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2025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通過 2025年12月29日市政府令第122號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在城市建成區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內,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
第三條 建筑垃圾管理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構建政府推動、社會參與、屬地負責、分類處理、全程監管的管理體系。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轄區內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工作;區縣城市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建筑垃圾道路運輸交通秩序管理,指定建筑垃圾運輸時間和路線,依法查處建筑垃圾道路運輸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將建筑垃圾中轉、資源化利用、消納等場所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予以保障,依法查處占用耕地、林地、濕地等傾倒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的建筑垃圾監督管理工作,將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納入文明施工管理內容并監督落實,推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在工程建設領域的應用,依法查處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等違法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的建筑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建筑垃圾道路運輸違法行為。
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建筑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河道、湖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傾倒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行政審批、大數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進行分類,實行分類收集、分類貯存、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七條 本市依法實行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制度。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按照規定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行政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信息應當依法予以公布。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法編制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
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應當包括建筑垃圾產量預測、源頭減量、分類處理,以及資源化利用和消納設施、場所的布局與建設等內容。
第九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和建筑垃圾處置需要,有計劃地組織建設建筑垃圾中轉、資源化利用、消納等場所。不具備建設條件的區縣,可以與鄰近區縣協商共建共享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消納等場所。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建筑垃圾中轉、資源化利用、消納等場所。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套設置裝修垃圾投放點。
既有居民住宅區、經營場所、公共場所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裝修垃圾投放點;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設置的,由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便民和便于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原則,合理設置。
鼓勵設置密閉式裝修垃圾投放點。
第十一條 鼓勵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采用新型建造方式,創新設計、施工技術與裝備,推廣裝配式建筑、綠色施工和全裝修交付,從源頭上減少建筑垃圾產生。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建筑垃圾減量化責任,將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措施納入招標文件,按照規定將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費用納入工程概算,并監督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經建設單位審核后,在開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包括工程概況、建筑垃圾的種類和數量、源頭減量目標和措施、分類收集和貯存措施、運輸和處理方式、環境污染防治措施等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依法編制、報送并組織實施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建筑垃圾處理方案主要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施工工地建筑垃圾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建筑垃圾分類貯存場所,分類收集、分類堆放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二)及時利用或者清運建筑垃圾,不能及時利用或者清運的建筑垃圾應當采取覆蓋、壓實、噴淋、灑水、臨時綠化等防塵措施;
(三)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車行道路面,配備車輛沖洗、灑水降塵設施;
(四)按照規定在建筑垃圾分類貯存場所和運輸車輛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設施;
(五)建立工作臺賬,如實記錄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單位、處置場所等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依法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五條 本市實行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制度。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本單位為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
經營場所、公共場所以及其他有關場所,經營單位、管理單位或者產權人為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
居民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人為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
第十六條 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布裝修垃圾投放時間、投放方式以及監督、投訴電話等事項;
(二)督促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投放,勸阻、制止違法投放行為,對勸阻、制止無效的違法投放行為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的區縣城市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三)及時將裝修垃圾交由符合條件的運輸單位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裝修垃圾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四)保持裝修垃圾投放點干凈、整潔。
第十七條 單位和臨街門店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及時交由符合條件的運輸單位運輸至指定地點。
居民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采取袋裝、捆扎、箱體收集等措施,堆放到裝修垃圾投放點,或者交由符合條件的運輸單位運輸至指定地點。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經依法核準的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運輸;
(二)統一運輸車輛標識,保持車輛衛星定位、行駛及裝卸記錄等裝置正常運行;
(三)按照建筑垃圾分類標準實行分類運輸、密閉運輸,不得沿途遺撒、泄漏,不得超載、超限、超速行駛;
(四)保持車輛整潔,不得車輪帶泥、車體掛泥上路行駛;
(五)建立工作臺賬,如實記錄建筑垃圾的產生單位、產生地點、種類與數量、運輸車輛、運輸時間、運輸目的地等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運輸、資源化利用、消納等單位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交付的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其他固體廢物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由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或者資源化利用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利用:
(一)工程渣土采取工程回填、堆坡造景、低洼填平、山體修復、復墾復耕等方式進行利用;
(二)工程泥漿經沉淀、晾曬、脫水干化或者進入泥漿預處理設施預處理后,參照工程渣土的方式進行利用;
(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應當優先用于生產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
依照前款規定確實無法利用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交由建筑垃圾消納場所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道路施工、堆坡造景、低洼填平、園林綠化、復墾復耕、廢棄礦坑和采礦塌陷地治理、破損山體恢復等需要對外接收建筑垃圾回填利用的,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有關規劃等要求,持土地權屬證明或者項目批準文件等有關資料向所在地的區縣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報告內容進行核實,征求有關部門、單位意見,并提供技術指導。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消納等場所處置建筑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接收未經依法核準或者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
(二)按照規定使用計量稱重、視頻監控等設施,并保持其功能正常;
(三)硬化出入口道路,對出場車輛進行清潔沖洗,制止車輪帶泥、車體掛泥的車輛出場上路;
(四)建立工作臺賬,如實記錄建筑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處置方式、去向等信息;
(五)落實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不得擅自停止運營或者拒絕接收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達到設計容量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繼續運營的,其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停止運營三十日前報告所在地的區縣城市管理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停止運營后,應當按照規定做好封場或者整治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優惠政策,扶持和發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業。鼓勵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加大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相關技術和設施設備研發力度,推動成果產業化應用。
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應當將符合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納入綠色建材產品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第二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分類處理、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
第二十六條 本市實行城市建筑垃圾聯單管理制度。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實施聯單管理,如實記錄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流向、利用、處置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托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建設建筑垃圾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建筑垃圾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具備信息采集、實時監控、違規預警等功能。
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及時提供建筑垃圾管理相關信息,實現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聯動機制,組織城市管理、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開展協同管理、安全隱患排查、聯合執法等活動,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反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對違反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投訴、舉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鼓勵新聞媒體對違反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等單位未按照規定實施聯單管理或者未如實記錄聯單信息的,由區縣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省級旅游度假區的建筑垃圾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