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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鄭州市中醫藥發展促進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12-23
    2. 【標題】鄭州市中醫藥發展促進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河南省鄭州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zzrd.gov.cn/html/news/7/2025-12/22/14553.html

    7. 【法規全文】

     

    鄭州市中醫藥發展促進條例

    鄭州市中醫藥發展促進條例

    河南省鄭州市人大常委會


    鄭州市中醫藥發展促進條例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六屆〕第三十一號


     《鄭州市中醫藥發展促進條例》已經鄭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25年10月29日審議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5年12月4日審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2月23日     


    鄭州市中醫藥發展促進條例


    (2025年10月29日鄭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5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四章 人才培養與科研支持
      第五章 傳承與文化傳播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七章 附 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建設中醫藥強市,發揮中醫藥獨特優勢和作用,提升人民健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河南省中醫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醫藥服務、產業發展、教育科研、文化傳承及保障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傳承和創新、保護和發展相結合,運用現代科學解讀中醫藥學原理,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提升中醫藥防病治病能力和水平,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求。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醫藥工作的領導,將中醫藥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中醫藥發展專項規劃,建立健全與中醫藥發展規律相適應的服務、管理和保障體系,推進中醫藥高質量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轄區內中醫藥的推廣、應用提供支持,發揮中醫藥在基層衛生健康服務中的作用。
      第五條 市、縣(市)、區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科技、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林業、園林、文化廣電和旅游、民政、體育、商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中醫藥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保護,擴大中醫藥文化知識普及和宣傳,支持申報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充分挖掘、整理、研究、展示岐黃文化,打造鄭州中醫藥文化品牌。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大力弘揚中醫藥文化知識,宣傳中醫藥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營造全社會信中醫、愛中醫、用中醫的濃厚氛圍。
      每年農歷三月初三所在的周為岐黃文化宣傳周。
      第七條 中醫藥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法開展學術交流、標準制定、技術推廣、人員培訓等活動。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  第八條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服務和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扶持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發展,完善中醫醫療機構、其他醫療機構中醫科室、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組成的中醫藥服務體系。
      第九條 支持國家醫學中心(中醫類)建設,打造以中醫特色診療技術為引領的針灸中心、轉化中心、制劑中心等醫教研基地。
      支持中醫醫療機構承接國家、省級優質醫療資源平臺建設,鼓勵發展中醫優勢專科。改善中醫專科診療設施,推廣實施中醫優勢病種診療方案和臨床路徑,提高重大疑難疾病專科診療能力和療效水平。
      第十條 市、縣(市)、區公立中醫醫療機構應當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在硬件建設、人員配備、科研創新等方面增加投入,結合自身優勢牽頭組建緊密型城市醫療集團、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置中醫館,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應當設立中醫閣,提升基層醫療機構中醫藥服務能力。
      第十一條 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專科醫院應當按照標準設置中醫臨床科室和中藥房,合理配備中醫醫師、中醫床位,提供中西醫并重的診療、護理、康復、臨床營養等全鏈條、全周期服務。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設置國醫苑,開展中西醫協同旗艦醫院、旗艦科室和中西醫結合試點單位建設,促進中西醫協同發展。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中西醫協同發展體系,科學配置中西醫資源,推動醫療機構中西醫聯合診療、臨床協作;完善西醫學習中醫制度,將中醫藥理論和臨床應用等內容納入非中醫類別的執業醫師繼續教育和全科醫師轉崗培訓內容,培養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
      第十二條 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鼓勵品牌化、連鎖化發展。
      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傳染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加強中醫藥人才、設備、設施、應急藥品與技術儲備,建立完善中西醫協同防治機制。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第一時間組織中醫藥專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選派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與醫學救援,深度介入預防、治療和康復全過程。
