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非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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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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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集中后實體是否具有動機消除可能的長期潛在威脅、增加現有客戶粘性、強化網絡效應、增強數據和知識產權優勢等;
(七)集中后實體實施封鎖動機可以考慮的其他因素。
【案例31】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交易前,乙由丙單獨控制,交易后由甲和丙分別持股50%并實施共同控制。甲生產A并在A市場具有較強市場力量,乙生產B,A與B存在互補關系。丙在乙之外還擁有多家控股的子公司從事B生產,業務量較大,占其營收比例較高。在該情形下,如果集中后實體想要實施封鎖策略,則需要考慮該封鎖策略對丙其他控股子公司的B業務產生的負面影響。該影響可能影響集中后實體實施封鎖策略的動機。
第六十六條 評估混合經營者集中通過封鎖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結合集中后實體實施封鎖的能力和動機的相關證據,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否可能導致關聯市場實際競爭者的成本顯著上升、銷量顯著減少;
(二)是否導致關聯市場潛在競爭者進入市場的壁壘顯著上升;
(三)受封鎖影響的競爭者在關聯市場是否發揮重要作用;
(四)規模經濟、范圍經濟等對相關市場的影響;
(五)關聯市場的競爭者數量、數量變化及產能;
(六)關聯市場的發展前景;
(七)對用戶體驗、商品質量、用戶選擇、創新等非價格因素的影響;
(八)集中后實體通過封鎖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可以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六十七條 在一些領域,混合經營者集中還可能通過網絡效應,來限制客戶轉換供應商的能力,增加市場封鎖的風險;通過限制競爭對手接入必需設施,增加市場封鎖的風險;導致數據過度集中,提升市場進入壁壘;通過降低互操作性等方式實現市場控制力的跨市場傳導,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機構將結合不同領域特點進行具體分析。
第六十八條 通過混合經營者集中,集中后實體可能獲得關聯市場實際或潛在競爭者的競爭性敏感信息。
該行為可能給集中后實體帶來比其他競爭對手更明顯的競爭優勢,進而降低集中后實體在關聯市場面臨的競爭壓力,損害關聯市場實際或潛在競爭者的競爭能力和動機,排除、限制關聯市場的競爭。
該行為也可能使關聯市場實際或潛在競爭者為避免自身競爭性敏感信息泄露,而放棄與集中后實體開展業務,并轉向效率較低或價格更高的其他合作對象,從而提高競爭對手成本,排除、限制關聯市場的競爭。
第六十九條 混合經營者集中產生協調效應的原理與橫向經營者集中存在差異,但對混合經營者集中引發的協調效應進行評估時,有關分析仍可參考《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
混合經營者集中協調效應的損害原理為混合經營者集中可能改變市場的競爭特征,使得集中后實體與交易前不曾協調的競爭者之間傾向于達成明示或默示協調行為,或者使得交易前已達成的協調行為更為容易、穩定和有效,從而共同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案例32】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生產A,乙生產B。A與B存在互補關系。乙在B市場占據60%市場份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A市場透明度不高,甲在A市場的市場份額為15%。由于A、B需相互配合發揮作用,乙通過與多個A市場供應商良好且緊密的合作了解后者的重要商業策略。集中后,甲通過乙了解到其在A市場的競爭對手的大量競爭性敏感信息,并獲得了與A市場競爭對手溝通的渠道,有可能促使協調行為發生,并能夠有效監督協調行為的開展和遵守情況。此外,由于集中后實體在B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力量,客戶的反應對協調行為也無法產生充分的抵消影響。綜合各種因素,集中導致A市場產生協調效應的可能性增大。
混合經營者集中可能有利于集中后實體通過獲得競爭性敏感信息促使協調行為發生,也可能通過封鎖效應減少市場上有效競爭者的數量,使集中后實體與競爭者之間更容易就協調行為達成一致意見,便利協調行為實現。還可能通過影響其他關聯市場,提升集中方在多個市場接觸的程度,可能提升針對背離行為的懲罰機制的有效性和覆蓋面,更好維持協調行為的穩定性,促進協調效應的發生。
第七十條 在一些領域,混合經營者集中可能促進生態系統的發展和擴張,增加產品組合,促進范圍經濟、網絡效應,增強用戶粘性等。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基于個案中的客觀證據評估該生態系統的經營者是否有能力和動機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
【案例33】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二者的業務之間存在相鄰關系。甲運營雙邊數字平臺服務A,連接消費者和C的供應商。乙運營雙邊數字平臺服務B,連接消費者和D的供應商。消費者通過B平臺在購買D之后,基本上均會同時或立即通過A平臺繼續購買C。若甲在A數字平臺服務市場擁有支配地位,乙在B數字服務市場也具備一定市場力量,且B數字平臺服務為A數字平臺服務的重要獲客渠道,甲收購乙后,由于兩者的平臺所連接的產品C和產品D具有緊密關聯性,甲可能獲得來源于B數字平臺服務的重要客戶群,進一步強化A數字平臺服務市場的支配地位。
第七章 市場進入、買方力量和效率
第七十一條 市場進入是非橫向經營者集中競爭分析中的抵消性因素之一。當市場進入足夠容易時,集中后實體及相關市場上的現有競爭者無法單獨或者共同實施相較于集中未發生情況下更加有利可圖的漲價等行為,或者無法降低集中未發生情況下的市場競爭水平,集中就不太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實踐中,通常是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時,由經營者提供證據材料證明市場進入能夠在多大程度上抵消集中對競爭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市場進入只有在可能、及時且充分的條件下,才能夠有效防止或抵消集中對競爭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對市場進入的評估方法和標準同樣適用于非橫向經營者集中。
