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土保持辦法
南京市水土保持辦法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水土保持辦法
南京市水土保持辦法
政府令第351號
《南京市水土保持辦法》已經2025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李忠軍
2025年12月20日
南京市水土保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江蘇省水土保持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土保持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堅持生態優先、預防為主、系統治理、綜合施策的原則。開發利用水土資源實行誰開發利用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的制度。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完善水土保持管理體制,加強水土保持工作協調,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與之相適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全市水土保持工作,主管市級水土保持工作,指導并監督區、江北新區水土保持工作。區、江北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區域內水土保持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綠化園林、農業農村、政務服務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土保持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規劃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上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劃定結果,組織水行政等部門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組織一次全市水土流失調查。對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水土流失調查頻次。因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應當及時開展相關區域的水土流失調查。
第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定的基礎上編制本區域水土保持規劃,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批準后組織實施。
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應當邀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并向有關單位和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經批準的水土保持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條 水土保持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水土流失狀況,水土流失防治目標、任務、措施等。
水土保持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水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
第十一條 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土地開發利用、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產業園區建設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組織編制規劃的機關應當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并在規劃報批前征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預防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采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造林種草等措施,保護和增加植被,涵養水源,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鼓勵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時,加強水土流失預防,保護水土保持設施。
第十三條 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河流及湖泊上游水源涵養區、水庫集水區等區域,應當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
第十四條 農林開發活動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農林開發活動水土流失防治有關標準,及時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對水土流失地塊進行治理。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已經開墾種植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退耕還林還草。禁止開墾的陡坡地范圍由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劃定后公告,并設立標志。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應當優先種植生態公益林。種植經濟林的,應當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規模;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可以采取措施鼓勵退出經濟林種植,實施自然修復。種植林木應當采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種植方式和措施。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種植農作物和經濟林的,應當采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種植方式和措施。
第十五條 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和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和能力的單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有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的,報有權限的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審批(上述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統稱行政審批部門)。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級行政審批部門審批。跨行政區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已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但未經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六條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形式分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報告表:
(一)征占地面積在5公頃(含)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5萬立方米(含)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二)征占地面積在0.5公頃(含)以上不足5公頃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0.1萬立方米(含)以上不足5萬立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征占地面積不足0.5公頃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0.1萬立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不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但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有關技術標準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十七條 對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和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其管理機構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編制水土保持區域評估報告,報有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已實施水土保持區域評估范圍內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可以簡化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不適用的除外。區域管理機構應當督促生產建設單位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對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是否行政許可的決定。
下列水土保持方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管理:
(一)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生產建設項目;
(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各類開發區內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
(三)已實施水土保持區域評估范圍內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生產建設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管理的其它生產建設項目。
第十九條 行政審批部門審批水土保持方案時,應當嚴格審查水土流失防治目標、防治責任范圍、防治措施及土石方綜合利用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區、江北新區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水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溝通協作,建立健全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聯動審批機制。
第二十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步開展水土保持設計,將水土保持工作任務和內容納入施工合同,落實施工等單位的水土保持責任,在建設過程中同步實施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保證水土保持措施的質量、實施進度和資金投入。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督促施工單位加強施工管理,限制地表擾動范圍、減少地表裸露時間,廢棄的砂石、渣土等應當集中堆放、及時清運、做好防護、綜合利用,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一條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準之日起滿三年,生產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其水土保持方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原行政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第四章 治理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治理目標和任務,采取人工治理與自然修復相結合措施,進行綜合治理,有效減少水土流失。
第二十三條 水土流失治理應當結合當地土地利用等方面的需求,采取土地整治、邊坡防護、植被建設等生態治理措施,提高水土流失治理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二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結合實際組織編制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方案,明確責任主體,統籌配置水土流失治理、流域水系整治、面源污染防治、人居環境整治等措施,實現生態生產生活協同發展,水土資源得到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
山區、丘陵區水土流失治理,應當以小流域為基本單元,實施山水林田湖草統一規劃與系統治理,大力推進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
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完成后,責任主體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建立工程管養機制,落實管護責任,做好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障其功能正常發揮。
第二十五條 本市實施城市化管理區域的水土流失治理,按照對城市生態環境影響最低的開發建設原則,結合市政排水、園林綠化建設等,采取植樹、種草、固坡和雨水蓄滲等措施,減輕水土流失,防止雨水管網和河道淤積。
城市規劃建設新的區域以及新建的道路、廣場、公園綠地、河道整治等公共項目,應當采取屋頂綠化、透水鋪裝、雨水濕地、植被緩沖帶等形式,增加雨水蓄滲和利用,攔截泥沙,防止水土流失。
鼓勵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道路、廣場、公園綠地、下凹式立交橋及其他人口密集、地勢低洼場所,建設雨水控制與利用工程。
第二十六條 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依法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依法征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應當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使用應當納入本級政府預算。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年度水土保持補償費支出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對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開展投資、捐贈和志愿服務。支持單位和個人研究、應用、推廣先進的水土保持技術,對在生產建設中應用先進水土保持技術治理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資金扶持。
探索水土保持生態產品價值核算、交易和轉化機制,加快完善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各界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或者同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審批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活動的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方案變更、監測、監理、設施驗收以及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等。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向被檢查對象反饋。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區、江北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十九條 區、江北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落實好屬地監管責任,配合做好對本區域內由上級審批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當依法處置并及時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土流失監測工作,對全市水土流失進行動態監測和預報。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三十一條 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監測單位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
實施水土保持區域評估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區域監測工作由區域管理機構統一組織開展,監測成果供區域內項目共享。
第三十二條 從事水土保持監測活動的,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確保數據可追溯、可驗證,對水土保持監測結果的真實性負責,并按照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情況。
第三十三條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投產使用前,自主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向社會公開驗收結果,并按照規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可以納入主體工程驗收。生產建設項目分期投產使用的,其水土保持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三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信用監管制度,并強化信用評價結果共享運用。
第三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土保持監管等需求,在水土流失調查、水土保持規劃編制、水土流失預防治理、水土保持監測等工作中可以發揮專業技術服務機構作用,構建科學高效監管體系。
第三十六條 生產建設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協同監管,對生產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同時檢查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發現問題應當責令整改,并通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0日施行的《南京市水土保持辦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