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答復意見(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答復意見(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答復意見(二)》的通知
法〔2025〕247號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答復意見(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司法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有效解決人民陪審員選任、參審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依法規范人民陪審員工作,更好發揮人民陪審員作用,經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等單位意見,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答復意見(二)》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在實施中遇到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5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答復意見(二)
一、沒有對應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人民法院如何選任人民陪審員?
答:對于因特殊需要在開發區、自貿區等設置的沒有對應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基層人民法院,因工作需要選任人民陪審員的,可依照《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相關規定協同司法行政機關開展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經公示后確定的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任命該人民法院審判員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暫不具備條件的,也可在該基層人民法院所在地級市轄區內的基層人民法院或案件管轄區內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以及鐵路運輸、林區、墾區中級人民法院等一般不單獨進行人民陪審員選任,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的,在其所在地級市轄區內的基層人民法院或案件管轄區內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二、司法行政機關、基層人民法院如何協同開展人民陪審員選任、增補工作?
答: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在人民陪審員任期屆滿前至少六個月向司法行政機關通報人民陪審員名額數、現任人民陪審員人數、任期屆滿情況及選任、增補需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通報的需求情況,綜合考慮人民陪審員任期屆滿時間、選任增補規模及工作所需時長等因素,及時啟動選任工作,確保人民陪審員參審活動有序銜接。
擬任命人民陪審員公示期滿后,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開展提請任命、公告、組織就職宣誓等工作。
三、如何合理確定隨機抽選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的人數?
答: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隨機抽選人民陪審員候選人時,應當結合以往抽選工作情況、資格審查通過率等因素,在擬任命人民陪審員數五倍以上合理確定候選人人數。
四、除常住居民名單,還可以通過哪些渠道隨機抽選人民陪審員候選人?
答: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隨機抽選人民陪審員候選人時,還可充分利用全國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等,在法定范圍內結合實際細化隨機抽選要素,依法依規共享必要信息,注意兼顧人員類別的結構比例。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可會同公安機關開發、優化隨機抽選信息化應用模塊,加強對數據交接、使用、保管、銷毀的全流程監管,保障數據安全。
五、如何開展人民陪審員候選人資格審查?
答: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充分運用全國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人民陪審員數據庫、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犯罪記錄信息查詢系統等,結合實際采取信息核查、走訪調查、當面考察等方式加強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的資格審查。其中,信息核查應當重點核查候選人的政治面貌、年齡情況、文化程度、職業信息,審核是否存在不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情形。走訪調查、當面考察應當重點了解候選人的品行操守、群眾基礎、責任意識、履職意愿等。
征求人民陪審員候選人意見時,應當告知其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義務,并可要求候選人簽訂個人承諾書,就符合法定任職條件、忠實履行審判職責等事項進行承諾。候選人明確表示其不愿意擔任人民陪審員或不愿意簽署個人承諾書的,視為自動放棄候選人資格。
六、通過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產生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人數應當如何把握?
答: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等規定,經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選任人民陪審員的人數不得超過人民陪審員名額數的五分之一。其中,經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選任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數應當在上述比例范圍內合理確定。
七、人民陪審員在任期內出現不符合選任條件情形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征求人民陪審員候選人意見時,應當一并告知候選人任期內出現不符合選任條件情形的,本人應當及時向所在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機關說明情況。
人民陪審員在任期內出現不符合人民陪審員法第五條規定的選任條件或出現人民陪審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所在人民法院應當立即暫停其人民陪審員職務,不得繼續參加案件審理。對于正在參加審理的案件,依法決定是否更換人民陪審員。經所在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按照法定程序及時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
對人民陪審員因上述原因免職的,人民法院應當書面通知被免職者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推薦人民陪審員的人民團體,同時抄送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應將免職名單逐級報高級人民法院、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八、人民調解員能否同時擔任人民陪審員?
答:人民調解員、特邀調解員符合人民陪審員法相關規定的,可以同時擔任人民陪審員,但不得參與審理由其以人民調解員、特邀調解員身份先行調解的案件。
九、人民陪審員任期屆滿后,能否繼續參與尚未審結案件的審理工作?
答:人民陪審員在案件評議前任期屆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更換;合議庭已評議但案件尚未宣判時,人民陪審員任期屆滿的,可以繼續履行審判職責到案件審結之日。
人民法院在抽取人民陪審員參審時,應當綜合考慮人民陪審員剩余任期、案件審理周期等因素,合理確定合議庭人員組成,確保案件審理工作有序進行。
十、人民陪審員參加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理時,應當如何組成審判組織?
答: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合議庭組成,刑事訴訟法和人民陪審員法均未作規定,可以由人民法院按照人民陪審員法第十六條關于適用七人合議庭審理社會影響重大案件的立法精神,依法依職權決定。對于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害相對較輕的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依法組成三人合議庭審理。
十一、人民陪審員能否參加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發回重審、再審案件?
答: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發回重審、再審案件是否可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應當依照人民陪審員法第十五條相關規定,結合具體案件情況綜合判斷,合議庭既可以由法官組成,也可以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對于發回重審、再審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的,從其規定。
十二、人民陪審員作為一方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在其任職法院參與訴訟,相關案件是否應當提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答:人民陪審員作為一方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在其任職法院參與訴訟的,所在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以及人民陪審員個人情況,綜合判斷該人民陪審員參與訴訟是否會導致所在法院的全體審判人員與本案產生利害關系。對于足以導致所在法院全體審判人員與本案產生利害關系需要整體回避的,所在法院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十三、審判長對人民陪審員進行指引、提示時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答:審判長對人民陪審員進行指引、提示,應當堅持客觀、中立、適度原則,采取口頭或書面方式,語言應簡明、通俗。指引、提示的內容主要包括案件涉及的法律規定及爭議焦點、審判工作紀律、證據規則等。其中,案件涉及的法律規定及爭議焦點的指引、提示相關情況應當記錄在卷,其他與案件審理有關的指引、提示情況可視情記錄在卷。
七人合議庭事實認定問題清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制作并入卷。
十四、人民陪審員的任期應當如何把握?
答: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等規定,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后原則上不得連任。確因審判工作需要,少數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等可以連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