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辦法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辦法
陜西省人大常委會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辦法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辦法
(2005年6月2日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8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相結合,堅持預防為主、提前干預,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及時進行分級預防、干預和矯治。
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應當遵循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合法權益。
第三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實行黨委領導、政府組織、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綜合治理。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學校、家庭等應當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時消除滋生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各種消極因素,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建立健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推進機制,加強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統籌協調,及時解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四)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財政保障,將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五)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六)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宣傳教育;
(七)其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轄區內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協助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有關工作。
第六條 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網信、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七條 政府、社會、學校和家庭根據不同年齡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對未成年人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開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理教育、生命教育等教育教學活動,幫助未成年人樹立遵紀守法和防范違法犯罪的意識,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第八條 鼓勵、支持和指導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相關工作,并加強監督。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專門教育發展和專門學校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專門學校規劃和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設置專門學校,完善專門學校的經費、人員、教育場所和設施等方面的保障制度。
專門學校的設置應當做到布局合理、資源集中、有效輻射。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成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負責開展專門學校入校和離校評估,研究確定專門學校教學、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預防犯罪教育負有直接責任,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采取以下措施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一)樹立優良家風,引導未成年人養成良好品德和行為習慣,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經常與未成年人進行思想交流,鼓勵、支持未成年人參加各種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三)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培養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識和是非觀念,提高未成年人抵制不良信息和不法侵害的意識和能力;
(四)主動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提升監護能力。
父母任何一方不得以分居或者離異為由,拒絕或者怠于履行教育未成年子女、預防未成年子女違法犯罪的監護職責。
第十二條 教育部門、學校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納入學校教學計劃,聘任從事法治教育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
教育部門應當將預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納入學校年度考核內容。
第十三條 中小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及本省規定聘任法治副校長,配備受過專業培養或者經過專門培訓、能夠勝任法治教育任務的教師,可以聘任校外法治輔導員,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協助學校、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法律和相關規定對有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進行管理教育或者矯治教育。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師,開設心理健康課程,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與輔導。
學校應當設立心理輔導場所,根據實際情況與專業心理健康機構合作,為未成年學生提供心理健康篩查、咨詢輔導與早期干預服務,預防和解決未成年學生心理、行為異常問題。
發現未成年學生出現嚴重心理危機時,學校應當立即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協助送至相關專業機構診治,并在教育、公安等部門指導下做好處置工作。
學校開展心理輔導應當遵守職業倫理規范,在未成年學生知情自愿的基礎上進行,遵循保密原則,保護未成年學生隱私。
第十五條 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建立健全學生欺凌防控制度。
學校應當對教職員工、學生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欺凌相關宣傳、教育和培訓,引導學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學關系,根據情況給予相關學生家長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成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完善學生欺凌發現和處置的工作流程,嚴格排查并及時消除可能導致學生欺凌行為的各種隱患,接受疑似學生欺凌事件的舉報與申訴,及時開展調查、認定與處理,情節嚴重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教育部門報告。
各類學校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學生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欺凌工作。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網絡素養和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教育,指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絡。已配置校內網絡設施的學校應當采用安全過濾等技術防止未成年人接觸不良信息;有條件的,應當在課外向未成年人開放校內網絡設施。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預警、識別和處置機制,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組織、教唆、脅迫、引誘、欺騙、幫助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進行其他涉及毒品的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教育、司法行政、衛生健康、財政等部門建立學校、社區和家庭禁毒教育銜接機制,指導禁毒志愿服務隊伍等開展針對未成年人的禁毒知識宣傳和毒品犯罪預防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覺抵制毒品的意識和能力。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學校、有關單位應當利用法治宣傳教育實踐中心、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等場所,對未成年人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教育部門應當制定法治宣傳教育規劃,指導學校開展未成年學生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本省加強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干預和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加強管教;發現該團伙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干預未成年人不良行為時遇到困難的,可以向學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等尋求幫助;相關機構或者組織應當及時提供幫助。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相關重點場所的巡查治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有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加強管理教育,并可以依法予以教育懲戒;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采取訓導、專題教育、心理輔導與行為干預等管理教育措施,并可以根據情況予以處分。
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溝通聯系,共同對其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疏導和幫助。
未成年學生有偷竊少量財物,或者有毆打、辱罵、恐嚇、強行索要財物等欺凌行為,情節輕微的,由學校按照本條規定采取相應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二十二條 有關社會組織、公民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可以予以勸阻、教育,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可以向所在學校、教育部門、公安機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報告。
公安機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本轄區內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第二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未成年人,應當立即采取有效保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舉報或者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依法調查處理,并可以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采取措施嚴加管教。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法采取矯治教育措施。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矯治教育措施的實施,不得妨礙阻撓或者放任不管。
第二十五條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后,由教育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指派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專門人員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結合其平常表現、家庭情況、犯罪原因、悔罪態度等開展法治教育,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第二十八條 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其年齡、心理特點、身心發育需要、成長經歷、犯罪原因和家庭監護教育條件等情況,采取有針對性的矯正措施。對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人社區矯正分開進行。
年滿十六周歲的社區矯正對象有就業意愿的,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為其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給予就業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九條 對正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主動探視;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可以根據需要,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有利于對其感化、挽救的成年親屬等參與相關教育活動。
未成年服刑人員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不探視、配合的,其所在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要求其改正。
第三十條 對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按時將其接回,并協助落實安置幫教措施;沒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應當提前通知未成年人原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相關人員按時將其接回,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對其妥善安置。
第三十一條 未成年人犯罪的記錄,接受專門教育、專門矯治教育的記錄,以及被行政處罰、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和不起訴的記錄,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封存。
第三十二條 鼓勵培育從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開展預防犯罪的宣傳教育、家庭教育指導、心理輔導和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服務等工作。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專業能力建設,開展專業服務,提高服務質量。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服務過程中獲取的未成年人相關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信用承諾制度,接受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第三十三條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可以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未成年犯、未成年被害人依法提供下列司法社會服務:
(一)附條件不起訴考察幫教、社會調查、合適成年人到場、心理輔導、法庭教育、社會觀護、行為矯治、被害人救助等;
(二)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戒毒所等場所的矯治教育;
(三)其他必要的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服務。
第三十四條 社會工作、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需要,加強未成年人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和志愿者隊伍建設,為涉及未成年人的警務、檢察、審判、執行等工作提供社會支持。
第三十五條 發揮青少年公共服務熱線及其網絡平臺功能,提供針對心理危機、家庭關系危機、人際交往危機、學生欺凌等可能引發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專業咨詢服務。
青少年公共服務熱線及其網絡平臺應當建立分類處置制度、完善工作流程,發現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可以轉介有關部門、學校、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進行干預;可能存在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情況,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通過依法行使檢察權,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預防工作等進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對在工作中發現或者其他部門移送的涉及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和犯罪行為的線索,應當采取相應的分級干預措施,聯合學校、家庭、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社會組織開展幫教活動;對監護缺失、監護不當的情況,可以對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督促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職責的,由教育等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