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等4件地方性法規和廢止《上海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條例》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等4件地方性法規和廢止《上海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條例》的決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等4件地方性法規和廢止《上海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條例》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六屆〕第七十三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等4件地方性法規和廢止〈上海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5年11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1月27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1月26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等4件地方性法規和廢止《上海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5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
一、對《上海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的修改
1.將第十七條修改為:
市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規劃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公共體育設施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規定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
2.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體育行政管理部門的許可。
其他開展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在提供服務后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區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
3.將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的,由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制止,責令改正,并可處實際損失五倍以下的罰款。
4.其他修改:
將“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將“規劃土地”均修改為“規劃資源”;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體育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同級體育行政管理部門”。
二、對《上海市出版物發行管理條例》的修改
1.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
出版物發行單位和個人終止發行活動的,應當向原批準的市出版主管部門或者區負責出版管理的部門備案,并繳回許可證,由原批準的市出版主管部門或者區負責出版管理的部門注銷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2.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五項,將第七項修改為第六項,刪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征訂、附送、散發、展示含有禁止內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的”中的“征訂、附送、散發”。
3.其他修改:
將第十四條第三款中的“出版物發行許可證”修改為“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可以檢查與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修改為“可以檢查與涉嫌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和經營場所”;刪去第二十三條中的“出租”,刪去“除沒收出版物、出版物宣傳資料或者其他宣傳資料”中的“出版物宣傳資料或者其他宣傳資料”;將第二十五條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修改為“行政行為”;將第二十六條中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
三、對《上海市住房租賃條例》的修改
1.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
出租按日或者按小時收費的短租住房的,應當符合本市管理規定和本小區管理規約,并取得本棟建筑物內其他業主的一致同意。具體規定由市房屋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短租住房的出租人應當在承租人以及共同居住人員入住前當面核對其身份信息,并即時通過規定的信息系統進行登記。
2.將原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出租人未辦理住房租賃合同備案的,承租人可以辦理備案。
3.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轉租房屋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經營規模達到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標準的,適用有關住房租賃企業的規定。
4.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區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報送開業信息。
5.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將不符合最小出租單位規定的住房用于出租,或者將違法建筑、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的,由區房屋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6.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區房屋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出租人未對承租人以及共同居住人員的身份信息進行核對、登記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7.將第五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規定,侵占、挪用住房租賃交易資金或者為禁止出租、轉租的住房提供經紀服務的,由區房屋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8.刪去原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原第五十七條。
9.其他修改:
將“登記備案”均修改為“合同備案”。
四、對《上海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的修改
1.刪去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2.其他修改:
將第十一條第三款中的“區、縣、鄉、鎮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修改為“區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中的“民族事務委員會”修改為“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將第三十三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將“區、縣”均修改為“區”。
此外,根據決定對相關法規的條文順序和部分文字作相應調整。
《上海市市民體育健身條例》《上海市出版物發行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租賃條例》《上海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后,重新公布。
五、廢止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的《上海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條例》。相關工作按照國家和本市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本決定自2025年11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