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新豐江水庫水質保護條例
河源市新豐江水庫水質保護條例
廣東省河源市人大常委會
河源市新豐江水庫水質保護條例
河源市新豐江水庫水質保護條例
(2025年8月26日河源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5年12月4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態保護與污染防治
第三章 綠色發展
第四章 區域協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新豐江水庫水質,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東江流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豐江水庫集水區域的水質保護,以及本市與韶關市對新豐江流域的協同保護等有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新豐江水庫集水區域,是指源城區、東源縣、連平縣、和平縣行政區域內新豐江水庫所有的集水區域,包括依法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集水區域。集水區域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新豐江水庫水質保護應當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系統治理、協同保護、公眾參與的原則,統籌好水質保護、經濟發展和民生保障的關系。
第四條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新豐江水庫水質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新豐江水庫水質保護工作,建立協調溝通機制,研究解決新豐江水庫水質保護有關事項。
新豐江水庫集水區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新豐江水庫水質保護工作。
新豐江水庫集水區域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新豐江水庫水質保護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新豐江水庫集水區域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豐江水庫集水區域水資源保護、河道綜合治理等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新豐江水庫集水區域農業種植面源污染的源頭管控,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以及漁業生產等監督管理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新豐江水庫集水區域林地范圍林業生態建設和森林資源保護等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水庫移民、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水資源開發管理等主管部門以及氣象主管機構、海事管理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新豐江水庫水質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新豐江林業管理局負責對其職責范圍內的水庫水質進行保護和管理,統籌做好日常巡查、水面保潔等工作,發現違法行為依照職責及時處理。對發現不屬于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協調相關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
新豐江林業管理局可以行使人民政府交由其行使的新豐江水庫水質保護相關的管理權限,具體權責清單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并結合實際情況適時評估、動態調整。
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將其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委托給新豐江林業管理局行使,但是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第七條 新豐江水庫集水區域建立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居)四級河湖長制體系。各級河湖長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建立健全河湖日常監督管理和巡查制度,加強對責任范圍內河湖的巡查。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志愿者參與民間河湖長選聘工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民間河湖長指導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溝通機制。
第八條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新豐江水庫水質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對新豐江水庫集水區域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運營、垃圾處置、水面保潔等水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工作的資金支持力度。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新豐江水庫水質保護激勵獎補機制,制定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
第九條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投資、捐助等方式積極參與新豐江水庫水質保護工作;按照誰修復、誰受益原則,激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
鼓勵和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新豐江水庫水質保護和宣傳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村民、居民參與相關活動。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垃圾清理、生態文明宣傳等與新豐江水庫水質保護相關的活動。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方式對污染新豐江水庫水質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受舉報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按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林業、文化廣電旅游體育、教育等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重點區域宣傳、社區與村鎮宣傳、學校教育等各種方式加強新豐江水庫水質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相關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廣泛動員社會各方參與新豐江水庫水質保護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公益宣傳,發揮傳播優勢,創新傳播形式,營造共同保護新豐江水庫水質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二章 生態保護與污染防治
第十二條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有序統籌安排農業、生態、城鎮等主體功能空間,嚴格實施國土空間規劃,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嚴格限制新豐江水庫集水區域的生態保護與水源涵養區域變更土地利用方式。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以保護和改善新豐江水庫水生態環境質量、推動綠色發展為目標,編制和實施新豐江水庫水生態環境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綠色農業、旅游、船舶總量控制等規劃或者方案,統籌促進水庫水生態系統良性循環、水質保護與產業發展相協調。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推動建立完善水安全智慧管理系統,加強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應用,完善新豐江水庫水信息立體監測體系和水安全智慧調控體系。
