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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珠海經濟特區萬山海洋開發試驗區海島發展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10-31
    2. 【標題】珠海經濟特區萬山海洋開發試驗區海島發展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廣東省珠海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www.zhrd.gov.cn/zhfg/202511/t20251103_58935380.html

    7. 【法規全文】

     

    珠海經濟特區萬山海洋開發試驗區海島發展條例

    珠海經濟特區萬山海洋開發試驗區海島發展條例

    廣東省珠海市人大常委會


    珠海經濟特區萬山海洋開發試驗區海島發展條例


    珠海經濟特區萬山海洋開發試驗區海島發展條例

    (2025年10月31日珠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四章 海洋科技

      第五章 生態保護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海洋強國戰略,加快建設區域性海洋中心城市,促進珠海萬山海洋開發試驗區(以下簡稱萬山區)海島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萬山區海島及周邊海域的規劃建設、產業發展、海洋科技與生態保護等活動。

      第三條 萬山區應當積極推進海域海島綜合開發、利用和保護,堅持陸島統籌、生態優先、創新引領、開放合作的原則,打造國際休閑旅游度假區、國家級海洋生態文明與低碳發展示范區、粵港澳大灣區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示范區。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萬山區高質量發展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海島發展,協調解決發展涉及的重大問題。

      市發展和改革、科技創新、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海洋、漁業、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指導、服務、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支持海島發展。

      海關、邊檢、海警、海事、航道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職責支持、指導、協助海島發展工作。

      第五條 珠海萬山海洋開發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萬山區管委會)是市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萬山區經濟社會管理相關事務,做好轄區內海島發展各項工作。

      萬山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海島發展需要,優化管理體制機制,涉及重大改革調整的,應當提交市政府研究決定。

      第六條 市政府應當在海島基礎設施、產業發展、民生保障、陸島交通、應急救援等領域加大對萬山區的支持力度。

      市政府應當支持萬山區與其他行政區(經濟功能區)共同建設海洋產業園區,建立陸海、陸島合作機制,協同開展招商引資、產業培育等工作。

      第七條 萬山區應當傳承弘揚紅色文化,建設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打造海島海洋文化品牌,培育開拓進取、開放包容的現代海洋文化。

      第八條 嚴格落實容錯糾錯機制,妥善把握事業為上、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容糾并舉等原則,對在改革創新、先行先試中出現的失誤,依法予以容錯免責。

      第九條 市政府和萬山區管委會應當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單位在產業發展、要素互通、海洋執法等領域的交流合作,推動建立合作機制,創新通關模式,促進要素跨境便利流動。

      鼓勵港澳企業參與海島開發建設。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十條 市政府應當根據海島高質量發展需要,堅持規劃先行,完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等編制,構建全域覆蓋、層級分明、統一有序的規劃管控體系。

      第十一條 萬山區應當落實規劃剛性約束,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加強閑置土地處置和盤活利用。

      第十二條 萬山區應當處理好保護和開發利用的關系,立足海島自然資源條件和生態環境容量,實行建設用地開發強度分區管控。

      第十三條 萬山區應當按照統一規劃、適度超前、統籌兼顧的原則,積極推進與海島發展相適應的基礎設施建設。

      市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萬山區加強海島基礎設施和智慧海島數字底座建設,推進交通設施、電力設施、供排水設施、能源供應設施、通訊設施、垃圾處理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運營。

      第十四條 海島建筑物、構筑物設計應當符合《珠海經濟特區鄉村風貌提升條例》關于海島鄉村風貌管控的相關規定。

      支持海島建筑在滿足建筑安全、與海島風貌協調等條件下,利用屋面打造休閑觀景平臺。具備條件的片區應當開展建筑退縮空間與城市道路一體化設計。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海島的道路基礎設施、康體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園、住宅,應當按照適度集中、節約能源、突出特色的原則,根據海島的地形地貌特點進行規劃建設,實現海島集約用地。

      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萬山區確定海島用地的公共服務配套標準、用地規劃條件等指標,建立符合海島實際的規劃控制指標。

      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萬山區完善海島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設工程計價調整機制,在項目審批、造價管理、工程實施等方面,優化審批流程和管理制度,形成符合海島實際情況的工程造價體系。

      第十六條 重點保障符合海島發展的旅游、娛樂、低空、海洋科技等項目用地。鼓勵探索有居民海島土地供應模式創新。

      經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報萬山區管委會批準,民宿、餐飲、娛樂等經營主體可以對周邊不能單獨利用的邊角地、零星地進行綠化美化,滿足游客休閑、游憩的需求。

      第十七條 支持萬山區在無居民海島依法探索點狀供島模式。

      權利人依法取得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在無居民海島上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可以申請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登記。

      第十八條 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項目用海保障,探索推進海域立體分層設權和不動產登記。創新海域分層設權登記模式,對海洋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多層空間進行立體化開發利用和分層管理,促進海域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和有效保護。

