下:
(a)一個空速表;
(b)一個高度表;
(c)一個磁航向指示器。
第27.1305條 動力裝置儀表
所需的動力裝置儀表規定如下:
(a)具有能使溫升超過33℃(60℉)預熱器的每臺發動機,應有一個汽化器空氣溫度表。
(b)氣缸頭溫度表,適用于:
(1)每臺氣冷式發動機;
(2)每架具有冷卻風門的旋翼航空器;
(3)除最臨界冷卻飛行狀態外的任何狀態,表明符合本規定第27.1043條要求的每架旋翼航空器。
(c)每臺由泵供油的發動機一個燃油壓力表。
(d)每個燃油箱一個燃油油量表。
(e)每臺高空發動機有一種指示其進氣壓力的方法。
(f)滑油溫度警告裝置,當每個具有滑油系統的主減速器(包括旋翼調相所必需的減速器)的滑油溫度超出安全值時,便發出警告信號,而主減滑油系統獨立于發動機滑油系統。
(g)滑油壓力警告裝置,當每個具有滑油系統的主減速器(包括旋翼調相所必需的減速器)的滑油壓力低于安全值時,便發出警告信號,而主減滑油系統獨立于發動機滑油系統。
(h)每臺發動機一個滑油壓力表。
(i)每個滑油箱一個滑油油量指示器。
(j)每臺發動機一個滑油溫度表。
(k)每臺發動機有一種指示其轉速的方法,且至少有一個轉速表用于指示下列轉速之一:
(1)單個主旋翼轉速;
(2)多個主旋翼的公共轉速,這些主旋翼的轉速相互之間不會有明顯的差別;
(3)每個主旋翼的轉速,該旋翼的轉速相對于其他主旋翼可能有明顯的差別。
(l)向發動機供油的每一燃油箱應有低燃油量警告裝置。該裝置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當油箱剩有近10分鐘的可用燃油時,即向飛行機組發出警告信號;
(2)獨立于正常的燃油油量指示系統。
(m)按照本規定第27.955條要求安裝的任一燃油泵失效時,應有向飛行機組指示該失效的裝置。
(n)每臺渦輪發動機有一種指示其燃氣溫度的方法。
(o)如果渦輪發動機的扭矩限制是按照本規定第27.1521條(e)款確定的,那么應設置能使駕駛員判定每臺渦輪發動機扭矩的裝置。
(p)每臺渦輪發動機一個指示動力裝置防冰系統功能的指示器。
(q)對本規定第27.997條要求的燃油濾指示器,在油濾的臟污達到申請人按照第27.955條確定的程度時,即指示燃油濾出現臟污。
(r)本規定第27.1019條要求的滑油濾網或者滑油濾,如果沒有旁路,則每臺渦輪發動機應有一個警告裝置,在濾網或者油濾的臟污程度影響第27.1019條(a)款(2)項規定的濾通能力之前向駕駛員警告出現臟污。
(s)防止燃油系統部件被冰堵塞的任何可選擇或者可控的加溫器,應有一個指示其功能是否正常的指示器。
(t)對于申請30秒/2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額定功率的旋翼航空器,當發動機處于30秒和2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水平時、當該狀態開始時、以及當時間間隔到期時,必須有措施警告駕駛員。
(u)對于使用30秒/2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的每臺渦輪發動機,必須有供地面人員使用的裝置或者系統,其:
(1)能自動記錄30秒和2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的每次使用情況和持續時間;
(2)能檢索記錄的數據;
(3)僅能由地面維修人員復位;
(4)有措施證實該系統或者裝置工作正常。
(v)當用本規定第27.1337條(e)款要求的金屬屑磁性探測器探測到鐵磁粒子時,應有警告或者戒備裝置向飛行機組發出信號。
第27.1307條 其他設備
所需的其他設備規定如下:
(a)每名乘員一個經批準的座椅;
(b)每名乘員一副經批準的安全帶;
(c)一個總開關;
(d)旋翼航空器運行所需的足夠電源;
(e)電氣保護裝置。