      第十四條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加強中醫藥疾病預防能力建設,發揮中醫藥治未病特色優勢,組織開展中醫健康監測、咨詢評估、干預調理、隨訪管理等治未病服務,推廣中醫治未病干預方案,普及體現中醫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
      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應當設置治未病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提供治未病服務。
      第十五條 支持醫療機構開展中醫特色康復服務,促進中醫技術與康復醫學融合,提升中醫特色康復服務能力和水平。政府舉辦的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應當設立符合標準的康復科室。
      醫療機構提供中醫康復醫療服務的,應當發揮針灸、推拿、中醫護理等中醫技術優勢,提升康復治療效果。
      第十六條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老年病科。鼓勵開展社區和居家中醫藥老年健康服務,通過推廣中醫適宜技術、開展健康講座、建立健康檔案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普惠精準的中醫藥服務。
      鼓勵中醫醫療機構為中醫養生保健機構、養老服務機構提供保健、調理等中醫藥技能指導。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興數字技術逐步融入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全鏈條各環節,將中醫藥數智化納入智慧城市建設體系,統籌推進中醫藥服務信息化基礎設施、功能應用升級,加快中醫藥服務信息化建設。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中醫藥數智服務平臺,依托智能輔助診療、智慧共享中藥房、中醫藥監管等應用,推動中醫藥數據共享和開放,促進人工智能技術在中醫藥領域的推廣應用。
      鼓勵中醫醫療機構運用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依法提供中醫遠程醫療、移動醫療、智慧醫療等線上線下一體化醫療服務。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醫藥發展專項規劃要求,建立中醫藥產業發展協同機制,構建覆蓋種植、研發、生產、流通的全產業鏈質量保障體系。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林業、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商務等部門加強中藥材種質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推廣中藥材新品種,支持中藥材規范化、標準化、生態化種植養殖,推動中藥材產地加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完善倉儲物流、電子商務等配套設施,為中藥材集散市場、交易中心和中藥材專業市場建設和發展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九條 農業農村、中醫藥、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道地中藥材品種選育,加強產區規劃、產地生態環境保護,建設規范化種植基地,提升道地中藥材質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符合條件的道地中藥材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注冊地理標志商標。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中藥材質量追溯體系,規范中藥材種植養殖及生產流通全過程管理。
      中醫藥生產企業應當完善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制度,明確中藥材生產批次,保證質量的一致性和可追溯。
      探索實行種植戶二維碼與批次追溯碼相結合的雙標識管理制度,加強中藥材質量溯源管控,保障質量安全。
      第二十一條 鼓勵研制中藥新藥和生產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制劑。支持藥品生產企業運用現代技術和工藝研發傳統中成藥,鼓勵進行二次開發研究,提高藥品質量和療效,培育具有競爭力的中藥品牌。
      第二十二條 支持建設區域中藥制劑中心,推動區域中藥制劑規模化、標準化發展。
      區域中藥制劑中心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推動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科研、生產、教學協調發展。
      第二十三條 支持醫療機構建設符合中藥制劑生產規范的制劑室,推動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共享和研發轉化。
      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應當依法取得制劑批準文號。僅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劑批準文號。
      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依法經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第二十四條 支持醫療機構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運用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建立智慧共享中藥房,提供中藥調劑、包裝、代煎、配送等服務。
      中藥飲片代煎服務質量管理規范由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鼓勵中醫藥科研機構、生產企業等開發中醫食療養生產品,推廣普及食養藥膳,涵養藥食同源養生理念。中醫食療養生配方及產品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支持醫療機構成立中醫藥大健康產品轉化平臺,發揮專業優勢,開發食療養生、文化創意、衛生保健等產品,提供中醫藥健康服務。
      第二十六條 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養生保健機構。中醫養生保健機構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提供規范的中醫藥養生保健服務,并在營業場所的明顯位置公示其服務的非醫療屬性。
      第二十七條 文化廣電和旅游、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挖掘整合自然資源、中醫藥資源,支持企業開發醫療康復、養生保健、文化體驗等以岐黃文化為特色的旅游項目。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體育衛生融合的創新發展,將中醫傳統功法融入全民健身活動,推進中醫藥參與運動康復、運動醫學等項目建設。第四章 人才培養與科研支持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中醫藥人才戰略,建立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人才培養、使用與激勵機制。通過人才引進選拔、院校培養、師承教育、職業教育等方式培養中醫藥特色人才,建設以領軍人才為引領,以青年優秀人才、骨干人才、基層實用人才為主體的中醫藥特色人才隊伍。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醫藥人才引進、選拔制度,引進院士、國醫大師、岐黃學者、全國名中醫等高層次中醫藥人才。
