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進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進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進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
海關總署公告2026年第19號(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進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為落實《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發展規劃》,做好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貨物進出口有關稅收政策落地工作,海關總署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進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現予發布。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6年2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進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海關對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實施特定封閉管理的海關監管區域(以下簡稱海關監管區域)免稅貨物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貨物進出口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6〕1號,以下簡稱《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關對免稅科研貨物經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海關監管區域,免稅科研貨物及其研發成品經海關監管區域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其他地區或運往境外,以及免稅科研貨物及其研發成品在海關監管區域內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享惠主體進口自用的《通知》附件《免稅科研貨物清單》內科研貨物,除國家規定禁止進口的商品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不予免稅的商品、《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以下統稱進口稅收)。免稅進口科研貨物應當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商有關部門明確的用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中試轉化等科研活動的認定標準和管理要求。
享惠主體應為登記注冊在海關監管區域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海關監管區域內從事科研工作的事業單位、登記在海關監管區域內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且應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商有關部門明確的享惠主體認定標準和管理要求。經認定的享惠主體名單由深圳市相關主管部門函告深圳海關,并報海關總署備案。
第四條 海關對免稅科研貨物以享惠主體為單元實施電子臺賬管理,享惠主體首次申報免稅進口科研貨物時,海關信息化系統依據報關信息為該享惠主體建立電子臺賬,登記享惠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
經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海關監管區域的免稅進口科研貨物電子數據,在報關單結關放行后納入電子臺賬管理。
海關根據監管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等相關規定,對享惠主體使用免稅科研貨物情況實施稽查、核查。
第五條 經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海關監管區域的免稅進口科研貨物,“申報地海關”和“進境關別”填報為河套深圳園區(代碼:5321);“消費使用單位”填報享惠主體名稱;免稅進口設備及其維修用零配件、器具、文獻、標本的“征免性質”填報為“河套深港科創合作區深圳園區自用科研設備器具”(代碼:508,簡稱“河套科研設備”),免稅進口耗材、動物及其產品、其他零配件的“征免性質”填報為“河套深港科創合作區深圳園區自用科研耗材”(代碼:509,簡稱“河套科研耗材”);“征減免稅方式”填報“不計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代碼:A)。享惠主體自愿向海關申請繳納進口稅收的,上述填報欄目中“征減免稅方式”填報為“照章征稅”(代碼:1)。
對于享惠主體自愿申請繳納進口稅收的,3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同類貨物免稅進口,其中,同類貨物是指8位稅則號列相同的貨物。
完成繳納全部進口稅收的貨物,按國內貨物流通規定管理。
第六條 經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海關監管區域的免稅進口科研貨物,涉及實施關稅配額管理,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征關稅措施,為征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征關稅措施(加征關稅均獲得排除的除外)(以下稱四類措施)的,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四類措施。
第七條 海關監管的免稅科研貨物及其研發成品從海關監管區域運往境外的,自離境之日起解除海關監管,核銷對應電子臺賬,無需補繳相關進口稅收。其中,涉及出口關稅應稅商品的征收出口關稅。
第八條 免稅科研貨物應當依法接受海關監管。
對于經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海關監管區域的免稅進口設備及其維修用零配件、器具、文獻、標本,海關監管年限為3年,自貨物進口放行之日起計算;海關監管年限屆滿,按規定解除監管。