第27.1309條 設備、系統及安裝
凡航空器適航標準對其功能有要求的設備、系統及安裝,其設計及安裝必須保證在各種可預期的運行條件下能完成預定功能。對于適航標準未對其失效作專門規定的任何設備或者系統,以下要求也適用:
(a)必須單獨分析每一項設備、系統及安裝的設計,并與其他系統及安裝聯系起來進行分析,以確定和識別會影響旋翼航空器能力或者機組在所有運行條件下履行職責的能力的任何失效。
(b)每一項設備、系統及安裝,其設計和安裝必須符合:
(1)發生任何災難性的失效狀態的概率是極不可能的;
(2)發生任何較大的失效狀態的概率是微小的;
(3)對于任何其他介于較大和災難性之間的失效狀態,發生失效狀態的概率必須與其后果成反比。
(c)當系統存在不安全工作狀態時,必須提供能夠提醒機組有關失效的方法,并能使機組采取糾正動作。系統、控制器件以及相關的監控和機組告警裝置的設計必須能夠將可能造成額外危險的機組差錯降至最低。
(d)必須通過分析,必要時通過地面、飛行或者模擬器試驗來表明對本條款要求的符合性。這種分析必須考慮:
(1)可能的失效模式,包括故障和誤導性數據以及來自外界的輸入;
(2)多重失效和隱性失效的影響;
(3)飛行階段和運行條件對旋翼航空器和乘員的影響;
(4)機組告警提示和所需的糾正動作。
第27.1316條 電子電氣系統的閃電防護
(a)其功能失效會妨礙旋翼航空器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的每一個電子電氣系統的設計和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當旋翼航空器暴露于閃電期間和暴露以后,其功能不會受到不利影響;
(2)當旋翼航空器暴露于閃電以后,系統及時地自動恢復其功能的正常運行。
(b)對于批準按儀表飛行規則運行的旋翼航空器,其功能失效會降低旋翼航空器或者飛行機組應對不利運行條件能力的每一個電子電氣系統的設計和安裝,必須確保當旋翼航空器暴露于閃電環境以后,系統及時地恢復其功能的正常運行。
第27.1317條 高強輻射場(HIRF)保護
(a)其功能失效會妨礙旋翼航空器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的每一個電子電氣系統的設計和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當旋翼航空器暴露于本規定附錄D所描述的HIRF環境Ⅰ期間和暴露以后,其功能不會受到不利影響;
(2)當旋翼航空器暴露于本規定附錄D所描述的HIRF環境Ⅰ以后,系統及時地自動恢復其功能的正常運行,除非系統的這種功能恢復與系統的其他運行或者功能要求相沖突;
(3)當旋翼航空器暴露于本規定附錄D所描述的HIRF環境Ⅱ期間和暴露以后,其系統不會受到不利影響;
(4)當旋翼航空器暴露于本規定附錄D所描述的HIRF環境Ⅲ期間和暴露以后,目視飛行規則下飛行所需的各個功能不會受到不利影響。
(b)其功能失效后會嚴重降低旋翼航空器或者飛行機組應對不利運行條件能力的電子電氣系統的設計和安裝,必須確保當提供這些功能的設備暴露于本規定附錄D所描述的設備HIRF測試水平1或者2時,系統不會受到不利影響。
(c)其功能失效后會降低旋翼航空器或者飛行機組應對不利運行條件能力的電子電氣系統的設計和安裝,必須確保當提供這些功能的設備暴露于本規定附錄D中描述的設備HIRF測試水平3時,系統不會受到不利影響。
第二節 儀表:安裝
第27.1321條 布局和可見度
(a)供任一駕駛員使用的每個飛行、導航和動力裝置儀表必須便于該駕駛員觀察。
(b)對于多發旋翼航空器,使用同樣的動力裝置儀表時,其位置的安排必須避免混淆每個儀表所對應的發動機。
(c)儀表板的振動不得破壞或者降低任何儀表的判讀性和精度。
(d)如果裝有指出儀表失靈的目視指示器,則該指示器必須在駕駛艙所有可能的照明條件下都有效。
第27.1322條 警告燈、戒備燈和提示燈
