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非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的通知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非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的通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非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的通知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非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的通知
國市監反執二發【2025】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非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已經2025年12月1日市場監管總局第27次局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做好宣傳和貫徹實施。
市場監管總局
2025年12月15日
非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非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增強經營者集中審查工作透明度,提升經營者對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反壟斷執法機構)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預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經營者集中審查是事先預判性審查,目的是通過評估集中可能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帶來的改變,預防和制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以下簡稱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或者申報后獲得批準前不得實施集中。
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并書面通知經營者。集中尚未實施的,經營者未申報或者申報后獲得批準前不得實施集中;集中已經實施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內申報,并采取暫停實施集中等必要措施減少集中對競爭的不利影響。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一)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二)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第三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支持經營者依法實施集中。對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法予以批準。對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法予以禁止或者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
前款所稱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是指由集中本身帶來的競爭問題。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非橫向經營者集中,是指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存在非橫向關系,即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不同相關市場開展業務的經營者集中。
判斷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是否處于不同相關市場,應同時考慮相關商品或服務(以下統稱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
對于一項集中,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能參與多個相關市場的競爭,在某些相關市場上存在橫向關系(直接競爭),同時在某些相關市場上存在非橫向關系,反壟斷執法機構將逐一評估集中各方具有的橫向、非橫向關系。本指引主要提供反壟斷執法機構對經營者集中非橫向關系的審查思路。
第五條 非橫向經營者集中,包括縱向經營者集中和混合經營者集中。
縱向經營者集中,是指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分別處于同一產業鏈不同層級,構成上下游關系。上下游關系,是指下游經營者向上游經營者采購商品用于特定生產性投入,或用于轉售。
【案例1】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從事倉儲服務,乙從事貨運服務。因乙在承運貨物時可能需要向甲購買倉儲服務,為其承運的貨物提供中轉倉儲。甲從事的倉儲服務是乙從事的貨運服務的特定生產性投入。因此,兩類服務構成縱向關系,其中甲從事的倉儲服務是上游,乙從事的貨運服務是下游。無論甲與乙是否存在實際采購關系,對甲與乙從事的業務構成上下游關系不產生實質影響。
【案例2】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從事食品A生產,乙為電力供應商。盡管甲與乙存在電力供應關系,但電力廣泛用于工業生產,不屬于A產業鏈的特定生產性投入,甲的A業務和乙的電力業務一般不視為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意義上的縱向關系。
混合經營者集中涉及多種情形,包括存在相鄰、互補等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的集中,以及沒有業務聯系的經營者之間的純混合集中。在實踐中,評估混合經營者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反壟斷執法機構重點關注涉及相鄰、互補關系的集中。
相鄰關系是指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具有共同的客戶群和最終用途。互補關系是一種特殊的相鄰關系,是指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僅具有共同的客戶群和最終用途,而且商品之間具有互補性、通常需要組合使用。對相鄰、互補關系的認定需要結合具體商品的特性和產業性質進行判斷。
【案例3】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從事光學鏡片生產,乙從事太陽鏡生產。光學鏡片和太陽鏡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可能不相關。但從供應鏈的層面,眼鏡產品零售商通常選擇同時采購光學鏡片和太陽鏡,以豐富其產品組合,如果只提供其中一種產品,對消費者的吸引力將減弱。因此,甲的光學鏡片和乙的太陽鏡構成相鄰關系。
