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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蒙古自治區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11-27
    2. 【標題】內蒙古自治區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www.nmgrd.gov.cn/zyfbx/tzggx/202511/t20251128_446259.html

    7. 【法規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內蒙古自治區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十四屆〕第七十九號

      《內蒙古自治區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已由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25年11月27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1月27日

      

    內蒙古自治區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1989年4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0年12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5年11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未成年人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堅持未成年人優先發展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建立政府主責、部門聯動、家庭和學校盡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或者機制,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公安、網信、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七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體系、醫療康復服務體系、基本公共教育服務體系、心理健康關愛服務體系、人身安全保護體系、法定監護責任體系,強化要素保障支撐,有效提升困境未成年人的福利保障水平。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服務、孵化扶持專業機構等方式,培育未成年人保護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支持開展未成年人保護的社會工作服務。

      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未成年人信仰宗教或者參加宗教活動。

      國家機關、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未成年人發現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通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也可以由本人向上述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并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首先接到的部門會同其他部門共同處理,不得相互推諉。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員應當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培育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樹立和傳承優良家風,弘揚中華民族家庭美德,營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培育、引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心理素質、生活技能、文化修養、行為習慣,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

      未成年人的父母對未成年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應當履行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義務。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充分利用家長委員會、家長會、家訪、家長開放日、家長接待日等渠道,加強與學校、教師的交流聯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支持、配合學校及教師教育或者糾正未成年人在校不當行為。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并給予相應的教育引導;接到有關單位關于未成年人心理、行為異常的通知后,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并分析原因,積極配合專業機構采取干預措施。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和指導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生活和學習習慣,學會自主管理時間,提高自學、自理、自律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實施不安全行為、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發現未成年人逃學、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等情況的,應當立即尋找;發現涉嫌引誘、脅迫、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引發火災、觸電、燒燙傷、溺水、中毒、銳器損害、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防觸電、防溺水、防火災、防欺凌、防詐騙、防拐賣、防動物傷害、防性侵、安全出行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導,幫助其掌握安全知識和應對危險技能,增強其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不得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不得實施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八周歲或者由于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看護狀態,或者將其交由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適宜的人員臨時照護;不得使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不得使未成年人置身于其他危險境地。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加強未成年人理想信念教育,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認知能力、合作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實施啟蒙教育,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幼兒園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學校、幼兒園應當健全并落實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責任制,明確保護工作機構,建立、實施保護工作制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十八條 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應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未成年人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免費、免試就近入學,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對轉入專門學校的學生,應當保留其學籍,原決定機關決定轉回的學生,不得拒絕接收。

      學校應當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長期不到校學生進行登記并勸返復學;勸返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將信息推送至未成年人居住地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做好動態跟蹤。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定期走訪,協助學校、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做好勸返復學工作,發現上述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或者存在違法犯罪傾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教職員工準入查詢制度,健全師德教育、典型引領、日常監管、考核評價、監督指導、舉報核處、責任追究、權益保障、責任落實等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制,嚴肅查處違反師德師風行為。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對教職員工不當行為的投訴制度。

      學校、幼兒園應當重視教職員工的心理健康,將心理健康教育作為必修內容納入班主任及各學科教師、輔導員等相關人員的崗前培訓、業務進修、日常培訓等各類培訓中。學校、幼兒園應當定期對教師開展心理健康評估,發現存在不適宜繼續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情況,應當及時調整其崗位。

      第二十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提高自身職業素養,以良好的品德、言行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泄露未成年人的隱私。

      第二十一條 學校、教師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違反學校紀律的未成年學生實施教育懲戒,糾正不當行為。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實施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聽取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陳述和申辯。受教育懲戒、紀律處分的未成年學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監護人對學校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證未成年學生每天綜合體育鍛煉時間,科學規范使用電子屏幕開展教學活動,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其出現近視、超重肥胖、脊柱側彎等體質問題,建立未成年人體質監測制度,定期開展體檢,并對體質監測、體檢發現的問題進行必要的干預,督促、指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時采取健康保護措施。