如果在駕駛艙內裝有警告燈、戒備燈或者提示燈,則除局方另行批準外,燈的顏色必須按照下列規定:
(a)紅色,用于警告燈(指示危險情況,可能要求立即采取糾正動作的指示燈);
(b)琥珀色,用于戒備燈(指示將可能需要采取糾正動作的指示燈);
(c)綠色,用于安全工作燈;
(d)任何其他顏色,包括白色,用于本條(a)款至(c)款未作規定的燈,該顏色要足以同本條(a)款至(c)款規定的顏色相區別,以避免可能的混淆。
第27.1323條 空速指示系統
(a)每個空速指示儀表必須加以校準,在施加相應的總壓和靜壓時,以盡可能小的儀表校準誤差指示真空速(海平面標準大氣下)。
(b)空速指示系統必須在前飛速度等于和大于37.04千米/小時(20節)的飛行中進行校準。
(c)在每一前飛速度超過爬升速度的80%時,在海平面標準大氣下,空速指示器必須指示真空速,其允許安裝誤差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中的大者:
(1)校準空速的±3%;
(2)9.26千米/小時(5節)。
第27.1325條 靜壓系統
(a)每個帶大氣靜壓膜盒的儀表,其靜壓孔在受到旋翼航空器的速度、窗口開閉、氣流變化和濕氣或者其他外來物影響下不得嚴重地影響儀表的精度。
(b)每個靜壓孔的設計和位置必須使得當旋翼航空器遇到結冰條件時,靜壓系統內的空氣壓力和真實的外界大氣靜壓之間的相互關系不變。為了符合這個要求,可以采用防冰裝置或者備用靜壓源。如果接通備用靜壓系統的高度表讀數與接通主靜壓系統的高度表讀數差值大于15米(50英尺)時,則必須提供備用靜壓系統的修正卡。
(c)除本條(d)款規定的情況外,如果靜壓系統包括有主靜壓源和備用靜壓源,則靜壓源選擇裝置的設計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選用任一靜壓源時,另一個靜壓源斷開;
(2)兩個靜壓源不能同時斷開。
(d)對于非增壓旋翼航空器,如果能用演示表明,在選用任一靜壓源時,靜壓系統的校準不會因另一靜壓源的通斷而變化,則本條(c)款(1)項的規定不適用。
第27.1327條 磁航向指示器
(a)除本條(b)款所規定外,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每個磁航向指示器必須安裝成使其精度不受旋翼航空器振動或者磁場的嚴重影響;
(2)經校正后的偏差,平飛時在任何航向上均不得大于10°。
(b)如果安裝了在平飛時的任一航向上的偏差均不大于10°的穩定磁航向指示器或者陀螺航向指示器,則非穩定的磁航向指示器在使用電加溫風擋玻璃一類用電系統時的偏差可以大于10°,但對超過10°的非穩定磁航向指示器的偏差必須按照本規定第27.1547條(e)款的規定設置標牌。
第27.1329條 自動駕駛和飛行指引系統
本章中,自動駕駛和飛行指引系統可由自動駕駛儀、飛行指引儀,與增穩或者配平相互作用的部件組成。
(a)每個自動駕駛和飛行指引系統的設計必須能滿足下列要求:
(1)可由一個駕駛員超控旋翼航空器;
(2)提供可讓每個駕駛員斷開系統或者系統的任何故障部件的方法,以防其干擾駕駛員操縱旋翼航空器;
(3)提供向機組人員指示其當前工作模式的方法,將選擇器開關的位置作為一種指示措施是不可接受的。
(b)除非有自動同步裝置,否則每個系統必須有設施,向駕駛員及時指示作動裝置與受其驅動的操縱系統是否協調。
(c)系統的每個手動操縱器件必須是每個駕駛員易于接近的。
(d)自動駕駛和飛行指引系統的設計必須做到,在駕駛員可以調整的范圍內,在適于使用自動駕駛和飛行指引系統的任何飛行條件下或者系統失靈條件下(假設在合理的時間內開始進行糾正),均不會對旋翼航空器引起危險的載荷或者使飛行航跡產生危險的偏離。
(e)如果自動駕駛和飛行指引系統綜合來自輔助控制器的信號或者向其他設備提供信號,則必須有防止系統不正常動作的方法。
