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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1. 【頒布時間】2025-10-31
    2. 【標題】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szrd.gov.cn//v2/zx/szfg/content/post_1621948.html

    7. 【法規全文】

     

    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二〇二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規定〉等兩項法規的決定》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于2025年10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0月3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規定》等兩項法規的決定

    (2025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決定:

      一、對《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規定》作出修改

      刪去第十二條。

      二、對《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保障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如實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一年度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后,確定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并及時提供給保障金征收機關。”

      (二)刪去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

      (三)將第五十五條修改為:“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處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規定》、《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2016年10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等二十七項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5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規定〉等兩項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防和康復

      第三章 教育和文化生活

      第四章 就業促進

      第五章 社會服務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保障工作遵循以人為本、科學發展、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鼓勵幫扶的原則。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和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將推進殘疾人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保障工作,并組織制定全市殘疾人事業發展專項規劃,明確殘疾人事業發展目標、任務和工作措施。

      第五條 市、區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開展殘疾人保障相關工作;協助政府制定和實施有關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制度和措施,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建設。

      市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保障工作的調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提出工作建議。

      第六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市殘疾人聯合會共同確定殘疾評定醫院或者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殘疾評定機構)。殘疾評定機構根據國家殘疾評定標準開展殘疾評定工作。

      區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有關規定受理辦理申請、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并負責殘疾人證和辦證原始檔案的管理工作。殘疾評定費用由區財政承擔。

      市殘疾人聯合會做好殘疾人證核發、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與市衛生健康部門成立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負責殘疾評定的機構認定、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和爭議受理。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統計調查制度,加強信息收集、監測和研究。

      教育、民政和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規定開展殘疾人信息統計工作,與殘疾人聯合會實現信息共享。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通過電視、廣播、報刊和網絡等媒體宣傳殘疾人保障工作。

      電視臺、廣播電臺、報刊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公用事業經營單位的互聯網站等媒體應當安排一定時段或者欄目用于殘疾人保障工作的公益宣傳;電視臺應當每天至少安排一次加配手語或者字幕的新聞播報。

    第二章 預防和康復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殘疾預防行動計劃,建立和完善殘疾預防和控制網絡,及時收集信息,加強監測和干預,針對主要致殘因素實施重點預防,對致殘風險較高的人群、行業、單位實施優先干預政策和殘疾預防項目。

      第十條 衛生健康部門在開展傳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疾病防控和婚前、孕前、孕期健康檢查以及重大出生缺陷產前篩查、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等工作時,應當針對遺傳、疾病和藥物等致殘因素,采取相應措施,減少殘疾的發生。

      第十一條 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在開展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時,應當針對事故、災害和環境污染等致殘因素,采取相應措施,減少殘疾的發生。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和相關單位開展殘疾監測工作,定期調查殘疾狀況,分析致殘原因,對主要致殘因素實施動態監測,根據殘疾發生的特點和變化趨勢,采取適當預防措施。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工進行殘疾預防專業知識培訓,針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致殘風險采取防護措施,提供必要的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并履行告知義務。

      第十四條 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區殘疾人康復事業發展實施方案,明確殘疾人康復事業發展的目標、任務和工作措施。

      第十五條 建立和完善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專業康復機構為骨干、殘疾人家庭為依托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康復服務機構,開展殘疾人康復服務。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康復醫療納入基本醫療服務,按照有關規定將康復醫療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

      三級綜合醫院應當設立康復醫學科;鼓勵具備條件的二級綜合醫院設立康復醫學科,支持二級綜合醫院轉型建立以康復醫療為主的綜合醫院或者康復醫院,建立醫療機構與殘疾人專業康復機構雙向轉診制度;基層醫療機構應當逐步提供基本康復醫療服務。

      第十七條 市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殘疾人康復和輔助器具需求評估轉介制度,根據對殘疾人需求評估提供個性化康復和輔助器具適配服務。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為轄區內殘疾人建立康復和輔助器具需求綜合評估檔案,并做好跟蹤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本市戶籍殘疾人在康復、輔助器具服務機構接受康復、輔助器具服務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對其基本康復、基本輔助器具費用給予補助。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工作。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優惠政策、采取扶持措施,吸引和培育高素質專業人才從事殘疾人康復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為從事殘疾人康復服務的人員提供基礎培訓和進修資助,提高其專業服務能力和水平。

      殘疾人康復人才培養經費列入殘疾人康復事業經費預算。

    第三章 教育和文化生活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特殊教育納入全民教育發展規劃和教育發展評價考核體系,將殘疾兒童、少年教育分別納入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發展規劃,保障其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民教育發展規劃制定殘疾人特殊教育實施方案,明確特殊教育事業發展的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經費保障;根據需要為公立普通學校配備具有殘疾人特殊教育資質或者教育知識和技能的教師,提供適合殘疾學生需要的教材、教具和設施。

      第二十一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接收能夠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生活,且符合在本市就讀條件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本市戶籍殘疾適齡兒童、少年不能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生活的,特殊教育機構應當接收。

      第二十二條 接受義務教育、高中教育的本市戶籍殘疾學生,在公立學校就讀的,免收其書雜費,學生服費由政府予以補助;在民辦學校就讀的,其書雜費、學生服費由政府予以補助。

      本市戶籍殘疾兒童進入普通幼兒園就讀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提供保教費補助。

      第二十三條 本市戶籍殘疾人的子女就讀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幼兒園,支付學雜費、保教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區殘疾人聯合會申請學雜費、保教費補助。具體標準由市殘疾人聯合會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殘疾人特殊教育機構和師資隊伍建設,完善特殊教育機構布局,針對重度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建立集教育、康復和養護為一體的教養機構。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或者班級,保障不能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生活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的權利。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機構開展特殊教育,并依法獲得合理回報。

