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精品一区二区三区-搡老熟女老女人一区二区-久久99热人妻偷产国产-欧美牲交videossexeso欧美-免费无码又爽又刺激高潮的动漫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11-27
    2. 【標題】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www.nmgrd.gov.cn/zyfbx/tzggx/202511/t20251128_446258.html

    7. 【法規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十四屆〕第七十八號

      《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已由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25年11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1月27日



    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2025年11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糧食有效供給,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糧食安全風險能力,維護經濟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生產、流通、加工、儲備、應急、節約和監督管理等糧食安全保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糧食,是指小麥、稻谷、玉米、大豆、雜糧及其成品糧。雜糧包括谷子、糜黍、高粱、大麥、蕎麥、燕麥、青稞、綠豆、蕓豆、馬鈴薯、甘薯等。

      第三條 糧食安全保障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落實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夯實糧食安全根基。

      第四條 自治區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實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內糧食安全具體責任,將糧食安全保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財政、金融、科技等支持政策提高糧食安全保障能力,構建科學合理、安全高效的糧食供給保障體系。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科技、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行政、農牧、市場監督管理、糧食和儲備、氣象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配合,做好糧食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糧食產能建設,確保糧食生產穩定發展、供求基本平衡、市場價格基本穩定,糧食質量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和社會生產對糧食的需求。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糧食安全保障投入和政策性農業保險政策,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等領域,增強糧食安全協同保障能力。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糧食安全科技創新,加強相關專業人才培養,以新質生產力提升糧食安全保障水平。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措施加強糧食安全宣傳教育,提升全社會糧食安全意識,引導形成愛惜糧食、節約糧食的良好風尚。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糧食安全意識和節約意識公益宣傳,對糧食安全違法行為、浪費糧食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耕地保護

      第八條 自治區實施國土空間規劃下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嚴格保護耕地。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耕地保護補償制度,調動耕地保護責任主體保護耕地的積極性。

      第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各類占用耕地行為;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當依法嚴格落實補充耕地責任,補充與所占用耕地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

      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耕地質量保護責任,加強退化耕地治理,指導糧食生產者完善輪耕輪作制度,因地制宜采取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保護性耕作等措施提升耕地質量。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耕地質量和種植用途監測網絡,開展輪耕輪作管理、耕地質量調查和監測評價。

      第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污染源的監控,防范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耕地和農業用水,推進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與治理修復。

      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逐步把具備條件的永久基本農田全部建成高標準農田,提高農田保水保土保肥能力、抵御旱澇災害能力、機械化耕作便捷水平。

      鼓勵高標準農田經營主體自主推進水肥一體化、智能灌溉、墑情蟲情自動監測、智慧氣象服務等信息化建設。

      第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將項目立項、實施、驗收、使用等各階段相關信息納入信息化管理,強化全流程監管。

      鼓勵開展農田建設工程質量保險,支持保險機構組織專業力量對投保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等主體進行監督,防范工程質量風險。

      第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高標準農田管護機制,完善管護措施,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保障管護經費。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者委托行業機構等方式,對水閘、泵站、電力設施等技術性較強的設施設備進行專業化維護。

      第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管理和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優化水資源配置,根據水資源承載能力,合理確定灌溉發展布局及規模。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農田水利建設和運行維護,開展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現代化改造和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達標提質工作,因地制宜發展高效節水農業。

      第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黑土地保護協調機制,依法落實黑土地保護責任,定期開展黑土地調查、監測、分析評價工作。綜合采取工程、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保護黑土地的優良生產能力,確保黑土地總量不減少、功能不退化、質量有提升、產能可持續。

      第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鹽堿地改造科研攻關,采取排水降漬、土壤改良、合理灌溉等措施分區分類開展鹽堿耕地治理改良,逐步形成適應當地的鹽堿地治理技術路徑。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挖掘鹽堿地開發利用潛力,加快選育耐鹽堿特色品種,推廣改良鹽堿地有效做法,推動鹽堿地綜合利用。

      第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撂荒地排查,因地制宜、分類推進撂荒地治理,依法采取代耕代種、認籌認種、訂單種植等措施引導復耕。家庭承包的發包方可以依法通過組織代耕代種等形式將撂荒地用于農業生產。

    第三章 糧食生產

      第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按照國家糧食安全保障有關要求,根據本行政區域土壤、水資源、農業氣候資源條件,科學規劃、系統謀劃,制定糧食生產指導意見,優化調整種植結構,合理布局糧食生產,穩定糧食播種面積,提高糧食生產能力。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部門應當加強對糧食生產者的指導和服務,引導種植優質、高產的糧食品種,促進提高糧食單產和種植效益。