【案例4】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從事光學鏡片生產,乙從事光學鏡架生產。兩片光學鏡片和一副光學鏡架須搭配,組成一副完整眼鏡供消費者使用。眼鏡產品零售商往往需要同時采購并銷售光學鏡片和光學鏡架,才能滿足消費者購買眼鏡的需求,光學鏡片與光學鏡架構成互補關系。無論甲的光學鏡片與乙的光學鏡架是否被下游客戶實際搭配使用過,對甲的光學鏡片與乙的光學鏡架構成互補關系不產生實質影響。
第六條 與橫向經營者集中相比,非橫向經營者集中通常不會直接消除同一相關市場中的競爭對手,但在某些情形下,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反壟斷執法機構評估非橫向經營者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集中的目的;
(二)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三)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四)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五)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六)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七)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反壟斷執法機構通過分析上述因素,研判非橫向經營者集中是否會產生單邊效應或協調效應等,進而判斷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對于一項非橫向經營者集中,單邊效應和協調效應可能單獨存在,也可能同時存在。非橫向經營者集中通常涉及多個相關市場,反壟斷執法機構將根據各個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及關聯關系綜合評估可能產生的單邊效應和協調效應。
第七條 單邊效應主要指集中后實體有能力和動機單方面實施直接或間接提高相關商品價格、降低商品質量或數量、削弱創新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損害市場公平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的可能性增大。
協調效應主要指集中后實體與其他市場競爭者傾向于達成明示或默示協調行為,或者集中使協調更為容易、穩定和有效,從而共同排除、限制市場競爭,損害市場公平競爭和消費者利益的可能性增大。
第八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評估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可以對比假設集中未發生情況下相關市場可能出現的競爭情況,分析集中是否會顯著減少相關市場競爭。
假設集中未發生的情況,既可能是集中前相關市場的競爭情況,也可能是集中不發生的情況下相關市場未來可預見或可能發生的競爭情況。
第九條 對于非橫向經營者集中,如果有證據表明集中一方具有短期內進入集中其他方所處的相關市場的能力和動機,并能夠對現有競爭者形成一定的競爭約束,除按照本指引就非橫向關系進行評估外,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適用《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第七章的規定,分析集中對消除潛在競爭的影響。
第二章 證據材料
第十條《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列明的證據材料類型、來源、收集方式和評估標準等同樣適用于非橫向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非橫向經營者集中,還可以關注以下證據材料:
(一)就集中相關業務,涉及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以及與其他經營者之間既存或過往業務關系或商業合作的協議、文件等;
(二)涉及相關商品供應、采購等方面的政策文件等,包括禁止、限制原料封鎖等行為的政策或行政措施;導致某些客戶無法采購或實際采購地域受到影響的政策、行政措施等;
(三)就集中相關業務,說明集中各方定價、成本結構、銷售策略、采購政策、利潤率等商業信息的文件、資料;
(四)就集中相關業務,說明相關市場以往的縱向一體化、組合銷售、客戶采購和使用習慣的文件、資料;
(五)涉及集中所帶來的成本節約、創新等效率提升的文件、資料;
(六)其他有助于反壟斷執法機構評估非橫向經營者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影響的證據材料。
第十一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鼓勵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競爭者、上游供應商、下游客戶等提供反映集中競爭影響的定性和定量證據材料。提供證據材料的相關方應當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 相關市場
第十二條 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
科學合理地界定相關市場有助于判斷集中各方面臨的競爭約束來源,為評估集中可能帶來的競爭影響提供分析基礎;也為計算市場份額、進行市場集中度分析提供一個合理的范圍。
第十三條 界定相關市場通常需要界定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特定情況下還應考慮時間性。在涉及技術貿易、許可協議等經營者集中案件中,可能還需要界定相關技術市場,考慮知識產權、創新等因素的影響。
在創新密集型行業中,當經營者集中涉及尚在研發階段的商品或尚未與具體商品密切相關的研發活動,特定情形下需要就研發階段的商品或研發活動界定相關市場。就研發階段的商品界定相關市場時,需要考慮其預期用途及與其他商品的預期替代性。就相關研發活動界定相關市場時,需要考慮該研發活動是否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對未來市場競爭的重要性、研發活動的性質和范圍、研發路徑和方向、研發周期等。
【案例5】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主要從事A原料藥生產,A原料藥用于生產B藥品;乙主要從事B藥品的研發。B藥品正在進行II/III期臨床試驗,雖尚未進入市場,但上市可能性較大。根據現有技術信息和市場調研反饋,B藥品未來可用于某類特定疾病的治療,且藥效顯著,治療前景樂觀。因此,甲的A原料藥業務與乙的B藥品業務可構成縱向關系,根據審查需要,將圍繞該縱向關系界定上下游市場。
第十四條 同橫向經營者集中一樣,在經營者競爭的相關市場范圍不夠清晰或不易確定時,反壟斷執法機構鼓勵經營者按照“假定壟斷者測試”等經濟學分析思路或方法來界定相關市場。運用“假定壟斷者測試”方法,除價格因素外,還可以基于其他非價格競爭維度的小幅、顯著且持續的變化來評估相關市場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質量、服務水平、創新投入等因素。
當一項非橫向經營者集中涉及互聯網平臺領域時,在界定相關市場時應考慮平臺經濟的特點,可參照《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結合個案進行具體分析。
第十五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經營者集中,原則上應對所有可能受到集中影響的相關市場進行界定。
經營者合并的,應重點對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存在橫向、縱向以及相鄰、互補關系的相關市場予以界定。
