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辦法》等二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辦法》等二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辦法》等二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五十二號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辦法〉等二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5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1月28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辦法》等二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5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辦法》(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二、《天津市表彰人民治安英雄模范暫行條例》(1982年4月3日天津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