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安徽省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安徽省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2025年1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8號公布 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土地儲備管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和高效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實施資產管護、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
第三條 土地儲備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統一管理、規模適度、權責明晰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儲備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土地儲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儲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完善土地儲備資金保障機制,審核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監督管理資金支付和收繳,做好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和管理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利、文物、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土地儲備相關工作。
承擔土地儲備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土地儲備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的需要,合理確定土地儲備規模,優先儲備空閑、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設用地。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組織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不得擅自調整,因土地市場調控政策變化或者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原因,確需調整的,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備案。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編制土地儲備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重點片區、重點區塊開發建設等,確定未來重點儲備空間。
第七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權已注銷的國有建設用地;
(二)收購的國有建設用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手續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
第八條 鼓勵收儲在特定國土空間范圍內需要整體使用的土地和其他門類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推動多要素自然資源資產組合供應。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儲備土地庫。
入庫土地應當權屬清晰、無土地補償爭議及其他糾紛。對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應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手續而未辦理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在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單位或者責任人完成核查、評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庫儲備。
第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建設用地進行儲備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土地儲備機構擬訂土地使用權收回方案,以有償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確定補償數額,經同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二)以有償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當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補償協議,支付補償費用;
(三)同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手續。
法律、法規、規章對土地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收購國有建設用地進行儲備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土地使用權人向土地儲備機構提出申請;
(二)土地儲備機構對申請收購的土地權屬、面積、四至范圍、用途及地上建(構)筑物權屬、面積等進行實地調查,調查結果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確認;
(三)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委托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并參照評估價格協商確定土地收購價格,評估費用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四)土地儲備機構擬訂土地收購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五)收購方案批準后,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土地收購費用,交付土地以及地上建(構)筑物;
(六)同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對儲備土地組織開展必要的前期開發,為政府供應土地提供保障。
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應當按照該地塊的規劃及相關規定,加強對文物遺存、歷史古跡、古樹名木等遺產的保護,完成地塊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圍擋等基礎設施建設,并進行土地平整,滿足必要的通平要求。
前期開發工程施工期間,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對工程實施管理。工程完成后,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驗收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驗收,并按照有關規定報同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對儲備土地采取自行管護、委托管護、臨時利用等方式進行管護。
采取委托管護的,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選擇管護單位,定期對管護單位的管護能力、效果等進行評估,所需費用計入土地儲備成本。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及時制止或者配合有權機關查處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
第十四條 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將儲備土地單獨或者連同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并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臨時利用儲備土地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臨時利用城市規劃區內儲備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需搭建臨時建(構)筑物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臨時利用期滿后,所搭建的臨時建(構)筑物由臨時利用人負責清拆清理,將儲備土地恢復原狀,恢復原狀過程中所涉及的任何清拆清理事項均不作補償。
第十五條 儲備土地供應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時編制儲備土地的地塊詳細規劃,并提出具體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
第十六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具備供應條件后,應當納入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供應。
第十七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包括:
(一)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儲備的資金;
(二)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儲備的資金;
(三)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
(四)經財政部門批準可用于土地儲備的其他財政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按時、足額計提4%至8%用于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儲備。
第十八條 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具體包括:
(一)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者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者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
(二)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者收回土地后進行必要的前期土地開發和管護費用;
(三)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償還的土地儲備存量貸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片區綜合開發、存量盤活、城市更新等,由社會資本與土地儲備機構聯合開發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項目預算按照規定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土地儲備項目應當實現總體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
第二十一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土地儲備機構的日常經費納入政府預算,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十二條 土地儲備資金實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財政部門安排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儲備資產監管,組織編制國有儲備土地資產負債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國有自然資源資產時,應當將土地儲備情況納入報告內容。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的審核和監管,對儲備土地相關數據指標定期進行監測、分析以及評價。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將機構信息以及土地儲備計劃、項目、地塊、資金、債券等信息及時錄入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土地儲備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在土地儲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7號公布的《安徽省國有土地儲備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