經營者通過收購股權或資產取得控制權的,或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權或者能夠施加決定性影響的,通常情況下應從目標經營者或目標資產的業務出發,重點圍繞其與取得控制權或者能夠施加決定性影響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存在橫向、縱向以及相鄰、互補關系的業務界定相關市場。
根據本條第二款和第三款重點界定的相關市場不足以反映集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時,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對營收占比大于5%且市場份額可能超過10%的其他業務界定相關市場。
新設合營企業的經營者集中,通常情況下應從合營企業擬從事的業務出發,重點對合營企業與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存在橫向、縱向以及相鄰、互補關系的業務界定相關市場。
【案例6】甲公司和乙公司擬新設合營企業丙。甲生產A原料,乙生產B終端產品,丙擬生產C中間產品,其中A原料是C中間產品的上游,B終端產品是C中間產品的下游。則在本交易中,應從合營企業丙擬從事的C中間產品出發,重點對丙與甲、乙之間存在縱向關系的業務界定相關市場,包括C中間產品所在的相關市場,以及上游A原料和下游B終端產品所在的相關市場。
第十六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在評估一項非橫向經營者集中的競爭影響時,一般需要界定多個相關市場,并研判非橫向經營者集中是否會對該集中涉及的每個相關市場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縱向經營者集中既涉及上游市場也涉及下游市場,混合經營者集中可能涉及存在相鄰、互補關系的兩個或多個市場,也可能涉及沒有相鄰或互補關系的一個或多個市場。
【案例7】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主要從事集裝箱國際班輪運輸服務業務。乙主要從事集裝箱港口/碼頭服務業務。雙方構成縱向關系,集裝箱港口/碼頭服務為上游市場,集裝箱國際班輪運輸服務為下游市場。對相關交易審查,反壟斷執法機構將既評估集中對相關集裝箱港口/碼頭服務市場的競爭影響,也評估集中對相關集裝箱國際班輪運輸服務市場的競爭影響。
第十七條 當經營者集中可能對特定客戶群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時,反壟斷執法機構可能會考慮圍繞面向特定客戶群的特定商品界定相關市場。面向特定客戶群的特定商品是否構成一個單獨的相關市場,供應商能否對不同客戶群進行差別定價是一個較為重要的考慮因素。差別定價的可能性對市場界定、市場份額計算以及競爭影響的評估均會產生影響。
受法律、政策、行政措施等原因的限制,某些客戶無法購買某些商品,或者某個區域客戶實際的采購地域布局發生改變或受到限制時,反壟斷執法機構會考慮是否需要根據商品可獲得性對相關商品市場或相關地域市場的邊界進行調整,或者在市場份額計算以及競爭分析中考慮有關影響。
第十八條 當不同的相關市場界定導致相關市場競爭結構差異較大時,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應提供不同市場界定方法及相關市場競爭狀況信息。
一般情況下,反壟斷執法機構傾向于選擇最能體現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實際市場力量的方法。
第十九條 一項集中的相關市場界定存在多種可能性時,反壟斷執法機構可能結合集中情況和競爭分析的需要綜合考慮不同相關市場界定下的情況,將相關市場界定做開放處理。
對于上述情況,反壟斷執法機構將對每一個潛在相關市場進行競爭分析,從而確定即使不就相關市場作出確定結論,也不影響競爭分析的準確性。
第四章 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
第二十條 為了評估一項非橫向經營者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反壟斷執法機構會基于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以及其他證據材料進行分析。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可以參照《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確定。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在計算市場份額時應選擇最能描述其競爭力的指標,一般情況下以銷售額為計算指標。根據行業的市場運行特征,市場份額也可以采用銷售量、產量、產能、保有量、探明儲量等進行計算。互聯網平臺領域經營者的市場份額還可以考慮交易金額、交易數量、活躍用戶數、點擊量、使用時長或者其他指標。
對于同質化產品,經營者可以采用銷售量或者產量、產能為指標。對于以產能為重要競爭因素的相關市場,各個經營者的產能占相關市場總產能的份額(代表經營者生產能力或者儲備能力)可以更好地反映經營者未來對于競爭的影響力。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向反壟斷執法機構提供行業協會、專業機構等行業認可的第三方出具的市場份額數據。行業認可度越高的第三方數據,反壟斷執法機構采信的可能性越大。
經營者無法提供第三方市場份額數據的,可以自行估算市場份額數據并提供估算依據及方法,估算依據應當基于可靠信息,估算方法應當客觀、合理、科學。反壟斷執法機構將對前述市場份額數據予以核實。
對于不予采信的數據,反壟斷執法機構將說明不予采信的具體原因,并要求經營者予以更正。當經營者無法提供客觀可信的數據時,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采用從其他途徑獲得的第三方最佳數據。
第二十三條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上下游市場或存在相鄰、互補等緊密聯系的市場所占的份額在50%以上的,反壟斷執法機構通常推定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但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不會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除外。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上下游市場或存在相鄰、互補等緊密聯系的市場所占的份額在35%至50%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傾向認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將對集中進行重點分析。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上下游市場或存在相鄰、互補等緊密聯系的市場所占的份額在25%至35%的,一般情況下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該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能性較低,但基于個案的市場競爭狀況,需要對集中是否產生單邊效應或協調效應進行分析。
第二十四條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上下游市場或與交易有關的市場所占的份額均低于25%的,反壟斷執法機構通常會推定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除非有證據證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反壟斷執法機構需做進一步分析:
(一)參與集中的一方經營者可能在短期內急速擴張,導致集中前市場份額較低而顯著低估集中后實體潛在的市場力量;
(二)經營者之間存在較為普遍的交叉持股、交叉擔任董事(高管),或存在共同所有權的情形;
(三)集中將導致重要技術、資源或其他具有顯著競爭價值的資產(如重要原材料、知識產權、基礎設施、用戶群或數據庫)被整合,進而可能使集中后實體取得顯著的市場力量;
(四)參與集中的一方是可能阻礙相關市場協調的經營者;
(五)以往或者當前相關市場存在協調行為,或者集中可能為協調行為提供便利;
(六)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國民經濟發展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
(七)存在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其他情形。
【案例8】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生產A,乙生產B,A和B之間具有互補性。甲和乙在各自相關市場的份額分別為20%、18%,但甲所在的A產品相關市場,競爭者之間存在較為普遍的交叉持股和交叉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例如,甲持有其主要競爭者丙12%股權,丙持有甲旗下一重要業務子公司12%股權。丙的總經理同時擔任另一主要競爭者丁的董事,丁的副總裁同時擔任甲的董事。通過交叉持股和高管任職,甲、丙、丁之間的競爭受到弱化。在此情形下,反壟斷執法機構無法直接根據甲和乙市場份額均低于25%推定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需要就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的影響做進一步分析。
第二十五條 本指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所規定的標準,僅是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初始判斷依據。非橫向經營者集中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需要綜合考慮其他影響因素進行判斷。
第五章 縱向經營者集中的競爭影響
第二十六條 縱向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包括單邊效應和協調效應等。其中,單邊效應主要表現為集中后實體妨礙其他競爭者獲得特定原料或者接觸客戶群,從而單方面帶來封鎖效應;或通過獲取競爭性敏感信息排除、限制競爭等。
第二十七條 縱向經營者集中的封鎖效應包括原料封鎖和客戶封鎖。原料封鎖是指經營者集中可能導致集中后實體有能力和動機限制或拒絕下游實際或潛在競爭者獲得特定原料或增加其獲得特定原料的成本,從而排除、限制下游市場競爭。客戶封鎖是指經營者集中可能導致集中后實體有能力和動機限制或拒絕上游實際或潛在競爭者獲得客戶或增加其獲得客戶的成本,從而排除、限制上游市場競爭。
本指引中的原料是指用于下游生產或銷售的特定投入或用于下游轉售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下游市場競爭所需要的上游傳統工業原材料、服務、關鍵設施、知識產權、數據、技術和算法等。
第二十八條 原料封鎖的損害原理為集中后實體有能力和動機通過其對上游原料市場的控制力,提升下游實際或潛在競爭者獲得特定原料的成本,或者導致其完全無法獲得特定原料,進而降低下游競爭者的競爭能力或動機,從而減少集中后實體在下游市場面臨的競爭壓力,最終排除、限制下游市場的競爭。
【案例9】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在上游生產A零部件,乙在下游生產B器具。A是生產B的重要零部件。甲和乙在上下游市場份額分別為60%,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別是甲和乙在上下游市場的主要競爭者,分別擁有20%的市場份額。如果甲收購乙后,拒絕向丁供應A,丁將部分或全部轉向丙采購。由于A所在相關市場存在市場進入壁壘高、競爭者擴產存在障礙等因素,甲的拒絕供應行為可能導致丙或其他競爭者向丁供應A的價格上漲50%。由于A占B生產成本的80%,則丁獲得原料供應的成本上漲40%,極大可能失去了在B市場的競爭能力和動機,可能被迫退出下游市場競爭。該種情形下,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下游市場競爭的效果。
原料封鎖可能表現為不同的形式,包括集中后實體在向下游競爭者提供特定原料時提高原料價格、降低原料質量、限制供應數量、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限制知識產權許可、降低服務水平、減緩商品升級迭代速度、降低互操作性、調整研發支出優先次序、限制數據訪問、關閉應用程序接口、阻礙商品供應渠道等,或者集中后實體為其下游運營提供顯著優惠于下游競爭者的交易條件,甚至完全拒絕向下游競爭者供應等。
第二十九條 評估原料封鎖,反壟斷執法機構通常重點評估集中后實體實施原料封鎖的能力、動機,以及通過原料封鎖排除、限制下游市場競爭的效果。一般情況下,反壟斷執法機構按照能力、動機、效果的順序依次評估,如果集中后實體經評估不具有實施原料封鎖的能力,則通常也不具備實施原料封鎖的動機,因而也難以產生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的效果。
評估互聯網平臺領域非橫向經營者集中的原料封鎖效應時,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結合平臺經濟特點,可參照《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結合個案進行具體分析。
第三十條 評估集中后實體是否具備實施原料封鎖的能力,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集中后實體的上游原料是否為下游市場競爭中的特定重要原料;
(二)集中后實體對上游市場的控制力;
(三)上游競爭者提供替代性原料的能力;
(四)下游競爭者轉換原料供應商的可能性;
(五)集中后實體實施原料封鎖可能采取的形式、持續時間;
(六)集中后實體是否具備實施原料封鎖能力可以考慮的其他因素。
【案例10】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在上游生產A,乙在下游生產B。經審查,A是下游B的核心零部件,決定了B的多個關鍵性能,是下游市場競爭中的特定重要原料。同時,甲在A所在相關市場的份額超過60%,且現有競爭者擴產存在障礙,并存在較高的技術和資金等市場進入壁壘,短期內難以出現能夠形成有效競爭約束的市場新進入者。因此,上游A所在市場的競爭者提供替代性原料的能力較弱。此外,下游更換供應商面臨較大成本,輕易更換供應商的可能性較低。綜合市場結構、商品特性和技術特點等因素,集中后實體可能具有實施原料封鎖的能力。
第三十一條 考慮特定原料的重要性,可以考察特定原料對下游商品的成本、質量、特性以及生產和銷售方面的影響,特別是特定原料對于下游商品的生產和制造是否不可或缺,特定原料在下游商品成本中的占比,特定原料對下游商品質量、差異性或創新等方面是否具有重要作用,以及下游競爭者轉換到其他原料的成本是否較高。
第三十二條 考慮集中后實體對上游市場的控制力,可以結合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和市場進入壁壘等因素,考察集中后實體對上游市場商品價格、銷售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的影響程度,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市場進入和產能擴張的能力。
