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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漢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1. 【頒布時間】2025-12-17
    2. 【標題】武漢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3. 【發文號】令2025年第329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s://www.wuhan.gov.cn/zwgk/xxgk/zfgz_new/202512/t20251224_2701587.shtml

    7. 【法規全文】

     

    武漢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武漢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武漢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2025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29號令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內澇防治等活動。

    第三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長江新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布局并優先安排用地和建設,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資金投入。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等工作。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公安、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源頭減排、排水與污水處理、雨水和污水分流等相關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規范排水和環境保護的意識。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級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估。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科學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計劃,統籌安排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

    第八條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水環境治理的需要,合理規劃建設雨水調蓄池、雨季溢流污水快速凈化設施,控制初期雨水和溢流污染。

    第九條  新、改、擴建的項目需要配套建設或者改造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新、改、擴建道路應當同步建設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并不得擅自變更豎向標高。

    第十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當遵守相關技術規范。在人口密集、內澇易發地區,以及地鐵、下穿隧道等地下建(構)筑物的建設過程中,應當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并優先安排易澇區域排水設施建設改造。

    第十一條  與城鎮排水設施接駁的自建排水設施應當符合本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及相關標準,接駁前應當與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協商一致確定接駁方案。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自建排水設施與城鎮排水設施接駁的監督與指導。

    第十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依法組織竣工驗收。

    單獨建設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管理移交手續。竣工資料和設施符合管理移交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接收。

    隨城市道路、廣場、下穿通道、軌道交通及片區開發改造等同步建設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需移交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相關主管部門在開展工程竣工驗收相關工作時,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基礎設施生命線安全工程作為城市更新和新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內容,因地制宜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數字化改造升級和智能化管理,統籌推進物聯智能感知設備建設,逐步實現運行數據的全面感知、自動采集、監測分析、預警上報。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信息化管理系統,歸集全市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以及排水戶等信息,實現動態化、智能化管理。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轄區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提高排水防澇能力;針對轄區易澇區域,采取相應治理措施,完善區域排水系統,開展洪澇綜合治理。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易澇點等重點部位設置必要的物聯智能感知設備,滿足日常管理、監測預警等功能需要。

    存在內澇風險的交通、燃氣、電力、通訊、醫療、供(排)水、隧道等重要設施的權屬單位和維護運營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內澇自保措施。

    第十五條  新、改、擴建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和排水防澇相關要求,采取雨水滯蓄、利用、滲排、凈化一體化等源頭減排控流措施,發揮建筑、道路、排水設施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削減雨水徑流。

    第十六條  新建區域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以下簡稱雨污分流)。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中明確為雨污分流制的區域,城鎮排水設施未實現雨污分流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雨污分流改造;自建排水設施未實現雨污分流的,排水單位與個人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要求進行改造,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中明確為雨污合流制的區域,可結合城市更新,因地制宜推進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當開展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

    第十七條  新建建筑物樓頂公共天面應當設置獨立雨水排放系統;新建居住建筑的陽臺、露臺應當按照建筑設計規范等要求設置污水管道。

    既有住宅的陽臺和露臺未設置污水管道的,由區人民政府制定改造計劃,逐步增設污水管道。

    第十八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網接駁方式、行業排水類型,對排水戶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臨時排放污水的,應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將臨時接駁設施予以拆除并恢復原狀。

    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應當優先利用和補給水體。不具備補給水體條件確需排入城鎮排水設施的,應當按要求納入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明確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避免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污水處理設施的進水口和出水口安裝與污染源監控平臺聯網的流量計量設備、水質在線監測設備,開展進出水水質檢測,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因污水處理能力不足或者周邊無排水管網,水行政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設置應急污水處理設施,并根據區域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推進情況,有序實施關停。

    第二十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處置執行轉運聯單制度。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需要跨市處置污泥的,應當按照規定與接收地污泥處置單位簽訂處置合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接收地相關主管部門加強協同合作,按照各自職責對污泥處理處置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