      第三十一條 推動醫療機構、企業加強與中醫藥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醫合作,培育中醫藥領軍人才和高層次復合型人才。
      鼓勵職業院校開設中醫藥專業課程,建設中醫藥實踐教學基地,培養中醫藥技能人才。
      第三十二條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中醫藥師承導師和學員遴選、培訓管理、考核評價等制度,支持和發展師承教育。
      有豐富經驗和技術專長的中醫醫師、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在從業活動中帶徒授業。中醫學徒出師后,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或者通過考核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
      第三十三條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完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業務考核、能力評價等制度,組織開展中醫藥基本知識和技能培訓。
      鼓勵職業院校、醫療機構、行業組織、符合條件的中醫藥學歷教育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通過搭建技術技能服務平臺和培訓平臺、提供技術技能崗位等方式,培養中藥材種植、中藥炮制、中醫藥健康服務等技能人才。
      第三十四條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適宜技術整理,開展中醫藥適宜技術培訓,促進中醫藥適宜技術傳承創新發展。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多學科聯合攻關的中醫藥科技創新機制,支持開展中醫藥防治重大疑難疾病臨床方案優化、中醫藥醫療與作用機制、臨床循證及評價等重點項目研究。
      科技、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中醫藥科研平臺建設,指導醫療機構規范科技成果轉化全流程管理,促進中醫藥科技創新轉化。
      第三十六條 支持研發中醫預防、保健、監測、檢測、診斷、治療、康復系列設備和中藥生產、流通、使用、評價等環節的智能設備,創新開發可穿戴、數字化、新型智能化的中醫醫療器械,以及中醫健康辨識與干預設備。第五章 傳承與文化傳播  第三十七條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專家學術傳承制度。支持國醫大師、岐黃學者、名老中醫、老藥工等建立傳承工作室,開展學術思想和經驗傳承,推廣臨床診療經驗和傳統技術,培育本地特色中醫品牌。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醫學術流派的挖掘、認定和保護,組織開展中醫藥古籍文獻、民間技術和驗方、名老中醫醫案等資源的收集整理和推廣應用,推進數字化、可視化保存和傳播。
      鼓勵捐獻具有科學研究價值和臨床應用價值的中醫藥文獻、技術、秘方、驗方。
      第三十八條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文化廣電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等部門組織開展中醫藥健康公益宣傳、知識講堂、學術交流、產品展覽、服務體驗等活動。
      鼓勵學校通過專題講座、校園社團活動等形式,開展中小學中醫藥文化宣傳教育工作。
      鼓勵圖書館、文化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開展中醫藥文化的搜集、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和宣傳、展示等活動。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傳播與國內外交流,支持舉辦岐黃文化、針灸發展等交流活動。
      發展中醫藥服務貿易,支持有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在境外開辦中醫醫院、連鎖診所等機構,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力量建設中醫藥海外中心。
      第四十條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通過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藥用植物新品種等方式,對中醫藥特色技術、方法、產品進行保護,支持中醫藥知識產權轉化運用。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發展協調工作機制,研究解決中醫藥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持續穩定的中醫藥發展多元投入機制,將中醫藥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落實公立中醫醫院基本建設、人才培養、設備購置、重點學科發展等政府投入政策,并加大投入力度。對中醫醫療、中藥產業、中醫康養等項目,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產業布局、土地供給等方面給予支持。
      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有利于醫療機構提供中醫基本醫療服務和中醫特色醫療服務等中醫藥服務的財政補助政策。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投資等方式參與中醫藥發展。
      第四十三條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推進適合中醫藥特點的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推動落實扶持中醫藥創新發展的醫保激勵政策,支持和鼓勵醫療機構在臨床上采用中醫藥治療方法。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推動符合條件的中醫類及康復類醫療服務項目、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價格管理權限,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標準,并根據中醫藥服務成本和專業技術價值動態調整。在確定中醫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標準時,應當征求同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和中醫藥專家的意見。
      第四十五條 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對中藥材、中藥飲片和中藥制品的質量檢驗,依法查處假冒偽劣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制品,保障中藥材質量安全。
      第四十六條 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開展中醫醫療活動,不得進行帶有中醫醫療性質的宣傳,不得假借中醫藥理論和術語開展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牟取不正當利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中醫藥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加強對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養生保健服務中的虛假宣傳和欺詐等行為。
      第四十七條 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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