      第二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扶持糧食作物良種選育、生產、更新和推廣使用,加強糧食作物種子科學研究和生產基地、服務體系建設,強化種子市場監管。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種子儲備制度,主要用于發生災害時的糧食生產需要及余缺調劑。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承擔國家和自治區級糧食作物種子儲備任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開展監督檢查,確保儲備任務得到落實。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支持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糧食生產技術,因地制宜推廣間作套種等種植方法,鼓勵創新推廣方式,提高糧食生產技術推廣服務水平。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糧食生產者科學施用化肥、農藥,合理使用農用薄膜,增施有機肥。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農業信息化建設,提高糧食生產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進智慧農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部門應當強化農業技術推廣骨干人才培訓,通過提供培訓、技術指導、咨詢服務等方式,提高糧食生產者應用先進農業技術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自然災害和生物災害監測預警體系、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機制,加強干旱、洪澇、低溫、高溫、大風、冰雹、霜凍等災害防御防控技術研究應用和安全生產管理,落實災害防治屬地責任,加強糧食作物病蟲害監測、防治和植物檢疫工作。

      第二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扶持和培育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從事糧食生產,通過基地建設、訂單種植、訂單收購以及提供加工、儲存、營銷服務等方式,推行糧食生產集約化和適度規模經營。

      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通過土地經營權作價出資、農業社會化服務、訂單收購、收益分紅等方式與農戶建立利益聯結機制,提升農戶種糧收益。

      第二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糧食生產者收益保障機制,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落實糧食價格形成機制,加強糧食市場監測預警,強化產銷對接,促進農業增效、糧食生產者增收,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種糧積極性。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應當規范農業保險市場秩序,強化投保精準性管理,推動完善理賠機制和標準,支持建立農業保險預賠付機制,提高理賠服務質效。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規范保費補貼管理;引導和支持保險機構有針對性開發保險品種,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增強糧食生產者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預算安排資金支持糧食生產,建立健全對產糧大縣的利益補償機制,落實對產糧大縣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提高糧食安全保障相關指標在產糧大縣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中的比重。

    第四章 糧食流通與加工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管理,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健全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依法保障糧食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糧食經營者合法權益。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貫徹執行國家糧食宏觀調控政策,堅持市場調節與宏觀調控相結合,加強糧食流通管理,保持糧食市場基本穩定。

      第三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多元市場主體開展糧食收購,為糧食生產經營者開展糧食產銷合作提供平臺和服務,加強市場信息發布和收購政策解讀,促進糧食有序流通和供需平衡。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財政、農牧、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同做好糧食收購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企業與行政區域外糧食企業在糧食流通領域開展合作,建立長期穩定的產銷合作關系。

      第三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糧食倉儲、物流等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和保護,組織建設與本行政區域糧食收儲規模和保障供應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齊全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并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遷移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的用途。

      第三十三條 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減少糧食運輸損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

      第三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足本地資源優勢,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糧食加工業,結合區域糧食生產加工特點,協調推進糧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綜合利用加工的有效銜接,延伸糧食加工產業鏈。

      第三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糧食加工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提升糧食加工效率和品質,增加優質、營養糧食加工產品供給。

      第三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特色糧食基地和糧食產業園區建設,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糧食品牌,強化糧食地理標志和商標保護,支持進行“蒙”字標認證,鼓勵開展糧食品牌授權,提升產品市場競爭力。

    第五章 糧食儲備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健全完善以自治區級儲備為主,盟市級、旗縣級儲備為輔的地方政府糧食儲備體系。

      地方政府糧食儲備所有權屬于同級人民政府,用于調節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突發事件等。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下達的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總量規模,結合自治區實際,確定自治區級和盟市級地方政府糧食儲備規模。

      盟行政公署和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足額落實地方政府糧食儲備規模,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優化品種結構和區域布局,確保地方政府糧食儲備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旗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建立本級地方政府糧食儲備。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方政府糧食儲備情況列為年度國有資產報告內容,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九條 承儲自治區級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應當剝離商業性經營業務。

      承儲盟市級、旗縣級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實行儲備與商業性經營業務分開。

      第四十條 承儲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對承儲糧食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⒔∪珒炔抗芾碇贫,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消防安全責任,定期檢查糧食管理狀況,實施糧食安全風險事項報告制度;

     。ǘ⿲嵭袑}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糧食儲備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ㄈ┙⒔∪珎}儲設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檢查評估、維護保養倉儲設施;

     。ㄋ模﹫绦屑Z食儲備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制度,保證糧食儲備達到收購、銷售、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和質量等級;

     。ㄎ澹⿲嵭惺召、銷售、輪換、動用等全過程記錄,實現糧食儲備信息實時采集、處理、傳輸、共享,確?刹樵儭⒖勺匪荩

     。┓、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一條 承儲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地方政府糧食儲備;