結合案件的具體特征,反壟斷執法機構考慮集中后實體對上游市場的控制力,還可以綜合考察其他因素。例如,考慮互聯網平臺領域經營者對市場的控制力還可以參照《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考察經營者是否對關鍵性、稀缺性資源擁有獨占權利以及該獨占權利持續時間,平臺用戶黏性、多棲性,經營者掌握和處理數據的能力,對數據接口的控制能力,向其他市場滲透或者擴展的能力,經營者的盈利能力及利潤率水平,技術創新的頻率和速度、商品的生命周期、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出現顛覆性創新等。
第三十三條 考慮上游競爭者提供替代性原料的能力,可以考察以下因素:
(一)從上游競爭者的既有產能、在建產能、生產效率、潛在上游競爭者的市場進入壁壘,以及是否可能存在上游競爭者在交易前向集中方供應原料,而交易后不再供應的情況等方面考察上游競爭者的產能擴張或釋放的可能性;
(二)集中各方和上游競爭者之間是否存在原料的長期供應協議,包括該協議是否具有排他性、數量強制義務,重新談判或終止協議的可能性;
(三)影響上游競爭者提供替代性原料能力的其他因素,包括品牌和聲譽、知識產權、固定成本、轉換成本、規模經濟、網絡效應、數據訪問,以及上游競爭者是否屬于生態系統的一部分等因素。
【案例11】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在上游生產A,乙在下游生產B。結合本條因素考察甲在上游的其他競爭者提供替代性原料能力時,如果上游其他競爭者丙生產A的效率更高,而且在市場上比甲的品牌和聲譽更強,則集中后丙更可能具有提供替代性原料的能力。反之,如果上游其他競爭者不具備相關優勢,則也不太可能具有提供替代性原料的能力。
第三十四條 考慮下游競爭者轉換原料供應商的能力,可以考察以下因素:
(一)下游競爭者的縱向一體化程度;
(二)下游競爭者轉換原料供應商的成本,多源采購的情況;
(三)下游競爭者可能的應對措施和所需時間。相關措施包括調整生產流程以減少對特定原料的依賴,或幫助新的原料供應商進入上游市場等;
(四)下游競爭者與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或其他上游原料供應商之間是否存在原料長期供應協議,包括重新談判或終止協議的可能性;
(五)下游競爭者轉換原料供應商可能性可以考察的其他因素。
【案例12】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在乙上游生產A。A是下游高精尖產品生產過程中不可或缺的輔料。A的質量、穩定性等直接影響下游產品的性能、良品率等重要特質,一旦出現問題將對下游整條生產線產生難以挽回的損失。因此,下游用戶對上游A供應商供貨的可靠性和穩定性具有嚴格要求,通常與上游供應商簽署長期合同,不會輕易更換供應商。如果更換供應商需要對新供應商進行資質認定和產品測試,過程嚴格且漫長。因此,A下游用戶粘性大,轉換成本高,下游轉換供應商能力較弱。
第三十五條 評估集中后實體實施原料封鎖的動機,可以考慮集中后實體實施原料封鎖是否有利可圖。集中后實體如果實施原料封鎖,一方面會損失原本可以通過向下游競爭者提供原料而獲取的上游利潤,另一方面可能通過封鎖下游競爭者而贏得更多的下游商品銷量,或提高下游商品價格,進而獲取額外的下游利潤。如果集中后實體可能獲取的額外下游利潤足以彌補可能導致的上游利潤損失,則集中后實體實施封鎖將有利可圖。
考慮集中后實體實施原料封鎖是否有利可圖,具體可以結合原料封鎖對集中后實體上游業務、下游業務的利潤以及對集中后實體的整體利潤造成的影響進行成本和收益的綜合分析。
【案例13】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經營A,乙經營B,A是B的原料。甲在A產品所在市場的市場份額為75%,是相關市場僅有的兩位競爭者之一,另一競爭者產能受限,且短期內出現新的市場進入者可能性不大。經審查,如集中后實體拒絕向乙之外其他經營B的下游競爭者供應A,下游競爭者將因此競爭力下降,導致集中前向下游其他競爭者購買B的用戶將大量轉向集中后實體。集中后實體因該等封鎖策略獲得的額外利潤,將遠超因拒絕供應而產生的利潤損失。因此,集中后實體具有實施原料封鎖的動機。
第三十六條 評估集中后實體實施原料封鎖的動機,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集中后實體的控制權結構;
(二)集中后實體在上下游業務的產能和生產效率;
(三)集中后實體在上游銷售額的可能變化;
(四)集中后實體在下游的市場份額以及下游市場的增長情況;
(五)集中后實體在上游業務與下游業務的利潤率、成本轉嫁率;
(六)集中后實體下游商品與其他競爭者商品的差異化程度;
(七)集中各方及相關市場其他競爭者以往的商業策略或實踐等;
(八)集中后實體的原料供應行為是否受到法律、政策或行政措施約束;
(九)如果集中前下游競爭者與集中各方之間存在特定原料的長期供應協議,還可以考察重新談判或終止協議給集中后實體帶來的財務成本和聲譽損失;
(十)集中后實體是否具有動機消除可能的長期潛在威脅、增加現有客戶粘性、強化網絡效應、增強數據和知識產權優勢等;
(十一)集中后實體實施原料封鎖動機可以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七條 評估集中后實體實施原料封鎖的動機,可以根據個案情況,使用定量、定性或兩者結合的方法。在進行定量分析時,可以考慮采用縱向動機計算模型、縱向綜合價格上漲壓力指數等定量方法。
【案例14】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股權,乙及其競爭對手的產品需要某關鍵原材料,甲是該原材料的最大供應商。根據計算,若甲在集中后拒絕向乙的競爭對手提供關鍵原材料,甲將在關鍵原材料市場損失100元。但是,乙因為競爭對手缺少關鍵原材料而獲得更多訂單,利潤將增加150元。由于收益大于損失,集中后實體具有實施原料封鎖的動機。在實踐中,縱向動機計算模型的構建要求對上下游利潤率、分流比等參數進行準確評估。
【案例15】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乙是下游零售市場的經營者之一,甲是上游最大的批發商,甲向乙及下游其他經營者批發商品。測算顯示,該集中所導致的縱向綜合價格上漲壓力指數(以下簡稱vGUPPI)低于5%。這表明集中后,下游市場面臨的漲價壓力較小,甲不太可能通過提高向下游的批發價來顯著提高下游零售市場的價格。vGUPPI研究集中后實體是否有動機以價格策略實施原料封鎖,涉及兩方面思路:一是評估集中后實體是否會通過提高上游產品的價格來提高下游競爭對手的成本,進而以損害競爭對手競爭力為代價而在下游獲得額外利潤;二是評估集中后實體是否會通過提高下游產品的價格來促使消費者轉向下游競爭對手,進而間接提高上游產品的需求與集中后實體在上游的利潤。vGUPPI的計算要求對上下游利潤率、分流比、轉嫁比、經營者價格等參數進行準確評估。如果集中帶來顯著的效率提升,還需要綜合考慮價格上漲壓力和下降壓力的相互影響。
第三十八條 評估原料封鎖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結合集中后實體實施原料封鎖的能力和動機的相關證據,考慮以下因素:
(一)原料封鎖是否可能導致下游現有競爭者無法獲得足夠的特定原料,或完全無法獲得特定原料,或成本顯著上升;
(二)原料封鎖是否可能導致下游潛在競爭者進入市場的壁壘顯著提高;
(三)受封鎖影響的競爭者在下游市場競爭中能否發揮重要作用;
(四)下游不受封鎖影響的競爭者的數量和市場份額占比;
(五)相關市場的發展前景;
(六)上游競爭者在上游市場所占的市場份額;
(七)原料封鎖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可以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九條 客戶封鎖的損害原理為集中后實體有能力和動機通過其對下游市場的控制力,顯著提升上游現有或潛在競爭者獲得客戶的成本,降低上游現有或潛在競爭者參與競爭的能力或動機,減少集中后實體在上游市場面臨的競爭壓力,進而排除、限制上游市場的有效競爭。上游競爭環境的變化可能提高上游原料供應價格,顯著提升下游競爭者獲取原料的成本,降低下游現有或潛在競爭者參與競爭的能力或動機,減少集中后實體在下游面臨的競爭壓力,最終排除、限制下游市場的競爭。
