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規章和文件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規章和文件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規章和文件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規章和文件的決定
(2025年12月3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扎實推進全面依法治省,維護法制統一,省政府決定對6部省政府規章予以修改或廢止,對9件省政府文件予以廢止或宣布失效。
一、修改省政府規章2部
(一)對《吉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2011年5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號公布)作出修改:
1.修改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
(1)將第十三條修改為:“使用財政資金或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應按國家及行業工程量計算標準編制工程量清單,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非使用財政資金或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宜按國家及行業工程量計算標準編制工程量清單,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量清單應當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
(2)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招標控制價由招標人編制,招標人沒有編制能力的,應當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
(3)將第十六條修改為:“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和工程竣工結算由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和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4)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國有資金投資建筑工程的發包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審核;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5)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其實施動態管理。執行國務院規定專業工程造價咨詢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國家規定進行管理。”
(6)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建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資格,并在一個單位注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7)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造價專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和造價依據,真實準確地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在其咨詢成果文件上加蓋具有企業名稱的印章,并由執行咨詢業務的造價工程師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8)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省外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我省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自承接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等有關證件到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9)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讓承接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二)進行不正當競爭;
(三)不按國家或本省規定的計價依據、辦法計價;
(四)同時接受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委托;
(五)超越合同越權執業;
(六)出具虛假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10)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承包方對發包方提出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后一個月內,可以向有關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或者有關行業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刪除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六)。
3.修改后,原條文序號作相應修改。
(二)對《吉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2022年12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8號公布)作出修改:
1.修改第二條、第三十條。
(1)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電池為能源,實現電驅動或者(和)電助力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2)將第三十條修改為:“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應當確保安全,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建筑物公共門廳、樓梯間、走道等公共區域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專用通道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
(二)在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區域停放、放置電動自行車及其電池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及其電池充電,但按照有關標準設置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除外;
(三)以私拉亂接電線等方式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為電動自行車及其電池充電。
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有關單位履行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建筑物公共門廳、樓梯間、走道等公共區域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專用通道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在未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人員密集場所室內區域停放、放置電動自行車及其電池以及為電動自行車及其電池充電,或者以私拉亂接電線等方式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為電動自行車及其電池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等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修改后,原條文序號作相應修改。
二、廢止省政府規章4部
(一)《吉林省實施〈城市民族工作條例〉辦法》(1996年1月1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3號公布)。
(二)《吉林省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細則》(1999年2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公布)。
(三)《吉林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11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號公布)。
(四)《吉林省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2012年11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6號公布)。
三、廢止省政府文件6件
(一)《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省級統籌暫行規定》(吉政發〔1991〕50號)。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吉政發〔2007〕39號)。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長春市突出發展民營經濟綜合配套改革示范區試點的若干意見》(吉政發〔2014〕30號)。
(四)《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全省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6〕36號)。
(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的意見》(吉政發〔2018〕22號)。
(六)《吉林省木材檢查站管理辦法》(吉府法字〔1988〕18號)。
四、宣布失效省政府文件3件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09〕54號)。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吉林省遏制與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動計劃的通知》(吉政辦發〔2017〕41號)。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林地清收還林工作的意見》(吉政辦明電〔2014〕99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