(f)如果自動駕駛系統能夠與機載導航設備交聯,則必須有措施向駕駛員指示當前的工作模式,將選擇器開關的位置作為一種指示措施是不可接受的。
第27.1337條 動力裝置儀表
(a)儀表和儀表管路
(1)動力裝置儀表的每根管路必須滿足本規定第27.961條和第27.993條的要求。
(2)每根裝有充壓可燃液體的管路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ⅰ)在壓力源處有限流孔或者其他安全裝置,以防管路破損時逸出過多的液體;
(ⅱ)管路的安裝和布置要使液體的溢出不會造成危險。
(3)使用可燃液體的每個動力裝置儀表,其安裝和布置必須使液體的逸出不會造成危險。
(b)燃油油量表
必須裝有燃油油量表向飛行機組成員指示飛行中每個油箱內可用燃油油量。此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每個燃油油量表必須經過校準,使得在平飛過程中當油箱內剩余燃油量等于按照本規定第27.959條確定的不可用燃油量時,其讀數為“零”;
(2)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油箱靠重力供油系統緊密連通并且是通氣的,以及不可能分別由每個油箱供油時,則必須至少裝一個燃油油量表;
(3)每個用作燃油油量表的外露式目視油量計必須加以防護,以免損壞。
(c)燃油流量指示系統
如果裝有該系統,則每個測量部件必須具有在該部件發生故障而嚴重限制燃油流動時能供油的旁路裝置。
(d)滑油油量指示器必須有指示每個油箱內滑油油量的裝置:
(1)在地面上(包括向每個油箱加油時);
(2)在飛行中,如果裝有滑油傳輸系統或者備用滑油供油系統。
(e)使用鐵磁材料的旋翼傳動系統的傳動裝置和減速器必須裝有金屬屑探測器,用來指示因損壞或者過度磨損而產生的鐵磁顆粒的存在。每個金屬屑探測器必須:
(1)設計成能夠向本規定第27.1305條(v)款要求的裝置提供信號,并作為一種允許機組人員在飛行中檢查每一探測器電路和信號功能的手段。
(2)[備用]
第三節 電氣系統和設備
第27.1351條 通用要求
(a)電氣系統容量
電氣系統必須符合其預定的用途。此外,采用下列規定:
(1)電源及其傳輸電纜以及有關的控制和保護裝置必須能夠向安全運行所必不可少的每個負載電路以適當的電壓供給所需的電功率;
(2)必須用電氣負載分析或者電氣測量來表明符合本條(a)款(1)項的要求。在電氣負載分析或者電氣測量時要考慮用在該電氣系統的各種電氣負載可能的組合的持續時間。
(b)功能
每個電氣系統要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裝后的每個電氣系統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ⅰ)對系統本身及其工作方式和對旋翼航空器其他部分的影響均沒有危險;
(ⅱ)采取保護以免受燃油、滑油、水和其他有害物質的腐蝕及機械損傷。
(2)電源在單獨供電或者并聯供電時均必須功能正常。
(3)任何電源在其故障或者失效時,不得損害任何其余電源向安全運行所必不可少的負載電路供電的能力。
(4)每個電源控制裝置必須能夠使每個電源獨立地工作。
(c)發電系統
如果電氣系統向安全運行所必需的負載電路供電,則必須至少有一臺發電機。此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臺發電機必須能夠輸出它的連續額定功率;
(2)發電機的電壓控制裝置必須能可靠地將每臺發電機的輸出電壓調整在額定范圍之內;
(3)每臺發電機必須有一個反流割斷器,其設計當反向電流足以損壞發電機時,能斷開該發電機與蓄電池及其他發電機的連接;
(4)每臺發電機必須有一個過壓保護裝置,其設計和安裝當發電機出現過壓情況時,能防止對電氣系統或者由該電氣系統所供電的設備造成損壞。
(d)儀表
