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開放型經濟促進條例
湖南省開放型經濟促進條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湖南省開放型經濟促進條例
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72號
《湖南省開放型經濟促進條例》于2025年11月27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1月27日
湖南省開放型經濟促進條例
(2025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打造內陸地區改革開放高地,以高水平開放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開放型經濟發展的開放舉措、開放平臺、開放保障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促進開放型經濟發展,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發揮“一帶一部”區位優勢,統籌開放與發展、改革、創新、安全的關系,堅持對內開放與對外開放、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放型經濟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促進開放型經濟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將開放型經濟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對外貿易、招商引資、對外經濟合作、對外事務、對外宣傳等協同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開放型經濟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樹立開放理念,增強開放意識,加強開放型經濟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舉措、成效等的宣傳、解讀,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在全社會營造促進開放型經濟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督促指導開放型經濟促進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外事僑務、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交通運輸、公安、國安、司法行政、數據以及金融監督管理、海關、稅務、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開放型經濟促進相關工作。
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揮監察、審判、檢察職能作用,為開放型經濟發展提供保障和服務。
貿促會、工商聯、僑聯、科協、對外友協等群團組織應當加強與國內國際商協會聯絡交往,促進國內國際合作,推動開放型經濟發展。
第二章 開放舉措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構建統一市場基礎制度、市場基礎設施、政府行為尺度、市場監管執法、要素資源市場和持續擴大對內對外開放的要求,融入和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及時清理、廢止妨礙統一市場建設和公平競爭的政策規定。
鼓勵各類經營主體在開放型經濟促進工作中探索創新。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涉及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外來投資區分不同情況制定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外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針對外來投資企業在市場準入、要素獲取、資質認定、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和許可等方面制定、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差別化政策措施。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地方優勢和特色產業加快外向發展,培育國家級外貿轉型升級基地和省級外貿特色產業集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培育,加大外貿公共服務供給,引導經營主體開展外貿業務。
支持企業以及出口產品的境內外專利申請、國際商標注冊、國際通行質量體系認證、國際市場營銷體系建設等活動。鼓勵發展產業集群品牌,推動形成具有湖南地域特色的外貿公用品牌。
第九條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搭建內外貿交流合作平臺,促進國內國際市場供采對接,培育內外貿一體化商品交易市場。
鼓勵和支持各類經營主體有序布局海外流通設施以及國際營銷服務平臺,開拓國際市場。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支持發展跨境電商、市場采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新型易貨貿易等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發展數字貿易、綠色貿易,加快推動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落實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制度,完善服務貿易發展機制,優化服務貿易結構,提升服務貿易標準化水平,發展數字化、智能化、綠色化服務貿易,推動知識密集型服務進出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發展文化貿易,健全文化貿易合作機制,大力發展數字文化貿易,培育文化貿易競爭新優勢。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全省招商工作統籌協調,鼓勵開展跨區域招商合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應當規范招商引資行為,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布局開展特色化、差異化招商,優化創新招商模式,建立健全招商引資信息跟蹤機制和重大招商項目全流程服務機制;組織建立由商務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的投資促進工作機制,加強專業招商隊伍建設。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發區赴國(境)外開展招商引資活動。支持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企業針對重點國家和地區以市場化、專業化方式組建隊伍開展招商引資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外事工作的部門應當為招商團組因公出國(境)洽談重點招商項目提供快速便捷審批通道,簡化審批流程。
支持以湘商回歸、校友回湘、湘智興湘等形式進行招商引資。
鼓勵外來投資者在本省設立地區總部和各類功能性機構。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產業跨境布局,建立健全對外投資聯絡服務機制。支持境外商協會建設發展,引導境外湖南企業加入所在地中資企業商協會以及當地湖南商協會。
