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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溪市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條例

    1. 【頒布時間】2024-11-27
    2. 【標題】本溪市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遼寧省本溪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benxi.gov.cn/publicity/szfxx/zfwj/dfxfg/126379

    7. 【法規全文】

     

    本溪市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條例

    本溪市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條例

    遼寧省本溪市人大常委會


    本溪市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條例


    本溪市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條例

     。2024年9月20日本溪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7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傳承,弘揚抗聯精神,賡續紅色血脈,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紅色資源,是指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下列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

     。ㄒ唬┲匾獧C構和重要會議舊址、遺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舊居、活動地、墓地;

     。ㄈ┲匾录椭卮髴鸲愤z址、遺跡;

     。ㄋ模┲匾、手稿、報刊、音像、文件、宣傳品等檔案和文獻資料;

     。ㄎ澹┢渌娮C革命歷程、反映革命歷史的重要遺址、遺跡、紀念設施等。

      第四條 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遵循尊重史實、分類保護、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的工作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聯席會議制度,在同級黨委領導下統籌、指導、協調、推動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聯席會議由宣傳、文化和旅游、黨史、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檔案館等部門組成,日常工作由同級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將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并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本轄區內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的監督管理;負責本條例所指的舊址遺址和已被核定為文物的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和傳承工作。

      市、縣(區)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烈士陵園、骨灰堂、英名墻和紀念堂館、碑亭、塔祠、塑像、廣場等設施的保護利用和傳承工作。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烈士故居、舊居和重要機構、會議、事件、人物的歷史建筑(構筑物)等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和傳承工作。

      市、縣(區)黨史地方志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與革命歷史活動有關的重要文獻資料和其他需要保護的紅色資源文獻資料的發掘、收集、整理、研究等工作。

      市、縣(區)檔案館負責館藏重要著作、手稿、電文、報刊、音像、文件、宣傳品等紅色資源文獻資料的保護利用和傳承工作。

      市、縣(區)發展改革、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保護利用和傳承工作。

      第八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將收藏的紅色物質資源捐贈或者出借給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和地方志館等收集、收藏、研究單位進行保管、展覽和研究。對捐贈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對在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建立紅色資源名錄管理制度,將經調查并認定的紅色資源列入紅色資源名錄進行管理與保護。

      紅色資源認定標準由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黨史研究機構、退役軍人事務、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和檔案館等部門擬訂,報市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工作聯席會議審定。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黨史研究機構、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館等部門組織開展紅色資源普查和專項調查,提出擬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名單。

      開展紅色資源普查和專項調查時,應當做好紅色資源相關典型人物和歷史事件參與者、見證者的采訪和口述記憶的收集、甄別、保存工作。單位和個人提供紅色資源線索的,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組織調查。

      市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聯席會議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資源認定和評審,提出紅色資源名單,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第十一條 對紅色資源名錄實行動態調整。已經登記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文物的紅色資源直接列入保護名錄;對新發現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紅色資源,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及時列入紅色資源名錄并予公布。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尊重原貌、最小干預的修繕原則,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實施方案,明確分類、分級、分期、分批保護以及維修維護、環境整治、安全防護等內容。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尊重、保護紅色資源,不得從事有礙于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的活動。

      第十四條 傳承和弘揚紅色文化應當尊重歷史史實,反對歷史虛無主義和文化虛無主義,禁止以歪曲、貶損、丑化等方式利用紅色資源,禁止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第十五條 紅色資源保護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保護責任人:

      (一)屬于國家所有的,其使用人或者實際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

     。ǘ⿲儆诩w所有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為保護責任人;

      (三)屬于私人所有的,其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

      (四)權屬不明確的,紅色資源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為保護責任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分工,與相關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簽訂保護協議。

      第十六條 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的維護修繕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修繕方案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退役軍人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在其指導下進行設計、修繕和修復。非國有紅色舊址、遺址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或者通過依法交換、購買等方式保護。

      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修繕應當遵循最小干預原則,不得改變、損毀主體結構及其附屬設施,不得破壞歷史風貌。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文化和旅游、退役軍人事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列入保護名錄的紅色資源進行全面排查,發現存在坍塌、損毀、滅失等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搶救性保護和修復。對老黨員、老干部、老戰士等革命前輩的口述歷史、回憶錄等,應當搶救性錄制、收集和保存。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轄區內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的秩序管理,并對周邊道路、街區景觀進行環境綜合整治。

      第十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新型媒體等應當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通過新聞、專欄、公益廣告等形式,弘揚紅色文化,增強全社會對紅色資源保護與傳承意識。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全市紅色資源數字化建設,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為公眾提供紅色資源信息共享服務,但是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十九條 具備開放條件的紅色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優惠向社會公眾開放。

      鼓勵檔案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將其所有或者保管的紅色物質資源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條 紅色資源主題展覽應當以史實為基礎,堅持政治性、思想性、藝術性相統一,做到主題突出、導向鮮明、內涵豐富。

      利用紅色資源開展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展覽展示的講解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講解應當尊重史實。展覽展示內容和解說詞應當征求宣傳、黨史研究等部門意見;展覽展示和講解的內容應當具有完整性、準確性、權威性。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引導符合條件的紅色資源管理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申報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黨史學習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

      獲評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和其他基地的紅色資源管理單位應當發揮示范帶動作用,深入開展教育實踐活動,提高紅色資源的吸引力、影響力。

      第二十二條 鼓勵文藝工作者、文藝團體、演出經營單位和各類媒體開展東北抗聯等紅色主題文藝作品創作、展演展映展播等活動。

      鼓勵老黨員、老戰士以及英雄模范開展紅色資源傳承弘揚活動。

      鼓勵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利用紅色資源開發文化創意產品,促進紅色資源的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與旅游發展規劃相銜接的紅色資源規劃,指導和支持旅游企業開發紅色旅游產品,推廣紅色旅游線路和服務。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紅色資源的保護與利用,整合紅色旅游資源,創新紅色旅游發展模式,培育紅色旅游景區,打造紅色旅游線路,研發紅色文化創意產品,完善紅色旅游產品體系,推進紅色資源與旅游產業融合發展。

      市、縣(區)民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制作地圖、開發服務平臺、建設公共交通站臺、設置旅游交通標志等,應當包含紅色資源相關內容,依法不予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紅色資源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未造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紅色資源屬于文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歪曲、丑化、褻瀆、否定紅色資源的,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之規定,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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