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河北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河北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2025年11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5〕第9號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獎勵取得教學成果的集體和個人,充分調動和發揮教育工作者的積極性、創造性,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根據國務院《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和教學改革研究與實踐成果。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或者隸屬本省管理的各級各類學校(含校區)、學術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教師及其他個人,均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省教學成果獎。
第四條 省教學成果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應當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為核心,深化教育教學改革,突出先進性、實踐性和創新性的導向;堅持向一線教師傾斜,鼓勵教師潛心教書育人,引導優秀人才競相從教;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評審結果科學、客觀。
第五條 省教學成果獎由省人民政府主辦,省教育行政部門承辦。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個等級,每4年評審一次,分別頒發證書、獎牌和獎金。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教學成果,可以申請省教學成果獎:
(一)屬省內首創并在省內外處于領先水平;
(二)經過教育教學實踐檢驗,具有較強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取得顯著成效,具有推廣價值。其中,申請二等獎應當經過2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申請特等獎和一等獎應當經過4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
第七條 申請省教學成果獎的單位,應當派員主持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踐過程,并提供主要經費、技術等保障。
申請省教學成果獎的個人,應當擁護黨的領導、政治立場堅定、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主持和直接參與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踐過程,并作出主要貢獻。
第八條 申請省教學成果獎的,由成果的持有單位或者個人向所在地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有關部門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省教育行政部門直接管理的學校和駐本省的中央部門直屬高等學校及其個人完成的教學成果,由學校直接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聯合申請的,由成果主持單位或者成果主持人依照本條相關規定進行申請或者推薦。
第九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組建省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對推薦的教學成果進行評審。
省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提出獎勵項目和獎勵等級建議,討論并決定評審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省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應當由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省內外享有一定聲譽的專家、學者組成。
評審專家在評審本人、本人所在單位或者與本人有親屬、師生等利害關系人員的教學成果項目時,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對省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評出的省教學成果獎勵項目和獎勵等級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并公示無異議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授予。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推薦或者評審的教學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推薦或者評審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成果推薦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提出,成果推薦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省教學成果獎的獎金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落實,統籌省級教育資金安排。
第十四條 省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五條 獲得省教學成果獎,應當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評定職稱、晉級增薪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弄虛作假或者剽竊他人成果而獲獎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撤銷,收回證書、獎牌和獎金,并由有關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評審工作人員在省教學成果獎評審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