客戶封鎖可能表現為不同的形式,集中后實體可以不從上游競爭者購買原料、顯著減少從上游競爭者購買原料的數量或者以更低價格等不合理交易條件從上游競爭者購買原料等。
【案例16】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生產A、B,乙生產B,B為A的下游產品。集中后實體在下游B市場份額高達80%(存在市場進入障礙),且其下游業務屬于上游競爭者的重要客戶。集中后實體可能不再向上游競爭者采購A,從而使上游實際或潛在的競爭者無法接觸到足夠數量的客戶,導致競爭能力和意愿下降,排除、限制上游A市場競爭。同時,下游其他競爭者可能無法再以集中前的價格和條件獲得A,競爭成本可能增高,最終推高下游B市場的價格,排除、限制下游B市場競爭。
第四十條 評估客戶封鎖,反壟斷執法機構通常重點評估集中后實體實施客戶封鎖的能力、動機,以及通過客戶封鎖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效果。一般情況下,反壟斷執法機構按照能力、動機、效果的順序依次評估,如果集中后實體經評估不具有實施客戶封鎖的能力,則通常也不具備實施客戶封鎖的動機,因而也難以產生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的效果。
評估互聯網平臺領域非橫向經營者集中的客戶封鎖效應時,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結合平臺經濟特點,可參照《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結合個案進行具體分析。
第四十一條 評估集中后實體是否具備實施客戶封鎖的能力,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集中后實體在下游業務中是否屬于上游競爭者的重要客戶;
(二)集中后實體對下游市場的控制力;
(三)上游商品生產是否存在規模經濟或范圍經濟,以及上游商品的需求端是否存在網絡效應;
(四)上游競爭者獲得替代性客戶的能力;
(五)上游競爭者轉嫁成本的可能性;
(六)集中后實體實施客戶封鎖可能采取的形式、持續時間;
(七)集中后實體是否具備實施客戶封鎖能力可以考慮的其他因素。
【案例17】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生產A,乙生產B。A是B的上游,擴產容易且只用于生產B。乙在下游B所在市場的市場份額為80%,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且乙掌握B領域絕大多數核心技術訣竅和技術專利,相關市場進入存在較高的技術和資金壁壘,短時間內出現新進入者的可能性較小。綜合各種因素,集中后實體具有實施客戶封鎖能力的可能性較大。
第四十二條 考慮集中后實體在下游業務中是否屬于上游競爭者的重要客戶,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考察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市場進入壁壘、集中后實體下游業務的采購量或采購額及其在相關市場總采購量或采購總額所占比例,以及集中后實體下游業務在集中前向集中后實體上游競爭者的采購量或采購額情況等因素。
第四十三條 考慮集中后實體對下游市場的控制力,可以結合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和市場進入壁壘等因素,考察集中后實體對下游市場商品價格、銷售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的影響程度,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市場進入和產能擴張的能力。
結合案件的具體特征,反壟斷執法機構考慮集中后實體對相關市場的控制力,還可以綜合考察其他因素。例如,考慮互聯網平臺領域經營者對市場的控制力還可以參照《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提及的相關因素。
第四十四條 考慮上游商品生產是否存在規模經濟、范圍經濟或網絡效應,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考察上游商品的生產是否因商品需求量、需求種類或客戶來源的擴大而實現成本的顯著下降。如果上游商品生產存在規模經濟、范圍經濟或網絡效應,則客戶封鎖可能通過阻礙上游競爭者實現規模經濟、范圍經濟或網絡效應,導致上游競爭者的成本上漲或降低潛在競爭者進入上游市場的積極性,進而削弱上游競爭者的競爭力,排除、限制上游市場競爭。
【案例18】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生產A、B,乙生產B,B為A的下游產品。集中后實體在下游B市場份額高達80%,且其下游業務屬于上游競爭者的重要客戶。A產品所在上游市場呈現典型的規模經濟特征且易于進一步擴大產能。經審查,集中后實體可能會對上游A產品市場上的競爭者實施渠道封鎖、限定價格或施加其他不利的交易條件,從而提高上游競爭者獲得客戶的成本。甲在上游市場的競爭者可能因失去集中后實體這一重要客戶,或者因對該客戶的銷量損失導致生產無法達到最小有效規模,競爭能力下降,從而使上游市場競爭受到損害的可能性增大。
第四十五條 考慮上游競爭者獲得替代性客戶的能力,可以考察以下因素:
(一)上游競爭者縱向一體化的情況和難易程度,或扶持下游客戶的可能性;
(二)上游原料生產和銷售是否存在規模經濟或范圍經濟;
(三)上游競爭者可能的應對措施以及所需時間,應對措施包括通過大幅降價維持下游市場的銷售規模、調整原料用途和應用領域以尋找新的客戶等;
(四)交易前上游競爭者與集中方或其他下游客戶之間是否存在長期供應協議,包括重新談判或終止協議的可能性和轉換客戶的成本;
(五)可能影響上游競爭者獲得替代性客戶的其他因素,包括不同的銷售渠道、客戶群,原料的其他用途,原料所處地理位置等。
【案例19】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和主要競爭者丙公司在上游從事A化工原料生產,乙和戊公司在下游從事B化工品生產。丙除在上游從事化工原料生產外,還通過旗下多家子公司專注于對A化工原料的多元化開發和深加工,縱向一體化程度較高,產品用途廣,銷售渠道穩定。同時,丙與戊訂有長期供貨協議,且戊的生產規模和原料需求較大。綜合各種因素,上游競爭者丙可能具有獲得替代性客戶的能力。
第四十六條 評估集中后實體實施客戶封鎖的動機,主要考慮集中后實體實施客戶封鎖是否有利可圖,即集中后實體實施客戶封鎖帶來的額外收益是否足以彌補其改變原料供應商導致的成本損失。
考慮集中后實體實施客戶封鎖是否有利可圖,具體可以結合客戶封鎖對集中后實體下游業務、上游業務的利潤以及對集中后實體的整體利潤造成的影響進行成本和收益的綜合分析。
第四十七條 評估集中后實體實施客戶封鎖的動機,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集中后實體的控制權結構;
(二)集中后實體下游業務的原料采購成本;
(三)集中后實體上游業務的產能情況、與競爭者生產效率的對比情況以及與競爭者商品的差異化程度;
(四)集中后實體上下游業務的銷售量、銷售額以及銷售價格的可能變化;
(五)集中后實體上游業務與下游業務的利潤率、成本轉嫁率;
(六)集中各方及相關市場其他競爭者以往的商業策略或實踐等;
(七)集中后實體的采購行為是否受到法律、政策或行政措施約束;
(八)集中后實體是否具有動機消除可能的長期潛在威脅、增加現有客戶粘性、強化網絡效應、增強數據和知識產權優勢等;
(九)集中后實體實施客戶封鎖動機可以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四十八條 評估客戶封鎖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結合集中后實體實施客戶封鎖的能力和動機的相關證據,考慮以下因素:
(一)客戶封鎖是否可能導致上游實際競爭者的成本顯著上升;
(二)客戶封鎖是否可能導致上游潛在競爭者進入市場的壁壘顯著上升;
