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衢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衢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2025年12月10日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合理有效利用地下空間,保障城市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包括用于集中敷設上述管線的綜合管廊。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地下管線規劃、建設、運行維護等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等用地紅線范圍內自用的地下管線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軍事等專用地下管線的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協調管理、資源共享、安全保障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城市地下管線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的用地和規劃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文化廣電、公安、綜合行政執法、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地下管線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鼓勵城市地下管線科技創新,推廣應用管線相關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城市地下管線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八條 城市地下管線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編制城市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地下管線專項規劃應當與道路、人防工程等相關規劃相協調,與詳細規劃做好銜接。各類城市地下管線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協調。
第九條 城市地下管線的專項規劃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城市地下管線專項規劃應當合理確定管線的規模、空間位置和走向;除特殊情況外,城市地下管線走向應當平行于規劃道路中心線,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管線之間的互相干擾,同類城市地下管線應當合并規劃建設。
第十條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建設工程立項手續。
與道路等主體建設工程同步實施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主體建設工程立項文件中應當載明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內容。
第十一條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與道路等主體建設工程同步實施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主體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證中應當載明城市地下管線內容。
各類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區域及毗鄰區域內的城市地下管線現狀,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做好配合。
第十二條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規劃許可要求,結合城市地下管線現狀,開展管線工程設計。城市地下管線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含城市地下管線的容量、管徑、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點標高等內容。
與道路等主體建設工程同步實施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主體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統籌協調相關單位進行管線綜合設計。管線綜合設計應當對城市地下管線進行合理布局。
第十三條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組織實施建設工程坐標放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工程驗線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十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對工程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完整的測量數據文件、工程測量圖等竣工測量成果。
第十五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后,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
與道路等主體建設工程同步實施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主體建設工程的竣工規劃核實應當包含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內容,并由主體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一并申請竣工規劃核實。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統籌協調城市地下管線建設需求,制定城市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城市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應當與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相銜接。
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在城市地下管線相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和城市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制定本單位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并報送本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第十七條 城市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因國土空間規劃調整、公共設施升級、技術標準更新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報,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因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或者配套設施維修、更新等原因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應當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敷設管線;因重大民生工程等特殊情況確需挖掘敷設管線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
與道路等主體建設工程同步實施并納入主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范圍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可憑主體建設工程的相關申報材料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條 各類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向施工單位進行現場技術交底,相關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配合。
第二十一條 各類涉及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施工前制定施工管理規定,明確現場安全責任人,設置現場告示牌、警示標志和圍擋,公示施工信息;
(二)按照工程設計文件、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要求施工;
(三)依據確認的施工范圍內城市地下管線現狀,按照規定采取保護措施;
(四)發現不明、未標注或者標注與現狀不符的城市地下管線,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報告建設單位,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在各類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損壞城市地下管線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處置措施,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做好現場搶修工作。
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接到管線破損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規定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與道路等主體建設工程同步實施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主體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統籌管理主體建設工程和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工期、時序,城市地下管線施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敷設管線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要求設置管線標識、定位、示蹤等裝置。
第二十五條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加強施工質量安全管理,落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二十六條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應當按照規定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送工程檔案,同步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指定的機構匯交地下管線竣工測繪成果數據。
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對工程檔案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與道路等主體建設工程同步實施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城市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配合主體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做好工程竣工檔案的收集、整理與歸檔。
第四章 綜合管廊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新城區建設、舊城區改造和道路建設,穩步推進綜合管廊建設,提高地下空間利用率。
綜合管廊建設應當考慮各類管線接入、引出支線的需求,抗震和綜合防災、各類管線獨立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需要。
第二十八條 已建成綜合管廊的區域,除因安全、技術原因無法納入綜合管廊或者與外部用戶連接的城市地下管線外,各類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將管線納入綜合管廊。
第二十九條 綜合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由綜合管廊運營單位負責,入廊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維護及日常管理由各入廊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各自負責。
第三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在綜合管廊及其周邊區域劃定安全保護范圍,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設置安全警示標識。
禁止在綜合管廊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綜合管廊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納入綜合管廊的城市地下管線,入廊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建設單位支付入廊費、向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支付日常維護費。
入廊費、日常維護費的收費標準由綜合管廊建設單位、運營單位與入廊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根據市場化原則協商確定。
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協調。
第五章 運行維護
第三十二條 城市地下管線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巡護和隱患排查制度,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維護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備專門人員對地下管線進行日常巡護,做好巡查記錄;
(二)定期排查、檢測維修,消除地下管線安全隱患,做好檢測維修記錄;
(三)加強監控預警,重點監測生產和運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的地下管線涉及的區域和場所;
(四)加強井蓋管理,采取防墜落、防位移、防盜竊等技術措施;
(五)制定地下管線突發事故搶修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六)各類涉及地下管線工程施工過程中,對施工現場的地下管線進行監護;
(七)宣傳地下管線安全與保護知識;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管線;確需遷移、變更管線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城市地下管線發生遷移、變更的,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重新組織測量,并在測量完成后三個月內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報送測量成果。
第三十五條 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廢棄地下管線的,應當征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并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廢棄地下管線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對其他廢棄的地下管線,應當在報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無害化處理,待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予以拆除。
經確認權屬不明的廢棄管線,如存在安全隱患,由相關主管部門及時處理;其他權屬不明的廢棄管線,待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予以拆除。
第三十六條 城市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占用、挖掘道路進行緊急搶修的,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可以先行搶修,同時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城市地下管線搶修導致管線遷移、變更的,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重新組織測量并報送測量成果。
第三十七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市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一)在規定的供水、排水、燃氣地下管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取土、排放或者傾倒腐蝕性物質、建設占壓地下管線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在規定的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地下管線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拋錨或者挖沙作業、種植樹木、傾倒腐蝕性物質;
(三)損壞、涂改和擅自移動地下管線安全警示標志、安全保護標志牌;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及城市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六章 智能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加強管線智能感知基礎設施的規劃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地下管線相關主管部門引導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開展管線智能感知設施建設。
第三十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等主管部門建設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制定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的數據標準、規范。
城市地下管線情況發生變化的,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及時更新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中的相應數據。
第四十條 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和規范建立本單位城市地下管線數據庫,及時存儲并動態更新管線數據。
第四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以及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可以依托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開發應用場景,加強在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的數據應用。
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數據的共享和開發應用,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數據安全、保密等管理規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規定的執法事項納入綜合行政執法范圍的,按照綜合行政執法相關規定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查明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的城市地下管線現狀而擅自組織施工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工程設計文件、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要求施工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城市地下管線測量成果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城市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未及時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廢棄地下管線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不屬于城市規劃區內的較大的鎮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