開發區應當利用多邊、雙邊投資促進合作機制,加強同重點國家、國(境)外重點區域在投資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鼓勵企業通過境外投資、承攬政府工程、跨境并購、聯合投資等多種方式參與全球產業分工和合作,在海外布局建設研發中心、生產基地、營銷網絡、倉儲基地等,融入全球產業鏈、供應鏈、價值鏈。
第十四條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在有關國家投資建設或者與所在國企業共同投資建設產業園區,吸納中國企業以及所在國或者其他國家企業投資,開展雙邊和多邊投資合作。
支持境外經貿合作區與省內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聯動。支持跨境電商平臺企業在境外經貿合作區建立實體展示、銷售、配送以及售后服務一體化營銷體系。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出境勞務人員權益保護,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建立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為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勞務人員無償提供政策咨詢、解讀等相關服務。鼓勵和引導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通過服務平臺招收勞務人員。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外國駐華機構、國際組織、海外僑社團的聯系,加大友好城市結好和民間對外交往力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國際交流合作提供要素保障,支持舉辦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產業論壇、經貿展會以及多邊交流活動。支持國際會議、國際組織落戶湖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際友好城市建設,建立健全國際友好城市統籌推進工作機制,推動經貿、教育、科技、文化、農業、旅游等多領域合作,提升國際友好城市活躍度和實效性。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區域一體化合作發展機制,加強與中部地區、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長江經濟帶、海南自由貿易港、西部陸海新通道沿線等區域在產業協同互補、科技創新合作、優化市場環境、擴大對外開放等領域的溝通合作,推動各種生產要素跨區域合理流動和高效配置。
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省際開放合作協調機制,深化中部地區崛起和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對接,強化“一帶一部”區位優勢,構建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區域聯動發展新格局。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立足本地實際,主動對接融入國家和省重大區域戰略,協同破除各類要素自由流動的壁壘,暢通“一帶一部”經濟循環,共同構建優勢互補、高質量發展的區域經濟布局。
第十九條鼓勵和支持承接符合本地區特色以及發展方向的先進產業轉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開發區主陣地作用,創新產業承接方式,優化產業承接布局和轉移合作模式,推動建立完善跨區域產業轉移利益共享機制。
第三章 開放平臺
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一帶一路”共建國家的交流合作,共同建設經貿合作區、產業聚集區等園區,在通關、物流、金融、認證認可等方面依法為符合條件的境外合作項目提供便利。
支持經營主體面向“一帶一路”共建國家開展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和建立國際(離岸)接包中心以及研發中心。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落實中非合作常態化機制,健全中非現代產業鏈供應鏈體系,著力提升中非貿易、產業、金融、人文合作協同水平。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非洲國家對口經貿交流合作機制,依托本地產業特色,開展對非差異化合作。
第二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落實中非經貿深度合作先行區建設重點任務,充分利用中非高層活動等平臺,深化中非政策交流對接;發揮雙邊經貿聯(混)委會等合作機制,創新中非經貿合作模式和路徑,探索并推動對非易貨貿易。支持在產工貿一體化、海外倉、金融合作、國際物流等領域打造示范項目。
第二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國—非洲經貿博覽會創新發展,建立專業化運營、國際化對接、市場化運作的長效機制。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定期舉辦中國—非洲經貿博覽會走進非洲活動,支持省內企業赴非洲參展,提升中國—非洲經貿博覽會品牌影響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發區應當積極利用中國—非洲經貿博覽會平臺,支持經營主體拓展對非經貿業務,打造對非特色優勢產業。
第二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在裝備制造、現代種業、生物醫藥、新能源、有色金屬新材料、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等重點產業和航運物流、臨空臨港經濟的創新發展;支持重大改革措施在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復制推廣國家和省級制度創新成果。
第二十五條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屬地主體責任,健全運營管理體制,及時協調解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商務(口岸)、海關等部門應當積極提供業務指導,支持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高質量發展和地方開放型經濟發展。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應當把握功能定位,突出保稅主業,優化產貿結構,創新拓展新型業態,增強特殊監管區域輻射帶動功能。
第四章 開放保障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發展和改革、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編制和公布外來投資、對外投資、對外貿易等政務服務事項目錄以及辦事指南,明確服務事項辦理條件、工作流程和辦理時限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在貿易自由化便利化、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務、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方面實行更高標準規則。鼓勵和支持經營主體參與國際標準制定,加強與國際貿易標準體系對接。
