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鐵路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基礎規〔2025〕1516號)
關于印發鐵路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基礎規〔2025〕1516號)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鐵路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基礎規〔2025〕1516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鐵路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基礎規〔2025〕1516號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當前及“十五五”鐵路建設需要,更好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引導帶動作用,進一步加強投資計劃管理和資金監管,現將《鐵路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5年11月27日
鐵路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鐵路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發揮中央資金使用效益,推動鐵路項目建設,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國務院關于改革鐵路投融資體制加快推進鐵路建設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辦法》等文件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建設應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單位關于進一步做好鐵路規劃建設工作意見的通知》和《中長期鐵路網規劃》及五年鐵路發展規劃等國家印發或批準的相關規劃要求,堅持適度超前、不能過度超前的原則,著力構建現代化鐵路運輸網絡。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新建、改擴建鐵路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符合規定和條件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資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由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出資人代表投入項目,或由相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將資金作為地方資本金投入項目。
第四條 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公開公正、有效監管的原則,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按照客貨并重、新建和改擴建并舉的原則,支持已納入國家印發或批準的相關規劃中暢通路網骨干通道、強化邊境國防保障等干線鐵路項目,以及京津冀等城際鐵路項目。
第六條 加強鐵路項目技術經濟論證和投資效益分析,合理確定項目資本金比例,支撐項目可持續運營。根據鐵路項目性質和所在區域,按不同比例計算資金支持規模。西藏、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縣等特殊地區項目可采用全額資本金,其他東部、中西部及東北地區項目資本金比例按項目總投資的50%、70%考慮(項目實際資本金比例低于此標準按實際計列),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標準如下(項目實際需求低于此標準按實際安排):
(一)西藏、南疆四地州地區干線鐵路項目按資本金的90%安排。
(二)四省涉藏州縣和新疆其他地區干線項目,以及其他省份沿邊干線鐵路項目按資本金的70%安排。
(三)其他東部、中部、西部、東北地區干線鐵路項目按資本金的30%、40%、50%、50%安排。
(四)東部、中部、西部、東北地區重點城市群跨省和區域骨干城際鐵路新建項目按資本金的10%、15%、20%、20%安排,利用既有鐵路改造開行城際列車等通勤功能為主的項目均按資本金的50%安排。
(五)明確享受中西部地區支持政策的中央蘇區、革命老區有關縣市、欠發達地區參照相應政策執行。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鐵路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和安排標準,結合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相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的年度資金計劃需求申請,制定資金安排方案,作為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以下簡稱“投資計劃”)下達的依據。
第三章 投資計劃申報
第八條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印發編制投資計劃的通知,明確編制的主要原則、重點安排方向、工作進度和有關工作要求。
第九條 鐵路專項支持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項目,以及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省級政府負責審批的項目。對于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和省級政府聯合審批或省級政府自行審批的項目,如擬申請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審批單位應在項目審批前就資金需求、安排方式等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做好銜接,未作銜接的原則上不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投資管理的各項規定,經有權機關審批項目可研后,編制提交資金申請報告,由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審查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基本情況(項目代碼、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申請支持投資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承諾落實除支持投資外的剩余資金并保證推進項目如期建成。資金申請報告應附項目審批文件的復印件。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相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要求編制投資計劃申請,并將申請的資金項目填報錄入重大建設項目庫;組織做好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申報工作,填報績效目標,隨投資計劃申請報告一并申報。未進入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已獲得其他中央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不能重復申報,已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或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項目單位不得申報。
第十條 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確定支持的領域和范圍;
(二)符合國家批準的《中長期鐵路網規劃》、五年發展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
(三)項目已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已納入重大建設項目庫并具備開工條件;
(四)建設資金來源和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五)符合年度申報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相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對鐵路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申請是否符合政策要求、項目審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建設資金來源和建設條件是否落實等進行嚴格審查,對審查結果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并提出年度工作重點任務、投資需求以及推進項目實施的保障和監管措施等“軟建設”內容。
第四章 投資計劃下達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投資計劃申請后,重點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核:
(一)是否符合鐵路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使用方向;
(二)是否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安排原則;
(三)項目的資金來源和主要建設條件是否基本落實。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可研批復時已承諾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按照安排標準并結合工程建設進度和資金需求,合理安排投資計劃。對于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省級政府聯合審批或省級政府自行審批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集中力量辦大事、難事、急事的要求,統籌研究確定支持的項目和資金規模,原則上先批復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再根據批復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額度及項目進展,合理安排投資計劃。投資計劃下達后,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及時組織實施,在收到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投資計劃通知起10個工作日轉發下達至項目單位。
第十四條 投資計劃下達后,因不能按時開工建設或者項目單位、建設規模、建設性質、標準和內容、投資等發生較大變化的情況,導致項目不能按既定建設目標完成或需重新進行項目審批的,項目單位和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或省級發展改革委部門應當在當年及時報告情況和原因。涉及確需進行投資計劃調整的,及時提出調整申請,國家發展改革委結合項目實施情況按規定進行調整,安排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項目。計劃調整嚴禁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避免增加地方財政負擔或債務風險。
第五章 監督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相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嚴格監管,加強項目實施過程的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和作出處理,于每月10日前將項目的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通過重大建設項目庫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項目單位應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同步上傳項目進度、資金到位與支付的佐證資料。項目單位要嚴格落實建設管理責任,加強中央投資管理,杜絕轉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并及時整改。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適時對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抽查,重點檢查項目管理、資金使用、施工進度、工程質量等。依托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和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等信息化手段,對績效目標實行跟蹤監控,對績效監控中發現的問題督促及時整改。動態掌握專項投資績效執行情況,對完成投資計劃績效目標的,充分保障下一年度投資需求并視情況加大支持力度;對未完成績效目標的,視情況減少下一年度安排規模直至不予安排。
第十七條 對公眾反映的情況,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相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及時組織核查,確有問題的,要督促項目單位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按照有關規定對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進行督導,對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九條 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國家發展改革委責令限期整改,采取回收、扣減、暫停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等措施,并核減下一年度投資計劃。
(一)未按工程進度要求實施,與既定目標相差較遠的;
(二)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中央投資,有轉移、侵占或者挪用的;
(四)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五)未及時、準確、完整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填報項目信息并上傳佐證資料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鐵路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基礎規〔2023〕176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