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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明市健康影響評估暫行規定

    1. 【頒布時間】2026-2-10
    2. 【標題】三明市健康影響評估暫行規定
    3. 【發文號】令2026年第12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s://www.sm.gov.cn/smsrmzfbgs/smsrmzf/szfgz/202602/t20260212_2190069.htm

    7. 【法規全文】

     

    三明市健康影響評估暫行規定

    三明市健康影響評估暫行規定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健康影響評估暫行規定


    三明市健康影響評估暫行規定

    (2026年2月10日三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公布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健康影響評估工作,有效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風險,推進健康三明建設,提升公民健康水平,促進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出臺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投資的重大工程項目的健康影響評估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健康影響評估,是指系統分析、預測和評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政府投資的重大工程項目實施后可能對人群健康產生的影響,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健康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健康影響評估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健康影響評估工作機制,保障健康影響評估工作力量,將健康影響評估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健康影響評估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落實健康影響評估制度。

      第五條 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政府投資的重大工程項目具體評估范圍目錄,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健康影響評估工作指南,建立健康影響評估案例庫和數據庫。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出臺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行政規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門送請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開展健康影響評估。部門出臺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行政規范性文件,由該部門開展健康影響評估;多個部門聯合出臺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行政規范性文件,由牽頭部門開展健康影響評估。

      政府投資的重大工程項目由項目單位開展健康影響評估,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實施,涉及多部門職責的,由牽頭部門負責督促實施。

      前款規定的開展健康影響評估的部門和單位,統稱評估實施主體。評估實施主體可以自行組織專家評估,也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評估。

      第七條 市級建立統一的健康影響評估專家庫,供市、縣兩級共享使用。專家庫由衛生健康類專家和非衛生健康類專家組成,實行動態管理。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專家庫的組建、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專家遴選、入庫、使用、退出等制度。

      第八條 健康影響評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共衛生安全方面。可能導致人群傳染病和感染性疾病的發生發展,加劇人群重點慢性病的發生發展,增加人群中毒和傷害以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的風險。

      (二)健康環境和生活方面。可能對人口高質量發展,空氣質量、飲用水、食品和環境衛生等健康環境,社會心理健康,健康生活方式和行為養成等帶來的不利影響。

      (三)健康服務和保障方面。可能對衛生健康投入保障和醫療保險,醫療衛生服務資源合理配置、質量安全和利用、公平性和可及性,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等帶來的不利影響。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評估的內容。

      第九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分析研判本行政區域內主要健康安全問題、影響因素及分布情況、居民健康需求及醫療衛生服務保障狀況等,為調整、完善健康影響評估內容提供依據。

      第十條 健康影響評估應當在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編制過程中、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階段、政府投資的重大工程項目開工建設前進行。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者風險評估的,健康影響評估可以同步進行。

      第十一條 健康影響評估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組織啟動;

      (二)分析論證;

      (三)結果運用;

      (四)提交備案;

      (五)跟蹤監測。

      第十二條 送請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開展健康影響評估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健康影響評估函;

      (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稿文本;

      (三)起草說明;

      (四)征求意見情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三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評估材料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完成評估、反饋工作:

      (一)填報健康影響評估初篩表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編制健康影響評估報告表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編制健康影響評估報告書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健康風險復雜確需延長評估時間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30個工作日。

      評估過程中需要補充材料的,起草部門應當自收到補充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補充完畢,補充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評估時限。

      第十四條 評估實施主體自行組織專家評估的,應當從健康影響評估專家庫中分專業隨機抽取專家,組建評估專家組,并確定專家組組長。專家組人數以奇數核定,一般不少于5人;初篩環節可以適當減少,但不得少于3人。

      評估專家組應當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評估工作,出具書面評估意見。必要時,可以邀請上級專家庫專家以及可能受擬定規劃、文件或者項目直接影響的人群代表,參加評估座談會或者聽證會。

      第十五條 健康影響評估應當采取文獻檢索、現場調查、檢驗檢測等定性、定量的方式方法進行,科學評估健康影響,客觀作出評估結論。

      第十六條 評估專家組初篩后,填寫健康影響評估初篩表,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政府投資的重大工程項目對健康的影響程度分類出具評估結果文書:

      (一)對健康影響很小,不需要進一步分析評估的,填寫健康影響評估初篩表,即完成評估;

      (二)可能造成輕度健康影響的,應當進一步分析評估,編制健康影響評估報告表,提出修改、完善意見;

      (三)可能造成重大健康影響的,應當進一步分析評估,編制健康影響評估報告書,提出修改、完善、暫緩發布等意見。

      第十七條 起草部門、項目單位應當對專家組出具的健康影響評估結論進行研究處理,根據評估建議對規劃、文件或者項目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在集體討論決定或者履行報批程序時,應當提交健康影響評估結論并附具對評估建議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十八條 起草部門、項目單位應當將健康影響評估結論和對評估建議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及時報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核,發現對評估建議不采納理由不充分或者風險防控措施不足的,應當向起草部門或者項目單位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并可以根據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九條 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過程中,政府投資的重大工程項目建設運營期間,評估實施主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評估建議的執行情況以及對監測人群健康影響因素等開展跟蹤監測工作。

      監測發現規劃、文件或者項目實施后產生重大不良健康影響的,評估實施主體應當及時采取調整、暫緩或者停止實施等措施,或者提出相關建議,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起草部門、項目單位調整符合相關要求后,恢復實施。

      第二十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有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政府投資的重大工程項目開展抽查,經核查發現違反本規定的,應當督促起草部門、項目單位進行整改。

      第二十一條 鼓勵社會組織、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以提出意見建議、參與專家評審、開展社會監督等方式,參與健康影響評估工作。

      評估實施主體應當公開健康影響評估的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健康影響評估的方法、技術規范等相關研究,推廣應用先進評估技術和成果。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技術的綜合運用,提高健康影響評估的數智化水平。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未按照規定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政府投資的重大工程項目送請或者開展健康影響評估的;

      (二)在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導致評估結論失實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采納評估提出的健康風險防控建議的,或者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不執行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縣(市、區)人民政府未履行健康影響評估相關職責的,由市人民政府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被約談的部門、單位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并按要求報告整改情況。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約談建議,并負責約談的組織實施和整改情況的跟蹤督辦。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公共衛生事件、群體性健康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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