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定河保護條例
河北省永定河保護條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河北省永定河保護條例
河北省永定河保護條例
(2025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三章 防洪安全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與利用
第五章 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六章 文化保護傳承
第七章 區域協同與流域協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永定河流域的防洪安全、水資源安全和生態安全,促進文化保護傳承,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永定河流域防洪減災、水資源保護利用、生態保護修復、文化遺產保護與文旅融合發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永定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永定河干流、支流、湖泊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張家口市崇禮區、宣化區、萬全區、下花園區、橋西區、橋東區、尚義縣、陽原縣、懷安縣、涿鹿縣、蔚縣、懷來縣,保定市涿州市,廊坊市廣陽區、安次區、固安縣、永清縣等縣(市、區)相關鄉鎮級行政區域。
第三條 永定河保護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重大國家戰略,遵循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將永定河建設成為流動的河、綠色的河、清潔的河、安全的河。
第四條 永定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國家有關部門和海河流域管理機構的統籌指導下,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和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的協同,處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關系,落實全流域統一規劃、統一治理、統一調度、統一管理要求。
第五條 永定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永定河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將永定河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相關資金投入,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永定河流域保護工作。
永定河流域實行河湖長制,分級分段落實永定河保護責任。
第六條 永定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永定河流域水旱災害防御、水資源保護、水生態保護修復以及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永定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永定河流域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
林業草原部門負責永定河流域國土綠化、防沙治沙等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氣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永定河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本省鼓勵利用社會資本,通過市場化運作等方式,推動多元主體參與流域治理。
第八條 永定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永定河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合理確定產業布局和業態類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因地制宜發展特色產業,促進永定河流域綠色發展。
第九條 永定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永定河保護科技創新支撐與引領,支持相關科學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數字孿生永定河建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永定河流域治理管理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條 永定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永定河流域防災減災、水資源保護利用、生態環境保護修復等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永定河保護的宣傳,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營造永定河流域保護的良好社會氛圍。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永定河保護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與永定河保護相關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十一條 永定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海河流域綜合規劃等國家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國土空間規劃,實施水資源綜合規劃、防洪規劃、河湖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等規劃,發揮規劃對永定河保護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第十二條 永定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對永定河流域實施分區、分類用途管制,優化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海河流域防洪規劃、海河流域蓄滯洪區建設和管理規劃、國家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永定河洪水調度方案,明確永定河防御洪水安排以及河道、堤防、水庫、蓄滯洪區、排澇工程等建設要求。
永定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流域防洪設施建設提升和城市開發建設更新、城市內澇治理等,提升城市建筑、交通、供排水等基礎設施的防洪標準和安全韌性。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保障生態功能,改善環境質量。
在永定河流域內開展的各類開發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管控要求。
第十五條 永定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河湖水域岸線等管控規定,實行河湖岸線分區管理,明確分區管理保護要求,強化岸線用途管制和節約集約利用,控制開發利用強度,維護河湖岸線自然形態。
第三章 防洪安全
第十六條 永定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永定河流域防洪排澇工作,完善防洪抗災體系,健全洪澇災害監測預警機制,提高防汛抗洪能力,確保防洪安全。
第十七條 永定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洪工程體系建設,按照海河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加強防洪工程設施的布局、建設和管理。
已投入使用的防洪工程設施的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并對工程設施的運行安全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毀損水庫大壩、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等。
第十八條 在永定河流域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河道行洪;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有審批權的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九條 禁止在永定河流域開展下列行為: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二十條 永定河流域蓄滯洪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蓄滯洪區的建設與管理,按照防洪規劃要求加固圍堤或者隔堤,建設必要的進退洪設施,確保行蓄洪功能。