(三)受封鎖影響的競爭者在上游市場競爭中是否發揮重要作用;
(四)上游不受封鎖影響的競爭者的數量及份額占比;
(五)相關市場的發展前景;
(六)下游競爭者在下游市場所占的比重;
(七)客戶封鎖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可以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四十九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在評估原料封鎖和客戶封鎖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時,還可以考慮封鎖對用戶體驗、商品質量、用戶選擇、創新等非價格因素的影響。
第五十條 通過縱向經營者集中,集中后實體可能獲得其上游或下游實際或潛在競爭者的競爭性敏感信息。該行為可能給集中后實體帶來比其他競爭對手更明顯的競爭優勢,進而導致降低集中后實體在上游或下游面臨的競爭壓力,損害上游或下游實際或潛在競爭者的競爭能力和動機。該行為也可能使上游或下游實際或潛在競爭者為避免自身競爭性敏感信息泄露,而放棄與集中后實體開展業務,并轉向效率較低或價格更高的其他合作對象,從而提高競爭對手成本,排除、限制上游或下游市場的競爭。
【案例20】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和主要競爭對手丙公司、丁公司在上游生產A,A擴產容易,其中甲的市場份額為15%;乙在下游生產B,市場份額為60%。集中前,丙和丁都是乙長期合作的重要供應商,乙積累了大量丙和丁關于A的價格、產量等方面的競爭性敏感信息。乙是丙和丁最大且無法被有效取代的客戶。乙被甲收購后,可能將掌握的丙和丁的競爭性敏感信息分享給甲。集中后實體可能將利用該等競爭性敏感信息將A的定價低于邊際成本,并借助乙在下游的市場控制力將損失轉嫁給消費者。同時,可能導致丙、丁不得不退出市場或者減少產量,以避免虧損。在此情形下,集中導致上游A產品所在市場的競爭受到損害的可能性較大。
第五十一條 縱向經營者集中也可能產生協調效應。縱向經營者集中產生協調效應的原理與橫向經營者集中存在差異,但對縱向經營者集中引發的協調效應進行評估時,有關分析仍可參考《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
第五十二條 縱向經營者集中協調效應的損害原理為縱向經營者集中可能改變市場的競爭特征,使得集中后實體與交易前不曾協調的上游或下游競爭者之間傾向于達成明示或默示協調行為,或者使得交易前已達成的協調行為更為容易、穩定和有效,從而共同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縱向經營者集中的協調效應可能表現為集中后實體與上游或下游競爭者共同提高商品價格,降低商品產量、質量或削弱創新,減少或限制商品種類、商品選擇范圍等。
【案例21】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和主要競爭對手丙公司生產B。乙在上游從事A生產,在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控制力。交易前乙長期向丙供貨,掌握丙所需A的性能參數和需求量等競爭性敏感信息。甲收購乙后,可能獲得丙的競爭性敏感信息,使其在與丙的競爭中擁有明顯的競爭優勢。丙可能不再具備與集中后實體競爭的動力,轉而選擇與集中后實體合作,共同提高B價格、降低產量和創新投入等。因此,該經營者集中可能使集中后實體與下游競爭者丙之間達成協調的可能性大幅提高,共同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可能性較大。
第五十三條 如果縱向經營者集中存在以下情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重點關注集中是否會產生協調效應:
(一)集中后實體更易獲得競爭者的競爭性敏感信息,包括通過其上游業務或下游業務了解上游或下游市場的信息,例如定價、成本結構、產出計劃等方面信息;
(二)集中將減少上游或下游市場中非縱向一體化的競爭者的數量,提高市場的對稱性和透明度;
(三)集中后實體可以同時在上游和下游市場采取更加多樣和靈活的方式懲罰背離協調的競爭者;
(四)集中將增加市場進入壁壘,阻礙市場進入者破壞協調行為的穩定性;
(五)參與集中的經營者與上游或下游競爭者以往存在協調行為;
(六)集中消除了一個可能阻礙市場協調的經營者或者實質性消除了該經營者阻礙市場協調的動機;
(七)影響集中產生協調效應的其他因素。
【案例22】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在下游生產A,乙在上游生產B。集中前,甲與B所在市場中的丙公司訂有合作協議。上游B所在市場是一個寡頭壟斷市場,丙、丁公司和戊公司市場份額大致相當,總計為70%。乙則是B市場上具備先進技術的可能阻礙市場協調的經營者(也稱為不合群者)。集中前,由于乙的存在,丙、丁和戊之間不易達成協調行為。集中后,集中后實體將擁有乙既有的B生產能力和銷售網絡,以及交易前通過甲、丙合作而獲取的丙關于B的供應價格、供應數量等競爭性敏感信息,同時消滅了不合群者乙。因此,集中可能增加集中后實體與丙、丁、戊在上游B所在市場相互協調的可能性,進而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可能性較大。
【案例23】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和丙公司。甲、丁、戊是上游A原料市場的主要競爭者。乙、丙、丁、戊是下游B的主要競爭者。丁、戊縱向一體化程度較高。甲收購乙、丙后,與丁、戊均具備縱向一體化供應的能力,市場份額、生產成本、生產效率等情況相當,B市場的競爭者進一步減少。如果A、B均具有同質化競爭特征,可能導致交易后相關市場對稱性提高,相關市場經營者更容易了解和跟蹤相互之間的技術、成本、銷售等情況,透明度進一步提高,相互之間預判對方競爭行為的能力增強,則反壟斷執法機構有可能需要進一步考察交易是否產生協調效應(比如甲、丁、戊就價格和產量等進行跟隨和協調的可能性)。
第五十四條 自然壟斷環節業務經營者通過集中參與上下游競爭性環節業務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法加強相關領域經營者集中審查,防止自然壟斷環節業務經營者利用壟斷地位排除、限制上下游競爭性環節的市場競爭。
第五十五條 在一些領域,當縱向經營者集中導致集中后實體有能力和動機通過獲取上游或下游經營者的競爭性敏感信息,或者通過采取特定手段為其在上游或下游參與競爭的自營業務提供優惠待遇以獲取競爭優勢時,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基于個案中的客觀證據考察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案例24】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運營電子商務平臺A,乙銷售智能家居類產品B。甲運營的平臺在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收購乙后,可能有能力和動機實施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效果的自我優待行為。具體可能表現為通過獲得A平臺內乙的競爭者在定價、銷量等方面的競爭性敏感信息調整銷售策略,使乙的產品更具優勢,或者令乙的產品在A平臺上占據更突出的位置,使其更具吸引力。甲運營的平臺雖然因為乙的競爭者退出平臺而損失了部分平臺收入,但乙在B市場獲得更多利潤,足以彌補甲在A平臺業務的損失。
第六章 混合經營者集中的競爭影響
第五十六條 混合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包括單邊效應和協調效應等,其中單邊效應主要表現為封鎖效應;或通過獲取競爭性敏感信息排除、限制競爭等。