必須有手段向相應的機組成員指示電源系統安全運行所必不可少的該系統的參量,此外:
(1)對于直流系統,可以使用能夠轉換到每臺發電機饋線的電流表;
(2)如果僅有一臺發電機,該電流表可以接在蓄電池的饋線中。
(e)外部電源
如果備有設施將外部電源接到旋翼航空器上,且該外部電源能與除用于發動機起動之外的其他設備相連接,則必須有措施確保反極性或者逆相序的外部電源不能向該旋翼航空器的電氣系統供電。
第27.1353條 能量存儲系統
能量存儲系統必須按照下列要求設計和安裝:
(a)能量存儲系統在任何可能妨礙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的情況下必須具有自動保護功能;
(b)能量存儲系統放出的任何易燃、易爆或者有害氣體、煙霧或者液體,在旋翼航空器內的積聚量不得達到危險程度;
(c)從系統中逸出的腐蝕性液體或者氣體不得損壞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所必需的周圍結構、鄰近設備或者系統;
(d)能量存儲系統或者其單個部件在任何運行過程或者在任何失效狀態下所能產生的最大熱量和壓力,不得對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所必需的旋翼航空器結構、設備或者系統造成任何危險影響;
(e)對于旋翼航空器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所需的能量存儲系統,其安裝必須具有監測功能,并有措施向飛行員指示所有關鍵系統參數的狀態。
第27.1357條 電路保護裝置
(a)在所有電路中必須安裝保護裝置,例如熔斷器或者斷路器。但下列情況除外:
(1)起動電動機的主電路;
(2)不裝保護裝置,不會有危險的電路。
(b)對于飛行安全所必不可少的電路的保護裝置,不得用于保護其他電路。
(c)每個可復位型電路保護裝置(即“自動斷路”裝置,其跳閘機構不能由工作控制機構來代替)必須按照下列規定設計:
(1)在跳閘后,需要人工操作以恢復工作;
(2)如果存在過載或者電路故障,不管操作控制的位置如何,該裝置應斷開電路。
(d)如果飛行安全要求必須有使某一斷路器復位或者更換某一熔斷器的能力,則該斷路器或者熔斷器的位置和標識必須使其在飛行中易被復位或者更換。
(e)如果采用熔斷器,則每種規格的熔斷器應有50%的備件,但至少備一個。
第27.1361條 總開關
(a)必須有一個總開關裝置,以便易于斷開電源與主匯流條的連接,斷開點必須靠近該開關控制的電源。
(b)如果靠近電源的額定值為5安培或者小于5安培的電路保護裝置保護,則負載電路可以連接成總開關斷開后仍然有電。
(c)總開關或者其控制裝置必須安裝成使機組人員在飛行中容易辨認和接近。
第27.1365條 電纜
(a)每根電纜必須具有足夠的載流能力。
(b)一旦發生電路過載或者故障,可能過熱的每根電纜必須至少是阻燃的,且不會放出達到危險量的毒性煙。
(c)旋翼航空器上安裝的導線和電纜的絕緣材料,在按照《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5)附錄F第Ⅰ部分(a)款(3)項進行試驗時必須是自熄的。
第27.1367條 開關
每個開關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能夠承受其額定電流;
(b)便于機組人員接近;
(c)對工作狀態和所控制的電路加以標記。
第四節 燈
第27.1381條 儀表燈
儀表燈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所照明的每個儀表、開關和其他裝置易于判讀。
(b)燈的安裝應做到:
(1)遮蔽直射駕駛員眼睛的光線;
(2)使駕駛員看不到有害的反光。
第27.1383條 著陸燈
(a)每個著陸燈或者懸停燈必須經過批準;
(b)每個著陸燈安裝必須做到:
(1)使駕駛員看不到有害的眩光;
(2)使駕駛員不受暈影的不利影響;
(3)為夜間操作(包括著陸和懸停)提供足夠的光線。
(c)對下列情況必須至少有一個單獨的開關(根據適用情況):
(1)單獨安裝的每個著陸燈;
(2)安裝在同一部位的每組著陸燈。
第27.1385條 航行燈系統的安裝
(a)通用要求
每個航行燈系統中的每一部分必須滿足本條中的有關要求,并且整個系統必須滿足本規定第27.1387條至第27.1397條的要求。
(b)前航行燈
前航行燈必須由紅燈和綠燈組成,其橫向間距要盡可能大,朝前裝在旋翼航空器上。當旋翼航空器處于正常飛行姿態時,燈的光色為左紅右綠。每個燈必須經過批準。
(c)后航行燈
后航行燈必須是白燈,要盡可能往后裝,并且必須經過批準。
(d)電路
兩個前航行燈和后航行燈必須構成單獨的電路。
(e)燈罩和濾色鏡
每個燈罩或者濾色鏡必須至少是抗燃的,在正常使用中不得改變顏色或者形狀,也不得有任何明顯的燈光透射損失。
第27.1387條 航行燈系統的二面角
(a)除本條(e)款規定者外,所裝的每個前、后航行燈在本條規定的二面角內,必須顯示無間斷的燈光。
(b)左二面角(L)由兩個相交的垂直平面組成,當沿著旋翼航空器縱軸向前看時,一個平面與旋翼航空器縱軸平行,而另一個向左偏離第一個平面110°。
(c)右二面角(R)由兩個相交的垂直平面組成,當沿著旋翼航空器縱軸向前看時,一個平面與旋翼航空器縱軸平行,而另一個向右偏離第一個平面110°。
(d)后二面角(A)由兩個相交的垂直平面組成,當沿著旋翼航空器縱軸向后看時,這兩個平面分別向左、向右偏離通過旋翼航空器縱軸的垂直平面各70°。
(e)如果根據本規定第27.1385條(c)款盡可能往后安裝的后航行燈,在本條(d)款所定義的二面角A內不能顯示出無間斷的燈光,則在該二面角內允許有一個或者幾個被遮蔽的立體角,但其總和在下述圓錐體內不得超過0.04球面度,該圓錐體以后航行燈為頂點,母線與通過后航行燈的垂直線成30°夾角。
第27.1389條 航行燈燈光分布和光強
(a)通用要求
本條規定的光強必須用裝有燈罩和濾色鏡的新燈來測定。光強測定必須在光源發光達到穩定值后進行(該穩定值指光源在旋翼航空器正常工作電壓時的平均輸出光通)。每一航行燈燈光分布和光強必須滿足本條(b)款的要求。
(b)前后航行燈
前、后航行燈燈光分布和光強必須以左、右、后二面角范圍內水平平面內的最小光強、任一垂直平面內的最小光強和最大摻入光強表示,且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水平平面內的光強
水平平面(包含旋翼航空器縱軸并垂直于旋翼航空器對稱平面的平面)內各范圍的光強必須等于或者大于本規定第27.1391條規定的相應值。
(2)任一垂直平面內的光強
任一垂直平面(垂直于水平平面的平面)內各范圍的光強必須等于或者大于本規定第27.1393條規定的相應值,其中,I為第27.1391條中規定的該水平平面內相應角度的最小光強。
(3)相鄰光源間的摻入光強
相鄰光源間的任何摻入光強均不得超過本規定第27.1395條中規定的相應值,但是當主光束的光強遠大于第27.1391條和第27.1393條中規定的最小值時,如果與主光束光強相比,摻入光強對主光源清晰度無不利影響,則可允許有更大的摻入光強。當前航行燈光強峰值大于100坎時,如果A區內摻入光強不大于航行燈光強峰值的10%,B區內的摻入光強不大于航行燈光強峰值的2.5%,則前航行燈之間的摻入光強最大值可以超過本規定第27.1395條中規定的相應值。
第27.1391條 前、后航行燈水平平面內的最小光強
每個航行燈的光強必須等于或者大于下表規定的相應值:
二面角(相應燈光) 自正前方向左或向右偏離縱軸的角度 光強(坎德拉)
左或右(前紅光或前綠光) 0°~10° 40
10°~20° 30
20°~110° 5
后(后白光) 110°~180° 20
第27.1393條 前、后航行燈任一垂直平面內的最小光強
