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東坡文化保護發展規定
海南省東坡文化保護發展規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海南省東坡文化保護發展規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95號
《海南省東坡文化保護發展規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5年11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1月13日
海南省東坡文化保護發展規定
(202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東坡文化的保護、傳承和利用,彰顯東坡文化的歷史地位與現實價值,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東坡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推動海南文化事業繁榮和文化產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東坡文化保護發展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東坡文化,是指與北宋文學家蘇軾(蘇東坡)在瓊期間歷史活動密切相關,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社會等價值的物質與非物質文化形態。主要包括:
(一)東坡書院、儋州故城、桄榔庵遺址、東坡井、蘇公祠等不可移動文物;
(二)載有東坡詩詞、文章、事跡的書畫、碑帖、器物、文獻等可移動文物;
(三)東坡傳說、東坡美食烹制技藝、傳統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四)其他能夠體現東坡精神品格、文學藝術成就,具有重要保護價值的文化資源。
法律、法規對本條所列的文化形態,在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東坡文化保護發展工作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傳承發展、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東坡文化保護發展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東坡文化保護發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省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省東坡文化保護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東坡文化保護發展工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教育、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東坡文化保護發展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東坡文化保護發展工作,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第五條 省和相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東坡文化保護發展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省和相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東坡文化保護發展實際,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東坡文化保護發展專項規劃,明確東坡文化保護發展具體措施,依法報批后公布實施。
東坡文化保護發展專項規劃應當與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經批準的文物保護類專項規劃主要內容應當疊加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監督實施。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東坡文化相關文物資源空間信息報送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納入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促進數據共享和動態維護機制。
第六條 建立健全東坡文化保護發展多元投入機制。
相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東坡文化保護發展的政策支持和資金保障,統籌利用相關資金,在東坡文物保護、土地征收征用、景區創建、東坡行旅主題游徑打造等方面予以支持。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投資、捐贈、資助、傳播、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東坡文化保護發展工作。
第七條 省和相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東坡文化保護隊伍建設,培養東坡文化保護、研究和傳承等各類人才,支持東坡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東坡文化的傳承、展示和相關活動。
第八條 鼓勵設立和發展東坡文化相關行業組織。
相關行業組織應當依法開展東坡文化保護發展相關活動,發揮研究、宣傳、引導、服務、協調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本省建立東坡文化保護發展工作專家咨詢制度,為編制東坡文化保護規劃、審批與東坡文化有關的建設工程以及決定其他與東坡文化有關的重大事項提供專家咨詢意見。
專家咨詢制度的組織形式和工作規程由省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條 省和相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東坡文化普查登記、搶救發掘、保護整理、評估認定等工作,建立東坡文化檔案,明確保護范圍和管控要求,做好分類分級保護管理工作。
東坡文化分類分級保護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在工程建設施工或者生產活動中,施工單位或者生產者發現東坡文化相關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支持運用物聯網、大數據等技術,對東坡文化相關文物的保存環境、游客流量、周邊建設活動等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并處理潛在的安全風險,提升保護工作的及時性和精準度。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挖掘、遷移、拆除、修繕、重建以及非法買賣、走私東坡文化相關文物。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東坡文化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申請東坡文化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政策指導、咨詢服務和其他便利條件。
鼓勵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通過申請專利、注冊商標、登記著作權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與東坡文化保護傳承的深度融合,依托海南智慧旅文綜合應用平臺,系統開展東坡文化資源的數字化采集、存儲和管理工作,實現資源數據的規范保存、有序共享與合理利用。
支持相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建設東坡文化數字博物館、東坡專題圖書館。
第十四條 鼓勵文聯、社科聯等團體和高校、公共文化服務單位、相關行業組織、東坡文化研究和傳播機構以及個人通過學術研究、文藝創作、技藝傳授等方式,開展對東坡文化的研究闡釋等保護傳承活動,挖掘東坡文化的歷史脈絡和文化精髓,打造高水平東坡文化論壇品牌。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統籌協調相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承辦東坡文化旅游大會,開展東坡文化論壇、詩詞書法作品征集、經典劇目展演、文創產品展覽等有關東坡文化主題活動。
鼓勵依托東坡文化城市聯盟,加強省內外東坡文化保護發展的交流合作,在東坡文化節慶活動、社會教育、文學藝術創作、學術研究闡釋等方面開展深度合作。
支持利用博鰲亞洲論壇、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海南島國際電影節、海南國際旅游島歡樂節等搭建東坡文化國際傳播平臺,加強東坡文化國際傳播。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托東坡文化資源,因地制宜推動打造東坡文化品牌,鼓勵開發、推廣具有東坡文化元素的文旅融合產品及文創衍生品,支持東坡文化演藝產業專業化、規模化,培育東坡美食、夜間經濟、健康養生等文化和旅游消費新場景。
相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推動東坡文化與鄉村振興融合發展,支持將東坡文化保護傳承融入和美鄉村、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建設。
第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東坡文化題材文學、藝術作品、廣播電視、網絡視聽節目、電影以及出版物等創作生產,彰顯東坡文化精神內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東坡文化保護傳承納入本地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和公共文化服務目錄。
第十八條 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各級各類與東坡文化相關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向社會開放,具備條件的文物建筑可以作為博物館、陳列館等公共文化設施。
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應當加強與國內知名博物館(院)合作,通過策劃東坡文化精品展覽等,加強對東坡文化的宣傳展示。
第十九條 鼓勵各級各類學校開展東坡文化研學實踐教育、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毀、侵占、破壞、污損東坡文化資源,以及歪曲、貶損東坡文化內涵與價值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縣級以上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投訴、舉報的受理渠道,并在接到舉報后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