蓄滯洪區的國土空間開發建設利用活動應當符合防洪的要求,保證蓄滯洪容積。禁止在分洪口門附近和洪水主流區域內建設阻礙行洪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在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一條 永定河流域蓄滯洪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蓄滯洪區運用預案,明確蓄滯洪區運用的組織保障、預報預警、工程調度運用、人員轉移安置等具體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備案;組織蓄滯洪區運用預案演練,保障蓄滯洪區及時安全有效運用。
蓄滯洪區運用的補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在山區等重點區域,應當加密氣象、雨量等監測站點,提高雨情水情、山洪災害、地質災害監測預警能力。
永定河流域內山洪可能誘發山體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區以及其他山洪多發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水行政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山體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隱患進行全面調查,劃定重點防治區,采取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條 永定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防汛應急預案,明確各部門防汛職責,完善防汛資金投入、監測預警、物資保障、搶險隊伍組織、應急救援和專家咨詢等機制,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社會動員、培訓演練、應急值守、巡河護河、隱患排查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發生洪水時,永定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超標準洪水防御預案等相關要求,執行國家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調度命令,統籌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抗洪搶險工作。
永定河流域水位或者流量達到國家規定的分洪標準,需要啟用蓄滯洪區時,按照經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超標準洪水防御預案中規定的啟用條件和批準程序,依法啟用蓄滯洪區。啟用蓄滯洪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拖延。
第二十五條 永定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防汛避險人員轉移工作,發布防汛避險人員轉移命令。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防汛避險人員轉移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實施本區域內的防汛避險人員轉移工作,做好排查隱患、摸清底數、編制預案、實施轉移和組織志愿者隊伍、維護治安等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防汛避險人員轉移相關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服從防汛避險人員轉移命令,不得拒絕、拖延、干擾、阻撓防汛避險人員轉移工作。
各有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配合防汛避險人員轉移工作。
第二十六條 發生洪澇災害后,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災區的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心理援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救災工作以及所管轄區域的水毀工程設施修復工作。
遇到重大及以上洪澇災害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重建計劃,推進受災地區恢復重建。
本省鼓勵和支持開展洪水保險。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與利用
第二十七條 永定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加強取用水總量和消耗強度控制,強化永定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張家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溝通協商,充分發揮官廳水庫防洪、興利功能,支持周邊地區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和生態、生活用水需求。
張家口市人民政府和懷來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北懷來官廳水庫國家濕地公園范圍內的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增強水源涵養能力,保障國控斷面水質穩定達標。
河北懷來官廳水庫國家濕地公園范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及轄區內有關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內濕地保護工作。
第二十九條 永定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永定河流域地下水資源保護,組織自然資源、水行政、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定期開展地下水資源狀況調查評價,監測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環境質量,采取相應風險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資源安全。
第三十條 永定河流域水資源調度應當落實國家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綜合利用多種水源,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永定河重要斷面生態流量和基本生態用水,統籌生產用水。
永定河生態補水期間,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行政區域內河道保水護水工作,提高生態補水輸水效率。
第三十一條 永定河流域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通過市場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用水權交易解決用水矛盾,鼓勵跨流域、跨區域用水權交易。
第三十二條 永定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水網建設規劃要求,編制永定河流域水網建設方案,開展水資源調蓄、水資源戰略儲備、水網連通等工程建設,優化流域內河湖水系布局,暢通小微水系,構建多源互補、豐枯調劑、循環通暢的現代水網,提升流域水資源調蓄和保障能力。
第三十三條 永定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劃要求,采取封山育林、植樹造林、草地治理、濕地保護、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等措施,提升流域水土保持和水源涵養功能。
支持開展京津風沙源治理、森林質量精準提升、現代草牧業發展示范區等項目建設,落實國家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