      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萬山區探索實施現代化海洋牧場項目用海“標準!惫⿷,統一開展區域整體海域使用論證等用海前期工作,推進項目用海審批“最多跑一次”。

      萬山區應當建立健全低效用海退出機制。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十九條 加快推進“海上新基建”,積極發展現代海洋漁業、海洋旅游、海洋會展、海洋工程裝備制造等特色產業。培育發展海洋新能源、低空經濟、錨地經濟等新質生產力,構建現代海洋產業體系。

      第二十條 萬山區應當推進現代化海洋牧場建設,發展以養殖為重點,涵蓋苗種繁育、飼料動保、病害防控、裝備制造、漁港建設、產品加工、冷鏈物流、貿易營銷、品牌培育、金融保險等方面的海洋漁業全產業鏈。

      加強核心養殖裝備及配套養殖設施創新研發,搭建海洋牧場大數據管理系統,發展現代化深遠海養殖平臺,推動海洋漁業信息化、智能化、現代化發展。

      第二十一條 萬山區可以探索利用符合條件的船舶開展休閑漁業經營活動。

      萬山區應當加強對相關主體和行為的安全管理,促進休閑漁業健康有序發展,相關管理辦法由萬山區管委會制定。

      第二十二條 萬山區應當堅持“因島制宜、全域旅游”理念,充分利用自然地理特征和歷史文化特色,按照一島一策打造特色鮮明的海島旅游品牌。

      第二十三條 萬山區應當培育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水上運動項目,引進水上體育運動品牌賽事,建設水上體育旅游基地,推動水上旅游產品綜合開發。

      創新水上運動旅游保險模式和保險產品,完善投保理賠制度,保障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萬山區應當建立水上運動管理制度,強化涉海旅游安全監管,壓實經營主體安全管理責任,提升安全生產意識和突發事件應對處置能力,保障涉海旅游安全有序發展。

      第二十四條 萬山區應當科學確定環境容量、游覽接待容量和游覽線路,根據重要節假日、節慶活動、氣候條件、輪渡運力等情況,對游客數量進行調控,并提前在公共媒體、相關碼頭發布相關公告。

      萬山區應當加強旅游景區建設和管理,優化景區管理模式,推進智慧旅游服務平臺建設。景區管理辦法由萬山區管委會制定。

      第二十五條 萬山區應當堅持規;⑻厣、品牌化發展方向,推動餐飲、文化、旅游、康養、研學等業態融合發展。

      萬山區應當提升酒店、民宿接待能力和水平,制定民宿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連片開發海島民宿,集中設置民宿配套服務設施。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支持利用既有房屋作為食品銷售、餐飲、文體娛樂等民宿配套服務設施使用。

      簡化海島民宿改造提升規劃審批手續。海島民宿因品質提升、消防安全、結構安全等需要,在項目用地或者經批準用地范圍內進行不增加建筑面積、不影響建筑安全、不改變建筑功能的外立面改造等,經審查后,免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不得改變不動產權登記內容。

      第二十七條 鼓勵萬山區探索游艇租賃創新,根據發展實際,制定游艇租賃管理辦法。

      優化游艇旅游配套服務,培育國際游艇展示展銷、保養維修、研發設計等業態。

      第二十八條 支持萬山區在陸島貨運、海島文旅、海洋牧場、錨地經濟、海島通勤、綜合巡檢等領域拓展低空飛行應用場景,構建低空飛行保障體系,培育海島低空經濟產業業態。

      第二十九條 萬山區應當建立健全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可持續發展機制,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產業扶持、人才保障、土地利用、農業技術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和培訓指導。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托自身資源條件,參與海島綜合開發、海洋牧場建設、休閑漁業、海洋海島旅游等產業發展,培育符合海島實際的特色產業。

      鼓勵各類市場主體、社會組織和個人等參與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促進活動。

      第三十條 萬山區可以結合各海島港口發展實際,在確保安全、可行的前提下,探索在港池內符合條件的海域劃定部分區域,開展水上運動、旅游觀光等經營活動,相關管理辦法由萬山區管委會制定,并報市政府批準。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發巨災保險、政策性農漁業保險、氣象指數保險等保險產品和服務,提高保險覆蓋范圍和保障能力。

      氣象、農業農村、漁業等主管部門應當為開發農漁業氣象指數保險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三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海洋產業發展的信貸支持力度,優化信貸投向和結構,開展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和在建船舶、遠洋船舶、深遠海養殖裝備等抵押、質押貸款業務。

      支持涉海企業依法融資,鼓勵發展海洋設備融資租賃、供應鏈金融。



    第四章 海洋科技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應當堅持科技創新驅動,加強海洋基礎研究,增加涉海公共研發投入,搭建科技創新載體,提升科技創新能力,構建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海洋產業協同創新體系。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和萬山區管委會可以采取財政資助、貸款貼息、獎勵等普惠性財政后補助方式,支持和引導涉海企業增加科研投入。

