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淄博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淄博市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2025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通過 2025年12月28日市政府令第121號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電池為能源,實現電驅動、電助力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以及低速電動車停放、充電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科技賦能、公眾參與、安全便民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相關工作經費,組織、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內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督促轄區內單位做好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將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納入防火安全公約,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開展防火安全檢查。
第五條 市、區縣城市管理部門牽頭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總體協調、組織推進和督促落實。負責指導既有居民住宅區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建設,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督促、檢查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指導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進行綜合監管,依法查處危害消防安全的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等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監督管理,以及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收費價格的監督執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依法查處駕駛改裝、拼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等違法行為;公安派出所按照規定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新建建筑、居民住宅區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建設,統籌推動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項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建設。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體育、國防動員、機關事務、郵政管理、供電等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強本單位人員消防安全教育。
學校應當將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納入安全教育和安全提醒內容。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公益宣傳,對違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物業、快遞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可以將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納入行業自律公約,引導會員單位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條 在本市生產、銷售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器和集中充電設施等有關產品,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依法需要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應當獲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國家標準改裝、拼裝、加裝電動自行車及其電動機、蓄電池、充電器等部件。
禁止寄遞電動自行車用蓄電池。
第九條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
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處置,不得隨意丟棄。
第十條 新建車站、醫院、學校、商場、展覽館、體育場館、公園、政務服務機構等公共建筑、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規定和標準,同步規劃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規定和標準,增建、改建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因客觀條件不能設置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安全便民的原則,依法利用周邊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根據需要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為本單位職工和社會公眾電動自行車充電提供便利條件。
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應當配備消防火鉤、滅火器等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集中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過載保護、漏電保護等功能。
第十一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和技術標準做好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接電服務工作,推動向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直接供電。
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做好集中充電設施日常安全維護工作,及時維修和更換不能提供充電服務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充電設施,并采取實時監控、巡查檢查等措施,確保配電、充電、消防等設施完好有效。
第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充電費用實行價費分離制度。充電電費和服務費應當分別標示、分別計價。
居民住宅區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電價應當執行居民合表用戶電價;居民住宅區以外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電價政策執行。集中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合理確定充電服務價格。
集中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以及手機應用程序、微信公眾號等醒目位置分別標明充電電價、服務費項目與收費標準;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鼓勵采取財政補貼、延長簽約運營期、免收或者降低場地租賃費用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降低充電服務費用。鼓勵具備運營能力的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以及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自建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并從低確定充電服務費。
第十三條 鼓勵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通過制定居民住宅區管理規約等,引導業主在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鼓勵建設單位、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等為乘客電梯加裝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智能阻止系統。
第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充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建筑物內的公共門廳、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充電;
(二)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建筑物架空層、地下車庫、地下室以及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充電;
(三)違反安全用電規定私拉電線和插座充電;
(四)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乘客電梯;
(五)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對前款規定的區域或者場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相關警示標識。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責任,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勸阻、制止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以及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乘客電梯等行為。
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規定由其業主、使用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等對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快遞、代駕、外賣等服務企業應當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對本企業所屬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以及用于本企業業務經營的電動自行車的管理,督促駕駛人使用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及時預警提示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等行為。
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企業應當配備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落實電動自行車維修、停放、充電等環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鼓勵在外賣、快遞、代駕等行業實行共享電池換電模式,引導共享電池新業態規范發展。
第十七條 市、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單位建立信息共享、協調聯動、聯合查處和案件移送等工作機制,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等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或者向物業服務企業、村(居)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反映。
物業服務企業、村(居)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反映后,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消防救援、公安派出所等部門、單位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單位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設施運營單位不標明充電電價、服務費項目與收費標準以及收取未予標明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省級旅游度假區的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