      學校、幼兒園應當將心理健康教育納入相關課程和教學計劃,配備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建立并完善心理健康問題的篩查和早期干預機制,加強與家庭、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專業心理健康機構等協同合作,共同預防、及時發現未成年人心理、行為異常問題,暢通預防轉介干預就醫通道,及時轉介、診斷、治療。特別關注進入青春期以及因突發事件、欺凌行為等造成心理創傷的未成年人,必要時進行心理輔導、干預,并對相關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教育未成年學生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崇德向善、孝敬父母、尊重師長,指導未成年學生養成良好的學習、勞動和生活習慣,幫助其提高珍愛生命、團結友愛、平等互助、綠色環保、勤儉節約的意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每學期開展應急知識教育,制定應對洪澇災害、地震、傳染性疾病、火災、溺水、食物中毒等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進行必要的演練,幫助未成年人提高安全防范意識,掌握避險、逃生、防護、自救等常識。

      第二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園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制度,采取日常巡查、定期檢查、技防監控等措施,加強安全保衛、場地設施、食品安全、校車乘車安全、文體活動、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園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學校、幼兒園開展校外研學、社會實踐等活動,應當建立安全保障機制,明確安全保障責任,落實安全保障措施,確保未成年學生安全。

      學校、幼兒園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衛生環境和條件,以及為未成年學生提供的食品、藥品、服裝、教具、餐具、體育運動器材等學習、生活用品,應當符合質量和安全標準。

      第二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密切關注未成年學生的到校、離校情況,保障其人身安全。學校、幼兒園可以通過提供延時服務、集中看管、興趣小組、體育社團等必要支持,與十二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做好接送銜接。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不得隨意增減課程和課時,不得公開發布未成年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

      學校、幼兒園應當落實健康第一教育理念,保證未成年學生的課外活動、娛樂、休息、睡眠時間。鼓勵有條件的學校根據學生的需求為學生提供普惠性的午餐服務和午休設施。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法治宣傳教育,普及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校園學習、社會活動中所必需的法律知識,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樹立守法意識、規則意識、誠信意識和防范違法犯罪意識,自覺遵守法律規定,規范自身言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設立欺凌投訴、求助通道,公布學生欺凌防治工作聯系人、聯系方式,健全應急處置預案,開展定期排查,做好早期預警、及時上報等工作。發現有學生實施下列欺凌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

      (一)毆打、腳踏、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體或者恐嚇威脅他人;

      (二)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嚴;

      (三)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

      (四)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

      (五)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六)其他對未成年人構成心理傷害、身體傷害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成立學生欺凌治理組織,負責學生欺凌行為的預防和宣傳教育、組織認定、實施矯治、提供援助等。學校接到關于學生欺凌報告的,應當立即開展調查,認為可能構成欺凌的,應當及時提交學生欺凌治理組織認定和處置,并通知相關學生的家長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學校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違法犯罪等嚴重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不同學校未成年學生之間發生的欺凌事件,應當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建立聯合調查機制,對欺凌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三十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對未成年人開展適時、適度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學校、幼兒園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應當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進行心理輔導,提供必要的幫助,不得泄露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信息。

      第三十一條 對未成年人負有照護、教育、培訓、監護救助職責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校外托管機構、研學機構等應當參照本章有關規定,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成長特點和規律,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三十二條 全社會應當樹立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

      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開展監護指導、心理支持、康復救助、社會觀護、個案幫扶、社區矯正、社會融入和家庭關系調適、家庭監護能力評估等社會活動和服務。

      第三十三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置專人專崗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未成年人保護的以下工作:

      (一)采集未成年人基本信息,對困境未成年人建立信息檔案;

      (二)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

      (三)定期走訪困境未成年人,開展關愛慰問;

      (四)指導、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

      (五)監督未成年人委托照護情況;

      (六)發現被委托人缺乏照護能力、怠于履行照護職責等情況;未成年人存在異常情況或者遭受、疑似遭受嚴重傷害、面臨重大危險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相關部門報告;

      (七)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其他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進行指導并落實鼓勵性政策。

      第三十四條 鼓勵、引導社會力量為未成年人提供照料服務,支持并幫助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看護職責。

      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托育托管服務,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提供看護支持。

      第三十五條 學校、監護人和相關部門應當對有發明創新能力或者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予以鼓勵,并為其探索、發明、創新,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六條 公共文化、體育、休閑等公益性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鼓勵非公益性場所的經營者采取門票減免或者優惠、開設專場等多種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優待和便利,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條 任何組織、個人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

