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
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
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
(2019年1月23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公布 根據2025年12月30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經營燃放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協調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環境空氣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教育、交通運輸、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供銷合作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工作。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劃定或者調整城區范圍內(武鳴區除外)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縣(市)、武鳴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或者調整本轄區內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內不得經營煙花爆竹。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內的煙花爆竹零售點為臨時銷售點。
煙花爆竹零售點布點規劃應當根據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嚴格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則,由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公安、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編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具備法定條件,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手續;需占用城市道路的,還應當取得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許可方可經營。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內的煙花爆竹臨時銷售點,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煙花爆竹臨時銷售點的零售許可期限不超過三十日。
第九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向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零售許可期限屆滿后,應當停止銷售。尚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可以采取由批發企業回購等方式妥善安全處置,不得自行存放。
第十條 下列場所和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展覽館、檔案館;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及鐵路、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重要物資倉庫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
(四)水利設施,水、電、氣供應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黨政機關辦公區、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教學區、養老機構、福利院、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
(六)風景名勝區、林地、綠地、苗圃、公園;
(七)軍事設施保護區;
(八)城市廣場、集貿市場、步行街、大型商業綜合體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九)建筑物、構筑物室內及其公共走廊、樓梯、電梯、屋頂、陽臺、窗口;
(十)城市主次干道、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停車場、人防設施、豎井;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或者區域。
前款規定場所、區域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識,并負責監管。
第十一條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內,禁止在任何時段燃放煙花爆竹。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內,在下列時間準許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不得燃放:
(一)農歷除夕、正月初一;
(二)農歷正月初二至初七以及正月十五每日的上午7時至晚上12時;
(三)壯族“三月三”、清明節假日期間。
市、縣(市)、武鳴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時間進行調整并向社會發布公告。
重大節日慶典活動期間,需要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縣(市)、武鳴區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發布公告。
第十二條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內只允許銷售和燃放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燃放類C級、D級煙花爆竹產品。
經公安機關批準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十三條 空氣重污染橙色和紅色預警期間,禁止在任何區域和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定,通過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約定村、社區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
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內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人可以根據管理規約,或者按規定征求業主意見,確定住宅小區內煙花爆竹禁止燃放或者集中燃放區域。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人員密集的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二)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行人、車輛、窨井、建筑物、構筑物、動植物投射、拋擲;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陪同看管。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南寧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