對于經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海關監管區域的免稅進口耗材、動物及其產品、其他零配件,不設海關監管年限。其中,對于在科研中消耗并且形成研發成品的,其對應的研發成品需一并接受海關監管。
第九條 享惠主體免稅進口的免稅設備維修用零配件,僅限于維修處于海關監管年限內的免稅設備。
享惠主體使用免稅進口的耗材、動物及其產品、其他零配件在科研中消耗并且形成研發成品的,應向主管海關備案進口料件與研發成品的對應關系,海關納入電子臺賬管理;在科研中消耗并且未形成研發成品的,享惠主體可申請按規定解除監管并在電子臺賬中予以核銷,免于補繳進口稅收。
享惠主體應于每月第5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海關自主核報上一個月免稅進口科研貨物的庫存、使用及處置變化情況。
享惠主體對自主核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條 享惠主體需要將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免稅設備及其維修用零配件、器具、文獻、標本流通至海關監管區域內其他單位或個人、經海關監管區域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其他地區,以及要求提前解除監管的,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免稅貨物補繳進口稅收手續。補稅的計稅價格以貨物自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海關監管區域申報進口時的計稅價格為基礎,按照貨物已進口時間與海關監管年限的比例進行折舊。其計算公式為:
補稅的計稅價格=免稅科研貨物自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海關監管區域申報進口時的計稅價格×[1-免稅科研貨物已進口時間/(監管年限×12)]。
已進口時間自貨物放行之日起按月計算。不足1個月但超過15日的,按1個月計算;不超過15日的,不予計算。
第十一條 享惠主體需要將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免稅設備及其維修用零配件、器具、文獻、標本移作他用的,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補繳與移作他用時間相對應的進口稅收;對于移作他用時間不能確定的,應當提供不高于所涉稅款額的稅款擔保。補稅的計稅價格以貨物自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海關監管區域申報進口時的計稅價格為基礎,按照需要補繳稅款的時間與海關監管年限的比例進行折舊。其計算公式為:
補稅的計稅價格=免稅科研貨物自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海關監管區域申報進口時的計稅價格×[需要補繳稅款的時間/(監管年限×365)]。
需要補繳稅款的時間為免稅科研貨物移作他用的實際時間,按日計算,每日實際使用不滿8小時或者超過8小時的,均按1日計算。
第十二條 享惠主體需要將免稅耗材、動物及其產品、其他零配件流通至海關監管區域內其他單位或個人、經海關監管區域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其他地區、移作他用,以及要求解除監管的,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并按照進口料件補繳進口稅收。
享惠主體需要將研發成品流通至海關監管區域內其他單位或個人、經海關監管區域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其他地區、移作他用,以及要求解除監管的,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并按照研發成品對應的進口料件補繳進口稅收。
第十三條 對于進口后,免稅設備維修用零配件未按規定用于維修處于海關監管年限內的免稅設備,而是用于維修其他貨物的,享惠主體應按進口料件補繳進口稅收。對于進口后,經深圳市主管部門認定超出科研自用范圍或未按規定用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中試轉化的,享惠主體應在收到主管部門確認結果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海關申請分別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補繳進口稅收。
第十四條 免稅科研貨物屬于四類措施貨物的,享惠主體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補繳進口稅收時,還應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四類措施,已在經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海關監管區域時執行四類措施并由享惠主體繳納有關稅款的,不再重復補繳相關稅款。
免稅科研貨物不屬于四類措施貨物,但其研發成品屬于四類措施貨物的,享惠主體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有關情形下需補繳進口稅收時,應按照研發成品的實際報驗狀態繳納進口稅收并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四類措施。
第十五條 享惠主體申請補繳稅款的,報關單“申報地海關”和“進境關別”應填報為河套深圳園區(代碼:5321),“征免性質”按原經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海關監管區域時進口報關單填報,“消費使用單位”填報享惠主體名稱,“監管方式”填報后續補稅(代碼:9700),“征減免稅方式”填報特案(代碼:4)。
第十六條 完成補繳全部進口稅收的貨物,海關核銷對應電子臺賬并按規定解除監管,后續按國內貨物流通規定管理。
第十七條 享惠主體因企業依法破產、事業單位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等原因將免稅科研貨物轉讓給其他享惠主體的,轉出、轉入享惠主體應分別向海關申報電子臺賬核注清單,免于補繳進口稅收。
第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報關單申報要求中,“申報地海關”和“進境關別”可根據海關監管區域實際情況進行相應調整,由深圳海關根據實際情況公布。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