      網絡運營者、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按照其制定的專門個人信息處理規則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處理前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網絡運營者、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對知悉的未成年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

      第三十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保護未成年人宣傳報道,營造關愛和保護未成年人的社會氛圍。

      新聞媒體采訪報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的,應當客觀、審慎和適度,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學校、照片、圖像以及其他可能識別出未成年人身份的資料,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提供面向未成年人的服務,應當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保障其健康和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游戲游藝設備、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生產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未標明注意事項的不得銷售;

      (二)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并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對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應當定期進行維護,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標明適齡范圍和注意事項,必要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看管;

      (三)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酒吧、電競服務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在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200米范圍內設立,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入口處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并注明舉報電話;

      (四)劇本娛樂經營場所使用的劇本腳本應當設置適齡提示、標明適齡范圍,設置的場景不適宜未成年人的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五)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煙(含電子煙)、酒(含酒精飲料)、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

      (六)未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療美容服務,緊急救治情況下無法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七)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穿孔等侵害其身體權的服務;

      (八)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銷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嚴重傷害的器具等物品;

      (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銷售一氧化二氮(笑氣)等危害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化學品。

      前款規定涉及的相關經營者難以判明購買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四十條 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和民宿、日租房、網約房、電競酒店等新型住宿場所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查驗未成年人及共同入住人員的身份證件,并按照規定做好信息登記、報送和訪客管理等。發現下列可疑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一)未成年人單獨入住、異性未成年人或者多名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沒有合理解釋的;

      (二)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不能說明身份關系或者身份關系有疑點的;

      (三)未成年人身體受傷、醉酒、意識不清,可能存在被毆打、麻醉、脅迫等情形的;

      (四)其他可疑情形。

      臺球室、點播影院、足浴店、洗浴中心等非住宿經營場所的經營者,不得留宿脫離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未成年人,并應當將未成年人夜晚滯留情況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無法聯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工作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立即采取必要保護措施,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隱私部位遭受或者疑似遭受非正常損傷的;

      (二)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懷孕、流產的;

      (三)未成年人意識不清、嚴重營養不良、身體存在多處損傷,存在或者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毆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四)未成年人因自殺、自殘、工傷、中毒、被人麻醉、毆打等非正常原因導致傷殘、死亡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被遺棄或者長期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

      (六)發現未成年人來源不明、失蹤或者被拐賣、收買的;

      (七)發現未成年人被組織乞討的;

      (八)其他侵害、疑似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未成年人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

      鼓勵公民發現離家出走、夜不歸宿或者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在能力范圍內進行勸阻、制止。

      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報告單位或者人員。

    第五章 網絡保護

      第四十二條 自治區加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健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體系,構建健康安全的網絡成長環境,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

      政府、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網絡素養宣傳教育,培養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增強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幫助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使用網絡習慣。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引導未成年學生正確使用網絡,定期開展預防網絡沉迷、預防網絡欺凌、識別網絡不良信息、保護個人隱私等宣傳教育。學校應當采取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等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護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上網。

      學校應當合理使用網絡開展教學活動。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當統一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通過在智能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選擇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嚴格管理網絡支付賬戶、網絡游戲注冊賬號,避免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網絡支付賬戶、網絡游戲注冊賬號進行網絡消費或者娛樂。

      第四十五條 從事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活動的學校、機構,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不同特點,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行為采取科學合理的預防和干預措施,不得通過體罰、變相體罰、毆打、辱罵、虐待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方式開展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活動。

      鼓勵和支持醫療衛生機構、高等學校等單位開展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所致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的基礎研究和篩查評估、診斷、預防、干預等應用研究。

      第四十六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未成年人保護義務:

      (一)將身份確認作為未成年人用戶使用產品和服務的前提條件,以顯著方式提示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

      (二)建立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審查、評估機制,對產品和服務內容定期檢查,發現存在可能影響、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利用網絡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采取提示、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依法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

      (三)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時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四)建立健全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機制,嚴格落實用戶實名制要求,針對未成年人使用產品和服務設置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完善網絡社區規則、用戶公約、游戲規則等規范,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