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確保河流交接斷面水質及入庫支流水質達到控制目標要求。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及入庫支流水質未達到控制目標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負有責任的縣(區)人民政府提出解決方案并組織實施,限期達到水質控制目標。
第十三條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新豐江水庫集水區域生態環境功能需要,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采取林分優化、保護入庫河流洲灘和入庫河流生態修復、建設生態護岸等措施,因地制宜建設高質量水源林、生態濕地、岸邊帶和河湖生態緩沖帶等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工程,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新豐江水庫集水區域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基礎設施建設,提高人工增雨能力,合理利用云水資源,科學增加生態流量。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開展新豐江水庫及主要支流水生態調查與評估,加強珍稀瀕危及特有魚類資源生境保護,對單位和個人增殖放流、釋放外來生物等活動進行嚴格監督管理,加強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宣傳教育與科學普及,引導公眾參與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第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行為外,在新豐江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還禁止以下行為:
(一)在新豐江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進行沖浪、劃槳板等行為。
(二)在新豐江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進行投料施肥用藥水產養殖、投放窩料垂釣等污染飲用水水體的行為。
第十六條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新豐江水庫集水區域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可以根據環境承載能力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科學劃定限養區。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引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規范畜禽散養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管理。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數據庫,實現信息共享。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畜禽養殖場、養殖專業戶等的名稱、養殖地址、養殖規模、種類等數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等數據。
畜禽養殖專業戶、畜禽散養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對畜禽糞污進行收集、貯存、清運、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防止畜禽糞污滲漏、溢流、散落。
委托農戶進行畜禽養殖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委托時應當明確畜禽糞污處置要求和義務,指導農戶做好臺賬管理,明確畜禽糞污去向和利用方式,并對畜禽糞污貯存采取防雨淋、防滲漏、防溢流等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七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布局調整和標準化工作,指導水產健康養殖,通過定期和隨機抽查等方式對漁業生產中投料施肥用藥等投入品進行檢查。
單位和個人在新豐江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進行水產養殖活動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防止污染水體;在新豐江水庫其他集水區域從事水產養殖活動的,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料施肥用藥,養殖尾水應當達標排放或者資源化利用。
第十八條 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及固體廢物的監督管理,引導生產經營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科學使用肥料、農藥、農用薄膜,鼓勵使用生物肥料、有機肥料和生物農藥。產生廢棄農用薄膜、農藥和化肥包裝廢棄物等農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回收利用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推動建設農業面源污染緩沖系統,推進農田退水循環利用。新墾造水田應當配套建設農業面源污染緩沖系統。
第十九條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新豐江水庫集水區域生活污水收集管網和處理設施,保障和監督其正常運行。對于人口分散、污水收集管網尚未覆蓋的農村區域,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要求,采取資源化利用或者建設處理設施方式增強治污能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庫水質。
新豐江水庫集水區域內旅游景區、景點以及經營餐飲、娛樂、住宿等服務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用節能、節水和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的技術、設施和設備。
第二十條 新豐江水庫集水區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和轉運站應當避開河湖岸邊,及時清理河道兩旁和水面的垃圾、水浮蓮等漂浮物。
新豐江林業管理局負責清理其職責范圍內的水面垃圾、水浮蓮等漂浮物。
禁止在河湖岸邊棄置和堆放垃圾。旅游景區、景點應當及時集中收集清運垃圾,加強對游客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及時制止游客隨意丟棄垃圾行為。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新豐江水庫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承載能力,在編制船舶總量控制有關規劃或者方案時明確各類船舶數量控制、投放實施步驟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海事管理機構和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水行政、文化廣電旅游體育等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的監督管理,督促船舶按照規定配置相應的污染防治設備和器材,引導企業事業組織和村民、居民開展自用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船舶產生的廢油、殘油、污水、生活垃圾等應當依法回收處理,禁止排入水體。在新豐江水庫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
第二十二條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新豐江水庫集水區域礦區生態修復的統籌和監督工作,實行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生態修復與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復等協同系統治理。對歷史遺留礦山、礦區生態修復責任人滅失或者無法確認的礦區,采取邊坡整治、尾礦治理、植被恢復等措施,恢復礦區的自然形態和生態系統。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新豐江水庫集水區域礦區生態修復相關工作實施監督、指導、管理并組織驗收。
