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規定》等兩項法規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規定》等兩項法規的決定
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規定》等兩項法規的決定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二〇二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規定〉等兩項法規的決定》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于2025年10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0月3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規定》等兩項法規的決定
(2025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決定:
一、對《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規定》作出修改
刪去第十二條。
二、對《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保障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如實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一年度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后,確定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并及時提供給保障金征收機關。”
(二)刪去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
(三)將第五十五條修改為:“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處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規定》、《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附件:
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規定(2025年修正).doc
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2025年修正).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