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1995年7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2月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8年1月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3年8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07年3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0年9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2年3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2016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根據2018年9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七次修正 根據2024年11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八次修正 根據2025年11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九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經營者和旅客、貨主以及其他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道路旅客運輸包括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和出租汽車客運。
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客運貨運代理、運輸信息服務、搬運裝卸和客運貨運停車場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道路運輸業實行規;⒓s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欺行霸市,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競爭。
鼓勵發展鄉村道路運輸,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農村運輸站場建設,提高鄉村的班車通車率和服務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對道路運輸發展實行宏觀調控。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推廣應用先進實用的科學技術,推進行業管理現代化。
第五條 從事客運經營、貨運經營、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的,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并按照經營許可核定的范圍、方式、種類、場所從事經營活動。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六條 變更經營主體、客運班線、經營場所等許可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七條 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事客運、國際道路運輸、危險貨物運輸、大型物件運輸等車輛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懸掛或者設置運輸標志?瓦\經營車輛應當在車輛外部顯著位置噴涂經營者名稱和服務質量監督電話,在車輛內粘貼票價表和服務質量承諾。
第八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規范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h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道路運輸車輛的維護和檢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道路運輸車輛的技術檔案,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車輛的管理檔案、客運貨運駕駛員檔案。
道路運輸車輛過戶、轉籍的,其經營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并移交車輛技術檔案。
第十條 定線旅游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游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旅游汽車客運站或者調度中心,對旅游汽車實行統一調度、統一結算管理。
第十一條 出租汽車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出租汽車標志燈、空車待租標志、計價器和消防、防護裝置,標明收費標準,設置服務質量監督標志,保持車輛衛生、整潔。
第十二條 出租汽車應當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的線路行駛,并按照計價器顯示的金額結算運費。
出租汽車載客后,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招攬他人同乘。
出租汽車不得異地經營客運,空車待租不得無故拒載,不得途中甩客。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戰備等緊急運輸任務,由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統一調度,保證按期完成。
承擔前款運輸任務所發生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四條 貨運實行誰受理誰承運的原則。貨主擇優托運,并與貨運經營者簽訂運輸合同,實行合同責任運輸。
第十五條 貨運經營者應當根據擁有車輛的車型和技術條件承運適合裝載和運輸的貨物,不得超限超載。
鼓勵貨運經營者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十六條 運輸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的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危險貨物的運輸及其裝卸、保管、儲存等環節實行全程監控,確保運輸安全。
第十七條 在自治區外注冊的貨運經營者從事起訖地均在本自治區的貨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經營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并接受其管理。
第十八條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采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對運輸車輛實施安全監控。
第十九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口岸設立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口岸一線現場依法對出入境國際道路運輸車輛進行監督檢查,與有關部門聯合審驗簽章。
第二十條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持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及有關文件到外事、海關、邊防檢查等部門辦理出入境手續。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聘用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教練員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向培訓結業的人員簽發培訓記錄。培訓記錄包括培訓學時、教練員簽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準考意見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審核意見等。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準的場地進行基礎、式樣和場地道路訓練,并在公安機關指定的道路路線、時間進行實際道路駕駛訓練。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應當采用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學時計時系統及其它先進科學技術手段,保證培訓質量。
第二十五條 從事客運貨運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考試合格。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客運貨運機動車駕駛員考核制度,對其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運輸站場和客運貨運停車場的設置和建設,應當符合道路運輸站場布局規劃。
道路運輸站場布局規劃由站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從事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場地和檢測廠房;
。ǘ┯蟹蠂覙藴什⒔涀灾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計量檢定合格的檢測設備、儀器;
。ㄈ┯邢鄳膶I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道路運輸車輛檢測管理制度;
(五)取得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計量認證合格證。
第二十八條 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檢測技術標準對客運貨運汽車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或者檢測報告,并對檢測結果或者檢測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從事客運貨運代理、運輸信息服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必要的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
。ǘ┯邢鄳臉I務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ㄋ模┯忻鞔_的工作規范、業務流程等。
第三十條 貨運代理經營者應當將受理的貨物交由具備經營資格的承運人承運。運輸信息服務經營者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
第三十一條 搬運裝卸人員應當按照搬運裝卸操作規程作業。搬運裝卸的貨物有特殊要求的,必須按照貨物包裝上標明的要求作業。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經營許可或者收繳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
(一)道路運輸企業使用不合格車輛或者聘用不符合條件的駕駛員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
(二)道路運輸車輛或者駕駛員在十二個月內因超限超載被有關部門查處三次以上的;
。ㄈ┛瓦\駕駛員發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
(四)運輸企業發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交通責任事故,經整改不合格的;
。ㄎ澹┪kU貨物運輸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能當場處理的,可以暫扣道路運輸牌證并責令當事人限期接受處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運輸車輛實施暫扣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當事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受處理。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接受其他處理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退還暫扣物品;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從事汽車客運貨運經營、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的;未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備案,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處罰;除汽車之外的其他車輛無證經營客運貨運,情節較輕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ㄒ唬┎话凑战洜I許可核定的范圍、方式、種類、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
。ǘC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按照規定簽發培訓記錄或者聘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教練員的;
。ㄈ┑缆愤\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不如實提供檢測結果、檢測報告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一)不按照規定懸掛或者設置運輸標志的;
(二)變更名稱、注冊地址或者車輛過戶、轉籍不辦理相關手續的;
。ㄈ┏鲎馄嚥话凑粘丝椭付ǖ哪康牡剡x擇合理的線路行駛、不按照計價器顯示的金額結算運費或者途中甩客的;
(四)出租汽車異地經營客運、空車待租拒載或者未經乘客同意招攬他人同乘的;
。ㄎ澹┴涍\代理經營者將受理的貨物交由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承運人承運的;
。┻\輸信息服務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的;
(七)不按照搬運裝卸操作規程作業的。
第三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規定設置站卡、攔載車輛、亂收費、罰款的;
(二)刁難當事人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ㄈ┓欠ǹ垩鹤C件的;
(四)對有關舉報、投訴,不按規定予以處理或者不及時處理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準許在當地使用摩托車、非機動車從事客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