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浦東新區建立高水平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若干規定》等2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浦東新區建立高水平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若干規定》等2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浦東新區建立高水平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若干規定》等2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六屆〕第七十四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浦東新區建立高水平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若干規定〉等2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5年11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1月27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1月26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浦東新區建立高水平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若干規定》等2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5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
一、對《上海市浦東新區建立高水平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若干規定》的修改
1.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條第三款:“浦東新區知識產權部門充分發揮國家知識產權局上海浦東(張江)專利審查員實踐基地、國家級專利導航服務基地等服務平臺作用,為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提供信息交流、資源整合、技術培訓等服務,推動創新主體提升知識產權實務水平。”
2.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違反地理標志保護規定的行為:
(一)在產地范圍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使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
(二)在產地范圍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使用與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相似的名稱,誤導公眾;
(三)將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用于產地范圍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即使已標明真實產地,或者使用翻譯名稱,或者伴有如“種”“型”“式”“類”“風格”等之類表述;
(四)在產地范圍內的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標準和管理規范要求的產品上使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名稱;
(五)在產品上冒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六)在產品上使用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近似或者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志,誤導公眾;
(七)銷售上述產品;
(八)偽造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3.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發生著作權侵權糾紛,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向浦東新區著作權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裁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浦東新區建立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制度。
“技術調查官受浦東新區知識產權部門指派,為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查明案件技術事實提供咨詢、出具技術調查意見等技術協助。”
5.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市生物醫藥、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知識產權保護專業委員會在市知識產權部門的指導下,開展相關領域知識產權侵權判定咨詢、決策咨詢、技術培訓等工作。
“浦東新區建設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中心浦東分中心,及時提供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預警與糾紛應對指導服務。”
此外,對條款順序和部分文字作相應調整。
二、對《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修改
1.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探索建立兒童優先評估機制,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2.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引發火災、觸電、燒燙傷、中毒、銳器、跌落、異物和窒息等傷害的安全隱患。”
本決定自2025年11月27日起施行。《上海市浦東新區建立高水平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若干規定》《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