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
蚌埠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埠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
蚌埠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
(2025年10月12日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公布 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安徽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防御雷電災害的活動。
第三條 雷電災害防御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其納入公共安全監督管理范圍,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蚌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蚌埠經濟開發區管理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雷電災害防御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以及相關部門開展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第五條 市級建立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防雷安全監管工作中的問題。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監測、預警等雷電災害防御工作,會同其他負有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據相關標準,科學制定和公布雷電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目錄清單。
財政、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文化旅游體育、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商務、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雷電災害發生情況,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基礎設施建設。
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農村雷電防護設施建設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鼓勵鄉鎮、街道自建房增裝雷電防護裝置。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普及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自救知識,提高公眾的雷電災害防御意識和能力。
加強對機關、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的雷電災害防御宣傳教育,對具體負責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單位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以及相關行業部門、重點防御單位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學校應當將雷電災害防御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鼓勵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或者參與雷電災害防御知識的宣傳。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本行政區域雷電災害防御的需要,加強雷電監測網建設。
大型油氣儲存基地應當配備應用雷電預警系統。有條件的化工園區應當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需要配備應用雷電預警系統。開展雷電預警氣象業務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制定的氣象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第九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雷電監測,及時向社會發布雷電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將雷電預警信息向社會傳播,對重大雷電天氣的補充預警信息,應當及時插播或者增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雷電災害預警信息后,應當通過廣播、互聯網、電子顯示裝置等途徑及時向本轄區公眾傳播預警信息,并采取相應的避險措施。
醫院、學校、車站、機場、商場、超市、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服務設施和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確定應急責任人、聯系人,通過廣播、互聯網、電子顯示裝置等途徑及時傳播雷電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雷電災害防御內容納入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發電廠、飛機場、火車站、高鐵站、加油站、變電站、電信基站、易燃易爆場所等雷電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雷電災害防御管理機制,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中明確雷電災害防御相關內容,每年組織雷電災害防御應急演練。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和承辦者應當將雷電災害性天氣影響因素納入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根據雷電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調整活動時間、活動方案或者按照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二條 雷電天氣發生時,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相應的防御指引或者標準規范,采取以下應急措施:
(一)發出警示信息;
(二)組織人員撤離、對留滯人員提供安全的雷電災害防御避險場所;
(三)停止作業、切斷危險源;
(四)停止營業、關閉相關區域;
(五)其他有效的應急措施。
第十三條 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
(一)國家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構筑物;
(二)生產、加工、儲存、運輸、銷售石油化工、燃氣、氫氣、氧氣、炸藥、彈藥、煙花爆竹、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等易燃易爆物資的場所和設施;
(三)交通運輸、廣播電視、教育、文化旅游、醫療衛生、金融證券、電力、通信等社會公共服務系統的主要設施及其建筑物的電子信息系統;
(四)重點文物保護建筑物,列入保護名錄且易遭雷擊的古樹名木;
(五)雷電災害風險等級較高的農村地區的廣場、候車亭、文化體育場館、防災避難場所等公共場所;
(六)國家規定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其他場所或者設施。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驗收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十五條 下列建設工程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經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第十六條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依法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第十七條 雷電防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根據檢測結果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維修保養或者更換。
物業服務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雷電防護裝置進行管理和委托檢測。物業服務經營單位與產權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周期為每半年一次,其他為每年一次。鼓勵采用新技術對雷電防護裝置的工作狀態和有效性進行在線實時監測。
第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在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場所和設施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時,應當查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查驗中發現檢測報告缺失或者檢測報告中明示有需要整改的內容,但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應當告知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九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開展檢測活動,按照氣象主管機構要求使用防雷安全信息化監管平臺,其檢測活動接受活動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監督檢查。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檢測活動;
(二)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資質證書;
(三)偽造、篡改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四)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檢測項目;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條 雷電災害發生后,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應急管理等部門調查處理因雷電災害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督促有關單位監控重大危險源,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開展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并將調查、鑒定結果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不得瞞報、謊報,并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工作。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相關部門與保險行業加強合作,探索符合本地特點的雷電災害保險險種、機制和模式。鼓勵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參加雷電災害保險,減少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遭受雷電災害的組織和個人因保險理賠需要提供氣象資料的,災害發生地的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服務部門應當及時為其提供。
第二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感應的靜電、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二)雷電防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御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