第五十七條 混合經營者集中導致的封鎖效應的損害原理為集中后實體有能力和動機通過搭售、拒絕交易、降低互操作性或其他排他行為,將其對一個或多個市場的控制力傳導到關聯市場,損害關聯市場競爭者參與競爭或進入市場的能力或動機,或進一步增強集中后實體在相關市場的控制力,從而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
【案例25】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供應的A、B與乙供應的C存在相鄰、互補等緊密聯系。甲在A、B市場具有支配地位,分別擁有60%、50%市場份額。乙在C市場排名第一,份額為30%。交易完成后,甲將擁有該行業最全產品線,憑借在上述產品領域的支配地位,有能力和動機通過搭售等行為在不同市場間傳遞市場控制力,進而排擠和邊緣化競爭對手,甚至迫使競爭對手退出市場,最終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
【案例26】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生產的A和乙生產的B面對相同的客戶群體,且必須搭配使用,相互間不匹配或者互操作性不足會導致產品整體陷入性能瓶頸,因此存在互補關系。甲在A市場的市場份額為65%,遠超市場上其他競爭者,乙在B市場的市場份額為30%。兩個市場的進入壁壘都很高,短期內難以出現形成有效競爭約束的進入者。集中后實體有能力和動機借助其在A市場的控制力,通過降低互操作性等方式限制其他競爭者的B產品與集中后實體的A產品搭配使用,使得其他競爭者的成本顯著提高,或在B市場可競爭的市場范圍縮小。通過該種方式,集中后實體可能將自身在A市場的控制力傳導至B市場,從而可能排除、限制B市場的競爭。
第五十八條 評估混合經營者集中導致的封鎖效應,反壟斷執法機構通常重點評估集中后實體實施封鎖的能力、動機,以及通過封鎖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的效果。一般情況下,反壟斷執法機構按照能力、動機、效果的順序依次評估,如果集中后實體經評估不具有實施封鎖的能力,則通常也不具備實施封鎖的動機,因而也難以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第五十九條 評估集中后實體是否具備實施封鎖的能力,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集中各方在不同市場的控制力;
(二)集中后實體是否擁有特定重要商品;
(三)集中各方商品的關系和銷售對象,以及組合銷售的可行性、以往實踐情況;
(四)是否存在規模經濟、范圍經濟和網絡效應;
(五)在集中各方的關聯市場上能夠同時提供相關商品的競爭者占比情況;
(六)競爭者等其他經營者可能實施的應對措施以及所需時間;
(七)客戶能否便利地分別購買集中各方提供的不同商品;
(八)集中后實體是否具備實施封鎖能力可以考慮的其他因素。
【案例27】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生產的A與乙生產的B存在互補關系。集中后實體在A、B市場份額較高,均排名第一,遠超市場上其他競爭者,具有市場控制力。同時,甲在A市場和乙在B市場均具有較強技術優勢,市場定價能力強。此外,A和B共同構成決定終端產品性能的重要部件,任一產品發生問題都會導致終端產品陷入性能瓶頸。由于資本和技術原因,以及下游用戶對產品質量和穩定性的高要求,A、B市場進入壁壘高。綜合各種因素,集中后實體有能力將A市場的市場控制力傳導至B市場或將B市場的市場控制力傳導至A市場,進而實施封鎖的可能性較大,具有實施封鎖的能力。
第六十條 考慮集中后實體對某個市場是否有控制力,可以結合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和市場進入壁壘等因素,考察集中后實體對相關市場商品價格、銷售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的影響程度,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市場進入和產能擴張的能力。
結合案件的具體特征,反壟斷執法機構考慮集中后實體對相關市場的控制力,還可以綜合考察其他因素。例如,考慮互聯網平臺領域經營者對市場的控制力還可以參照《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提及的相關因素。
第六十一條 考慮集中后實體是否擁有特定重要商品,可以考察集中后實體是否擁有因具備功能必要性等屬性而被客戶認為特別重要的商品、該商品的客戶規模、該商品是否存在替代品及其替代品的產能情況等。
第六十二條 考慮集中各方商品的關系和銷售對象及其組合銷售的可行性時,可以考察商品之間是否存在互補性、雙方商品線是否存在明顯的非對稱性、客戶的重疊程度、客戶對商品種類(多樣性)的偏好、客戶在多大程度上有意愿同時購買多種商品、市場以及商品和商業模式的未來發展方向等。
【案例28】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在A市場具有較高市場份額。甲生產的A與乙生產的B存在互補關系,下游客戶一般配套使用一個A與一個B。甲的A生產線產能明顯高于乙的B生產線產能。除了匹配乙的B外,甲仍有大量A存貨需要單獨銷售,集中后實體短期內沒有擴大B生產線產能的能力,A、B商品線存在明顯非對稱性。因此集中后實體具有實施封鎖能力的可能性較小;同時,市場調研表明,下游客戶對B具有較高的多樣化需求,通常定期更換乙及其競爭對手提供的不同品牌B。綜合各種因素,盡管甲在A市場具備控制力,但集中后實體不太可能具備將A市場的市場控制力傳導至B市場進而實施封鎖的能力。
第六十三條 考慮競爭者等其他經營者可能實施的應對措施,可以考察競爭者實施更激進的降價策略、競爭者之間聯合進行商品銷售、競爭者通過獨立開發或與其他經營者合作提供自己的商品組合,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集中后實體的組合商品后拆分轉售的可能性、經濟可行性和時效性。
【案例29】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生產的A與乙生產的B存在互補關系。甲在A市場、乙在B市場均具有較強市場力量。集中后實體計劃實施搭售策略,向下游客戶銷售A+B產品組合。由于市場上存在競爭者丙公司,也能夠同時銷售A+B產品組合,且產品質量和價格更具吸引力。在這種情況下,集中后實體實施搭售的策略受到競爭對手制約的可能性將增大。
第六十四條 評估集中后實體實施封鎖的動機,主要考慮集中后實體實施封鎖是否有利可圖,即集中后實體實施封鎖帶來的額外利潤是否足以彌補其客戶流失、降價導致的潛在利潤損失。
考慮集中后實體實施封鎖是否有利可圖,具體可以結合封鎖對集中后實體在不同市場的利潤,以及對集中后實體的整體利潤造成的影響,進行成本和收益的綜合分析。
【案例30】甲公司擬收購乙公司。甲生產的A與乙生產的B存在互補關系。如集中后實體實施搭售的封鎖策略,部分原來只從甲購買A但不從乙購買B的客戶,可能將增加從集中后實體購買B的采購量,從而使得集中后實體B的銷售量提升,并獲取額外利潤。但上述策略也可能帶來潛在的利潤損失。即一部分在集中前從甲購買A的客戶,可能因為不接受搭售而轉向甲的競爭者,這些流失的銷量將給集中后實體造成利潤損失。如果獲取的額外利潤超過利潤損失,超出越多,集中后實體實施封鎖的動機越強。
第六十五條 評估集中后實體實施封鎖的動機,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集中后實體的控制權結構;
(二)客戶的采購和使用習慣;
(三)相關市場的規模、銷售額及利潤率,以及封鎖對相關市場的銷售額、價格和利潤率等的影響;
(四)集中各方以及相關市場其他競爭者以往的商業策略或實踐等;
(五)集中后實體的相關行為是否受到法律、政策或行政措施約束;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非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的通知
不分頁顯示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