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愛國衛生條例
汕頭市愛國衛生條例
廣東省汕頭市人大常委會
汕頭市愛國衛生條例
汕頭市愛國衛生條例
(2025年7月2日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時代愛國衛生工作,改善人居環境,預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推進健康汕頭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綜合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愛國衛生長效管理機制,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推進愛國衛生工作網格化管理。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組織本區域的單位和個人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愛國衛生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愛衛機構)統籌部署、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制定愛國衛生工作規劃,組織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愛衛機構應當明確工作規則和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建立協調會議、工作報告、重大事項協調、分級督查考核等制度,加強對成員單位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落實愛國衛生工作措施。
愛衛機構可以聘請專(兼)職社會監督員,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條 市、區(縣)愛衛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推進愛國衛生工作相關基礎數據在區域間、部門間信息共享,實現對愛國衛生工作的實時監督、動態管理、科學統籌。
愛衛機構成員單位應當向愛衛機構及時、準確、完整推送愛國衛生工作相關基礎數據。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宣傳教育,引導城鄉居民積極參與愛國衛生相關活動。個人應當發揚愛國衛生運動優良傳統,自覺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配合發布愛國衛生和健康知識公益廣告。鼓勵、支持互聯網新媒體開展愛國衛生和健康知識公益宣傳,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
第七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教育實踐活動,推動建設愛國衛生運動教育實踐示范基地。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捐贈、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愛國衛生工作。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整治提升農村人居環境,建設宜居宜業健康鄉村:
(一)加強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實施治理管控,強化建設運維管理,確保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和管網有效運行,水質達標;
(二)推行農村生活垃圾處理,逐步升級換代生活垃圾收運處置設施設備,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實現農村生活垃圾源頭分類、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
(三)推進農村廁所改造提升,按照糞便無害化處理的標準和要求配套建設或者改造衛生戶廁,并配置與人口密度相適應的無害化衛生公共廁所,統籌治理農村廁所尾水和生活污水。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進農貿市場標準化建設,規范市場布局和功能分區。
農貿市場應當配置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清潔消毒設施、通風除濕設施和供排水設施等公共衛生設施,履行環境衛生責任,確保市場以及周邊環境干凈、整潔,并在市場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公示市場平面圖、衛生管理制度等信息。
農貿市場在活禽經營限制區內禁止活禽交易,實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生鮮上市。經營熟食鹵品的場所,應當符合食品經營有關規范要求;生、熟食品應當分開放置,制作原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直接入口食品的制作銷售人員應當佩戴口罩、對雙手進行清洗消毒。
農貿市場應當按照規定做好食用農產品檢驗檢測等工作,及時公示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信息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加強指引和服務,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應當保持經營場所環境整潔,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采取措施抑制揚塵,做好出入口硬化、進出車輛沖洗、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對糞便和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確保施工工地及其宿舍、廚房、廁所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二條 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校外托管機構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健康巡查、清潔消毒、衛生宣傳等工作,相關設施設備以及教學、生活和活動等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者規定。
第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站建設相關規劃,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基礎設施建設,實現再生資源回收站城區全面覆蓋。
再生資源回收站應當布局合理,規范建設,有穩固的場房,不露天堆放,并做到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統一標識。
第十四條 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在禁止吸煙的場所或者區域吸煙,應當自覺聽從勸阻。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應當合理避讓他人。
餐飲娛樂服務場所、住宿休息服務場所設置吸煙點(區)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開展控煙宣傳,依法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電話。
第十五條 市、區(縣)愛衛機構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統,指導督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定期免費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兼)職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
區(縣)愛衛機構應當組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每月至少開展一次以清除衛生死角和病媒生物孳生地為主要內容的統一行動,巡查轄區內的重點病媒生物孳生地,督促單位和個人開展內部環境衛生大掃除,及時清除各類病媒生物孳生地,妥善處理被殺滅的病媒生物。
第十六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并實施相關行業規范,依法開展專業培訓、服務質量評估和等級評定等工作。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和規范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具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相關知識和技能。
市、區(縣)愛衛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償服務機構的服務內容、使用藥物種類和工作質量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定期公示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及其項目清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
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和設施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完善和落實防范、消除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食品生產、加工、銷售、倉儲和糧食加工、儲存以及餐飲服務等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配備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相應設施設備,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第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貫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各環節,根據實際情況對擬定的重大政策、重大規劃和重大項目開展健康影響評估。
市、區(縣)愛衛機構及其成員單位應當根據職責組織開展健康社區、健康單位、健康學校、健康家庭等建設活動,定期開展建設效果評價。
市、區(縣)愛衛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健康城鎮創建工作,通過定期檢查、隨機抽查、社會監督等方式,對健康城鎮創建情況進行動態評價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健康教育工作,培養、提高城鄉居民的衛生健康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
本市實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動,開展以下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
(一)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健康公園、健康步道、全民健身場地等場所的建設、管理和維護,提高公共健身設施開放率和利用率,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健身活動;
(二)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健康促進工作體系,注重發揮中醫藥在疾病預防、養生保健、康復服務中的獨特作用;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對單位職工開展健康知識普及活動,通過組織開展工間操等符合人群特點的健身和體育競賽活動,培養職工自我保健能力,并為職工提供健康檢查和健康指導服務;
(四)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健康飲食、科學運動、近視預防、傷害防范、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養學生和幼兒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
(五)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發揮專業優勢開展健康教育與促進活動,面向公眾開展健康科普,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應當提供健康指導;
(六)車站、碼頭、圖書館、影劇院、賓館、商場、商業街區、廣場、公園、景區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利用其設置或者管理的廣告牌、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開展健康知識宣傳,并適時更新內容。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投訴、舉報妨害和破壞愛國衛生的行為。
市、區(縣)愛衛機構應當公開有效的投訴、舉報和建議渠道,及時受理、調查投訴舉報事項,及時反饋處理結果,并依法保護投訴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吸煙的,由衛生健康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十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