第二十三條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新豐江水庫生態環境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聯動機制,組織生態環境、水行政、應急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以及氣象主管機構、海事管理機構等,對水質污染風險源進行排查,制定風險控制對策,構建風險防范體系;加強水環境應急能力標準化建設,配備應急監測設備和裝備,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做好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章 綠色發展
第二十四條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新豐江水庫水生態環境保護有關規劃的要求,優化調整產業結構和布局,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建立產業生態化與生態產業化融合發展機制,促進與生態環境相適應的工業、農業、林業、旅游服務業等產業綠色發展,構建綠色低碳產業體系。
第二十五條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電子信息、機械、新材料綠色低碳制造業和食品飲料等水經濟產業發展,持續推進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根據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的要求,引導工業企業入駐工業集聚區,實現集聚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
鼓勵和支持企業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先進工藝與設備,廣泛應用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從源頭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二十六條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種養結構,推廣綠色高效種植、測土配方施肥、植物病蟲害綠色防控技術,優先發展生態循環農業,支持發展有機種植、健康養殖、特色農業、農產品精深加工、生鮮冷鏈、電商物流等綠色高附加值產業,推進燈塔盆地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建設,引領帶動農業產業集群化、生態化、智慧化發展。
鼓勵從事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開展干清糞工藝改造,協同發展種養循環農業,就地就近消納糞污。將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后用作肥料的應當配套與畜禽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土地進行消納,或者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對糞污進行處理。
鼓勵和支持生態漁業發展,推廣水產綠色健康養殖模式,推動養殖尾水循環利用與資源化利用,發展林果、蔬菜、稻、漁綜合種養,推進工廠化、陸基循環水養殖等現代智慧漁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新豐江水庫集水區域林業產業結構優化,實施森林保護和可持續發展,優化林種和樹種結構,優先使用優良鄉土樹種和林木良種,提高林分質量,改善林相;推廣林下經濟等林業生態經營模式。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通過植樹造林、撫育管護、認建認養等方式造林綠化。
第二十八條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以萬綠湖風景區生態旅游為特色的全域旅游高質量發展,促進文化創意、會議會展、康體養生等綠色高附加值服務業的發展,培育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等數字經濟產業,推進生態旅游品質化、智慧化、融合化發展。
文化廣電旅游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規劃旅游項目布局,充分利用新豐江水庫集水區域內萬綠湖風景區、客家古村落、古驛道、客家民俗節慶、水下文化遺產、紅色村、水利能源、溫泉等旅游資源,積極發展游湖觀景、競技體育、運動休閑、鄉村旅游、文化體驗、紅色旅游、科普研學、溫泉康養等多元業態,打造綠色低碳特色文旅品牌。
鼓勵和引導企業、個人發展綠色低碳生態旅游、生態民宿、零碳景區。
第二十九條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和新型城鎮化建設,加強醫療、教育、就業、養老等城鄉公共服務保障,促進道路、電力、環保等基礎設施均衡配置,改善城鄉生產、生活、生態環境,建設生態特色城鎮和美麗鄉村。
第四章 區域協同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韶關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新豐江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水污染突發事件等重大事項,協商解決新豐江流域保護重大問題。聯席會議每年適時召開,遇有特殊情況,應當及時召開。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
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新豐縣人民政府建立協商工作機制,研究解決新豐江流域保護有關事項。協商不成的,報請市人民政府處理。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在制定涉及新豐江流域跨區域保護的規范性文件時,應當與韶關市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溝通協調。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韶關市人民政府建立新豐江流域生態環境、水文、氣象、自然災害等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水質、水量等監測站點的統籌布局和聯合監測,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韶關市人民政府建立新豐江流域生態環境聯合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聯動機制,發現重大隱患或者發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韶關市人民政府通報情況。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韶關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強新豐江流域水質、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等的聯動執法,協調處理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
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新豐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的協助執法請求,應當及時辦理并書面告知辦理結果。
第三十四條 市、相關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會同韶關市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新豐江流域監督協作機制,聯動開展執法檢查等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沒收引進的外來物種,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批準,擅自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捕回、找回釋放或者丟棄的外來物種,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關于畜禽養殖管理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畜禽養殖專業戶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糞污滲漏、溢流、散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畜禽散養戶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糞污滲漏、溢流、散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畜禽養殖規模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畜禽散養戶是指除畜禽養殖場、養殖專業戶之外的養殖戶,但是不包括居家自養少量畜禽的村民、居民。畜禽散養戶的具體認定標準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