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市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咸陽市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陜西省咸陽市人民政府
咸陽市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咸陽市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2025年12月31日咸陽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公布,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陜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消防安全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的消防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據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活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消防救援機構在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內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相關的建筑防火、消防設施、消防給水等技術規范、技術標準;
(二)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三)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四)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火災事故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調查事故原因并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
(六)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及時依法進行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的運營主體應當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確保消防安全:
(一)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建筑內不應設置經營、存放或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儲藏間等;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并保持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七條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的運營主體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保障場所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場所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四)明確經營戶、承包人、承租人等單位或者個人的消防安全責任;
(五)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場所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的運營主體根據需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實施和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內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所有權人將建筑物出租的,建筑物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雙方應當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公眾聚集場所的有關從業人員及志愿消防隊、專職消防隊負責人等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上崗前應當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消防宣傳。
重大節假日、安全生產月、消防宣傳月期間及火災多發季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的消防宣傳教育。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運營主體應當通過宣傳欄、安全警示牌、廣播、電子顯示屏等載體傳播消防知識。
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運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消防設施運行、消防安全監測、火災預防報警、消防救援的智能化水平。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與其他市政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同步建設,與文旅發展專項規劃相銜接。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應當進行合理規劃布局,按消防技術標準布局消防給水管網設施,設置消防車道、消防點。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原有的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補建、增建或者進行技術改造,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五條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范圍內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規劃布局和防火間距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范圍內文物建筑、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保護性修復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采取相應消防技術措施。
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第十六條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作業。需要動火作業的區域,應與使用、營業區域進行防火分隔。
第十七條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經營戶用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選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合格產品;
(二)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三)定期檢測、清洗和維護,及時更新老化電氣線路,不得超負荷用電、違規操作;
(四)其他用電、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運營主體、經營戶應當按照國家標準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十九條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運營主體應當依法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在營業期間進行防火巡查。
運營主體在防火巡查中應當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條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的運營主體應當依法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第二十一條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發生火災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應當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
第二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發現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的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并進行復查。
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第二十三條 公安派出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有《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責令依法改正。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消防救援機構。
第二十四條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區)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6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