     。ǘ┨搱、瞞報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的數量、質量、品種;

     。ㄈ┰诘胤秸Z食儲備中以陳頂新、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變更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的品種、比例和儲存地點;

      (五)延誤輪換、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地方政府糧食儲備霉壞、變質;

     。├玫胤秸Z食儲備及其貸款資金從事與地方政府糧食儲備業務無關的經營活動;

      (七)以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為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抵押質押貸款、提供擔保、清償債務、進行期貨或者實物交割;

     。ò耍┎扇∫缘蛢r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或者其他虛列成本費用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地方政府糧食儲備貸款或者財政補貼;

     。ň牛┢渌`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地方政府糧食儲備應當根據品種特點、儲存品質、儲存年限等,實行均衡輪換,確保糧食質量和數量。

      第四十三條 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政府糧食儲備。

      第四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儲備基礎設施以及質量檢驗能力建設,提高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管理信息化水平,推廣使用綠色儲糧、科技儲糧技術。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種糧大戶、家庭農場、糧食生產專業合作社和社會化服務組織等糧食生產經營主體建設倉儲設施,儲存一定數量的糧食。

      鼓勵居民家庭平時根據需求儲存一定數量的口糧。

    第六章 糧食應急

      第四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應急體系建設,健全布局合理、運轉高效協調的糧食應急儲存、運輸、加工、供應網絡,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和培訓。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糧食應急預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應急加工、供應網點建設,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確保具備與當地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匹配的糧食應急加工、供應能力。

      鼓勵和支持糧食加工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加強小包裝糧油生產等應急加工能力建設。

      第四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糧食市場異常波動報告制度。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后,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牧、糧食和儲備、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糧食市場異常波動情況,及時將糧食市場有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權限確認出現糧食應急狀態的,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響應,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出現糧食應急狀態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配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協助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第五十條 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后,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終止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并恢復應對糧食應急狀態的能力。

      因執行糧食應急處置措施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公平、合理補償。

    第七章 糧食節約

      第五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引導激勵與懲戒教育相結合的機制,加強對糧食節約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管理,推進糧食節約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牧、糧食和儲備、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做好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消費等環節的糧食節約工作。

      第五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糧食生產經營者推廣運用先進、實用、高效的新技術、新裝備、新設施,增強節糧減損能力,有效減少糧食生產、儲存、流通、加工等環節的損失損耗。

      第五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糧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利用閑置設施,為糧食生產者提供產后服務。引導糧食生產者使用科學儲糧設施,提高科學儲糧水平,減少散堆儲糧等造成的損失。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糧食加工企業按照國家標準和標樣適度加工,合理控制加工精度,提高成品糧出品率。

      第五十四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引導消費者合理消費,主動提醒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可以提供小份菜、半份菜,提示剩余食物打包并提供相應服務。

      新聞媒體應當引導公眾樹立文明、健康、理性、綠色的消費理念,防止和減少糧食浪費。

      公民個人和家庭就餐時應當根據個人健康狀況、飲食習慣和用餐需求合理加工、點餐、取餐,養成科學健康、物盡其用、杜絕浪費的良好習慣。

      第五十五條 學校應當把糧食安全教育、勤儉節約教育融入思想政治課、國情教育等教育教學活動,引導學生形成勤儉節約、珍惜糧食的習慣。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和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糧食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加強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第五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牧、糧食和儲備、自然資源、水行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對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等環節實施監督檢查,并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監管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協作配合。

      第五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牧、糧食和儲備等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主要糧食品種的生產、需求、庫存、價格等實行動態監測、分析預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傳播虛假的糧食安全信息。

      第五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職責開展糧食安全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M入糧食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ǘ┫蛴嘘P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違法活動的場所調查取證;

     。ㄋ模┎殚啞椭朴嘘P文件、資料、賬簿、憑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賬簿、憑證、電子設備等予以封存;

     。ㄎ澹┎榉、扣押涉嫌違法活動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τ嘘P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進行約談、詢問。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送監察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受理并進行調查處置。

      第六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將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落實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內容。

      對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工作責任落實不力、問題突出的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被責任約談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六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牧、糧食和儲備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糧食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糧食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根據信用等級實施分類監管。

      單位、個人有權對糧食安全保障工作進行監督,對危害糧食安全保障的行為向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編造、散布、傳播虛假糧食安全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糧食安全保障工作中不履行工作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
    免責聲明:
    本站(law-lib.com)法規文件均轉載自:
    政府網、政報、媒體等公開出版物
    對本文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
    請核對正式出版物、原件和來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聯系
    ====================================

    中央頒布單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