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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11-26
    2. 【標題】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shrd.gov.cn/shrd/gk/content/94ea87d7-f6c4-4f97-9e65-21c6bfdf6834.html

    7. 【法規全文】

     

    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

    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六屆〕第六十八號

    《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5年11月26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1月26日






    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

    (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館業等特種行業和下列采取特定管理措施的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一)營業性棋牌室;

    (二)提供歌舞娛樂服務的酒吧;

    (三)點播影院;

    (四)設置按摩項目的服務場所;

    (五)營業性射擊場;

    (六)提供互動娛樂服務的桌游室、臺球室、劇本娛樂等營業性場所;

    (七)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需要采取特定管理措施的其他公共場所。

    第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文化旅游、電影、商務、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衛生健康、網信、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安機關與市場監管、文化旅游等部門建立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協同監管工作機制,推動經營主體登記、行政許可等信息的協同采集和共享使用,相互通報監督檢查情況、行政處罰等處理結果,通過聯合執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強執法協作。

    第五條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引導相關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遵守治安管理規定。

    第六條 申請開辦旅館,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經批準開業的旅館,其布局設施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原發證的公安機關報告。

    經營旅館的,應當落實住宿登記、訪客管理、財物寄存和日常巡查等安全管理要求,并建立或者配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保安部門或者保安人員。

    第七條 經營公共場所的,應當登記從業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外國人就業許可等信息,并向公安機關報送。從業人員包括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服務人員、保安人員和在公共場所工作的其他人員。

    經營公共場所的,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在營業場所出入口等公共部位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設備,并保證視頻圖像采集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公共場所在營業期間不得封堵或者鎖閉門窗。公共場所設置的包廂、包房,不得安裝內鎖裝置,不得設置阻礙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屏風、隔扇、板壁等隔斷。

    經營營業性射擊場的,還應當依法向市公安機關申領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

    第八條 提供歌舞娛樂服務的酒吧、桌游室、劇本娛樂經營場所應當確保所使用的曲目、游戲內容、劇本腳本內容合法。

    文化旅游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提供歌舞娛樂服務的酒吧、桌游室、劇本娛樂經營場所使用的曲目、游戲內容、劇本腳本等內容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經營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應急照明裝置,出入口通道保持暢通,在醒目位置張貼安全須知;

    (二)采取有效措施維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三)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維護場所的治安秩序;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場所內發生淫穢表演、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行為;

    (五)及時整改治安隱患;

    (六)配合公安機關推行技術防范、信息化管理工作;

    (七)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定并落實各項治安防范制度;

    (二)檢查治安防范工作;

    (三)組織開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一條 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發現有違法犯罪活動、違法犯罪嫌疑人、違禁物品或者可疑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 經營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應當遵守未成年人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經營場所內發生組織或者脅迫未成年人從事有償陪侍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旅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時,應當記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

    依法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公共場所,應當在場所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為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提供信息發布、交易撮合等服務的,應當遵守下列規范:

    (一)對申請進入平臺的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二)發現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經營者違法違規發布信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三)對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或者不適宜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服務,督促相關經營者在平臺發布相關服務信息的顯著位置予以明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指導、督促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經營者落實治安防范制度和各項治安防范工作,及時查處治安案件。

    公安機關對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狀況進行檢查時,需要查閱視頻圖像信息、從業人員信息等資料的,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及時提供;發現治安隱患的,應當要求其及時整改。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經營情況、信用狀況、違法記錄和風險程度等,對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秩序實施分級分類管理,采取不同的檢查頻次和管理措施。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文明執法、公正執法,加強對人民警察的管理、教育和培訓、考核,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質和治安管理水平。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特種行業或者公共場所進行日常檢查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定職權和程序,出示人民警察證;未出示人民警察證的,被檢查單位有權拒絕檢查。

    第十七條 旅館、公共場所、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在經營活動中收集的單位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不得泄露或者違法使用所知悉的個人信息、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

    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數據信息的安全,并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投訴、舉報。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公安機關應當對投訴人、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投訴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開展經常性的治安防范宣傳教育,培養社會公眾安全防范意識,引導全社會自覺遵守治安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鼓勵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內開展治安防范宣傳教育,提示安全注意事項。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旅館布局設施變化未按照規定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未落實訪客管理、財物寄存和日常巡查等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登記并報送從業人員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視頻圖像采集設備的安裝使用、包廂或者包房的設置以及門窗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三個月。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未落實相關經營規范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六個月。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場所內發生組織或者脅迫未成年人從事有償陪侍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六個月。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記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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