      (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并公開他人隱私信息的行為,發現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布私密信息的,應當及時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六)建立未成年人網絡欺凌、隔空猥褻預警預防機制,設立有關緊急防護功能;

      (七)向未成年人提供人工智能產品和算法推薦服務的,應當便于未成年人獲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推送暴力、迷信、淫穢色情、引誘自殘自殺、可能引發模仿不安全行為、誘導不良嗜好、違反社會公德等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八)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和舉報渠道,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訴、舉報;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未成年人保護義務。

      第四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賬號租售交易服務,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

    第六章 政府保護

      第四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制,完善制度保障,健全服務體系,強化部門協同。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協調機制具體工作的職能部門應當明確相關內設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負責協調推進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各成員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共同推動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有效實施,構建全社會參與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格局。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及時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開展法治宣傳、政策咨詢、個案處置、服務轉介等未成年人相關事務;支持、指導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專人專崗,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四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建設中融入兒童友好理念,將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和設施的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支持向未成年人開放的公益性場所及設施的建設和運行,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規模適當、經濟實用、功能配套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充分聽取未成年人的意愿,推動兒童友好城市建設。

      第五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家庭家教家風宣傳教育和實踐活動,構建完善家庭學校社會協同育人體系,加強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發揮優勢,面向社會、本單位、本領域職工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培訓,共同將家庭教育融入生育、養育、教育全過程。

      第五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教育事業,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推進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推動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保障未成年人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的權利。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特殊教育學校辦學條件,采取措施保障殘疾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對完成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殘疾未成年人進行就業、創業培訓。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特殊教育學校。

      第五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導、管理專門教育和專門矯治教育工作,將專門學校建設納入教育發展規劃,統籌盟市開展專門學校建設,做到布局合理、資源集中、有效輻射。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合理設置專門學校,采取措施保障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涉罪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對正在接受專門教育、專門矯治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職業技術培訓服務。

      第五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科學的教育教學評價制度,指導幼兒園、學校通過教育、教學、實踐、體驗等活動,豐富未成年學生文化、體育、社會及自然等方面的知識,增強未成年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判斷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不得將升學率與學校工程項目、經費分配、評優評先等掛鉤。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校園安全,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下列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校園安全風險防控,會同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指導和監督學校、幼兒園落實校園安全主體責任;

      (二)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應急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學校、幼兒園周邊生產、經營、服務、建筑施工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優化學校、幼兒園周邊環境,維護學校、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三)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地區的治安巡邏、監控,及時發現和消除治安隱患,維護學校周邊秩序,對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以及對學生強行索要財物、侮辱、毆打等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保護學生人身財產安全;

      (四)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中小學、幼兒園“護學崗”設置,并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幼兒園周邊設立警務室或者治安崗亭;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的食堂、校外供餐單位以及校園周邊食品經營者、校外托管機構的食品安全加強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學校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與保障校園安全有關的工作。

      第五十五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公安、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疾病預防控制、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和單位,加強數據信息共享,指導支持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流動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以及困境未成年人的監測排查和關愛服務。

      民政部門對收養申請人的收養能力、與被收養人在融合期間的融合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后,可以依法將其長期監護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收養。收養關系成立后,民政部門與未成年人的監護關系終止。支持國內家庭收養病殘孤棄兒童,病殘孤棄兒童被收養后延續享受相關保障政策。

      第五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建立未成年人保護熱線,及時受理、轉介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訴求,收集意見建議,提供咨詢幫助;發揮12355青少年服務熱線、12338婦女維權公益服務熱線作用,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法律維權、家庭教育指導、安全保護等咨詢服務。

    第七章 司法保護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確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統一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嚴厲懲治性侵害、虐待、遺棄、拐賣、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和組織、引誘、教唆未成年人從事有償陪侍等違法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健全保護未成年人工作聯動機制,深化與民政、教育等部門以及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其他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的聯系和協作,加強司法保護與法律援助、家庭教育指導等制度機制的銜接;對特定類型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進行專門研究,強化源頭預防。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推薦或者委派符合條件的人員,經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聘任擔任學校法治副校長,協助學校開展法治教育、學生保護、安全管理、預防犯罪、教育懲戒、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站式”辦案救助機制,指定醫療機構或者具備條件的辦案場所,盡量一次性完成詢問、人身檢查、生物樣本采集、偵查辨認等取證工作,同步開展救助保護工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未成年被害人實際需要和當地情況,協調民政、教育、衛生健康、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有關部門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相關救助保護或者關愛服務,也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社會工作者、心理咨詢師、律師等專業人員,協助開展風險評估、心理疏導、法律咨詢等服務,減輕對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的不良影響。

