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辦法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辦法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辦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六十九號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辦法》已經2025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1月4日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辦法
(2025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統計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加強統計隊伍建設,為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統計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管理、開展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組織、管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在統計業務上受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與統計調查任務相匹配的統計人員,明確首席統計員,在統計業務上受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領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計人員的調動,應當征得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同意。
承擔統計工作的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負責統計工作的機構,指定統計負責人,設置首席統計員,不得將統計任務交由負責經濟發展的機構承擔。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統計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統計知識,增強全社會支持、配合統計工作的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統計科學研究,健全科學合理的統計指標體系和統計調查體系,將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等新經濟新領域納入統計調查范圍,并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提高統計的科學性。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職責任范圍,建立健全相關責任制,落實領導干部干預統計工作記錄報告制度,加強對領導干部統計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職務職級晉升等。
第八條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加強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健全舉報制度,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
(二)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三)明示、暗示下級單位及其人員或者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統計數據;
(四)向統計調查對象分解統計數據任務;
(五)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打擊報復;
(六)其他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根據統計調查制度和經批準的計劃安排,對貫徹落實國家以及本省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履行統計法定職責、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體系等情況進行統計監督。
省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經授權可以組織開展統計督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的統計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推動統計監督與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審計監督等監督方式的銜接、貫通、協調。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具體組織和實施設區的市地區生產總值統一核算工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具體組織和實施縣(市、區)地區生產總值統一核算工作。
省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負責提供設區的市地區生產總值統一核算所需的行業或者領域統計資料、財務資料和行政記錄等基礎資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負責提供縣(市、區)地區生產總值統一核算所需的行業或者領域統計資料、財務資料和行政記錄等基礎資料。
提供地區生產總值統一核算所需的基礎資料,應當規范、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管理制度,規范統計方法,統一指標口徑,保障統計數據的客觀真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專業統計數據質量核查制度,對統計調查對象依據國家統計制度填報的統計資料和統計人員采集的統計資料,綜合采用報表系統自動核查、數據對比核查等方式,進行數據質量核查。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會同機構編制、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稅務、商務、數據資源等相關部門,建立覆蓋全面、動態更新的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并依法對相關信息保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根據統計調查項目及其統計調查制度和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確立統計調查關系,向統計調查對象告知統計義務和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通過向統計調查對象核實、補充等方式,對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進行日常維護和更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申請查詢和使用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并依法對相關信息保密。在統計調查中發現統計基本單位信息變動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反饋。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提供統計所需的行政記錄資料和國民經濟核算所需的財務資料、財政資料及其他資料,并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有關資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有關統計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除依法應當保密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布、公開,供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明確統計信息的共享范圍、標準和程序,充分利用共享的統計數據資源,避免重復采集,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推進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與統計工作深度融合,促進統計信息搜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技術和統計數據庫體系的現代化。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動統計臺賬電子化、數字化、標準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統計調查對象電子統計臺賬工作的指導。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統計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制定統計信息安全應急處置預案,消除統計數據泄露滅失等風險隱患。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根據統計工作需要,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依法成立的社會統計服務機構實施數據的采集、核實、處理、分析和統計業務培訓等活動。
委托方與受托方應當簽訂委托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未經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調整統計調查方案,不得以委托方的名義進行與委托無關的活動。
應當由政府統計機構承擔的重要統計數據生產事務,以及應當由政府統計機構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不屬于政府統計機構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領導干部和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統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支持統計人員參加有關培訓和教育活動。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報送、歸檔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根據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有關資料,對按照相關統計制度符合納入統計調查條件但尚未建立統計調查關系的統計調查對象發出統計告知書,告知統計制度主要指標涵義、應當提供的統計資料要求等。
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在收到統計告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轄區的統計機構提供統計資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統計檢查查詢書要求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統計調查對象履行統計義務的信用信息納入相關信用體系,依法公開統計調查對象履行統計義務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或者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情況和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
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打擊報復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分和予以通報。
統計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統計管理監督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