制定、修訂與外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地方標準,應當充分聽取外來投資企業、貿易投資促進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相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禁止利用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外來經營主體參與公平競爭與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國際航空客貨運、中歐班列、東盟貨運、江海聯運、湘粵非鐵海聯運等通道體系,完善陸海天網一體化布局以及基礎設施建設,加快現代化綜合交通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相關通道運營平臺的管理,引導經營主體利用國際貿易通道體系,降低物流成本,提高通關效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公鐵水空多式聯運,培育多式聯運企業,加快推廣多式聯運服務模式,推動交通物流提質增效升級。
第二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口岸管理體制,優化口岸服務,擴大口岸開放,加強口岸建設,推動口岸治理數字化轉型,提升口岸運行管理智能化水平,增強口岸集聚、輻射功能和國際競爭力。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國(湖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運營保障機制,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
第三十條外匯管理機關、金融機構應當為外國投資者以及外籍人員、香港、澳門、臺灣人員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提供高效便利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實施外籍人員和香港、澳門、臺灣人員境內合法收入購匯便利化措施。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落實外匯以及跨境人民幣管理便利化措施,為經營主體提供安全、便捷的跨境資金結算服務。推進本外幣合一銀行結算賬戶體系試點和跨國公司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試點工作。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拓展引才引智渠道,搭建人才服務平臺,加強人才培養與交流合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和落實相關政策措施,為人才居留落戶、醫療保健、住房、就業創業、社會保險等提供配套服務。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外籍以及香港、澳門、臺灣高層次人才申請停居留證件提供便利。
支持省內高校、科研院所、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企業等與海外高校、跨國企業聯合培養開放型經濟專業人才;支持省內高校、科研院所加強涉外法律、貿易、外語和區域國別等相關學科專業建設,促進開放型經濟智庫建設,為發展開放型經濟培養專業人才。
第三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數據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據資源整合共享,搭建跨境數字服務平臺。支持商務、發展和改革、市場監督管理、海關、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通過全國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開展政務數據共享。
支持在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立數據出境負面清單制度,依法保障企業、科研機構的研發、生產、銷售等數據安全有序跨境流動。
鼓勵設立符合國家規定的數據出境申報安全評估專業服務機構,在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備案和個人信息保護認證等方面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開放的境外人員出入境便利政策,完善境外人員入境居住、醫療、支付、創新創業等工作生活便利制度,為跨境務工申報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進出口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和跨境信用保障機制,為誠信守法企業提供支持,對違法失信企業建立聯合懲戒機制。
第三十五條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商務等部門應當完善境外投資備案與事中事后監管制度,開展境外投資合規性審查和風險評估。
企業應當在投資風險防控中發揮主體作用?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涉外法律風險數據庫,編制企業境外經營合規指引,建立健全多部門聯動的對外投資安全風險分級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指導企業防范風險,及時妥善處置境外突發事件。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積極開展應對國際貿易摩擦相關工作,加強貿易風險防范和貿易救濟,積極指導和幫助企業應對不合理貿易限制措施。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訂立的合同。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合理的過渡期,并依法對遭受損失的投資者予以補償。
第三十七條推動建立涉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法治人才培養一體推進的工作機制,服務和保障開放型經濟發展。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海外知識產權維權和風險預警機制,建立快速審查、確權、維權保護措施。支持經營主體建立健全商業、技術秘密保護機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公正司法,完善法律查明、法律適用、司法送達等涉外工作機制,高效辦理涉外經濟案件,依法平等維護中外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
支持本省涉外法務區、自貿區法庭、國際商事巡回法庭等建設,推動形成法務資源匯集。
培育和發展專業化、國際化的律師事務所和仲裁、調解、公證、鑒定等法律服務機構,建立調解、仲裁、訴訟有機銜接的多元化涉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
第三十八條鼓勵貿易投資促進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信息發布和交流、行業自律、權益維護、矛盾糾紛化解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開放型經濟保障和促進投訴、舉報工作機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國家工作人員在開放型經濟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處理相關投訴、舉報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開放型經濟促進措施。
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探索過程中出現偏差失誤、未實現預期目標,但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符合國家和本省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和實施程序符合規定,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未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依規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