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張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河北省張家口市人民政府
張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張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2025年12月9日張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25〕第3號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等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個人等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以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構建統籌規劃、屬地負責,分類處置、全程監管的管理體系。
第四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是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擬定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和規范。
各縣(區)城管執法部門根據其管轄區域內的工程施工情況,編制本縣(區)的建筑垃圾處置專項規劃,負責其管轄區域內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包括資源化利用場、堆填場、填埋場、臨時貯存場的管理以及對建筑垃圾違法處置行為的查處。
行政審批、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建筑垃圾管理相關要求,組織、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建筑垃圾處置工作。
第五條 實行建筑垃圾分類制度,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及裝修垃圾五類。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建筑垃圾進行初步分類,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及資源化利用場應當分類運輸、綜合利用。
第六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工程開工前報縣(區)建筑垃圾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內容應當包括:
(一)施工單位基本信息、工程概況;
(二)建筑垃圾產生總量、種類、各類別產生量;
(三)源頭減量、分類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突發應急等措施和責任人;
(四)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種類、數量,需要外運的建筑垃圾種類、數量與清運周期;
(五)建筑垃圾運輸、利用、處置的委托意向書或者委托合同;
(六)建筑垃圾產生、 運輸、 處置過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七)法律、 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建筑垃圾處理備案材料應當包括:
(一)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申請表格;
(二)《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文本;
(三)施工單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辦理的還需提供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與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簽訂的委托意向書或合同(自有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可不提供);
(五)與建筑垃圾消納處置單位簽訂的委托意向書或合同;
(六)根據工程項目特點與建筑垃圾產生有關的相關材料(地質勘查報告、工程量清單等),施工單位合規處理建筑垃圾的相關承諾。
第九條 建筑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向市、縣(區)行政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所產生的建筑垃圾由建設單位負責處置;施工現場所產生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單位負責處置。
第十條 建筑垃圾處置單位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處置單位向行政審批部門提出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申請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發放《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核準決定,將不予核準的情況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
第十三條 實行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制度。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實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未聘請物業服務單位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負責。
(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由本單位負責。
(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及其他有關場所,由經營單位、管理單位或者產權人負責。
(四)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難以確定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指定。
第十四條 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裝修垃圾投放規范,督促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投放,勸阻、制止違法投放行為;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報告建筑垃圾管理部門。
(二)按照隨產隨清的要求,及時聯系經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清運,并將相關信息告知建筑垃圾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單位和臨街門店產生裝修垃圾的,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由經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運至資源化利用單位處置。
居民產生裝修垃圾的,應當裝袋封裝后堆放到物業服務單位、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由經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運至資源化利用單位或者暫存設施、場所。
建筑垃圾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對單位和個人投放、清運裝修垃圾給予協助、指導,并在社區或者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等公示便民服務措施。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運經行政審批部門許可處置的建筑垃圾;
(二)不得將承運的建筑垃圾業務轉包或者分包;
(三)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自覺接受沖洗,防止車輪帶泥上路污染路面;
(四)遵守道路通行規定,不得超載超限運輸,不得超速行駛;
(五)保持車輛整潔,密閉運輸,防止建筑垃圾飛揚灑漏;
(六)隨車攜帶《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七)按照審批的路線運輸和規定的時間作業;
(八)運輸至經批準的回填、受納場地、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場傾倒建筑垃圾,服從場地管理人員指揮。
(九)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八條 實行建筑垃圾處置聯單管理制度。建筑垃圾管理部門利用聯單對建筑垃圾從產生、運輸到資源化利用進行全程管理。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應當根據不同類型進行分類處理、利用:
(一)工程渣土和干化處理后的工程泥漿可用于土方平衡、場地平整、道路建設、環境治理或燒結制品等;
(二)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應優先用于生產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
(三)確實無法利用的,應進行無害化處置,保障處置安全,防止污染環境。
工程渣土和干化處理后的工程泥漿,原則上以項目內部平衡消納為主,也可以按照工程項目就近原則制定經濟合理的土方專項調配方案進行供需調配。建筑垃圾管理部門對工程渣土的供需信息進行采集和監測,并依法予以公開。
第二十條 工程施工單位確需在項目用地內設置工程渣土和干化處理后的工程泥漿臨時貯存地的,要符合環保、安全生產等要求,不得接受其他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條 鼓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對建筑垃圾進行綜合利用。
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建設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場。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場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申請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消納、分揀和資源化利用需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消防等設施;
(二)有符合規定的圍擋和經過硬化處理的與道路連接的出入口;
(三)有與消納、分揀和資源化利用規模相適應的堆放、作業場地;
(四)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第二十三條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分區作業,采取圍擋、覆蓋、噴淋、硬化道路、沖洗設備等降塵措施;
(二)配備視頻監控、攤鋪、碾壓、降塵、照明、排水、消防等設施設備;
(三)記錄入場車輛、消納數量等情況,定期將匯總數據報告建筑垃圾管理部門;
(四)制定防止建筑可再生廢棄物崩滑的工程技術措施,落實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廣建筑垃圾再生產品,鼓勵各類建設項目優先選用符合技術標準和設計、質量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條 建筑垃圾運輸、消納單位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七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有償服務制度,處置收費標準由建筑垃圾產生方和處置經營者依據處理成本和市場狀況協商確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場是指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統一規劃,由符合條件的企業建設和管理的,用于建筑可再生廢棄物分揀、消納,進行資源化利用的場所。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執行。2023年1月16日張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張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張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