    鼓勵以焚燒為主、綜合利用為輔的污泥處理方式,支持污泥處置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條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不得挪作他用。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覆蓋成本、合理盈利的污水處理費動態調整機制,探索將污水收集設施維護運行費用納入污水處理成本。

    第二十四條  征收的污水處理費不能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財政部門應當給予補貼。污水處理費與財政補貼資金統籌使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向提供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的單位支付服務費。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創新污水處理服務費形成機制,明確污水處理服務費標準,并建立與處理水質、污染物削減量等服務內容掛鉤的污水處理服務費獎懲機制。

    第二十五條  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在再生水管網覆蓋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一)發電、冷卻、洗滌等工業用水;

    (二)景觀水體、河道補水、林草培育、城鎮綠化、濕地養護等生態環境用水;

    (三)道路噴灑、車輛清洗、建筑施工、公廁沖洗和其他市政用水;

    (四)其他適宜使用再生水的情形。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編制全市再生水利用相關規劃,探索建立再生水利用管理制度,鼓勵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六條  鼓勵餐飲、造酒以及食品加工類生產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合作開展污水資源化利用,依法依規將可生化性強的廢水作為污水處理設施碳源補充,實現污水處理節能降碳。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二十七條  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運營責任單位,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已移交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由接收單位負責,未移交以及因施工臨時占用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因撤銷、注銷等原因不能管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單位負責,其權利義務無承受單位的,由原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確定責任單位;

    (二)自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和其連接城鎮排水管網的支管范圍內的設施由產權人負責;產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單位維護運營的,由受托人負責;

    (三)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單位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明確。

    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責任的分界線以交接井為界,無交接井的以城市道路規劃邊線為界,具體分界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第二十八條  自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加強設施維護和管理,定期疏撈,確保排水通暢和設施安全運行。

    鼓勵業主、物業服務單位或者企事業單位將住宅小區或者單位自建排水設施委托給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進行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保護范圍為:

    (一)直徑10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邊緣向外延伸5米;

    (二)直徑600毫米以上,不足1000毫米的排水管道邊緣向外延伸3米;

    (三)直徑不足600毫米的排水管道邊緣向外延伸1.5米;

    (四)排水渠護坡兩側向外延伸3米;

    (五)雨水調蓄池、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的規劃用地紅線范圍;

    (六)深層隧道排水系統的隧道結構邊緣向外延伸50米,穿湖(河)段水下深隧結構邊緣向外延伸150米。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周圍存在其他地下市政設施時,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合理確定保護范圍,并納入市政設施安全保護統籌管理。

    第三十條  鼓勵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維護運營單位在保護范圍內設置相應的界標或者標識。

    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設施安全的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查明施工區域內排水設施現狀,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簽訂設施保護協議。

    第三十一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改動后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質量、排水能力不得低于原設施,且應當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五年為一個周期的城鎮排水管網排查長效機制,運用人工智能與大數據分析技術對排水管道及檢查井進行周期性檢測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組織實施修復和改造,并將有關信息錄入信息化管理系統。城鎮排水管道及檢查井的修復和改造,優先采用非開挖工藝。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污水收集系統關鍵節點水質水量監測,實施清污分離,提升生活污水收集效能。

    第三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汛期前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在汛期前配備必要設施裝備,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正常運行;在汛期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值守,發現險情時,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在汛期或者發生特殊情況時,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按照要求排水。

    第三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管理體制機制,推進“廠網一體”專業化運行維護,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綜合效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排放、接納、輸送、處理雨水和污水的設施,包括排水管道、明溝明渠、檢查井、排水泵站、雨水口、雨水調蓄池、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雨季溢流污水快速凈化設施等及其附屬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分為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自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政府投資建設,提供城鎮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的公共基礎設施。

    (三)自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投資建設,僅供本區域特定用戶專用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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