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機關事務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機關事務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黑龍江省機關事務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機關事務管理條例
(2025年11月27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提高資產使用效能,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推動機關事務工作高質量發展,更好服務黨和國家中心工作,更好服務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的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機關事務管理,是指對保障機關正常運行所需資產、資源、服務、經費等事項進行計劃、組織、協調和控制等的行政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對機關事務管理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機關事務管理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以資產管理為基礎的本級機關事務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資源,明確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主管本級機關事務工作,指導下級有關機關事務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協同配合、信息共享的工作機制,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級機關應當對本單位的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規范開展機關事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產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資產管理職責:
(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并接受財政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二)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和資產績效管理制度;
(三)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制定實物定額;
(四)按照職責分工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房產、土地、公務用車等機關資產進行管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各級機關應當加強本單位資產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編制本單位的資產配置計劃;
(二)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三)按照有關規定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機關用地實行統一管理,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機關用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級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管理,指導下級機關辦公用房管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級機關辦公用房配置保障規劃,優化辦公用房布局,具備條件的逐步推進集中或者相對集中辦公,共用配套附屬設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與辦公用房使用單位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議,核發分配使用憑證。
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應當在核定面積內使用辦公用房,不得擅自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
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單位,應當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第十四條 各級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和維修應當執行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標準,簡樸實用、節能環保、安全保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對閑置辦公用房,可以按照規定采取調劑使用、轉換用途、置換、出租等方式及時處置利用。
同一區域內閑置辦公用房可以跨系統、跨層級調劑使用。
第十六條 公務用車實行統一制度規范、分級分類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按照職責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采購配備管理,指導和監督下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各級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建立健全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管理制度,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或者超標準租用車輛;
(二)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
(三)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所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
(四)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用新能源汽車。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推進公物倉建設,有效整合、盤活利用機關閑置資產。
第十九條 處置辦公用房等資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機關資產處置利用等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章 節能管理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在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機關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完善機關節能管理的相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機關節能規劃,推進節約型機關建設。
各級機關應當有針對性地采取節能管理或者節能改造措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制定完善本級機關能源消耗定額。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廣合同能源管理在機關節電、節水、節油、節氣、節熱等方面的應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機關食堂反食品浪費工作成效評估和通報制度,將反食品浪費納入建設節約型機關活動內容。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機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工作。
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第四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機關后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后勤服務項目和標準,按照職責加強對本級機關后勤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后勤服務資源。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或者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級機關辦公、會議、活動、物業、食堂餐飲和周轉住房等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關物業服務標準,指導和監督本級機關開展辦公場所物業服務。
鼓勵和支持各級機關按照物業管理機構與物業服務機構相分離的原則,推動物業服務市場化。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事權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對辦公用房配置和維修、節能或者集中辦公區服務保障等事項統一管理的,所需經費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編制年度支出計劃和預算安排建議。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
第三十條 各級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于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或者因公出國(境)。
各級機關應當采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規定的機關運行成本統計調查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
第六章 保障管理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機關事務標準化工作,健全機關事務標準體系,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托已有平臺,建設機關事務管理信息系統,推進機關事務管理方式、業務流程和服務模式數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提升機關事務管理效能。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加強機關安全風險防控,完善安全監管機制,定期開展安全培訓和演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規建設、配置、使用、維修、處置辦公用房,擅自出租、出借、租用、借用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二)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或者超標準租用車輛,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所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的;
(三)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的;
(四)超出規定的項目或者標準提供后勤服務的;
(五)超預算、超標準開支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或者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于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機關事務管理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工作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關事務具體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