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專利保護和促進規定
廣州市專利保護和促進規定
廣東省廣州市人大常委會
廣州市專利保護和促進規定
廣州市專利保護和促進規定——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3號)
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3號)
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于2025年9月25日通過的《廣州市專利保護和促進規定》,業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5年12月4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2月12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廣州市專利保護和促進規定》的決定
(2025年12月4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廣州市專利保護和促進規定》,該規定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保護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專利保護、促進以及相關活動。
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本行政區域專利開放合作,支持中新廣州知識城開展專利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專利工作協同發展,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根據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處理專利侵權糾紛。
發展和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財政、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
第三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推動高價值專利前瞻性布局,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關鍵核心技術、原創性技術、引領性技術的研發和專利密集型產品的培育,發展專利密集型產業。
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專利密集型產業培育目錄,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高價值專利和專利密集型產業的統計監測與分析研判。
第四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專利快速預審機制,為本市相關產業提供專利申請和確權的快速審查通道。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市人民政府、相關區人民政府共同建設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專利快速預審服務。
專利快速預審服務不得收取費用。
第五條 本市登記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向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申請備案,經初審合格并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復核同意,成為備案主體。備案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要求。
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后三個工作日內將備案結果告知備案主體申請人。
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備案主體應當及時提出信息變更申請。備案主體注銷或者注冊地遷出本市的,由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核后取消備案資格。
第六條 備案主體可以通過國家預審管理平臺和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線下窗口申請專利快速預審。
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審核專利快速預審申請。預審合格的,指引備案主體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正式申請,并出具一致性審核意見;預審或者一致性審核不合格的,可以指引備案主體按照普通程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專利申請。
第七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專利成果,自授權公告之日起滿三年沒有實施且無正當理由的,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納入并定期向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推送公開實施建議清單。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自收到公開實施建議清單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確定納入公開實施的專利以及實施的方式和費用標準。
專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緩納入公開實施:
(一)可能損害國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
(二)因科技、經濟、社會發展等原因尚不具備實施條件;
(三)存在專利權屬糾紛;
(四)法律、法規禁止或者限制公開實施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以及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支持全國高校區域技術轉移轉化中心(粵港澳大灣區)廣州分中心建設、運行,推動其建立高校專利服務本市產業的工作機制、對接港澳高校技術轉移部門的協同機制、專利轉化復合型人才的培養機制。
第九條 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金融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專利質押融資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服務機制,推動與金融機構雙向互通專利質押融資金融數據信息。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金融管理部門建立健全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通過壞賬補償、貼息貼保、擔保補貼等方式降低專利質押融資風險,促進金融機構開展專利質押融資業務。
第十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對舉證充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涉案專利權屬無爭議且未處于無效宣告程序中的專利行政裁決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辦理。
適用簡易程序辦理的專利行政裁決案件,可以書面審理或者經口頭審理查明事實后進行當庭裁決。行政裁決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經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為異議成立,或者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
國家、省對專利行政裁決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專利權人向他人發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被警告人可以書面催告專利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裁決。自收到該書面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書面催告發出之日起二個月內,專利權人既不撤回警告,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裁決的,被警告人可以請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對侵權行為是否成立進行裁決。
第十二條 專利行政裁決程序中,專利權人有證據證明侵權事實存在且不立即停止涉嫌侵權行為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利權人的申請并經調查初步認定侵權事實成立的,可以發布臨時禁令,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發布臨時禁令前,應當組織雙方進行聽證。根據需要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提供擔保;專利權人不提供擔保的,應當駁回申請。
被申請人對臨時禁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解除臨時禁令:
(一)臨時禁令依據的行政裁決案件已作出不侵權結論;
(二)申請人撤回臨時禁令申請或者行政裁決請求;
(三)臨時禁令依據的專利權被宣告無效。
臨時禁令依據的專利權處于無效宣告程序中,或者被申請人提供了反擔保的,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解除臨時禁令。
第十四條 展會舉辦地的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區域內舉辦的展會加強專業指導和監督檢查,依申請指導展會主辦方開展展前專利風險排查。
展會主辦方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展會中發生的專利侵權糾紛,并于展會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將糾紛投訴、處理情況報送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合規督導。
經展會調解處理的專利侵權糾紛,展會主辦方應當根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出具相關事實狀態證明,或者為其查閱、復印有關材料提供便利。
第十五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涉訴專利權被宣告無效但是相關行政訴訟尚未終結的,平臺內經營者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申請恢復鏈接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經審核后可以恢復鏈接或者服務。
依照前款規定恢復鏈接或者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要求平臺內經營者提供擔保。
第十六條 廣州市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健全本市專利信息資源數據中心和專利服務“一站式”辦理中心,加強專利信息資源采集、研究和運用,推進專利服務全流程電子化。
第十七條 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完善專利導航服務,對重點行業、領域的專利信息開展分析,建立專利導航成果數據庫并定期依法向社會發布,為宏觀決策、產業規劃、企業經營、技術研發和人才管理等活動提供指引。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培育、規范專利導航服務市場,合理布局、指導監督專利導航服務基地、專利導航工程支撐服務機構高質量供給專利導航服務資源。
專利導航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開展信息采集、分析研判,成果應當客觀、嚴謹、實用。財政資金支持的專利導航成果應當經過合規、績效等評價驗收。
第十八條 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司法行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建設海外專利維權援助體系,開展海外專利風險預警,建設海外維權專家庫、案例庫和法律庫,提供海外專利糾紛信息服務,加強國家級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廣州分中心建設。
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金融管理部門開展海外專利維權互助引導,指導企業、行業協會、服務機構建立海外專利維權聯盟,引導社會資本設立海外維權援助互助基金,支持保險機構依法開展專利海外侵權責任險等保險業務。
第十九條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未依法履行保護和促進職責的,依法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廣州市專利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