第三十四條 永定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永定河流域水資源利用的管理,強化農業節水增效、工業節水減排和城鎮節水降損措施,鼓勵、推廣使用先進節水技術,鼓勵節水型生產、生活方式,實現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第五章 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三十五條 永定河流域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按照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原則,強化污染防治,改善水環境質量,建設綠色生態河流廊道,促進水生態健康,加強永定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可以對國家重點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排污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水污染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三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三十八條 在永定河干流、支流、湖泊、水庫新建、改建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應當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部門或者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審批。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對永定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現場檢查,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第三十九條 永定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工業污水、城鄉生活污水等的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開展永定河干流、桑干河、洋河等重點河流水環境綜合治理,改善永定河流域水環境質量和水生態狀況。
第四十條 永定河流域建立水生態監測機制,完善水生態評價指標。
水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按照職責建設永定河流域水生態監測設施,并進行日常監測。
第四十一條 永定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行政、林業草原等部門應當加強永定河流域生物多樣性保護,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和評估工作,實施針對性的保護措施。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第四十二條 禁止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從事捕撈活動。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永定河流域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方法進行捕撈。
第六章 文化保護傳承
第四十三條 永定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永定河流域的遺產保護、文化挖掘、文脈傳承、環境整治、設施建設、產業發展,對永定河流域的歷史文化資源加強保護和利用。
第四十四條 永定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等部門應當組織對流域文化資源進行調查和認定,對文物古跡、非物質文化遺產、古籍文獻、紅色文化資源等重要文化遺產進行記錄、建檔、保護。
第四十五條 永定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永定河流域文物、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河道、水域及橋、閘等水工建筑物、構筑物和遺址的保護。
第四十六條 永定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開展永定河流域文化宣傳,統籌利用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水工程等資源,加強文化展示,支持開展文化傳承、傳播活動。
第四十七條 永定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完善永定河文旅融合發展支持政策和措施,充分挖掘泥河灣遺址群、古堡文化、金門閘遺址等文化資源,發展特色文化產業,結合冰雪運動、森林草原、高原濕地、歷史文化、鄉村民俗等資源,合理規劃文化旅游精品線路,培育文化旅游品牌,促進永定河流域文化產業與旅游業、農業融合發展。
第四十八條 永定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布局永定河流域生態廊道、郊野公園等公共空間,因地制宜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完善管理措施,服務公眾文化、旅游、體育、休閑等多樣化需求。
第七章 區域協同與流域協作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國家有關部門和海河流域管理機構的統籌指導下,加強與永定河流域上下游同級人民政府的溝通協作,協調解決永定河流域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毗鄰行政區域就防洪減災、水生態保護、行政執法、產業協同等事項加強溝通協商。
第五十條 本省制定永定河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重大政策以及編制相關規劃時,應當加強與永定河流域上下游有關地區的溝通與協作,推動機制制度、監管措施等內容相協調。
第五十一條 本省在國家有關部門和海河流域管理機構的統籌指導下,遵循上蓄、中疏、下排、有效治洪的原則,與永定河流域上下游地區協同完善永定河流域防洪工程體系,科學布局河道、堤防、蓄滯洪區等的功能建設;建立健全洪澇災害聯合預報、預警、預演、預案機制,加強防洪減災聯動,相互通報水情、工情、汛情等情況,整體提升永定河流域防治洪澇災害的能力。
必要時,上下游地區可以互相派員到有關水利樞紐單位和重要河段及時了解水情變化、工程運行和河道行洪情況。
第五十二條 本省在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海河流域管理機構的統籌指導下,協同永定河流域上下游地區,按照國家確定的永定河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共同做好流域生態補水相關工作。
出現嚴重干旱,重要控制斷面流量持續低于預警流量等情形,可能造成供水危機、永定河干流斷流時,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海河流域管理機構實施應急調度。
第五十三條 本省就涉及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的溝通協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五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推動與永定河流域上下游地區生態環境部門完善水污染聯防聯控制度和應急處置措施;發現跨區域重大隱患和問題的,應當開展聯合會商,協同采取相應措施;發生突發水污染事件時,應當及時啟動應對處置預案,協同控制污染。
第五十五條 本省加強與北京市等的協調,建立健全成本共擔、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永定河流域上下游地區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補償和支持力度。
生態保護補償標準應當綜合考慮保護現狀、保護成本、保護成效等因素合理確定、動態調整。
生態保護補償可以采取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購買生態產品和服務等多種方式。
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應當用于本地區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治理和修復、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改善等方面。
永定河流域鼓勵通過政府購買、生態保護補償、綠色金融等方式實現生態產品價值。
第五十六條 本省在國家有關部門和海河流域管理機構的統籌指導下,與永定河流域上下游地區加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文水資源、水土保持、氣象、自然災害等的聯合監測和信息共享。
第五十七條 永定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永定河流域上下游地區有關部門的執法協作,推動執法信息共享,協調跨行政區域重大案件辦理,探索共建生態警務站等形式,加強執法協作。
本省與永定河流域上下游地區加強流域保護司法工作協作,共同預防和懲治永定河流域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在永定河流域有破壞自然資源、妨礙防洪安全、污染生態環境、破壞文化遺產等情形的,由有權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