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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寧夏回族自治區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11-21
    2. 【標題】寧夏回族自治區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www.nxrd.gov.cn/rdlz/lfgz/fglb/202511/t20251127_1063161.html

    7. 【法規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2025年11月2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障糧食有效供給,確保糧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糧食安全風險能力,維護經濟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應急、節約、監督管理等糧食安全保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糧食安全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實施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堅持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提高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和應急保障能力,全方位夯實糧食安全根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糧食安全黨政同責的要求,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的具體責任,將糧食安全保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糧食安全保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水行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糧食安全保障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糧食安全保障投入機制,完善加強糧食安全保障的財政、金融、用地、用水等政策制度,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等領域。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安全科技創新和信息化建設,支持糧食領域基礎研究、關鍵技術研發和標準化工作,加大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等領域的科技投入。鼓勵使用綠色、智能、高效的農業機械,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糧食生產技術,促進提高糧食生產效率和糧食單產。

      第八條 自治區加強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的糧食貿易合作,鼓勵和支持開展糧食基地種植、國際采購、轉口貿易、現代倉儲、加工配送等合作交流。

      自治區加強省際糧食產銷合作,建立健全區域糧食安全保障互聯互保機制,支持跨省(區)開展糧食訂單收購、地方政府原糧儲備異地代儲、應急保障中心建設等,促進糧食高效流通和資源優勢互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糧食和重要農產品保供目標任務,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調整優化種植結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日常監督。

      耕地應當主要用于糧食、油、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永久基本農田重點用于糧食生產,高標準農田原則上全部用于糧食生產。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分類推進撂荒地治理,加強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運行維護,綜合采取土地流轉、土地托管、代耕代種等措施恢復耕種。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改良鹽堿地有效做法,采取農藝、工程、生物等措施,加強鹽堿地綜合利用。分區分類開展鹽堿耕地治理改良,遏制耕地鹽堿化趨勢,加快選育耐鹽堿特色品種,加強鹽堿耕地改造提升。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穩定糧食播種面積,統籌安排各類涉農獎補資金,重點保障糧食生產合理用水需求,加大對糧食生產的扶持力度。

      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對產糧大縣的利益補償機制,提高糧食安全保障相關指標在產糧大縣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中的比重,調動糧食生產積極性。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作物新品種的保護、利用和推廣,支持開展核心種源關鍵技術攻關,扶持小麥、稻谷、玉米、馬鈴薯等區域特色糧食作物的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

      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設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對糧食作物種質資源依法開展收集、登記、保存、利用等工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自然災害和生物災害監測預警體系、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機制,落實災害防治屬地責任,提高糧食作物病蟲害和干旱、洪澇、低溫、高溫等災害防御防控能力,對因不可抗力導致的糧食生產損失,通過專項資金、農業保險、信貸融資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十五條 自治區建立以自治區級政府糧食儲備為主,設區的市級、縣級政府糧食儲備為輔的地方政府糧食儲備體系,實行分級負責、分級儲備、分級管理。

      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的計劃、儲存、輪換、動用、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承儲自治區級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應當按照公益性定位要求,剝離商業性經營業務。

      承儲設區的市級、縣級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實行儲備與商業性經營業務分開。

      第十七條 承儲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消防安全責任,執行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制度,實行糧食安全風險事項報告制度,履行政府儲備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義務,對承儲糧食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指導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并給予政策支持。

      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規模以上經營者應當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特定情況下的糧食庫存量。

      鼓勵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自主儲糧,鼓勵有條件的經營主體為農戶提供糧食代儲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糧食流通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糧食宏觀調控政策,依法采取措施調控糧食市場。

      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根據糧食安全形勢和財政狀況,提出政策性收儲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小麥、稻谷等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政策性收儲,保障市場供應、保護糧食生產者利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糧食收購管理和服務,規范糧食收購活動,鼓勵和引導多元市場主體開展糧食收購,維護糧食流通市場秩序。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糧食倉儲、物流等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和保護,組織建設與本行政區域糧食收儲規模和保障供應要求相匹配的布局合理、功能齊全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并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遷移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處理。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糧食風險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糧食儲備、維護糧食流通秩序、穩定糧食市場等。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建立糧食風險基金。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足本地資源優勢,科學規劃糧食產業發展,優化糧食產業結構和布局,推進糧食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有效銜接,加強寧夏大米、雜糧等特色優質糧食的品牌培育和保護。

      糧食進(出)倉、清理、脫殼、碾磨、烘干、分級、包裝等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糧食質量檢驗能力建設,依法開展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等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完善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的相關風險監測、檢驗和追溯等制度。

      開展保障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檢驗等檢查活動所需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糧食污染監控,建立被污染糧食處置長效機制,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被污染糧食予以處置。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應急體系建設,保障糧食應急建設資金,健全糧食應急儲存、運輸、加工、供應網絡,采取多種方式支持應急保障中心、應急供應網點等建設,必要時建立糧食緊急疏運機制,確保具備與應急需求相適應的糧食應急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糧食加工企業提升應急加工能力,配套小型應急加工設備,加強小包裝糧油生產能力建設,保證應急加工需要。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糧食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和培訓,提高應急保障能力。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糧食市場異常波動報告制度,對本行政區域糧食供求、價格等情況進行動態監測預警。

      第二十九條 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引起糧食市場異常波動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響應,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穩定糧食市場。

      出現糧食應急狀態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配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協助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因執行糧食應急處置措施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公平、合理補償。

      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終止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并恢復應對糧食應急狀態的能力。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消費等環節的糧食節約工作,開展愛糧節糧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糧食安全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糧食產后節約減損行動,指導糧食生產者科學儲糧,優化糧食產后服務,組織實施糧食儲存環節損失損耗調查評估,有效減少糧食損失損耗。

      第三十一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設置或者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醒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并提供打包服務。

      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加強本單位食堂的管理,制定、實施防止食品浪費措施,帶頭開展“光盤行動”,定期開展節約糧食檢查,及時對餐飲浪費行為進行提醒、糾正。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自然資源、水行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對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等實施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協同配合。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油料、食用植物油的安全保障工作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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