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微型消防站建設管理規定
南京市微型消防站建設管理規定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微型消防站建設管理規定
南京市微型消防站建設管理規定
政府令第355號
《南京市微型消防站建設管理規定》已經2025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李忠軍
2025年12月20日
南京市微型消防站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微型消防站建設和管理工作,提高微型消防站初起火災撲救能力和火災預防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南京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微型消防站建設和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微型消防站,是指有關單位建設的配備相應人員和裝備、具備組織人員疏散和初起火災撲救能力的志愿消防組織。
第三條 本市微型消防站的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聯勤聯防、自防自救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微型消防站建設和管理工作保障機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微型消防站建設和管理的指導工作,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職責做好微型消防站建設、管理和業務指導等工作,統一調度微型消防站開展滅火救援。
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應急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微型消防站相關工作。
第六條 微型消防站建設和管理所需經費由微型消防站建設單位承擔。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情況予以補貼和獎勵。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微型消防站建設進行捐贈。
第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通信樞紐、交通樞紐、石油化工企業以及勞動密集型企業等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建設微型消防站。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和社區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范的要求分級分類建設。合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聯合建設微型消防站。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住宅小區和未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托育機構、幼兒園、學校、校外培訓機構、養老機構、福利院、醫院等單位建設微型消防站,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可以指導有條件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住宅小區等,對已經建成的微型消防站提檔升級,建設消防快速處置隊。
第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微型消防站工作人員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和日常訓練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定期組織開展聯勤聯訓、拉動測試和實操演練,提升工作人員消防器材使用、人員疏散組織、初起火災撲救等職業技能。
第十條 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國家和省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工作人員,并設置站長等崗位。
鼓勵優先招募退役軍人、消防救援隊伍退出人員、具有消防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微型消防站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微型消防站應當結合場所規模、火災危險性、人員密集程度等情況建設,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器材、通信器材、破拆器材、救生器材、基本防護設備等裝備。
第十二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應當設置人員值守、消防器材存放等用房。微型消防站用房可以與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條件的可以單獨設置。
其他微型消防站可以利用物業配套設施、現有場地等設置,滿足人員值守、消防器材存放等基本要求。
微型消防站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由市消防救援機構統一規定的微型消防站標識。
第十三條 微型消防站應當于建設完成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所在地區消防救援機構報送站點位置、人員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微型消防站有關信息發生變化或者解散的,應當及時告知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四條 微型消防站實行站長負責制。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站長由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擔任。
站長負責制定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制度和滅火救援預案,組織開展滅火救援業務訓練、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等管理工作,組織指揮人員疏散和初起火災撲救。
第十五條 微型消防站應當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掌握消防安全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具備相應的工作能力。
第十六條 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二十四小時值守制度,配備相應數量的值守人員。值守人員接到火情信息后應當快速核實,確認火情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
第十七條 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地域特點、行業類型和災害特征等制定日常訓練方案,定期開展業務理論學習、體能技能訓練、器材裝備操作、滅火救援預案演練等活動。
第十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微型消防站納入本地區滅火救援聯勤聯動體系。微型消防站應當確保聯絡暢通,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統一調度,參與初起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九條 微型消防站應當定期開展日常防火巡查,及時發現并督促有關單位和人員消除火災隱患;經督促仍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所在地區消防救援機構。
第二十條 微型消防站應當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利用多種方式宣傳普及消防常識和消防法律法規,提高群眾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一條 微型消防站應當建立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站點管理情況等工作檔案,記錄人員信息、器材裝備、值班巡查、業務訓練、滅火救援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微型消防站參加周邊區域火災撲救產生器材裝備損耗或者施救費用的,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微型消防站應當按照規定為工作人員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記錄。
第二十四條 微型消防站工作人員在業務訓練、預防和撲救火災、應急救援等工作中受傷、致殘、死亡或者患職業病的,依法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符合見義勇為或者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