      第五十九條 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被害人為女性的,一般應當由女性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有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組建專門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務團隊。法律援助機構、律師協會應當對辦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進行指導和培訓。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需要保護救助的,應當委托或者聯合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以及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對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經濟救助、醫療救治、心理干預、調查評估等保護措施。

      第六十條 民政部門、人民法院在辦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時應當提示離婚案件當事人履行家庭教育指導責任、關愛未成年人。

      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民政部門等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嚴重侵犯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申請。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第六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涉及未成年人的訴訟活動進行監督。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相關組織和個人未代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訴訟,提供法律咨詢、告知其有權依法申請法律援助、協助收集證據、協助申請減免案件受理費等幫助;涉及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六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涉未成年人權益案件審判工作,通過制發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格權侵害禁令、家庭教育指導令、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司法建議,為有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等方式,依法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責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的,應當制發相應文書,明確家庭教育的內容、方式和時間等事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自行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也可以委托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中心(站)等專業機構、專業人員開展家庭教育指導。

      第六十三條 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并在生活和教育等方面給予照顧。發現看守所沒有將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并督促整改糾正。

      司法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共同負責服刑在教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管理工作,將服刑在教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納入國民義務教育,并對義務教育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估。

      未成年犯管教場所應當對服刑在教未成年人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相關職業技術學校應當予以協助,對學習培訓考核合格、符合規定的,頒發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十四條 對被決定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免予刑事處罰、暫予監外執行、裁定假釋等的未成年人,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等部門開展幫助、教育、復學、行為矯正等工作。

    第八章 特別保護

      第六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為困境未成年人和其他需要特殊關愛的未成年人在生活、教育、安全、醫療康復、住房等方面提供幫助。

      第六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和其他需要特殊關愛的未成年人保障工作體系,健全困境未成年人保障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困境未成年人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公安、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和單位建立流動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以及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共享、動態監測、分析預警、轉介處置機制。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困境未成年人和其他需要特殊關愛的未成年人信息采集、調查評估、監護指導、關愛幫扶等工作,建立信息臺賬并實行動態管理。

      學校應當配合民政、衛生健康、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有關部門以及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有需要幫助的未成年人開展關愛幫扶工作。

      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轄區內未成年人因生活、教育、醫療、住房、監護等陷入困境的,應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職責,并及時報告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六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孤兒、事實無人撫養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民政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納入特困供養、最低生活保障等保障范圍。對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不法侵害等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第六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困境未成年人醫療保障制度,統籌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慈善援助等政策,為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減輕醫療費用負擔。

      孤兒、納入特困供養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的困境未成年人,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殘疾未成年人康復救助制度,保障殘疾未成年人獲得基本康復服務。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時排查精神殘疾、智力殘疾未成年人。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精神殘疾、智力殘疾未成年人生活陷入困境、存在侵害風險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等有關部門報告。

      鼓勵、引導和支持監護人為精神殘疾、智力殘疾未成年人辦理殘疾證。

      第七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雙方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時存在監護缺失情形,或者一方存在監護不當情形,導致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照料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等危險狀態的,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或者長期監護。

      承擔臨時監護職責的機構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未成年人生活照料、醫療救治和預防接種、教育、心理輔導、情感撫慰等工作,保護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必要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對需要長期監護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障受監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鼓勵有條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拓展社會服務功能,開展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散居孤兒、殘疾未成年人等的臨時照料、康復訓練、特殊教育等服務。

      第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察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在首次接觸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員時,應當主動詢問其是否有需要委托照護或者臨時監護的未成年家庭成員,并根據情況及時提供幫助。

      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監護缺失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未成年人發現地的公安機關和民政部門通報;存在與未成年子女失散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失散地的公安機關通報。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學校、幼兒園未履行未成年人保護職責,造成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學校、幼兒園未履行防欺凌責任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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