      第二十五條 特殊教育機構應當實行學校教育、康復訓練和職業訓練相結合,建立適合殘疾學生的課程體系、教學模式和評價標準。

      特殊教育機構應當根據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康復專業技術人員,輔導殘疾學生開展生理功能、自理能力和勞動技能訓練。

      特殊教育機構應當配置適應殘疾學生學習、生活和康復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鼓勵特殊教育機構為不能到機構學習的殘疾兒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門服務。

      第二十六條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殘疾人開展文化、體育活動,定期舉辦殘疾人文藝演出和體育運動會,發現和培養殘疾人文化、體育優秀人才。

      殘疾職工參加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殘疾人聯合會組織的文化、體育活動時,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不得扣減其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條 市、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部門應當會同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根據需要確定在部分公共圖書館開設視障閱覽室或者盲人閱讀專區,配備盲人專用電腦、盲文讀物和有聲讀物。

      殘疾人持殘疾人證可以在公共圖書館免費辦理借書證、閱覽證。

      鼓勵其他公共圖書館為殘疾人提供便利服務。

      第二十八條 殘疾人持殘疾人證可以免費進入政府投資興建的公園、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圖書館、紀念館和旅游風景區等公共場所;其隨身必備輔助器具準予免費攜帶進入,必要時,允許陪護人免費進入。

    第四章 就業促進

      第二十九條 職工人數達到一定數量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的百分之零點五的比例安排本市戶籍殘疾人就業。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安排本市戶籍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按照實際差額人數和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具體數量和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結余情況確定。

      第三十條 鼓勵用人單位高于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安排本市戶籍殘疾人就業。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保障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如實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一年度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后,確定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并及時提供給保障金征收機關。

      第三十二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于下列事項:

      (一)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康復和就業創業服務補助以及就業創業培訓與服務設施建設經費補助;

      (二)殘疾人康復、救助和輔助器具服務補助;

      (三)殘疾人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特殊教育和扶殘助學補助;

      (四)殘疾人社會保險補助;

      (五)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以及托養服務機構建設補助;

      (六)繳納廣東省殘疾人事業統籌金;

      (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開支。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支情況由市殘疾人聯合會按年度向社會公布。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支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就業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就業崗位條件要求的殘疾人就業。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區人力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定期組織殘疾人就業招聘專場,促進殘疾人就業。

      區、街道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向用人單位積極推薦有就業需求且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就業。

      市、區人民政府新規劃設置的報刊零售點和經營期限屆滿的已有報刊零售點,應當優先用于安排本市戶籍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殘疾人自主創業,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補貼或者獎勵。

    第五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社會服務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促進殘疾人社會服務均等化。

      市、區人民政府將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建設與專業服務設施建設納入本級政府公益性建設項目予以重點扶持。

      殘疾人服務設施建設應當充分考慮殘疾人的需求和殘疾人社會服務發展的需要。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通過提供補助、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開展下列活動:

      (一)舉辦殘疾人服務機構;

      (二)建設殘疾人服務設施;

      (三)資助殘疾人公益項目;

      (四)參與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托養等服務和輔助器具研發制造。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殘疾人集中托養機構,為有需要的殘疾人提供托養或者日間照料服務。對生活自理存在困難、未被集中托養的殘疾人,可以實施居家安養服務。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殘疾人服務機構建設標準、服務規范和評審規程。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為殘疾人服務機構提供業務指導、技能培訓和其他必要協助。

      第三十九條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專家及相關人士或者委托第三方,對由政府舉辦和資助的殘疾人服務機構的服務效果進行年度評估和日常監督。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并與建設項目周邊已有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四十一條 福利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將一定比例的公益金用于殘疾人事業發展。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本市戶籍殘疾人特殊困難補助和專項津貼制度,對有特殊困難的本市戶籍殘疾人,給予特殊困難補助。

      本市戶籍殘疾人特殊困難補助和專項津貼標準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符合條件的本市戶籍殘疾人家庭以及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經申請應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第四十三條 殘疾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符合規定條件的,由住房建設部門優先安排。

      第四十四條 殘疾人持殘疾人證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和市內軌道交通。

      第四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指派法律專業人員為殘疾人提供免費的法律宣傳和法律咨詢等服務。

      第四十六條 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或者殘疾人聯合會舉報或者投訴。有關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自收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對舉報或者投訴事項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辦理,并告知當事人。

      第四十七條 有關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可以對有關單位履行殘疾人權益保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檢查中發現其未履行相關職責的,應當督促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殘疾評定機構出具的評定結論不符合國家殘疾評定標準的,由市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取消其評定資格;出具虛假評定結論的,取消其評定資格,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殘疾人采取弄虛作假、串通、偽造等手段,獲得與其殘疾類別或者等級不符的待遇的,由區殘疾人聯合會給予警告,并通知相關殘疾人待遇提供單位責令退回騙取的款物或者補繳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 非殘疾人騙取殘疾人證并享受殘疾人待遇的,由區殘疾人聯合會撤銷其殘疾人證,并通知相關殘疾人待遇提供單位及公安機關,由殘疾人待遇提供單位責令退回騙取的款物或者補繳有關費用,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有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情形的,由殘疾人待遇提供單位、公安機關將有關違法事實及處罰情況依法納入個人誠信記錄。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依法開展殘疾人保障公益宣傳等工作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拒不接收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減免殘疾學生相關費用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未按照已核發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建設無障礙設施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不予通過規劃驗收;規劃土地監察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對建設單位給予處罰;住房建設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對施工單位給予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依法減免殘疾人相關費用或者提供相關優惠措施的,由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城管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相關單位改正,并對其處一千元罰款。

      第五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未依法履行殘疾人保障工作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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