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技術經理人培育發展條例
合肥市技術經理人培育發展條例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會
合肥市技術經理人培育發展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合肥市技術經理人培育發展條例》的決議
(2025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查了《合肥市技術經理人培育發展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合肥市技術經理人培育發展條例
(2025年10月29日合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5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技術經理人隊伍建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發展新質生產力,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技術經理人的培育發展活動。
本條例所稱技術經理人,是指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過程中,從事成果挖掘、培育、孵化、熟化、評價、推廣、交易并提供金融、法律、知識產權等相關服務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技術經理人培育發展工作納入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科技創新工作體系,建立投入保障和工作協調機制,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
第四條 市、縣(市)區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技術經理人培育發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技術經理人培育、評價、激勵和服務機制。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技術經理人培育發展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技術經理人培育體系,按照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公益性與市場化相結合的要求,分層分類培育技術經理人,提升技術經理人成果轉化服務能力。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立技術經理人培養基地,鼓勵爭創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
技術經理人培養基地應當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科技型企業等建設培養實踐基地,依托中試基地、概念驗證中心等搭建實訓平臺。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開展技術經理人學歷教育,建立聯合培育、定向培育機制。
鼓勵建立多層次培育模式,通過多種方式,開設技術評估、知識產權運營、商業談判等課程培訓,優化對技術經理人的長期教育。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科技型企業等單位的專業技術人才參加技術經理人培訓。
鼓勵社會公眾參加技術經理人培訓。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遴選精通技術、產業、金融、市場、法律、知識產權等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豐富的專家,建立技術經理人培育師資庫。
第九條 市、縣(市)區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措施,圍繞重點產業、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引進高層次技術經理人。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以標準化、規范化、專業化為導向加強技術經理人管理。
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技術經理人人才庫,制定入庫標準,根據專業素質、業務能力、從業經歷、服務業績等實行分類分級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技術經理人評價機制,組織和引導有關單位逐步建立以科技創新質量、成果轉化價值為導向的評價體系,引導技術經理人適應市場需求和科技發展。
第十二條 支持成立技術經理人行業協會,建立技術經理人服務和交流平臺,推動形成省市協同的協作網絡,開展項目對接、專業培訓、跨行業交流、拓寬融資渠道等成果轉化服務,加強行業自律自治。
支持成立技術經理人事務所,為技術經理人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服務。
第十三條 技術經理人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技術經理人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產業園區、科技型企業等對接聯絡機制,建立涵蓋技術研發、成果轉化、企業孵化、產業化開發的全鏈條孵化體系,構建開放、共享、協同的科技成果轉化生態環境。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科技型企業、醫療機構等設立技術經理人專職崗位。
第十五條 政府財政投入的科技項目,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技術經理人參與科技項目全程管理機制,支持技術經理人參與科技項目選題研究、應用轉化等關鍵環節。
鼓勵技術經理人參與科研團隊研發活動,對科技成果技術應用和市場前景進行研判分析,對轉化落地、商業模式等進行技術驗證和要素匹配。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建立應用場景對接機制,發布場景清單,組織技術經理人開展場景供需對接。
市、縣(市)區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技術經理人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開展成果供需對接、交易撮合、要素匹配等專業化服務。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技術經理人與投融資機構對接合作,拓寬基金、貸款、擔保等融資渠道。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資源整合,建立技術經理人信息化服務平臺,為技術經理人提供科技成果庫、需求庫、案例庫等,打造項目對接、專業培訓、信息共享等一站式服務。
第十九條 推動建立跨區域技術經理人聯合培育和互認機制,加強技術經理人交流合作,推進科技成果跨區域轉化。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激勵機制,對促成科技成果交易的技術經理人以及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做出貢獻的技術經理人和技術經理人事務所,按照規定給予激勵。
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成功案例的宣傳,推廣典型經驗,強化示范效應。
第二十一條 技術經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參與收益分配并取得合法收入。
探索通過股權激勵、收益分成和傭金提取等方式合法取得收益。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技術經理人納入人才政策保障范圍,按照規定在住房、醫療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科學技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支持技術經理人依法參加專業職稱評定和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做好有關指導和培訓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