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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11-26
    2. 【標題】上海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shrd.gov.cn/shrd/gk/content/7cd33fd4-91e5-49b1-9146-7d770236b8d8.html

    7. 【法規全文】

     

    上海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

    上海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上海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六屆〕第七十二號


    《上海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5年11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1月26日





    上海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

    (2025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和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推進全面依法治市,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程序,適用監督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確保憲法和法律、法規得到全面有效實施,確保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貫徹新發展理念,聚焦上海加快建設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和科技創新“五個中心”的重要使命,增強監督實效,以高質量監督推動上海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中充分發揮龍頭帶動和示范引領作用。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尊嚴、權威。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實行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依法監察、公正司法。

    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開展工作,自覺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常務委員會加強人大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平臺建設,通過組織代表視察調研、邀請代表列席會議等方式,擴大代表對監督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常務委員會引導人民群眾有序參與監督工作,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采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二)聽取和審議、審查、批準有關財政經濟工作事項;

    (三)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實施情況的檢查;

    (四)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五)詢問、專題詢問和質詢;(六)特定問題調查;

    (七)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八)憲法、法律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本條列舉的監督方式,可以單獨運用,也可以綜合運用。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機制,推進數字人大建設,推動人大監督提質增效。

    第二章 監督工作計劃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監督工作,應當制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加強工作統籌,對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專題詢問、專題調研等作出安排,增強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協調性、實效性。

    年度監督工作計劃應當明確監督議題、監督方式、承辦機構等內容。對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動監督的議題,應當在年度監督工作計劃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大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平臺、基層立法聯系點、人民建議征集平臺以及社會公眾等公開征集年度監督議題建議。

    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工作實際,研究提出年度監督議題的建議。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報告專項工作,或者提出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的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征集年度監督議題建議,應當聽取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征集年度監督議題建議,應當聽取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的意見。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確定監督議題。對“五個中心”建設等重點工作可以連續列入年度監督工作計劃,持續開展監督。

    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等報告。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綜合各方提出的監督議題建議,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研究協調后,提出年度監督工作計劃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并向社會公布。

    主任會議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適當調整年度監督工作計劃。

    第十六條 對年度監督工作計劃中單列的專題調研,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形成專題調研報告,向主任會議報告。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相關審議意見處理程序按照本條例第九章規定執行。

    第三章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和下列途徑反映的問題確定: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五)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進行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并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將視察、專題調查研究中發現的問題以及各方面對專項工作的意見進行匯總,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并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與有關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同一專項工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聯動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十一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討論研究,提出意見。

    第二十二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根據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修改后,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發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三條 專項工作報告由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報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重點審議下列內容: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二)專項工作的成效、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加強和改進專項工作的措施;

    (四)其他與專項工作報告相關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財政經濟工作監督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依法對下列財政經濟工作事項進行監督:

    (一)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以下簡稱規劃綱要)實施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下簡稱計劃)執行情況;

    (三)預算執行情況;

    (四)審查和批準規劃綱要、計劃的調整方案;

    (五)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

    (六)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七)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八)金融工作情況;

    (九)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十)財政經濟領域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財政經濟工作監督,可以圍繞具體監督事項組織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

    專題調查研究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專題調查研究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將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

    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在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草案前,聽取有關部門的匯報,并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九條 計劃、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調整方案提前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和《上海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確定對決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預算調整方案的重點審查內容。

    第三十一條 規劃綱要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實施的中期階段,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按照規定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規劃綱要在實施中依法確需調整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方案,按照規定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調整方案提前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開展全口徑、全覆蓋監督,每年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綜合報告與專項報告相結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

    在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對報告進行初步審議,提出意見。

    常務委員會審議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時,應當重點審議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決策部署工作情況、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重大問題整改落實和工作推進情況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對政府債務管理情況開展全口徑、全過程監督,每年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的報告。

    在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報告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對報告進行初步審議,提出意見。

