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交通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青島市交通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交通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青島市交通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2011年6月2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13號公布 根據2018年2月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61號《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根據2026年2月13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311號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交通工程建設活動,保證交通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交通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以及對其實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交通工程,是指經依法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
第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和權限負責交通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以下統稱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交通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等,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履行交通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
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交通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交通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目標保障機制,推進交通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標準化,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教育和管理,預防、減少交通工程質量問題和生產安全事故。
從業單位應當構建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第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通過系統互聯、數據共享等方式,提升交通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數字化水平。
鼓勵從業單位應用數字化技術,實現交通工程的智能建造、數字分析、實時監控、智能預警。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辦理質量安全監督、開工、交工、竣工等手續,按照規定對其他從業單位進行合同履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其他從業單位提供與交通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應當真實、準確、齊全。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以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交通工程招標文件以及項目概預算時,應當按照規定確定安全生產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提取和使用程序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交通工程建設全過程質量管理,按照規定組織開展質量檢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項目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核,按照規定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和安全生產檢查。
第十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材料、構件和工程制品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材料、構件和工程制品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構件和工程制品。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等。
第十一條 交通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起一個月內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中止施工情況,并于恢復施工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中止施工期間,應當做好現場防護。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督促其他從業單位按照規定收集、整理、保存項目檔案資料,建立完整的項目檔案。
第三章 勘察、設計、監理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 勘察單位編制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巖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勘察單位應當根據環境條件、地質條件和工程特點,確定地下工程、基坑工程、邊坡工程等各類工程勘察的范圍和深度,并提出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勘察場地存在不良地質作用或者存在發生不良地質作用的條件時,應當開展專門勘察工作。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文件等進行設計,并加強系統設計,滿足交通工程使用功能、質量、安全、環保、節約等基本要求。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設計單位應當在交通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和監理單位說明設計意圖,解釋設計文件,并加強跟蹤評估,及時處理施工中出現的與設計相關的技術問題。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文件、設計文件、監理合同等進行監理,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監理細則,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監理單位應當如實記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整改驗收情況,妥善保存有關文字、影像資料。
第十六條 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等級對應的許可范圍內,獨立開展質量檢測活動,如實出具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原始記錄和數據。
第十七條 從業單位根據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需要或者按照合同約定設立工地試驗室,承擔質量檢測工作。工地試驗室應當嚴格按照工程技術標準、檢測規范和規程,在核定的試驗檢測參數范圍內開展質量檢測活動。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設立現場質量管理機構,配備工程技術人員和質量管理人員;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合作單位的作業人員和實習人員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作業班組管理,對班組人員實行實名登記,并按照規定開展教育培訓。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于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根據風險評估結論,編制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列明管控重點、管控機構、責任人員和管控措施,并定期檢查管控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通過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專項排查等方式,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并及時采取技術、管理措施予以消除。對不能及時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施工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組織開展現狀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情況制定并落實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隱患后組織復查驗收。
施工單位應當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重大事故隱患,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和專項治理。鼓勵施工單位建立內部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機制。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技術分級交底制度,明確技術分級交底的原則、內容、方法以及確認手續等。
交通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將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材料、構件和工程制品等進行檢驗,書面記錄檢驗情況并由專人簽字,對檢驗情況進行標識。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施工作業班組自檢、工序交接檢、專職質檢員檢驗的質量控制程序,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質量管理資料。
施工單位應當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主體工程的隱蔽部位施工還應當保留影像資料。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還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施工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等,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保證設施、設備的性能完好,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區、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
辦公區、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嚴禁在已發現的泥石流影響區、滑坡體等危險區域設置施工駐地。
施工作業區應當根據施工安全風險辨識結果,確定不同風險等級的管理要求,合理布設。在風險等級較高的區域應當設置警戒區和風險告知牌。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相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使用特種設備,應當依法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并將登記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施工單位使用特種設備,應當制定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將特種設備的進出場、使用、維修保養記錄、操作人員證書等列入安全技術檔案。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進行爆破、吊裝、懸掛、挖掘、動火、臨時用電、有限空間、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以及臨近油氣管道、高壓輸電線路等危險作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制定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明確票證審批、資格審核、現場管理、作業報告等內容;
(二)開展危險作業前,組織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風險辨識;
(三)制定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四)按照規定開具危險作業票證,并對危險作業票證進行現場查驗;
(五)確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身體狀況以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六)確定專人進行現場作業的統一指揮;
(七)指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確認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八)按照規定配備安全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九)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停止作業并組織人員撤離;
(十)建立危險作業檔案,采取文字、圖表、音像等形式將危險作業方案、應急措施等資料歸檔備查;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從業單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職責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確定檢查內容、方式、頻次以及有關要求。監督檢查可以采取隨機抽查、備案核查、專項檢查等方式。
從業單位應當接受和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阻礙或者拒絕。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建設單位辦理完成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備案手續之日起,至交通工程交工驗收合格之日止,依法對交通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自交通工程交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至交通工程竣工驗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對交通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交通工程交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交通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出具交工驗收質量檢測報告,連同設計單位出具的工程設計符合性評價意見、監理單位提交的工程質量評定或者評估報告一并提交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對交通工程質量進行驗證性檢測,出具工程交工質量核驗意見。
具備獨立使用功能的交通工程完工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分批受理建設單位提交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 交通工程竣工驗收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驗收工作計劃,組織對交通工程質量進行復測,出具工程質量鑒定報告,同時出具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報告。
第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處理機制,接到相關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法快速組織處理。
交通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質量和生產安全事故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及時組織事故搶救,組織或者參與事故調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從業單位、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交通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普通國省道、農村公路修復養護工程中的大修和中修項目的質量和安全生產,以及對其實施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