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等六項法規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等六項法規的決定
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等六項法規的決定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二〇三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等六項法規的決定》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于2025年10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0月3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等六項法規的決定
(2025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法規:
一、《深圳經濟特區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等二十七項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二、《深圳經濟特區港口管理條例》(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港口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條例〉等四十五項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三、《深圳經濟特區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8年1月31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條例〉等四十五項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四、《深圳經濟特區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條例》(2003年8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條例〉等四十五項法規的決定》修正)
五、《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條例》(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等二十七項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六、《深圳經濟特區無線電管理條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等二十九項法規的決定》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