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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安市汶陽田保護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11-20
    2. 【標題】泰安市汶陽田保護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山東省泰安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jk.sdrd.gov.cn/#/details/8e4c8456-244e-4f40-aa72-4e63eb054cf8?text=&title=%E6%B3%B0%E5%AE%89%E5%B8%82%E6%B1%B6%E9%98%B3%E7%94%B0%E4%BF%9D%E6%8A%A4%E6%9D%A1%E4%BE%8B&searchType=0

    7. 【法規全文】

     

    泰安市汶陽田保護條例

    泰安市汶陽田保護條例

    山東省泰安市人大常委會


    泰安市汶陽田保護條例


    泰安市汶陽田保護條例

    (2025年10月28日泰安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0日山東省

    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保護汶陽田資源,促進農業生產,保障糧食安全,維護生態平衡,傳承優秀農耕文化遺產,推進可持續利用,助力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汶陽田的保護、利用等活動。

    涉及基本農田的保護和利用,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汶陽田,是指位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汶河干支流兩岸,有機質高、保肥能力強,灌排條件良好,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和農業遺產屬性的優質耕地。

    第四條 汶陽田保護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用養結合、生態優先、綜合施策、量質并重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協同、農業生產經營者實施、社會參與的保護機制,實現汶陽田高質量保護與可持續利用的有機統一。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汶陽田保護工作的領導,將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保護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責任,統籌制定保護政策,推動汶陽田保護工作落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組織實施汶陽田保護工作,督促農業生產經營者履行汶陽田保護義務。

    第六條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汶陽田耕地質量保護相關工作,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對農業投入品等進行監督管理,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日常監督。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對汶陽田開展年度國土變更調查,負責耕地用途管制等工作,防止耕地非農化,加強汶陽田耕地數量管控。

    水利部門負責水資源配置管理,實施大中型灌區建設,對汶陽田水土流失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科技、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林業、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汶陽田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推行汶陽田田長制,加強對汶陽田保護的網格化監管,強化對汶陽田的嚴格保護。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統籌涉農項目和資金,加大汶陽田保護財政投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按照政策支持、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的原則,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保護汶陽田,逐步建立包括財政資金、各類社會資金在內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機制。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汶陽田保護相關保險業務。

    第九條 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最有利于全面保護、綜合治理和系統修復的原則,綜合考慮汶陽田開墾歷史和利用現狀,以調查和監測為基礎、體現整體集中連片治理,編制汶陽田保護規劃,明確保護范圍、目標任務、技術模式、保障措施等,確保汶陽田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升,并向社會公布,組織實施。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汶陽田資源數據庫和汶陽田狀況預警機制,健全汶陽田耕地質量和種植用途監測網絡,完善質量調查評價制度,組織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汶陽田數量、質量、分布、保護和利用狀況等情況每五年開展一次調查。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門逐步建立汶陽田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定期對土壤、水質、空氣等環境指標進行監測,保護汶陽田生態環境。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汶陽田農用薄膜殘留監測。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非農建設用地占用汶陽田。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考古發掘等確需臨時使用的,應當符合臨時用地要求,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用地期滿后,用地單位應當及時復墾、恢復種植條件,并不低于原耕地質量等級。

    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建設項目占用汶陽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單位對耕地耕作層的土壤進行剝離,并用于土地復墾、高標準農田建設等。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提升糧食產能,培育糧食種業品牌,推進汶陽田泰山糧倉建設。

    嚴格控制汶陽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高標準農田建設,組織開展汶陽田氣象、水文、病蟲害監測、水利、電力以及水土保持設施、田間道路等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統籌落實汶陽田基礎設施管護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優化水地資源配置,加強農業節水設施建設,協同推進大中型灌區和高標準農田建設,完善農田灌溉排水體系,鼓勵使用節水灌溉設施,因地制宜采用水肥一體化等技術。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汶陽田耕地質量提升計劃,因地制宜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汶陽田耕地質量:

    (一)實行輪作等用地養地相結合的種植制度;

    (二)推廣深松等保護性耕作技術,推廣適宜的農業機械;

    (三)推廣秸稈覆蓋、粉碎深(翻)埋、過腹轉化等還田方式;

    (四)科學施肥增效,鼓勵增施有機肥料、生物肥料,推廣土壤生物改良等技術;

    (五)推廣生物技術或者生物制劑防治病蟲害等綠色防控技術;

    (六)其他汶陽田耕地質量提升措施。

    第十五條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科學合理使用肥料、農藥、除草劑、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鼓勵使用生物可降解農用薄膜、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農業投入品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對肥料、農藥、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物、廢棄物進行回收、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防止汶陽田污染。

    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回收再利用企業、回收網點或者其他組織應當開展合作,建立健全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采取以銷定收、包片回收等多種方式,推動廢舊農用薄膜回收、處理和再利用。

    第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汶陽田耕作和經營模式創新,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引導農民以土地出租、入股、托管、代耕、合作經營等多種方式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開展合作,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推動農產品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提高汶陽田產出效益。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汶陽田保護、利用、治理和修復科技創新,推動科學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強化技術服務。

    科技、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引導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等協同開展科技攻關,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和高素質農民培育,為汶陽田保護提供技術支撐。

    推進農業生產的機械化、自動化、智能化,落實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推動農機裝備優化升級。鼓勵、引導農業生產經營者通過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北斗衛星導航系統等賦能汶陽田農業生產,提升汶陽田農業生產效率。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汶陽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分類推進撂荒地治理,加強政策扶持,引導復耕復種。

    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發包汶陽田,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保護和利用汶陽田,及時制止、舉報非法占用、損害汶陽田或者撂荒等行為。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對汶陽田治理修復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土地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等工作,加強農田防護林水土保持建設,改善和修復汶陽田生態環境。

    因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汶陽田,由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負責治理修復;沒有條件治理修復或者治理修復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治理修復費用,專項用于治理修復。因自然災害損毀的汶陽田,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治理修復。治理修復應當與農業生產、生態保護等要求協調一致。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汶陽田生物多樣性的保護,豐富土壤生物多樣性,提升土壤微生態功能。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汶陽田農業文化遺產保護,鼓勵開展農耕文化的挖掘和研究,傳承和弘揚優秀農耕文化。

    文化和旅游等部門負責對與汶陽田相關的農業文化遺產進行調查、登記和保護,加強與科研院所、企業、農戶的聯系合作,探索有效的農耕文化保護、開發、利用措施。

    第二十二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汶陽田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并及時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汶陽田保護利用長效監管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常態化開展汶陽田保護專項執法行動,依法進行現場檢查、調查取證,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糾正。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汶陽田面積減少、質量下降、功能退化或者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依法治理修復、賠償損失。

    對破壞汶陽田資源、環境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汶陽田保護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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