第七十二條 買方力量是非橫向經營者集中競爭分析中的抵消性因素之一。實踐中,通常是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時,由經營者提供證據材料證明買方力量能夠在多大程度上抵消集中對競爭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如限制集中后實體漲價的可能性。《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對買方力量的評估方法和標準同樣適用于非橫向經營者集中。
第七十三條 效率提升是非橫向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抗辯因素。《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對效率的相關考慮和分析評估同樣適用于非橫向經營者集中。
第七十四條 與橫向經營者集中相比,非橫向經營者集中更可能增進經濟效率,可能對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產生積極影響。非橫向經營者集中可能產生的效率提升包括:
(一)通過規模經濟、范圍經濟等帶來的成本節約;
(二)防止搭便車;
(三)避免經營者因獨立定價導致的雙重加價;
(四)減少交易成本,保證重要原料的供應穩定性;
(五)優化生產、管理流程等;
(六)促進投資增加,豐富商品種類;
(七)提升交易便捷性;
(八)促進技術進步、商品更新迭代等帶來的創新效率等;
(九)產生效率提升的其他情形。
本指引中的雙重加價是指集中前具有縱向關系或混合關系的獨立經營者分別確定其商品價格而多次收取的加價。消除雙重加價是指集中后實體內部化交易前可能存在的雙重加價。非橫向經營者集中可以使合并后實體有能力與動機將這種雙重加價內部化,從而降低最終商品的價格,并使消費者獲益。
【案例34】甲公司擬與乙公司合并。甲是上游A零部件生產商,乙是下游B終端產品生產商。甲、乙在各自市場都具有一定市場力量。合并前,甲生產A的成本為100元,加價40%,甲對乙的售價為140元。乙將A組裝成B后,加上其他生產成本50元,總成本190元,加價40%,以266元的價格賣給消費者。合并后,通過內部化交易,消除了合并前甲對乙這一中間環節的加價。假設集中后實體仍然維持利潤率為40%,最終售價為150×(1+40%)=210元,比合并前價格低56元,從而使消費者受益。
第七十五條 如果非橫向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集中各方可以通過提交定量分析證據材料,說明集中對效率提升和對下游客戶的影響。如果所需定量證據材料不存在或難以提供,經營者也應提供真實的、可驗證的有關效率提升和對下游客戶影響的定性證據材料。
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有關效率提升和對下游客戶影響的證據材料進行完善和補充。
第八章 其他因素
第七十六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評估非橫向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以及分析破產抗辯因素時,相關考慮和分析評估可參照《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有關規定。
第七十七條 有證據證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獲得的國內外政府補貼對相關市場競爭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提供獲得政府補貼等有關情況,并在審查中考慮該政府補貼對相關市場公平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
前款所稱政府補貼,包括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中央政府補貼和地方政府補貼。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新設合營企業,且合營企業擬從事業務與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存在非橫向關系的,參照本指引進行競爭評估。
評估經營者之間新設合營企業可能產生的競爭影響時,要結合集中的實際情況,對合營企業與合營各方的業務關系、合營企業的規模及存續時間、合營企業的業務范圍、合營企業是否僅涉及某一個業務環節等因素加以考慮。
合營企業的業務僅涉及一個或多個合營方業務鏈條中某個環節的,根據合營企業所從事業務在完整業務鏈條中所處的具體環節(例如研發、原材料采購、生產、營銷或銷售),競爭分析的考慮因素和重點通常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合營企業所從事業務環節離銷售環節越遠,對市場競爭的影響越小。部分涉及獨家交易等安排的合營企業的非橫向經營者集中,如果與壟斷協議行為存在競合,可能引起嚴重競爭問題的,需重點審查。
第七十九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在調查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時,將參照本指引評估非橫向經營者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第八十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對于知悉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保密商務信息、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承擔保密義務,但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披露的或者事先取得權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本指引僅對非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及相關合規工作作出一般性指導,供反壟斷執法機構和經營者參考。反壟斷執法機構和經營者在參考本指引時,應依據經營者集中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具體問題進行分析評估。
第八十二條 本指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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