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茅洲河流域協同保護規定
東莞市茅洲河流域協同保護規定
廣東省東莞市人大常委會
東莞市茅洲河流域協同保護規定
東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十七號)
東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25年8月28日通過的《東莞市茅洲河流域協同保護規定》,已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5年10月11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東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0月23日
東莞市茅洲河流域協同保護規定
(2025年8月28日東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5年10月11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2025年10月 23日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東莞、深圳兩市對茅洲河流域的協同保護,合理利用流域資源,改善流域生態環境,防治污染,推動流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與深圳市對茅洲河流域的協同保護及有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茅洲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茅洲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區域。
第三條 茅洲河流域協同保護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科學規劃、綜合施策的原則,統籌推進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協同治理與保護。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茅洲河流域協同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與深圳市人民政府建立協同保護機制,協調解決協同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茅洲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水資源管理利用以及河道管理等活動。
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協同保護相關工作。
長安鎮、黃江鎮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茅洲河流域協同保護工作,相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茅洲河流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宣傳流域保護法律、法規,引導村民、居民自覺參與茅洲河流域保護。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深圳市人民政府建立茅洲河流域協同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協商解決涉及茅洲河流域下列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和利用;
(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管控;
(三)水環境聯合監測;
(四)防洪排澇規劃建設、聯合調度;
(五)水生態保護與修復;
(六)跨界河段保潔清淤;
(七)重大項目建設;
(八)生態環境保護的重大制度、重大行政決策;
(九)其他需要協商解決的事項。
聯席會議定期召開。遇有特殊情況,市人民政府可以商深圳市人民政府臨時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會同深圳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
市生態環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和長安鎮、黃江鎮人民政府應當與深圳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區人民政府加強日常溝通和協調聯動,落實茅洲河流域聯席會議議定事項。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長安鎮和黃江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區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健全茅洲河流域生態環境、水資源、水文、氣象、自然災害等監測體系,提升監測的信息化、數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及時共享下列信息:
(一)流域主要控制斷面生態流量信息;
(二)流域水質監測信息;
(三)流域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排污許可等信息;
(四)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
(五)流域水利工程(設施)信息;
(六)重要水閘調度信息;
(七)重要水庫調度信息;
(八)流域清淤疏浚信息;
(九)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長安鎮和黃江鎮人民政府編制涉及茅洲河流域治理與保護等規劃時,應當與深圳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相關區人民政府加強溝通協商,確保規劃目標協調統一、規劃措施相互銜接。
第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深圳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水量調度協同,保證茅洲河流域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維護水體生態功能。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長安鎮和黃江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區人民政府,加強對茅洲河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等的防治和監管,統籌推進生活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建設,推行雨污分流,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生態環境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協商一致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提請提高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保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統一。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深圳市人民政府協商推動總氮等水污染物總量的逐步削減,確保茅洲河流域水質的鞏固和提升。
市生態環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水污染治理技術交流和合作,建立流域技術協同機制,推動先進適用的技術跨區域研發、推廣和應用。
第十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對茅洲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對異常排污口開展溯源,明確責任主體,實施分類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長安鎮和黃江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區人民政府實施跨界河段的保潔工作,根據需要聯合開展清淤疏浚工作。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長安鎮和黃江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區人民政府開展茅洲河流域水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與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組織實施水生態修復。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長安鎮和黃江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區人民政府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開展茅洲河流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工作,防治外來入侵物種對水生態環境的危害。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茅洲河流域防洪減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聯動,在制定暴雨洪水災害、突發水污染事故等應急預案時,加強溝通,協同開展應急演練,建立健全通報機制。
第十四條 長安鎮、黃江鎮人民政府應當與深圳市相關區人民政府加強溝通,定期組織開展跨界河段聯合巡河,對巡河發現的問題協同組織整改。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長安鎮和黃江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區人民政府共同加強對茅洲河流域內工業文明、水治理文化的保護,挖掘和豐富茅洲河流域文化內涵;加強對賽龍舟等體現民俗風情特色活動的支持和宣傳推介,發揮相關文化設施展示作用,展現茅洲河工業文明與生態文明融合發展成果。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長安鎮和黃江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區人民政府共同推進茅洲河流域碧道、濱水風貌區建設,著重展現城鎮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營建城鎮生態休閑廊道,提高城鎮品質和市民生活質量。合理布局流域周邊產業,推動傳統產業綠色轉型。
第十七條 市生態環境、水行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行政執法協作,定期開展針對危害河道安全、污染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的專項聯合執法行動,加強案件協助調查、管轄移送、結果通報等方面合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長安鎮和黃江鎮人民政府對深圳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區人民政府書面提出的協助執法請求,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并書面告知辦理結果。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長安鎮和黃江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茅洲河流域公眾參與協同保護和監督機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暢通舉報渠道,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支持發展河湖保護志愿者組織,鼓勵開展巡河護河志愿活動;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參與流域保護科學研究活動。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會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監督協同機制,協同開展執法檢查等活動,保障相關法律、法規在茅洲河流域的貫徹實施。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