      第三十五條 支持在萬山區建設國家海洋綜合試驗場(珠海)等海洋科技創新平臺,推動海洋科研院所、創新創業企業集聚。

      萬山區應當發揮南方海洋科學與工程廣東省實驗室(珠海)等專業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的作用,培育發展海洋信息、海洋裝備、海洋生物醫藥、海洋可再生能源、海水綜合利用、深?萍嫉刃屡d產業,探索產學研合作新模式。

      第三十六條 支持萬山區建立現代漁業產業科技創新中心,先行先試漁業科技創新、成果轉化、企業培育等新機制,加快發展漁業高新技術產業集群,提高產業集聚能力。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支持萬山區海洋科技成果轉化促進工作,健全海洋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完善海洋科技成果產業化應用服務。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促進海洋領域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和服務,完善知識產權維權機制。



    第五章 生態保護



      第三十八條 堅持海洋經濟綠色發展,健全海洋資源開發保護制度,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科學推進各類涉海開發建設保護活動。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構建以海岸帶、海島和自然保護地為支撐的海洋生態安全格局,健全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制度。

      加強海島生態保護與治理,探索建立海島廢棄礦山復綠等生態修復工程與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機制;探索建立海洋海島生態補償機制及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

      第四十條 支持萬山區建立和完善海島低碳發展規劃,系統推進海島低碳化改造和“零碳島”建設。

      第四十一條 海岸線保護實施分類保護制度。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依法劃定的嚴格保護岸線、限制開發岸線和優化利用岸線設立標識,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萬山區應當加強海岸線動態監視監測,開展海岸線保護與利用情況現場巡查,嚴格落實海岸建筑退縮線制度,完善海岸線整治修復資金投入機制,推進美麗岸線建設。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和萬山區管委會應當加強海洋海島生態資源調查監測,加大中華白海豚、白腹海雕、擔桿獼猴、羅漢松、珊瑚等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力度。

      除科學研究等特殊情況外,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或者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自然保護區和白腹海雕筑巢區使用無人飛行器干擾重點保護動物的正常棲息活動。

      第四十三條 萬山區管委會應當依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鼓勵游客將垃圾帶離海島,萬山區可以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萬山區管委會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海漂垃圾等相關涉海污染源綜合治理,建立健全長效監督管理機制,嚴格實施海域排污許可管理,加大入海排污口的監管力度。

      第四十五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海洋生態保護的宣傳和教育,增強社會公眾海洋海島保護意識。

      鼓勵從事生產、旅游、垂釣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積極開展海洋海島保護公益活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應當根據萬山區功能定位、管理體制和生態保護的需要,建立有利于萬山區建設發展的財政保障體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支持萬山區海島發展。

      支持萬山區用好市級政府投資基金,加大海島建設、海洋牧場、旅游開發、海洋新興產業等領域重點項目的支持力度。

      支持萬山區創新海島開發市場化運作模式,吸引社會資本積極參與海島建設發展。

      第四十七條 市電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萬山區創新供電供水服務模式,對海島地區供電供水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保障海島發展的用電用水需求。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大陸島公共服務資源的統籌力度,支持萬山區建立完善民生服務保障機制,推動醫療衛生、公共教育、社會保障、民政服務、綜合防災等市級公共服務資源向海島延伸,加強海島公共服務保障。

      第四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萬山區推動海島交通多元化、品質化發展,完善陸島、島際交通網絡,保障海島民生航班出行,開拓粵港澳大灣區城市至海島水上客運航線。強化海島交通安全監管和服務保障,對交通流密集區、危險貨物運輸集中區域等重點水域實行監控管理,合理配備應急資源。

      海上交通運輸企業落實陸島交通政策中特定群體船票優惠措施的,市、區政府可以予以財政補助。

      第五十條 海島車輛管理應當以生態環境承載力為前提,嚴格控制島內車輛總量。逐步推廣使用清潔能源機動車和其他清潔交通工具,倡導綠色、低碳出行。

      萬山區管委會應當制定海島觀光車安全管理辦法,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海島道路交通安全執法。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應當支持萬山區加強海洋人才隊伍建設,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機制,優化創新創業環境,在科技研發、平臺建設等方面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政策扶持。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點狀供島模式,是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的新模式,參考“點狀供地”概念,在無居民海島上采取分散式、精準化的用島供給方式。

      標準海,指在提前完成整體海域使用論證、海洋環評等用海前期工作的基礎上,可直接審批或出讓用于單個現代化海洋牧場建設的宗海。

      智慧海島數字底座,指通過物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構建的海島全域感知、數據融合和智能應用基礎平臺,是落實國家新基建戰略、推動海島數字化轉型的重要載體。

      零碳島,指通過應用清潔能源、優化能源結構和實施碳補償措施,實現碳排放與碳吸收平衡的島嶼發展模式。

      第五十三條 其他行政區或者經濟功能區的海島綜合開發、利用和保護相關工作經市政府批準后可以參照適用本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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