每個航行燈的光強必須等于或者大于下表規定的相應值:
自水平平面向上或向下的角度 光強
0° 1.00I
0°~5° 0.90I
5°~10° 0.80I
10°~15° 0.70I
15°~20° 0.50I
20°~30° 0.30I
30°~40° 0.10I
40°~90° 0.05I
第27.1395條 前、后航行燈的最大摻入光強
除本規定第27.1389條(b)款(3)項規定者外,航行燈摻入光強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的相應值:
摻入光 最大光強
A區(坎德拉) B區(坎德拉)
左二面角內的綠光 10 1
右二面角內的紅光 10 1
后二面角內的綠光 5 1
后二面角內的紅光 5 1
左二面角內的后部白光 5 1
右二面角內的后部白光 5 1
表中:
(a)A區包括在相鄰的二面角內通過光源并與共同邊界面相交成大于10°但小于20°角的所有方向;
(b)B區包括在相鄰的二面角內通過光源并與共同邊界面相交成大于20°角的所有方向。
第27.1397條 航行燈顏色規格
每一航行燈的顏色必須具有國際照明委員會規定的下列相應色度坐標值:
(a)航空紅色
“Y”不大于0.335;
“Z”不大于0.002。
(b)航空綠色
“X”不大于0.440–0.320Y;
“X”不大于Y–0.170;
“Y”不小于0.390–0.170X。
(c)航空白色
“X”不小于0.300且不大于0.540;
“Y”不小于“X–0.040”或者“Y0–0.010”,取小者;
“Y”不大于“X+0.020”,也不大于“0.636–0.400X”。
其中:“Y0”為普朗克輻射器相對于所論“X”值的“Y”坐標值。
第27.1399條 停泊燈
(a)水上作業所需要的每個停泊燈的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在大氣潔凈的夜間至少能夠在2海里的距離內顯示白光;
(2)當該旋翼航空器在水上停泊時,應盡可能顯示最大無間斷的燈光。
(b)可以使用外部吊燈。
第27.1401條 防撞燈系統
(a)通用要求
如果申請夜間運行的合格審定,則旋翼航空器必須具有滿足下列要求的防撞燈系統:
(1)由一個或者幾個經批準的防撞燈組成,其安裝部位應使其發射的光線不影響機組的視覺,也不損害航行燈的明顯性;
(2)滿足本條(b)款至(f)款的要求。
(b)作用范圍
該系統必須有足夠數量的燈,以照亮旋翼航空器周圍重要的區域(從旋翼航空器的外部形態和飛行特性考慮)。其作用范圍必須至少達到旋翼航空器水平平面上下各30°范圍內的所有方向,但允許有被遮蔽的立體角,其總和不超過0.5球面度。
(c)閃光特性
該系統的布局,即光源數目、光束寬度、旋轉速度以及其他特性,必須給出40至100次/分的有效閃光頻率。有效閃光頻率指從遠處看到的整個旋翼航空器防撞燈系統的閃光頻率。當系統有一個以上的光源時,對有效閃光頻率的規定也適用于有重迭部分的燈光區。在重迭區內,閃光頻率可以超過100次/分,但不得超過180次/分。
(d)顏色
防撞燈必須為航空紅色,且必須滿足本規定第27.1397條的有關要求。
(e)光強
裝上紅色濾色鏡(如使用時)測定并以“有效”光強表示的所有垂直平面內的最小光強,必須滿足本條(f)款的要求。必須采用下列關系式:
式中:
為有效光強(坎德拉);
為時間的函數的瞬時光強;
為閃光持續時間(秒)。
通常,選擇和使有效光強等于和時的瞬時光強,即可得到有效光強的最大值。
(f)防撞燈的最小有效光強
每個防撞燈的有效光強必須等于或者大于下表規定的相應值:
水平平面向上或向下的角度 有效光強(坎德拉)
0°~5° 150
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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