    常務委員會審議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報告時,應當重點審議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關于政府債務決策部署工作情況、政府債務規模情況、政府債務資金投向和使用情況、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和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情況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對金融工作進行監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況報告制度。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加強金融工作監督的需要,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有關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審查和批準決算草案的同時,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機關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在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后的六個月內,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作出決議。

    第三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本章規定的有關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預算聯網監督工作,加強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建設,推進數據互聯互通,構建信息共享和工作貫通協同機制,提高預算聯網監督效能。

    第五章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參照專項工作報告議題確定的途徑,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執法檢查開始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對重點問題開展專題調查研究。

    第四十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執法檢查工作安排,擬訂執法檢查工作方案。

    執法檢查工作方案應當包括執法檢查的目的、要求、重點內容、執法檢查方式、時間安排以及執法檢查組成員等事項。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委托有關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受委托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執法檢查情況書面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與有關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動開展執法檢查。

    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與有關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同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

    執法檢查組的成員,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人員中確定,并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執法檢查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提供專家咨詢意見,協助執法檢查工作。

    第四十三條 被檢查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實施機關(以下簡稱法律法規實施機關)應當按照執法檢查組的要求如實匯報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執法檢查組要求自查的,法律法規實施機關應當開展自查,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執法檢查組提交自查報告。

    自查報告應當包括實施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情況、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改進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 執法檢查組應當根據需要,綜合采取召開座談會、實地檢查、第三方評估、查閱資料、問卷調查、抽查、暗訪等形式,深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意見。

    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需要及時整改的問題,執法檢查組可以即時轉交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

    第四十五條 執法檢查結束后,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

    執法檢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實施情況的評價;

    (二)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三)對改進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實施工作的建議;

    (四)對法律、法規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

    (五)執法檢查組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執法檢查組在形成執法檢查報告時一并提出執法檢查問題清單,作為報告附件。執法檢查問題清單所列問題應當具體明確,有針對性。

    第四十七條 執法檢查組提出的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法律法規實施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報告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并將法律法規實施機關提出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報告一并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其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第四十九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三)本級監察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四)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五)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六)依法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五十條 常務委員會對依法向其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經審查,認為有下列不適當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撤銷:

    (一)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的;

    (二)同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的;

    (三)有其他不適當的情形,應當予以撤銷的。

    第五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具體程序和要求等,依照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行政區域內有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

    第七章 詢問、專題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就議案或者報告相關事項,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詢問。

    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五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圍繞關系本行政區域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進行專題詢問。專題詢問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結合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或者其他報告進行。

    根據專題詢問議題所涉及的工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專題詢問。回答專題詢問應當客觀準確、實事求是、突出重點。

    第五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專題詢問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圍繞專題詢問議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調查研究報告,梳理匯總問題清單,并將報告和匯總的有關方面意見及時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參考。

    第五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的具體程序和要求等,依照監督法等法律規定執行。

    第八章 特定問題調查、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五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對屬于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依法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產生它的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五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依法決定撤銷監督法規定的有關人員的職務。

    第六十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特定問題調查、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的具體程序和要求等,依照監督法等法律規定執行。

    第九章 審議意見的處理

    第六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財政經濟工作有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專題詢問等提出的審議意見,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及時歸納整理。

    歸納整理后的審議意見應當全面、準確反映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并根據實際情況附問題清單。問題清單所列問題應當具體明確,有針對性。

    第六十二條 歸納整理后的審議意見,連同有關執法檢查報告、專題調查研究報告,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必要時,可以召開審議意見交辦會。

    第六十三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收到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征求意見后,可以圍繞報告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或者未能有效落實的問題開展調研,并提出完善建議。

    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應當說明研究處理的過程、內容、問題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六十四 條常務委員會收到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后,應當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研究,提出評價意見。評價意見向主任會議報告,并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后發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六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在實施監督中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財政經濟工作有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等作出決議。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執行決議的情況。

    第六十六條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六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組織開展跟蹤監督,也可以委托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依法組織開展跟蹤監督。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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